人云,不懂教会历史,就不懂中世纪欧洲的历史。理解教会历史,不限于教会制度、人物、器物以及事件,了解和理解教会所形成的理论同样重要。教会法是经典的、权威的天主教会理论汇编。研读教会法典,人们可以更为深刻而公正地理解基督教会参与其中的欧洲社会的历史;同样也可以更为公正而深刻地理解教会及其历史本身。彭小瑜的新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40余万字。以下简称《教会法研究》)通过精致而深刻地解读教会法的经典理论文献,阐发了教会法的精神,给予中世纪欧洲历史及教会历史以独到的理解和论述。本文拟对此作一简单评介,以为其出版之鼓吹。 一 或许与人们所期待的法律研究有所不同,《教会法研究》不是纯粹的法学意义上的教会法研究。作者没有在教会法的法律体系、实体法内容、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而是按专题选取法律条文或理论观点来展开,阐发教会法为人所忽视、所抹煞或者所歪曲的那些理论精髓,既以之说明和阐释教会法的精神所在,又以之说明理论与历史之间的复杂性所在。正如作者所说,“教会法对异端、异教徒和教会与国家关系等问题的处分是该法律体系政治性的重要方面,也是这部教会法历史和理论研究的主要切入点”(《教会法研究》第12页,下文中只注明页码)。 教会法的基督教之爱是全书的主题。彭小瑜教授对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进行了精细而到位的解读,从而揭示出教会法精神就是基督之爱。作者重申了索姆命题,正是后者在格兰西的教会法论述中所揭示出的基督教之爱这一核心。当然,作者也对索姆所忽略的教会法的法律层面展开了批评。从律法与《圣经》的关系,从对爱上帝与爱邻人的基督教条的讨论中,从对先定说和纠正的分析中,从对正义、仁慈和公平三者间关系的探讨中,作者向读者阐释了格兰西的教会法精神:正义和仁慈统合于爱。作者以格兰西的论述作为个案,但不仅限于格兰西,而是力图揭示在格兰西之前及其之后的教会都尊奉这一教会法精神:前此的夏尔特尔的伊沃成为格兰西的思想渊源,后此的权威经典《天主教法典》(1983年)更是继承了格兰西的精神。当今天主教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不仅继承了格兰西以来教会法对基督教之爱的阐发,而且还超出了传统,将律法与爱置于20世纪终结时期的语境之中(第114—115页)。 此外,彭小瑜教授还从教会与国家关系、非基督徒的处分、异端与绝罚、刑罚与武力、忍耐的诫命等具体问题的论述上,对教会法的基督教之爱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阐发。 教会与国家关系构成了中世纪西欧历史的重要课题。作者以格兰西和英诺森三世两人的著作为依据,阐发了教会和国家权威二元论的教会官方政治学说原则。作者告诉我们,教会并不热衷于世俗权威的追求。教会关心的不是世俗世界,而是天国和灵魂的拯救。“格兰西认为,教会法的中心不是人间的政治和经济,而是信仰和教会的救世使命”(第195页)。“教会和教会法的宗旨是增进信徒们的精神福祉,帮助他们获得灵魂的拯救,而不是维持世俗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第203页)。即使是13世纪权倾一时的英诺森三世,也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不择手段与世俗君主争夺权力。恰恰相反,他是一个谦卑的、对世俗权威表示尊重的人物(注:国内几乎所有的教科书或者相关著作都将他当作一个热衷世俗权力的政客。彭小瑜教授对英诺森三世的评价或许能够改变国内学界对英氏的误解。)。虽然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镇压异端等弱势群体产生了可怕的后果,但是教会法学家和教皇并没有忘记教会最重要的使命是传播福音、慈悲仁爱、拯救世人的灵魂。因此,在格兰西们的相关论述中,同样体现了基督教爱的精神。 在对格兰西等人讨论教会法如何处分非基督徒的分析中,作者告诉我们:虽然他们宣称“教会之外无拯救”,但他们对异教徒是相对宽容的。“正义与仁慈得以统合于基督教之爱,也就是对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灵魂拯救的关怀”(第279页)。“尽管宽容不应该被用作无视和违反法律的借口,在对待异教徒时,教会于法律的诠释和实施可以有例外,时时宽恕,法外施恩”(第279页)。对异教徒的迫害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宗教的原因。20世纪教皇和天主教会更扬弃了“教会之外无拯救”(第289页)。 在讨论异端和绝罚问题上,彭小瑜教授倾注了相当的笔墨和激情。为突出教会法的自由和宽容的基督教之爱的精神,作者重提阿克顿勋爵的天主教自由主义的观点。作者讨论了格兰西对异端和绝罚的界定,以此说明教会法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对绝罚目的的讨论以及对宽容异端的分析,都是为了传达一个主要的信息:教会法是爱的律法。“格兰西对异端分子和异教徒的处分不仅代表了教会刑法和传教法的重大发展,而且也鲜明地显露了教会法的根本特征:由于这一法律体系是基督之爱的宣示,教会法对异教徒之皈依和异端分子改正的规范旨在平衡正义和仁慈于爱,也就是关注他们的信仰和宗教生活,帮助他们走向永恒的拯救”(第308页)。教会法为了挽救与正统偏离的人,不得已才使用绝罚。而且,在判断和裁定异端分子的程序上,在对待异端分子的子女上,在对待不可确定之罪行上,教会法都体现了它理性和宽容的一面。格兰西是宽容的,他没有把对异端的处分简单看成思想罪加以清除(第354页)。 讨论刑罚和武力的使用问题是异教徒和异端问题的继续,因为中世纪教会对异端(包括异教徒)的处理,不仅诉诸绝罚,而且涉及更酷烈的刑罚和武力的使用。刑罚和武力问题是基督教的困境所在。《圣经》教导人们要忍耐和不使用武力,但教会法却不得不行使之。格兰西讨论到是否恶人应该被强制从善,也讨论到如何对待那些异教徒。格兰西既怀疑强制的合理性,也认为在不得已时可以使用之,但他更相信仁慈的力量。他更反对以武力对付那些善良的异教徒。虽然在对异端分子的处分问题上,格兰西延续了他一贯的思想,强调要以善意的强制来使异端分子改恶从善,可以对他们实行一些温和的刑罚,如鞭笞和没收财产。在他的《教会法汇要》中,无论是死刑还是防卫战争中的杀戮都被认定是正当的,但格兰西不认为可以对异端分子实行死刑。因为格兰西相信,爱是绝对的,而正义是相对的。仁慈不可否定正义,但任何人都不能以正义否定爱。 忍耐的诫命是格兰西借用奥古斯丁并有所发展的一个概念。在格兰西看来,忍耐的诫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爱而不是恐惧和惩罚,才能引导罪人走向真正的新生。“以宽厚和仁爱之心对待罪犯并非易事,教会人士有时为此必须展示超人的耐心和谦卑”(第387页)。因此,忍耐是一种谦卑,是一种宽恕,是一种以爱取代恐惧。在对《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的考察中,作者意图阐述的也是这种忍耐的诫命,这种以爱来统合正义与仁慈在格兰西的后继者那里同样得到申述。教皇们对处分异教徒和异端分子的论述同样是爱的原则,谦卑和宽容的心态。 总之,彭小瑜教授所力图阐发和论证的正在于此:教会法是爱的律法。不仅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和教皇们在着力阐释、宣扬、维护教会法的基督教之爱的精神,就是“现代的罗马天主教会的确努力继承以基督之爱控制和指导权力的传统”(第430页)。因为,他们都信奉这一点:“切记,人灵之得救,在教会中常应视为至高无上之法律”(第435页)。 至此,读者已经较为清晰地了解到,《教会法研究》是在教会法文献的解读中来阐发教会法的精神。其中说,在格兰西及其他教会法学家看来,教会法是律法,但从没有脱离基督教之爱。律法强调规范、制约、处罚,爱强调仁慈、宽容、感化。从目的到形式,二者都有不少的差异。但律法与基督教之爱并不矛盾。爱上帝与爱邻人并不排斥律法出现以完成正义。不能没有仁慈,但也不能没有正义。正义与仁慈统合于基督教之爱。不仅格兰西,现代天主教的新旧《教会法典》更明确了正义与仁慈统合于爱这一命题。格兰西的精神或者说自中世纪以来的教会法的精神一直存活于历代教会法学家之中。“教会法学家从来不认为法律条文是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在他们看来,‘许多事情要去做,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而是出自由衷的爱’”(第6页)。总之,教会法的精神就是基督教之爱。“没有爱,信仰和正义都不可能存在”(第102页)。“教会法旨在建立教会内有秩序的结构并以此协助基督徒维持和深化他们与上帝的关系,旨在协助基督徒完成走向拯救的旅途”(第102页)。“在讨论教会制度以及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时,在对待异教徒和异端分子的处分中,教会法学家始终注意以基督教之爱统合正义和仁慈”(第116页)。 这些虽然都是彭小瑜教授阐发出来的格兰西等教会法学家的思想,但读者完全可以把它读为作者的思想和感情的自述。在此,读者或许跟我一样有一个疑问:为何作者只关注教会法精神而不去按部就班地讨论具体的法律内容呢?显然,并不是因为作者不熟悉教会法的实体内容和相关法律结构要素形式,也不是因为作者要作一个具有历史特征的研究就不把法律作为重点。真正的原因在这里:“教会法对法外价值观的重视可以看成是它的核心精神,是它对现代法学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由于教会法的宗教性质,基督教之‘爱’这一抽象和普遍的核心价值观被置放于该法律体系的顶端,被认为是凌驾于具体法律条文之上的指导原则”(第5—6页)。对教会法法外价值观的欣赏,体现了一个学者伟大的现实关怀。在回应当代大学者尼布尔的论述时,作者这样忠告21世纪的决策者们:“记住正义是相对的,而爱是绝对的。希望他们不要放弃刑罚和武力,也不要轻易把某一集团的正义观强加于他人,更不要轻易诉诸武力。”(第385页)为批判当代中国对法律的过度尊崇,作者深刻而清醒地告诫道:“法律缺乏或轻视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核心的价值观,就难以应付实际生活复杂的局面。立法永远难以跟上生活。法律之上,应该还有更高的价值观,执法者从而有依据来弥补法律规则化社会生活的不完全性。”“……因为法律从来不是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法理也绝不应该在原则上超越情理。在纠正人治弊端、推进法制建设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避免对法律的偶像崇拜,解魅法律在这种意义上也就是消除法律的特权地位和防止法律为特权服务的弊端。人治不是我们所要警惕的惟一问题,爱和人情不是法制所能代替的,更不应该与法制对立起来。”(注:彭小瑜:《格兰西〈教会法汇要〉对非基督徒法律地位的解释》,《北大史学》2001年第8辑,第166—199页。此处,第198、199页。)这样的一种关怀是值得所有学人共勉的。在理性主义占统治的今天,我们不能成为理性的奴隶。立法理性终归是一种工具理性。 但是,理论不等于历史,教会人士的主张不等于实践本身,法律条文不等于实际。尽管未必会有多少人怀疑在《教会法研究》所阐发的教会法美好而高尚的精神,但是必定有不少人怀疑教会及教会法作用下的历史实际是否也如理论一般美好。对教会法以及实行教会法的教会的批评,不只是在于条文,更在于实践。镇压异端、迫害异教徒、干预世俗社会等等都是教会所不能回避的易遭人诟病的历史行为。彭小瑜教授很清楚这一点,“基督教之爱,正如格兰西的思想轨迹所指示的,的确有助于中世纪西欧教会在处理异端分子的过程中注意尽可能地使用温和弹性的方法,但是迫害之风何曾停息!异端分子,还有犹太人和麻风病等传染病的患者,是中世纪基督教社会传统的迫害对象,教会呼吁宽容的声音绵延不绝,迫害的嚣叫同时也持续始终”(第355页)。 因此,彭小瑜教授一直在力图说明教会法如何从法律条文或理论观点走向历史实际。在理论与历史之间,或者说在教会法理论的理想论述与历史残酷的现实之间,作者找到了一个说明问题的理论模式:法律实证主义。作者强调了教会法爱的精神内核对法律实证主义所产生的警惕和规约,但也认识到后者往往会偏离爱的律法。“教会法以‘爱’作为控制原则的特点使它明显有别于历史上的许多世俗法律体系,使它高度警觉和严厉批评拘泥条文的法律实证主义”(第6页)。但在社会多种因素的作用、执法者个体以及群体的心理状态和情绪方面,这些都可能造成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忽略了基督教之爱。“每当法律的诠释者忽视教会法牧民的性质时,格兰西避之惟恐不及的法律实证主义就会抬头,甚至泛滥,宽容的精神则会受到抑制,迫害的火焰升腾”(第425页)。通过格兰西与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比较,作者指出早期教会法相对宽容,后期则“在涉及异教徒和异端问题时,教皇们在他们的教令里流露出一种焦虑感,或者说一种急躁情绪”(第423页)。尽管作者认为“并没有显示出教会法经历了以爱为本过渡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演变”(第423页),但仍然承认法学家、神学家在具体的实践中可能背离基督教爱的原则,会因为急躁情绪的出现而导致法律实证主义在历史上产生不良后果。 在彭小瑜教授看来,是过于拘泥和尊崇权威的法律实证主义冲淡甚至破坏了教会法爱的真谛。一切残酷、残忍、残暴、黑暗的因教会而起或者与教会有关的历史图景的出现,不是教会法理论的偏颇,而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偏离。为此,在多处地方,作者指斥法律实证主义,也分析实证主义产生的因由。作者认为,奥康的唯名论以及教会法理性的减弱,导致对权威的过分尊崇,从而在非理性的沙丘之上成长出实证主义的恶毒之花。无论在权威问题上,还是在异教徒问题、教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或者是极为突出的异端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条件下产生了与教会法精神相违背的后果。但是作者认为,尽管存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威胁,但不是说教会已经走向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泥淖。“12世纪下半叶和13世纪上半叶的教皇们并不是冷酷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第425页)。 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考和评判,使彭小瑜教授更多地强调在历史语境中来理解教会法的法律条文以及教会的那些行为。 在权威问题上,作者从天主教和新教关于教会的等级和权威的论争出发,从历史的层面上一一探讨了教会内部的等级以及各种权威尤其是教皇权威形成的过程和原由。无论是讨论权威和等级的历史问题的形成,还是分析教皇制度的发展以及教皇与主教的关系,作者都能够把问题引向历史。因此,这一部分是完全可以作为教会权威形成和发展历史,尤其是教皇历史来阅读的。作者认为,在教会改革派的推动下,教会法规的条理化、系统化促成了教皇制度的发展和教皇权威的加强。因此,教会权威的形成是社会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抽象地、空洞地谈论废除权威是徒劳的。从历史上看,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权威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罗马天主教会依据自己的传统坚信,秩序以及为维护秩序所必需的统治权威——教会的立法、司法、行政和财政权等等,与服务和谦卑的精神,是完全可以统合在基督教之爱中的”(第134页)。 在教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通过细致考察格兰西等人的论述,使读者能够不再只是抽象而机械地言说所谓的二元权力结构,而是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体会到了这一结构理论的真实性。在这里,作者强调,重要的不是格兰西等人关于教会与国家的二元权力理论,而是这一理论在社会中的运用。政治形势的多样和复杂,决定了二元权威理论的复杂多样。为了更进一步说明西欧国家和教会联合镇压异端和其他非主流团体,作者历史地考察了当时的社会状况。指出教会和国家在当时采取类似行动的社会和政治的因由。这种讨论可以看作作者为说明理论与历史的关系而进行的个案分析。作者既说明了教会与国家权威之间所产生的张力,更分析了双方的互动关系。他承认“教会和国家权威二元论始终是以教会法为形式的教会官方政治学说的基本原则。这种二元的政治结构既是互相合作的基础,又常常引发紧张和冲突”(第243页)。更指出二元权力结构合作所带来的可怕的社会后果,“二元的同时又是合作的教会与国家关系在中世纪西欧另有令人战栗的一面,那就是宗教和世俗的权威在镇压异端以及其他非主流群体和思想上的互相配合”(第243页)。 在异端和异教徒问题上,彭小瑜教授认为从历史语境来看,反对异端和异教徒也是必要的。主流社会需要统一的思想,而不是动荡和不安。因此,对异端分子和异教徒实行教会精神性的、社会性的或者肉体性的处罚是必要的。绝罚和武力是社会稳定的力量。教会以自己的权威和正统来反对非正统的异端,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它保障了绝大多数的信徒们的正常的宗教和社会生活。在宗教裁判所问题上,作者颇费了一些笔墨。作者承认教会法所规定的审判异端和其他罪行的程序在司法中实践中没有得到比较完善的执行,有许多滥用司法权的恶劣行径。“但这些往往是教会法官的无知造成的,恰恰与教会法的原则背道而驰。”(第238页)不仅如此,世俗统治者对教会的审判程序并不很尊重。因此,教会法规在执行中不断受到世俗力量的干扰,例如在与国家权威发生冲突时,教会往往不得不采取妥协的态度;而一旦与国家利益一致,则教会的诉讼程序又可能被世俗统治者用来为自己服务。因此,宗教裁判所不是疯狂的产物,也不是精神病态的结果,而是社会宗教生活的需要。“近现代的历史学家更容易忽视或者低估中世纪异端运动反社会的、毁坏既定社会秩序的巨大冲击力量”(第244页)。作者认为,“我们似不宜以现代人开明、推崇宽容和提倡多元文化价值观念的标准去评价当时对异端分子的搜寻和清洗,那是特定历史语境下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部分”(第243—244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