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第二项要求:题目应与内容相符 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 举一个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 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 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济措施研究 评论: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 AND ,给读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可以改为:“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问题出在第五章。“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违约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 再举一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 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 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 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 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 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评论: 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 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 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 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 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 第四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 第五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 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 第十章 结语 评论: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如删去第二、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 第四项要求: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或只掌握一门外语,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 如果作者只是英语很好,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特别要避免一般性理论和比较研究。 先看其选题: 所有权研究 再看其题目设计: 所有权功能论 ――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评论: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 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