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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詹子庆教授主编《中国古代史》——大学历史教材批评之一(2)(20070816)

http://www.newdu.com 2017-11-09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第二节第三小节《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的村落结构》总计约1500字,其中半数以上都是说的母系、氏族、血缘、对偶婚等等现当代地球上原始部落的情形,而非“村落结构”,基本上离题万里(其中的一点联系也甚为牵强附会,证据甚少)。兹将其中主要的三段文字引述如下:“在氏族公社繁荣阶段,氏族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因为实行族外婚,两个以上的氏族互为通婚集团,于是几个互为通婚的氏族组成部落。以后由于氏族人口的增长,原先的氏族不便于生活和活动,就一分为二,变成两个氏族,这样原先的氏族也就变成了胞族,若干胞族再组成部落。后来由于耜耕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过去必须靠氏族的力量来组织生产,而现在较小的集团也可以进行生产活动。加上人口增殖,氏族内部按血缘亲疏而出现支系,到母系氏族公社晚期,母系氏族内部又分解为若干女儿氏族逐渐形成母系大家族。每个大家族是以一个共同的女祖先为中心,包括四至五代的母系近亲,一般有几十人,多则超过百人。这样就形成了母系大家族—氏族公社—部落,直到后来发展成部落联盟。氏族公社的结构,可以从这个阶段的村落遗址和墓葬得到反映……
    “从居住遗址反映来看,当时的婚姻形态已由族外婚发展为对偶家庭。婚姻的禁忌逐渐增加,通婚的范围不断缩小,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配偶关系,这叫对偶婚。但这种对偶家庭还很不稳定,不能构成独立的家庭经济,男子夜晚到女方氏族来过婚姻生活,白天仍回到自己的氏族中劳动,子女象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半坡、姜寨遗址的小房子都是对偶家庭的住地。不过,对偶婚毕竟是一个进步,是以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众多的公共墓地反映当时的人们不仅生前住在一起,而且死后仍不分离,以母系血缘为纽带把每个氏族成员牢固地拴在一起。当时墓葬流行单人葬,且多男女分区葬,还有一种迁徙合葬墓,即以一具女性尸体为一次葬,其他男女老少则是迁来的,人数不等,少则二三人,多则数十人。这个时期绝对没有一对成年男女或父子合葬。从葬式来看,当时仍处于以共同的女祖先为中心,母子代代相因的母系氏族阶段,婚姻形态从族外婚向对偶家庭过渡,没有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14—16页)。
    上述这些离题太远、不谈新石器时代“村落结构”的文字还有一些问题:其一,前面说“几个互为通婚的氏族组成部落”,又说一个氏族分裂为两个氏族即胞族、“若干胞族再组成部落”,后面又说母系氏族分为若干女儿氏族形成母系大家族,然后形成“母系大家族—氏族公社—部落”,似乎是三种部落形成方式,但是这些内容又是用“以后”、“后来”、“加上”、“这样就”等一系列词语连在一块的,表明它们是一个连续发展过程,这就让人糊涂得不得了:难道“部落”反复形成反复消逝?“部落”到底是怎么形成的?那段话到底是一些并列关系或是一个连续发展进程?其二,所谓“到母系氏族公社晚期,母系氏族又分解为若干女儿氏族逐渐形成母系大家族”,再是“就形成了母系大家族—氏族公社—部落”,说明“氏族公社”形成于“母系氏族公社晚期”。这个说法怎么讲通,我想只有编者才有办法了。当然这些内容也根本不是其小节标题所示“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的村落结构”。其三,说“这个时期绝对没有一对成年男女合葬或父子合葬……没有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 是不符合实际的。仅以仰韶文化为例,其早期(距今7000—6000年)即有一对成年男女合葬的如姜寨二期的M215、M293、M327等,也有“父子”合葬的如姜寨M95,也有一对成年男女和小孩合葬的如元君庙M425等,有学者还据此认为应视其为“一夫一妻制开始出现、父系氏族开始萌芽”[13]。至于仰韶中期,有考古学者认为“各地双间式房屋的出现和推广,正是为适应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需要而产生的”,仰韶晚期(距今5500—5000年)“夫妻合葬的现象已经普及,如青台的M25,西山的M85、M86及M97,庙子沟的M4等均为夫妻合葬,这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反映”[14]。其四,说迁徙合葬墓“以一具女性尸体为一次葬,其他男女老少则是迁来的……从葬式来看,当时仍处于以共同的女祖先为中心”,这不仅是以偏概全,而且也有常识性错误。以仰韶文化史家墓地为例:这是一处典型的迁徙合葬墓。该墓地共发现43座墓坑,仅M41、M35、M40 三座为单人一次葬,其余为迁徙合葬墓。在三个单人一次葬中,M41位居最北中央,墓坑非常宽大(比同墓地有些葬二、三十人的墓坑还大),其死者为一中年男性,而M35很小葬一幼童,M40仅有M41的1/3大,葬一中年女性且为M7、M8所叠压,其位置在墓地东北角底层[15]。显然,M40所葬女性并非尊贵的“女祖先”。据研究,多人二次葬中夹杂的一次葬,一般是年代晚的,即有某一个或几个新近死亡的人口,便乘机将他(她)们与迁葬尸骨合葬或因他(她)们而进行了一次迁徙合葬,这种在一个墓地中年代最晚的人口怎么是氏族的“女祖先”呢?其五,说当时墓葬“多男女分区葬”不符合事实,汪宁先生早已指出[16],这里不再赘言。
    第三小节第2小段说:“聚族而居是氏族公社的特点。这个时期的村落遗址相当密集。如西安附近沣河中游一段长约20公里的河岸上,两岸遥望相对,共建立了10多处村落。邻近半坡的 河和灞河流域,经调查发现了近30处仰韶文化遗址”。这段话至少有两个问题:其一,“这个时期”虽然教材中没有专门界定,但根据其行文可知应是指新石器时代早、中、晚期(约前10000年—前3000年),下限是龙山时代(即后文的“父系”时期)开始。目前考古发掘可知,中国新石器时代早、中期“村落遗址”并非“相当密集”,而是相当稀疏,尤其距今万年前后的早期,村落遗址可谓“寥若晨星”。其二,编者说沣河两岸有10多处村落,没有指明考古学文化,如果在长达几千年里才有10多处,那同时存在的村落可能也“寥若晨星”;即以 河和灞河流域的30处仰韶文化遗址而论,也不能证明“相当密集”,因为仰韶文化上下两千年,又有半坡、庙底沟、西王村诸类型前后相继。所以该段文字表达的意思并不明确,说服力不够。而编者的叙述却容易让读者误以为那10多处村落、那30处仰韶文化村落是同时并存的,对学生或读者进行误导。
    第三小节第3小段说半坡遗址的“大房子占地约130平方米”与事实有出入,半坡大房子“复原面积约160多平方米”[17]。第1小段末尾说“氏族公社的结构,可从这个阶段的村落遗址和墓葬得到反映”(15页)。接下来就应该是说这个问题,但第2小段说“这个时期的村落遗址相当密集”,第3小段介绍半坡遗址,第4小段介绍姜寨遗址和秦安大地湾发现的一座大型房址,均没有说这些“村落遗址”与“氏族公社的结构”有什么关系,比如哪部分反映氏族或胞族,哪部分反映母系大家族或部落等等,仅在第3小段和第5小段说到对偶婚,显然与上文脱节。另外,第4小段介绍姜寨遗址起句即说“再以临潼姜寨为例”,但后半又冒出一句“在甘秦安大地湾发现一座距今5000年左右的大型房址,保存有主室、东西侧室、后室和房前附属建筑,占地面积约420平方米,考古学家称它为‘原始殿堂’”(15页)作为结尾,显然后者也是“脱节”之文,更非“村落遗址”。
    第三小节第6小段说半坡、姜寨、秦安大地湾等遗址反映“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不存在部落首领的个人权力”(16页),这个说法值得商榷。据日本学者冈村秀典研究,半坡类型的北首岭遗址出土有孔石斧5件,其中有的应是石钺,“随葬石钺的男性可以无愧地称之为这个聚落的领导者。而且石钺并不是所有成年男性都能够携带的武器,它只限于领导者才能持有,明显具有权威财富的意义”,而姜寨一期仅发现一件石钺,随葬者是一个八、九岁的男孩,“这一点暗示可能存在不分长幼的权威之秩序”[18]。第7小段又说:“遗址中还反映了氏族成员间是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的平等关系……从墓葬中的随葬品来看,数量不多,悬殊不大,多数是陶器等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装饰品很少,一般只有五六件。可见当时没有出现贫富分化”(16页)。这些说法也值得商榷:半坡遗址174座成人墓仅71座有随葬品,而且有随葬品者少的1件、多的10件,另外还有少数与通行仰身直肢葬相异的俯身葬、屈肢葬等;姜寨一期大体与半坡一致,且M54为15岁女孩、M92为25岁女性、M159为前述随葬石钺的八、九岁男孩,这些墓均很特殊,不仅为厚葬,而且随葬器物多装饰品、品位规格高或与权力象征物相关[19]。半坡和姜寨这些现象,怎么能说“悬殊不大”、反映“平等关系”呢?
    三 《父系氏族公社和原始社会的解体》部分
    第三节《父系氏族公社和原始社会的解体》第一小节《父系氏族公社的形成》开始说:“大概从5000年前开始,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这一阶段先有大汶口文化、屈家岭文化和红山文化等,后有龙山文化、齐家文化以及良诸文化等”(17页)。这一段文字有两个问题可商:其一,“从5000年前开始”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显然编者是将考古学上的龙山时代等同于父系社会。该教材《前言》又说“进入阶级社会后也约有5000年”,传统观念认为中国第一个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所以在编者那里自然出现一个等式即“父系社会=龙山时代=奴隶社会”。另外它们还等于炎黄以来的传说历史时代(该教材《传说时代》小节置于第三节中)。在传统观念中,炎黄、五帝时代是原始社会。所以传统史学观念在这里自相矛盾:炎黄、五帝时代既是奴隶社会,又是原始社会。这些观念如要成立,那就只有让两种社会制度隔天轮换(据考古发掘材料研究,不少学者认为仰韶文化已是父系社会,甚至裴李岗文化也进入了父系社会[20],这样“奴隶社会”将提前到七八千年前,但传说中的炎黄、“五帝”还是原始社会,所以这两种社会制度隔天轮换的情形可能要上溯到七、八千年前)。其二,红山文化既不在长江流域,也不在黄河流域,所以上引文字不能含有“红山文化”。
    第一小节的大部分文字都没有写“中国古代史”,而是泛论“母系”变“父系”(这样,随便放在哪个国家、哪个民族的古代史中都“适合”,可以一字不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段:“由于母系氏族公社晚期生产力的发展,男女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过去妇女是生产的主要承担者,现在繁重的农业和家畜饲养都由男子负担。男子成了锄耕农业的主人,他们在参加农业劳动的同时又从事畜牧业,在以戈矛、套绳、弓箭为主要生产工具的畜牧经济中,男子起主要作用。这时生活资料的获得主要成为男子的事情,生产所得的全部产品也都归男子,而妇女被排挤到次要地位,乃至于主要从事烦琐的家务劳动了。
    “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变化是父系氏族公社形成的标志。对偶婚是男子到女方家居住,经过旧传统和新制度的反复较量,逐渐变为女子到男方家居住,把过去属于母系氏族的子女转归到他们的父亲的氏族,最后终于过渡到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双方不能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父亲无疑能确认自己亲生的子女了,世系按父系计算,财产按父系继承。这样母系制变为父系制,原来的母系氏族公社也就变为父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是由父系血缘组成的社会集团,是同一个男性祖先所生的若干代子孙及其配偶所组成的集团。而后,由于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殖,氏族公社就逐渐分裂为许多血缘更近的父系家庭公社,继之被若干一夫一妻制家庭所瓦解,它成为冲破氏族制的缺口”(17—18页)。
    这两段关于“母系”变“父系”的论述放到中国史前时代去检验,虽然抽象的概念、社会组织没法证实或证伪,但在器物层面却到处都捍格不合。如说“由于母系氏族公社晚期生产力的发展,男女在家庭经济中地位发生了变化。过去,妇女是生产的主要承担者,现在繁重的农业和家畜饲养都由男子负担……”。但考古材料证明,早在裴李岗时期(距今9000—7000年),男人已“转向了从事农业经济生产的劳动,并成为土地耕作的主要力量,女人则由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退了下来,进入从事家庭内部小范围的劳动,诸如家庭饲养、粮食加工、纺织、制陶业等”,这时“男子真正地走向社会生产的主要地位,并成为主要的社会力量,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21],而不是教材所说“变化发生在母系晚期(距今大约5000多年),以及“锄耕农业”时代。当然裴李岗文化的材料也证明家畜饲养主要由女性承担而不是男人“在参加农业劳动的同时又从事畜牧业”。又如说(母系晚期)“生活资料的获得主要成为男子的事情,生产所得的全部产品也都归男子,而妇女被排挤到次要地位……”。裴李岗文化的材料证明远在七、八千年前男子已是生活资料的获得者,而不是到编者的“母系晚期”才发生这种变化;而半坡类型中发现的对女性不分年龄的典型的厚葬墓(前已述及,如姜寨一期)也让“全部产品都归男子,而妇女被排挤到次要地位”面临障碍。不仅如此,年代更晚、一般认为贫富分化更严重的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在大汶口遗址发现的最富贵的墓葬死者也为一女性(后面还将涉及此问题)。可见教材编写者或其他研究者编织的这些母系、父系历史进程与中国史前时代还对不上号。
    第3小段末尾说父系氏族公社分裂为“父系家庭公社”,然后被一夫一妻制家庭所瓦解“成为冲破氏族制的缺口”,第4小段就举考古材料为证:“为适应一夫一妻制的需要,居住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这个阶段的遗址出现了一些小房子,比仰韶时期的房屋面积要小。河南淅川下王岗遗址发现一座长达100多米的长形大房基址,共有32个单间,每间都有一个‘火塘’。这座长屋可能就是当时父系家庭公社的住宅”(18页)。下王岗遗址发现的长屋有学者认为属于屈家岭文化,也有学者认为属仰韶文化,但其年代为前3300年左右,与之同时或略晚的湖北雕龙碑遗址也发现类似的长屋,有学者认为后者的出现还与前者有关[22]。按教材编写者的意思,所谓“父系氏族公社”、一夫一妻制“冲破氏族制的缺口”,其年代当为龙山时代末期即距今4000年多一点,下王岗的排房显然不能用于论证编写者的阐述。
    第5小段说:“从这个阶段的墓葬看,出现了对男性生殖器陶祖的崇拜。随葬品多数放在男子身边,不但数量多,而且质量好。以大汶口墓地一号墓为例,随葬品计有57件,其中55件包括白陶、玉器都放在男子身边。另外出现了夫妻(妾)合葬墓,特别是屈肢葬反映了生前男子对女子的奴役。武威皇娘娘台齐家文化有一座一男二女合葬墓,男子仰卧居中,二女左右侧身屈肢其旁。还出现了父子合葬墓。从这些墓葬的变化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和父系制的确立情况”(18页)。其中至少有七个问题:一、陶祖不是男性生殖器,而只是男性生殖器的一种象征物。二、对“男性生殖器陶祖的崇拜”不是出现于编者所谓的“父系公社时期”,而是在仰韶时代(即编者认为的“母系氏族时期”)就已较普遍了。如秦安大地湾、铜川李家沟、华县泉护村、宝鸡福临堡、侯马乔山底、临汝北刘庄、偃师高崖、托克托海生不浪等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中都发现陶祖或石祖[23],在仰韶中期淅川下集也出土有陶祖、汝洲洪山庙遗址三座女性瓮棺葬的陶缸上都有男性生殖器图案,在W39陶缸上用泥条堆塑一个粗大的男性生殖器[24]。三、以大汶口墓地一号墓随葬品有57件说明“父系”社会的确立没有说服力,因为大汶口墓地同属中、晚期的M10才是最富贵的墓,其随葬品多达180多件,但墓主却是一位女性[25]。四、成年男女合葬墓在大汶口文化中出现于其早期偏晚阶段,而到“中期阶段,成年男女合葬墓明显增多”,而且“海岱地区的成年男女合葬墓主要流行于大汶口文化中期阶段”。自大汶口墓地发掘以来,已有不少学者认为它们是夫妻合葬墓[26]。但是这些“夫妻(妾)合葬墓”在距今5500—5000年间,并不支持教材编者所论距今5000年以降的“父系氏族公社”和“父系制”。五、齐家文化距今约4025—3900年,而《詹史》界定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年代距今约5000—4000年,齐家文化的年代处于《詹史》所说的“父系氏族” 、“父系家庭公社”瓦解时期,所以齐家文化的“一男二女合葬墓”用于证明“一夫一妻制和父系制的确立”是错位的。六、所谓“父子合葬墓”在仰韶时代早期即已出现,“一男二女合葬”在仰韶早期也存在如龙岗寺M210[27],所以齐家文化中的“父子合葬墓”和“一男二女合葬墓”于证明《詹史》所说的“一夫一妻制和父系制的确立”也无益。七、编者以零星的考古材料而不是某一文化传统、体系中系列的材料来证明“一夫一妻制和父系制”的产生与确立,故论证乏力。
    第三节第二小节《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经济发展》第1小段论述“我们的祖先是较早地认识和使用金属工具的人类之一”,然后举大汶口文化晚期可能已使用红铜、龙山文化时期可能已使用黄铜和红铜、马家窑文化和齐家文化中发现的青铜器、红铜或黄铜器为证(18页)。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我国在仰韶时代已冶炼和使用黄铜和青铜,其中半坡和姜寨发现的黄铜残器、残片属仰韶早期,武安赵窑和榆次源涡发现的青铜残器和炼铜渣属仰韶中晚期[28]。因此我们认为略去仰韶时代的考古材料而仅使用龙山时代的材料去论述“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经济发展”和“我们的祖先是较早地认识和使用金属工具的人类之一”是不恰当的,当然,这些考古材料也都无助于编者所论“母系—父系”进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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