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逻辑关系 以上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 总分关系 第二种 并立关系 第三种 递进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 第二种: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其规则是:位阶同一 实例1: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其结构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而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第1、2、3章)与分论(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1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2、3章)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第4、5、6章)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第7、8章)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5章)、动产物权变动(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时效(第8章)的并列。 实例2: 杨松的博士论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其结构也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 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实例: 硕士论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第一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纯粹逻辑的递进关系。 须注意的是,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下面举不合逻辑的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一、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评论: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实例2: 硕士论文: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 第一章 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 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评论: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实例3: 硕士论文: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一、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问题与对策。 评论: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