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剑 平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形态问题是童书业古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着重探讨了童书业有关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性认识的成就和特点。指出:童书业以开阔的视野,采取中外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的实际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了西周封建论;他注重中国古代社会特点的探讨,创造性地运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解释历史的发展,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推进了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形态问题的深入探讨。 关键词: 童书业; 社会经济形态 ; 马克思主义理论 ; 理论成就; 价值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新中国成立后,曾协助顾颉刚从事《古史辨》第七册编辑的主要助手童书业,积极进行思想改造,认真学习马列理论,以极大地热情投身到中国古代社会经济问题的探讨之中。他撰写古史分期文章多达16篇(其中《论古史分期的标准》未刊),还有相关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探讨以及东方古代社会研究的论著和论文。同时,童书业对早期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生产力、生产关系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关系等问题,也提出了颇具启发性的意见。然而,在1958-59年所谓的“拔白旗”的“史学革命”,以及反“修正主义”的政治思潮的影响下,童书业被错误地当作“厚古薄今”和“修正主义”的典型,横遭批判。在左倾政治强大的压力面前,童书业一方面不得不接受许多无理的责难,同时也借此机会进一步阐发了自己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认识,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具体表现的理解。历史转瞬已过去了半个世纪,站在今天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古代社会的认识的高度,童书业当年的看法仍不失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对此作一探讨,以求正于大方之家。 一、 不断求索,探讨古史分期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分期问题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在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等著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推动下,在百家争鸣的良好学术气氛中,中国新老几代史学家就古史分期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作为“古史辨”派健将的童书业,在学习马列理论和从事历史教学和科研的过程中,也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这一讨论。有关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从20世纪30-40年代提出到1956年观点最终定型,童书业曾有短暂的徘徊,中期相信魏晋封建论,最终还是回到西周封建说。童书业接触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和古史分期问题始于1929年,当年他读到了陈独秀的有关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以及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但不久由于学术兴趣和顾颉刚的影响,最终成为“古史辨”派的健将。童书业再次关注唯物史观是在1947年,这一年他读到了侯外庐的《中国古代社会史》,又听到了三十年代曾参与社会史大论战的王宜昌谈到古史分期问题,受他们的影响,自1948年起,开始读马列的书籍。 20世纪30-40年代,倾慕顾颉刚及其“古史辨”理论和史学成就的童书业,将唯物史观视为教条的“公式主义”,从朴素的“经济史观”出发,在《春秋史》一书中也提出了他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认识。他说:“中国真正的封建社会在时间上是限于周代”,“从西周到春秋前期,一般经济情形大致是自给自足的”,“在自给自足的幼稚的农业经济的条件之下所产生的是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呢?这便是历史上有名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这个名词的正确的定义,就是名义上在一个王室的统治下,而实际上土地权和政治权却被无限制的分割:每方土地上都有他的大大小小的主人,支配这一切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权利,形成一种地主与附属土地的农奴对立的现象。由这定义看来,则中国从西周一直到春秋前期是‘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1]由此似乎看不出童书业关于古代社会分期与唯物史观派有什么的不同,他也强调自然经济,地主、土地和农奴,但实际上童书业此时尚未能认识到唯物史观派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价值,他认为公历纪元前七世纪以后(鲁文、宣二公时起),中国封建社会已渐渐发生动摇,其内在原因是贵族阶级人数一天天增加,使得许多贵族被挤入下层社会,有知识的这些下层社会的反抗和土地制度的改变使封建制发生动摇;外在原因即摧毁封建社会的原动力,便是产业的发展,进步的农工商业提高了人民的地位,到了大夫取得诸侯的地位,武士变成了文士,吸收下层阶级的优秀分子,另组成一个社会中最有势力的阶层时,封建社会的命运已大半告终了。他说:“欧洲封建社会受了工商业发达的打击而崩溃,中国封建社会崩溃的真原因和欧洲差不多。但中国因受了地理环境的限制,发达到佃农制的社会就暂时的终止了;欧洲却因地理环境的适宜而很早就发达成资本制的社会。这东西文明进化史的不同,就证明了公式化的唯物史观者的错误。”[1]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直到1947年《春秋史》正式出版,童书业仍以进化论和地理环境决定论及经济决定论的观点解释中国历史,他不赞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以唯物史观对中国社会发展所做的规律性的概括,不承认中国历史上存在“五种生产方式”,他将西周的“分封制”简单地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中的“封建制”,认为春秋之后中国进入佃农制社会,魏晋时代又恢复了封建制度,将农业经济的剥削方式“佃农制”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此时的童书业在中国古史认识上与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看法尚存在很大的差距。对这一古史观,他后来做过总结:“我把欧洲中古的封建社会套在西周春秋史上,依据欧洲中古封建社会的定义,到西周春秋的史料中找证据,所以我那时所构成的西周春秋史的系统,是一个典型封建社会史的系统,自然,我那时所谓‘典型封建社会’的含义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所下封建社会的定义不同。”[2]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人大力提倡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良好社会氛围中,1949年童书业在山东大学讲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1950年又为学生开设《马列主义名著选》课程。马列理论的进一步学习使童书业对中国古代社会的认识逐步发生了变化,但由于主要受苏联东方学者东方社会历史观的影响,他的古史分期由前期朴素的“西周封建说”先转向魏晋封建论。1952年,在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和全面学习苏联的政治气候影响下,受前苏联学者斯特鲁威·阿甫基耶夫学派‘古代东方社会’学说的影响,童书业古史分期观点改为“魏晋封建说”。他先后在《文史哲》杂志发表了《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问题》(1952)和《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1955)等文章阐发了这一学说,他明确说:“我现在对于中国古史的看法,是从夏代起(至少从殷代起)到春秋末是原始奴隶制的时期,从战国起到汉末是发达奴隶制的时期,魏晋时代才正式转入封建社会。这样的看法是和许多苏联史学家的看法大致相同的。”[1]童书业赞同“魏晋封建说”的基本理由是:从殷到东汉,虽然奴隶制始终不很发达,但战国秦汉的奴隶记载要比以前多些,而且私有奴隶、债务奴隶、奴隶买卖都比较显著,似乎奴隶制在向前发展着;同时商品经济也比较发展,有些像希腊、罗马。从东汉起,农民身份逐渐降低,到了汉末,出现了类似农奴的“部曲”、“佃客”。童书业这些认识也是其他持“魏晋封建论”学者共同认可的看法。由于不断发表有关文章和论著,因而童书业一度成为山东大学魏晋封建论的“健将”,对这一时期的主张,他总结说:“1952年,我受了日知等人的影响,又改变了中国古史分期的看法。日知等主张汉代还是奴隶社会。……我起初不同意日知的看法,后来因为他标榜这是苏联学者所做的‘定论’,我就动摇了。”[3]童书业虽然持魏晋封建说,但对一个多年专注古史资料考据的学者来说,将一种观点建立在某种不大可靠的理论模式上,显然是不可理解的,对童书业那样善于思考、不断探索的学者来说,更是如此。果不其然,随着对东方古代社会,特别是巴比伦的深入研究,童书业最终走出了苏联“东方社会”学说的怪圈,经过深入思考,在1956年最终又回到了西周封建论,但这不是过去的简单回归,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并结合中国古史资料得出的一种自觉的理性认识。 二、对西周封建论的发展和中国古代社会特点的认识 在百家争鸣的良好学术环境中,1956-57年,童书业迎来了他的学术生涯的又一个高峰期。如果说,1956年以前,童书业的古史观主要是受西方近代学者的历史观和苏联东方学者的学说的影响,那么,之后的认识就发生了质的飞跃,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的历史实际相结合,注重中国古代社会特点的研究,力图解决古史分期问题。1956-59年,童书业先后在《文史哲》和《历史研究》发表了《〈古代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的补充》,《从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说到西周春秋的宗法封建制度》,《与苏联专家乌·安·约瑟夫维奇商榷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和《生产力与古史分期问题》5篇力作,系统地表达了他对西周历经春秋战国到秦汉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演变的基本看法,深入地阐述了这一阶段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又结合中国及东方历史的特点,从历史理论的高度,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过程的具体反映,提出了颇具启发性的意见,这既丰富和发展了“西周封建论”的学说,又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然而在“左倾”思想已逐渐抬头的政治环境下,他的这些卓识却被错误地当作“修正主义”思想而横遭批判。面对政治批判,童书业一方面认真总结和反思自己的所谓“错误”,另一方面又不断阐述对古史分期问题的意见以及理论方面新的思考,从而使他成为继范文澜之后,新中国“西周封建论”的又一杰出代表。 童书业认为:殷代大概是一个未发展的奴隶社会,西周春秋是一个不成熟的带有很浓重原始色彩的封建社会,他称其为“宗法封建社会”。春秋后期以来,由于铁器、牛耕等的逐渐广泛的应用和交换的发展,氏族制和公社制的残余日渐解体,作为父系家长制的宗法也逐渐转化,于是领主制的宗法封建社会,就向地主制的早期封建社会转化。战国秦汉时代的主要的所有制,是封建地主(家族的)所有制,由于生产力和交换的继续发展,地主封建制不断成长起来,普通农民身份的下降,佃农制的发展,以及佃农的农奴化,奴隶的隶农化,都说明了封建制关系在发展着。到了汉末魏晋时代,地主阶级日渐贵族化,农民和奴隶也愈来愈农奴化,这样就形成了成熟的封建社会。[4]从这些论述可以明显地看出,童书业这时所持的“西周封建说”,实际上是在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将自己多年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认识进一步综合和系统化,在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指导下,最终才形成了颇为完备的学术观点。他的这些认识,在范文澜、翦伯赞等“西周封建论”学者的基础之上,又前进了一步,特别是童书业对西周到春秋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的论述,以及他对战国秦汉奴隶制因素发展的分析,明显地吸收了“魏晋封建说”的合理因素,从而使他的解释更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复杂性的实际,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西周封建论”的不足,使该学派的学说得以进一步完善。 童书业对西周封建论的发展和中国古代社会特点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童书业提出了一些很少受人注意的问题,注重对新社会制度下旧的社会残余因素的考察,进一步完善了西周封建论。这反映在:一是认为西周的社会形态是相当复杂的:在周人内部,是宗法的关系,这里面也包含着奴隶制的关系(战俘和犯罪者被变作奴隶);在周人与被征服部落的贵族之间,是婚姻关系,也就是变相的宗法关系,这里面也存在着贡纳制的关系。在周人与被征服部落的一部分人民之间,是封建主与农奴的关系,但这种农奴制度是原始性的,即封建主集体占有土地和农奴。这种封建土地和农奴是不能买卖的,这是公社性质的农奴制。这些认识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范文澜古代社会多种经济成分以及当时阶级、等级并存的思想,弥补了西周封建论在这方面论证的局限性。二是对战国秦汉时代的奴隶制做出了合理的解释。童书业不同意把封建制度的开端放在战国以后,他承认在西周春秋时代已有相当数量的奴隶存在,到了战国秦汉时代,奴隶制更见发展,但他认为战国秦汉时代的奴隶制的发展,是由于公社残余瓦解的结果,这时奴隶的数量在比重上并不见得比西周春秋时代大多少,至多占到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二左右,如果单算用在生产部门的奴隶,数量更少,很多奴隶,尤其是官奴婢,并不大从事生产,奴隶制经济在比重上是相当小的。在战国时代并不曾出现过真正的奴隶制大生产(只在手工业方面出现过一些),因此奴隶制经济无论如何不能占主导地位,所以战国秦汉时代不可能是奴隶制社会。童书业这些论述,既坚持了翦伯赞对秦汉时代官私奴婢及其地位的基本主张,又从原始公社解体与奴隶制在封建社会的残存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翦伯赞的观点,使得西周封建论流派对“战国秦汉奴隶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问题”这一难题的论述更为深入。童书业关于西周封建说这两个方面的贡献,与他前几年相信魏晋封建说有很大的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范文澜等“西周封建说”忽视农村公社残余的缺陷,揭示了古代社会阶级构成复杂性的真实面貌。 其二,在对宗法制与封建制关系的理论认识基础上,进一步阐发了中国封建制的特点。童书业不同意黄子通的“宗法制是奴隶制社会的特征”的观点,为此,他发表了《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评黄子通的“宗法制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的特征?》一文。童书业指出:“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可以有等级制度存在,等级制度甚至可以残留到资本主义时代。”“单纯从‘宗法’制或等级制的本身来讲,是不能说明社会性质的;应该看它们和那种生产关系相结合。如果它们主要和公社制经济相结合,那么,当时的社会应当是原始社会的末期;如果它们主要和奴隶制经济相结合,那么,当时的社会应当是奴隶社会;如果它们主要和封建制经济相结合,那么,当时的社会便应当是封建社会。中国上古、中古的‘宗法’制以及等级制,都是主要和封建制经济相结合的,所以当时的社会应当是封建社会!”[5]童书业的这些论述,既将等级制与社会制度明确地予以区别,又正确地阐发了宗法制、等级制与社会形态之间的关系,揭示出中国等级制与封建制密切结合的特点,从中可以看出这时他已把握住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本质含义,正确理解了政治制度特征与社会形态之间的差别和联系。在这篇文章中,童书业又具体论述了宗法等级制在中国的具体情况,他认为商代虽已有“宗法”制度,但因历史条件的不同,商代的“宗法”的作用似乎不及周代那样大。周代把“宗法”系统扩大成为政治系统,并与封建制度密切结合起来,构成宗法封建制的社会。从春秋后期起,由于生产和交换的发展,逐渐形成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有力地破坏公社制和氏族制的残余,也就是破坏了井田制和宗法制。公社制的解体是比较彻底的,而宗法制的解体却不很彻底,只能说是转化——它仍在继续发展及变化。到东汉时代,就又形成了新的宗法制度,与进一步发展的封建制度更密切地结合起来,依旧成为封建制度的支柱,虽然他不像上古那样被扩大成政治系统。“宗族”、“宗法”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代特别发达,而魏晋南北朝时代封建社会是公认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至少在中国,宗法制度与封建制度的结合是极为密切的。便是到了唐宋时代,“家族共财”的“家庭公社”的形态还很显著,中国的宗法制度几乎是与封建制度共终始的,“宗法”的残余,直到辛亥革命后,在内地还很明显,到解放后,“宗法”的残余才与封建的残余一起被肃清。童书业对宗法制在阶级社会的发展及其演变的论述,揭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五十年代,一般人仅简单地考虑到社会形态的质变而忽视了旧社会的残留在新的社会制度下的发展,童书业有关宗法制度与封建制关系的阐述,在一定程度上既弥补了之前“西周封建论”的不足,又补正了当时人们认识中的共同偏向,今天这些看法已基本上成为学界的共识。 其三,在对生产力全面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解释中国古史分期中的难题。1959年10月4日,山东大学历史系邀请了山东师范学院、曲阜师范学院和山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代表,召开古史分期问题研讨会,会议议题是讨论童书业教授的“生产力与古史分期问题”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童书业系统地阐述了他对生产力与社会发展及其社会分期问题的思考。童书业指出:反对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的说法的人,其所坚持的理由固然还有所谓“世界史发展规律”等等,而其最主要的一个理由,就是所谓西周到汉的生产力还不能产生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必须在铁器发展以后才能产生。童书业指出:“这种说法的最大毛病,是把生产力局限在生产工具上,基本上是把生产工具代替了整个的生产力。拿单纯的生产工具代替生产力决定社会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机械论的观点。”童书业强调生产力不仅仅指生产工具,人也是基本的生产力,他引用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修订第3版关于生产力的新定义,说生产力的范围较为宽广:在生产资料中,除了生产工具外,还有自然富源、原料、土地、生产建筑物等。在人的方面,人的劳动力包括生产力技术、劳动技能、经验等在内。由此,童书业强调生产力决不仅仅是生产工具,进而指出古代东方文明各国总的生产力水平并不低,有了那样的生产力,尽管还没有古代希腊、罗马那样向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铁器的出现,早期奴隶社会也是可能的。这样,主张古代东方文明各国阶级社会相比欧洲的早熟,就不会引起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疑问了。童书业关于没有铁器也可出现奴隶制的观点,实际上也是郭沫若、范文澜、吕振羽等著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共识,童书业的贡献在于从理论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发,由此认识出发进一步以比范文澜更为广阔的视野,解释了中国和两河流域封建制相比西欧提前出现的原因。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童书业对生产力的理解纠正了生产工具决定论的错误,继范文澜之后,也最终走出了单纯强调生产工具的理论误区!他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范文澜论断的正确性,即“生产工具必须与作为基本生产力的劳动群众结合起来,如果不适当地过度强调生产工具,这就难免把历史描绘成为没有人参加的各种经济过程的平稳的自行发展,把历史唯物主义改变为经济唯物主义,而生产活动的人类历史可用几个公式造成了。”[6]在范文澜这一认识基础上,童书业进一步阐述了“西周封建论”的正确性,他认为:“就总的生产力水平说,西周的生产力并不很低,它已可能产生封建社会。”他又将这一认识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生产关系规律如何表现这一重要理论问题,他说:“每一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产生于旧社会的内部的,旧社会的旧的生产关系不能适合新的生产力,于是产生了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关系是旧社会后期所出现的新生产力所产生的,新的生产关系胜利,形成新社会后,新社会的生产关系又推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适合新社会的生产力才会出现。”具体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奴隶社会后期的生产力是产生封建关系的力量,经过革命,到封建社会形成时,可能生产力并不比奴隶社会后期高,在某些特殊原因下,初期封建社会的生产力还可能呈现退缩的现象,如西欧初期封建社会就是这样。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甚至可到几百年),封建生产关系才显出优越性,生产力才发展起来。所以说封建社会初期就必须具备封建社会的标准生产力,或认为封建初期的生产力就必须比奴隶社会后期高,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7]这样,结合历史发展的具体情况,童书业阐发了奴隶制向封建制发展的复杂情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如何变化的具体表现;纠正了当时许多学者有关这一问题错误的认识,以及“教条主义”的思想方法。这些论点的提出,不仅有力地回答了各家仅据“铁器”的产生与否而对西周封建论的责难,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古史分期问题的深入探讨,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 三、 广阔的学术视野,准确把握历史的共性与个性 相比同时代的许多学者,新中国成立后童书业的古史分期的探讨,更注重理论分析,注意从东西方的历史比较中探寻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但他却绝少教条化和公式化,这既与他五十年代初认真钻研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刻理解有关,也得益于五十年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探讨和对东方特别是古巴比伦社会的深入研究,除此而外,还与他早年致力于先秦历史资料的研究有很大的关系。正如赵光贤所言:“解放前专攻先秦史的学者不多,童君是其中的佼佼者,因为他受其师的影响,可看作《古史辨》派的代表人物。解放以后,他认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学习了近东诸国的古代史,但他对于我国古代史研究深邃,学有心得,所以他学习西方古代史只是作参考,并不把马、恩诸大师的论点视为教条。”[8] 1951年,童书业在《文史哲》第1卷第4期发表了《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重新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一篇文章,在20-30年代苏联、日本以及中国学者讨论的基础上,童书业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新的论证。他同意郭沫若及苏联和日本一部分学者的“原始社会说”意见,但对郭沫若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宗长式”附会《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提出不同看法,认为郭老的结论虽正确,但所举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亚细亚方式就是原始社会,童书业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原始社会认识的深化过程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具体论述,结合《资本论》第一卷,以及马克思1868年致恩格斯的信和《剩余价值学说史》的论述,断定亚细亚方式是马、恩在对欧洲原始社会还没有了解时,依据亚洲的印度和俄国的农村公社的有关材料,而使用的“原始社会”的代名词。在这篇文章中,童书业引用马克思《英国在印度的统治》的有关论述,将东方特别是亚洲国家的特征,即灌溉农业、土地国有、专制制度,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义予以区别,从而否定了亚细亚方式是东方奴隶社会说的说法。童书业文章发表后不久,日知在《文史哲》1952年第3期上发表了《与童书业先生论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日知接受苏联东方学者的一般意见,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方式无疑指古代东方的奴隶制,这是奴隶制的低级阶段,它不是与古典奴隶制并列,而是前后相承的关系。《文史哲》在同期也刊登了童书业的《答日知先生论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在这篇文章中,童书业坚持自己的看法,并着重区分和论述了马克思所说的亚洲社会并不完全等同亚细亚方式,前者有的指原始或奴隶社会,有的指中古以后的封建社会,他认为把一种奴隶社会说成有“前后相承的”两种生产方法是违背经典作家指示的。五十年代,由于受中国片面的学习苏联的影响,加之吕振羽、侯外庐、吴泽等早期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也持东方奴隶社会说,因而童书业的意见并未受到学者的重视,但他的文章却引发了新中国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再次讨论,并与古史分期问题的探讨相结合,加深了学者对中国历史特点的认识。对童书业来说,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探讨,本身就是他学习马列经典著作的新的起点,是他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探讨东方和中国历史的产物,这一问题的探讨,使他能以开阔的视野,以较为深入扎实的理论根基去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受这一理论的启发,结合东方社会的特点,注意到了为同时代许多学者所忽视的“公社制”的残余这一重要问题,在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他更重视原始公社的残余在中国的发展的探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西周封建论的不足。 对东方历史的探讨是童书业古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这一方面起因于他从事《世界史》和《古代东方史》的教学,另一方面与他注重马列理论的学习和苏联学者学术成果也有很大的关系,他这方面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先后出版了《古代东方史纲要》(1955年上海新知出版社)和《古巴比伦社会制度试探》(1957年山东人民出版社)两本著作。《古代东方史纲要》约六万余字,以六章的篇幅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古代埃及、两河流域和印度的历史和文化,在当时新中国《世界史》科研刚刚起步阶段,本书的出版,既大大方便了教学,也为学术界提供了一本实用的简明《世界古代史》教科书。《古巴比伦社会制度试探》,是童书业从事巴比伦社会研究的一本论文集,也是我国学者撰写的第一本巴比伦历史研究的著作,近八万字。东方历史的教学与亚细亚形态的理论探讨相结合,使童书业对中国历史的研究有了更为开阔的视野,1956年之后,他的古史分期问题的研究就是站在广阔的世界历史背景之下,以较为扎实的理论与原来厚实的史料考据功夫相结合,在百家争鸣的良好学术氛围中,对古史分期问题的研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古巴比伦社会制度试探》收录了有关巴比伦研究的3篇论文,分别从租佃制度和农民的隶属身份、奴隶的地位和待遇以及家族形态三个方面说明古巴比伦的封建性,附录《略论战国秦汉的社会性质》。关于从事古巴比伦研究的目的,童书业说:“讨论巴比伦的社会性质,是想帮助解决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尤其是想帮助解决战国秦汉社会性质的问题;同时讨论战国秦汉的社会性质,也可以帮助解决巴比伦社会性质的问题。”他批评当时古史分期中的两种偏向:一是专从理论出发,古今中外泛论一起,不大肯结合具体的史料和史实;二是抛开理论,只举中国的史料和史实,既不通观上下历史联系,更不照顾世界历史发展的整个规律。[9]童书业的东方特别是巴比伦的研究,正是力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将中国与西方特别是东方的历史作一比较性的研究,从中探寻中国历史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他的这一比较研究,在左倾思潮抬头的1958-59年,却被不恰当地称为“简单的类比”。另外,童书业对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认识也一反苏联和中国绝大多数学者的奴隶制社会的定论,尽管他的类比是否得当,对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认识是否正确,所有这些问题仍须再做研究,但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童书业能以如此开阔的视野,能自觉地运用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这在同时代的学者中确实是出类拔萃的,正如童教英所说:“他生前根本没有听到‘比较史学’这一名词,……但他研究古代社会分期时却始终运行着比较的方法。他对古代东方各国分别研究的基础之上,将中国、印度、埃及、两河流域古代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尤其是中国和巴比伦的封建社会的开端作了一系列横向的空间上的比较,力图探索和阐明东方型的奴隶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产生的条件、发展道路的共同规律和各自的特点。50年代他能进行如此规模的比较研究,在中国‘比较史学’方法的运用上可谓是卓有成效的披荆斩棘者。”[10] 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童书业对历史的统一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其多样性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很值得当代学者重视的看法。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苏联学者提出的“综合年代学”理论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的关系。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受时代条件的局限,童书业无法否认“综合年代学”的理论,但他强调说:“各国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历史条件等都不相同,所以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是完全平衡的。在古代,由于地区的隔绝和自然条件所起的作用较大,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现象尤其显著。所以在公元前一千年代,东方国家的封建制关系已在发展,甚至早已形成了封建社会,而在西方的希腊、罗马,则奴隶制关系获得很大发展,形成了古典奴隶社会。这种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和社会发展的途径不同,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只有仔细研究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和一般规律的矛盾统一性,只有注意综合年代学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规律的统一性,才能解决历史上极其复杂、极其具体的许多问题。” [4]正因为他有这样的卓识,就使他在探讨历史时不局限于“综合年代学”的理论模式,既注意到了历史发展的统一性,更注重探讨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二是正确阐发了历史发展的统一性与各国各地区的差异性的特征。他认为各国各地区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其本质是同一的,但在现象上却有变异和差别。五种生产方式是人类不可改变的规律,但五种生产方式在各国各地区出现的形式并非完全一模一样,“古代东方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结合的历史,但是在这些东方各国中,一样也有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当奴隶制关系占主导地位时,就是奴隶社会;当封建制关系占主导地位时,就是封建社会。要在古代东方各国的历史中划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界限,确是很难的。……但是有一点是可以完全肯定的,那就是这些国家,在很早的时期,已有封建制关系存在着,这是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事实。同时这些国家的封建社会是早熟的,似乎也没有疑问。”[11]三是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对生产关系、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形态予以深入的理解。他认为,每种生产关系所适应的生产力,并不是任何地区都是一式一样的。因此,我们不能单纯根据生产力现象,就断定某时代某国家社会的性质。在不同的条件之下,同样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是可以在性质相异的社会出现的。一种社会的生产关系,也是随着条件的不同,而有发展的充分不充分、成熟不成熟的区别。发展的较不成熟、较不充分的生产关系,是与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发展的较充分、较成熟的生产关系,是与较高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同样是奴隶社会,有比较原始的,有比较发展的;同一国家的奴隶社会,也有其较原始和较发展的阶段。封建制的社会也是这样,有些封建社会是比较原始的,有些封建社会是比较发展的,同一国家的封建社会,也有其原始和发展的阶段,比较原始的封建社会,也是与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他认为历史是极其复杂、极其具体的东西,分析历史上的问题须从多方面仔细考察,不能片面地固执一点而抹煞其它,抽象的格式,是不能代替历史的。今天重新读到这些理论性的阐述,我们很难想象它出自一位在新中国才系统学习马列理论的早期实证派学者的口中,而且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教条主义”和左倾思想已经逐渐抬头之时,这些论述与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的做法是大相径庭地!从这些具体的论述可以看出,经过近十年的马列理论的学习,结合东西方历史的研究,特别是对中国古代历史的深入思考,童书业已经能比较自如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体分析和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了。 古史分期问题是童书业新中国成立后历史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也是他掌握马列理论后历史研究的一次新的飞跃。他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分期的看法,对中国古代社会特点的认识,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具体表现,他对历史发展的统一性以及多样性的理解,直到今天仍不失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我们可以不同意他的看法,但不能否认他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具体地在研究中国历史的实际,而不是简单的套用欧洲的模式去框架中国的历史!童书业有关古史分期和亚细亚方式的文章,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史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对他在这方面的成就的研究,不仅对正确评价新中国成立后一大批实证史学家,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其实证史学发生的巨大变化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推进中国古代社会的深入研究和中国历史学的进一步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张剑平(1964-),男,历史学博士,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及史学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河北保定,071000) 原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历史学》2006年第12器复印。 参考文献: [1] 童书业. 春秋史[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87. 7、47,207-208 [2] 《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130,131, [3] 童书业.初步检查我的资产阶级学术思想[J]. 文史哲,1958(10). [4]《文史哲》杂志社编辑.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论丛[C].北京:中华书局,1957.311-313,349. [5] 童书业.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J].历史研究,1957(8). [6]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48-49. [7] 童书业.生产力与古史分期问题[J].文史哲,1959(4). [8] 赵光贤.古史考辨[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188. [9] 童书业.古巴比伦社会制度试探[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57. [10] 梁自洁.山东现代著名社会科学家传(1).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1. [11] 童书业.“古代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的补充[J].文史哲,1956(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