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制的起源和形成
袁传旭:英国议会制的起源和形成 英国的议会发端于一个叫做贤人会议的组织,文献记载最早见于八世纪中叶,是一种特有的中央机构,由国王主持,贤人会议由高级教士、贵族组成,包括国王近臣、王室宠幸和地方官员。据记载,在931年3月召开的贤人会议中,有坎特伯雷和约克两个大主教,威尔士的两个亲王,十七个主教,五个修道院院长,十五个地方官和五十九个塞恩,共一百零一人。934年的温彻斯特贤人会议中,有大主教和主教十九人,修道院院长四人,威尔士贵族四人,地方官十四人和五十二个塞恩,共八十一人。 贤人会议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参与国家税收、外交、防务和分封等重大决策活动。贤人会议是国家的最高法庭,有权审理各种讼案,包括涉及王室和达官显贵的要案,地方法庭不能判决的疑难案件,以及涉及地方官员的案件。至九世纪,贤人会议开始具有废立国王的职能。贤人会议的另一重要职能是为国王提供有用信息,当时交通条件落后,中央和地方信息交流受到限制,国王常要到各地巡幸,并在不同地点召集贤人会议,以求了解更多情况。贤人会议采取群体表决、多数通过的方式,对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十世纪期间,英国郡一级组织得到发展,国家没有一个足以统摄全国的机构,虽然郡守〔1〕在理论上须对国王负责,但中央对郡的监督是薄弱的。诺曼人征服英国时,威廉为激励下属,把土地及时分封给有战功的诺曼人,成为统辖一方的诸侯。虽然国王是一切土地唯一的所有者,但这些封臣被赐予辖地的统治权,包括设置法庭、征税和强证劳役之权,其对国王的义务则是随国王征战和交纳一定的租税。由此,封建形式得到发展。在亨利一世(1100—1135)期间,发展出一个叫咨议会的封建组织,由全体大佃主或国王认为可备顾问的一些大佃主组成,其主要功能是承认国王所要求的赋税,协助供给所需的资料以作规定税额的根据,监督各郡和各市筹措款项;同时,议会成员也替所在地人民呈送请愿书并帮助政府考核地方官员的行为。这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起源。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社会各阶级势力达到有限的平衡。“没有一个国王想建立专制政体”。如果国王破坏封建的约束,诸侯们就可以抛弃对国王的效忠,用战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王朝到了约翰时期(1199—1216年在位),约翰企图破坏这种平衡,招致教会和各地诸侯的武力反对,战争失利后,约翰不得不签下诸侯们制订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不得对商人任意课税;宣称“除按照同等人民的合法裁判和按照国家的法律外,不得对自由人加以逮捕、监禁、强取财产、逐出境外或任何方式的杀害”。《大宪章》还在组织上作了一项重要安排,设立由二十四位诸侯组成的常设委员会,以监督约翰对大宪章的承诺,使议会的形成又往前推进了一步。 作为岛国,一方面,英国不可能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另一方面,陆路运输费用昂贵,且运输量有限,较之陆运,海运则有很大的优势。因此,英国发展商业既有内在需要,又具备地理优势。 商业发展涌现出大批商人,他们成为除诸侯之外一种新的税赋来源,使商人成为继诸侯集团之外一支不可忽视的、新的政治力量,国事自然也与他们产生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商业的发展也催生了城市的发展,它提供给人们新的不依赖土地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组织的活动和法制的建立,由此,公民权利相应得到发展。 起初,议会是作为王室的收税机构产生出来的,或者说,只是为了便于王室筹款而存在的,因此,议会成员都尽可能避免出席会议,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赴会。但由于议会具有的收税、筹款这一性质,使得王室逐渐变得离不开议会而行事,特别是在战争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议会必然要有自身的利益诉求。1257年,亨利三世要求咨议会提供金钱用于战争,诸侯拒绝出钱,咨议会并成立了各种委员会,负责处理政府的具体事务;咨议会还要求最高法官、大臣和其他官吏及各郡郡守的任命权。由此,咨议会开始有了议会的名称。 1264至1265年期间,爆发内战,结果亨利三世被西门等诸侯领导的军队打败。随后召开了咨议会,参加者除了高级教士、男爵和骑士外,还邀请各自治市的二名市民代表参加,咨议会的组成由此发生了变化,不再单纯是一个封建团体,这被认为是英国议会制度的开始。议会规定王位继承人必须宣誓拥护新的政府,复活节起要留在英国三年。否则,将被剥夺继承权。国王宣誓,表示遵守这些规定。1297年,贵族们对国王的重税进行了激烈的抵制,取得了“宪章确认书”,爱德华一世承诺将来没有议会的同意不征新税,开了一个重要的先例。议会受理的冤情申诉书由爱德华一世或大臣组成的委员会处理。1327年,由于对苏格兰的战争失败,诸侯通过议会将爱德华二世废黜,又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 爱德华三世期间,为筹集资金应付英法百年战争,爱德华三世同意让议会选举财政大臣,以监督所拨付款项的支出情况,审查国王的账目,这大体上等于承认议会不但有停止拨款之权,而且含混地承认议会对于款项的用途及相应的政策具有间接控制之权。结果,议会在课税的控制上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尽管此时议会的控制权形式多于内容,但这些先例一旦存在,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就有了依据。 以前议会开会由大诸侯支配,爱德华三世期间,议会开始发生变化,分成三“院”——诸侯、骑士和市民。大诸侯在一起开会,形成上议院的形式;而代表小地主的骑士与城市商人的代表一起开会,就形成下议院的形式。这种联合被认为是“议会权力增长的关键”,“使下议院有时能离开上议院成为一个独立行动的权力机构”。 经年战争使得欧洲大陆国家出于自身安全的需要,摧毁了军事封建制度,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议会也随之衰落,甚至灭亡。但在英国,封建制度的衰落远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么厉害,贵族制度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并且政权集中在少数大贵族手里,议会的广大权力为贵族统治集团所行使。在他们看来,议会是个能达到支配国家机器的方便手段。其中原因,除了商业因素外,仍然要归功于英国的地理条件,由于与欧洲大陆的分隔,不存在边界纠纷,不易卷入国家之间的战争,即使有战争,也以海战为主,所以,国家主要依赖海军而不需要常备陆军来保障安全,这使得国王没有摧毁贵族和压制人民的手段,不仅如此,国王还必须格外重视商人和市民的力量,因为随着商业的发展,推动了商人与地主士绅的经济交往和联合,使得议会特别是下议院的力量得到增强。 1386年,议会发起针对大臣色福克伯爵的弹劾案,作为攻击国王臣仆、限制王权的手段,也是争取大臣对议会负责的原始手段。它由下议院作原告,上议院作裁判官。此后,这种新的诉讼手段开始被沿用,并成立了一个名为“听政院”的监督委员会,直接对议会负责。 理查二世时期,在1389年发动政变,独揽大权。由于国王违背了大多数贵族的意志而夺得政权,不能再失去骑士代表和商人代表的拥护,并需要依靠伦敦大多数商人的财政作后盾,国王与下议院结盟,下议院初次变成一支不依赖大贵族的政治力量。不久,理查二世由于无情地镇压反对派,操纵议会选举,并武力胁迫议会取得终身课税权,劝议会将其权力移交给一个由国王支配的委员会,使得下议院也不再支持他,被武力推翻,并由议会废黜。议会的作用比在爱德华二世时,又向前进了一步,那次是爱德华二世的儿子毫无问题地继承王位,这次是议会拥立了一个按序不该继位的人为新的国王。因此,新国王亨利四世不得不施行安抚士绅和城市中产阶级的政策,其在位期间,议会达到在中世纪的全盛时期。 至此,当选议会议员始成为一种特权而不再是一种负担,各郡开始力求把选举控制权保持在士绅手里,新兴的自由农民积极参加郡法庭的选举,于是在1419年,议会通过一个限制选举权的法案,声明:因为选举“近来已由很多或过多的人参加……其中大多数人资产微薄,他们自以为具有选举所要求的最尊贵的骑士与所具有的投票权的身价,实际却没有”,选举权应限于那些“除一切负担外至少每年拥有价值为四十先令的自由地产所有者”。1445年又出台法案,规定选入议会者须出生士绅门第。 早在此前,选举已开始受暗中操纵,议会里充斥私党。由于对选举权的限制,选举人数量减少,操纵议会成为常事,大贵族们带着成群的随从来到威斯敏斯特(皇宫、议会和法院所在地),议会成为他们遂行其愿的工具,于是议会开始堕落。支配议会的集团以一个褫夺公权令而不必用其他方式的审讯,就能依照法律为其对手定罪。议会的力量源于民意,由于议会自己摧毁了这个基础,使议会一度丧失其独立性和作用。 到了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君主制度越来越需要依靠商人和士绅阶层的支持,莫尔顿写到:十六世纪的资产阶级——城中商人和乡间较进步的小绅士——其力量足以使任何允许他们有发财余地的政府久握政权,但还不足以像十七世纪的资产阶级那样要求直接的政权。1588年,英国舰队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商人用自己的船舰和金钱为战争赢得了胜利,由此,改变了商人和士绅阶层的政治地位,被认为是英国历史的转折点。莫尔顿写到:“如果说1588年之前,英国资产阶级一直为生存而斗争,那么,1588年之后,英国资产阶级就是在为政权而斗争。由此,他们与君主制度的联盟开始解体。君主制度也许还需要他们的支持,但他们不再需要君主制度的保护。”托马·史密斯爵士写到:“英国至上而绝对的权力在议会……议会废止旧法律,制定新法律,发布命令,改变私人权利和财产,承认私生子为合法嗣子,规定宗教形式……给君主要传讯的人判罪或免罪。总之,议会代表握有中央和地方的权力。” 随着商业的发展,“私有财产神圣”的信念开始增强。过去,议会着力限制君主随意处置臣民财产权,十七世纪以后,发展成为个人神圣财产权的保护者,商业秩序与专制政体的冲突加剧,王室认为拥有支配臣民的身体和财产的权力,而议会则强调臣民的自由权利,应存在一种在王室之上的基本法律。王室要求拥有他认为国政所需要的征税权,下议院则要求仅缴纳他认为国政所需要的赋税。议会给王室的经费只能按议会所需要的方式行政,如果王室拒绝,就完全不给。 在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期间,议会为捍卫自己的权利与国王进行了激烈而顽强的斗争,最终以清教革命的胜利而告结束,但随之产生军事独裁,议会被打入冷宫。詹姆斯一世期间,议会政治处于低潮,他提出“君权神授”理论,命令议会把国事托付给国王和枢密院,施行君主专制,声明:“辩论上帝所做的事情等于侮慢神圣,臣民辩论国王所做的事情等于煽动叛变。我不愿人们辩论我的权力。”议会则答复,有权“自由讨论一切真正有关臣民及其权利或国家的事务”。于是,1611年,议会被解散。 随后十年间,詹姆斯只召集了一次议会,即在1614年召开被称作“无用议会”的会议。议会立即开始批评政府的政策,导致其还没有处理任何事务就被解散。但国王的筹款离不开议会的支持,1621年,詹姆斯一世为筹款被迫召开议会,下议院攻击与西班牙联姻的提议,再被解散;1625年6月,新君查理一世召开第一届议会,议会要求,除非褫夺控制枢密院的柏金汉政权,否则,不会通过所要求的战争经费,这是前所未有的主张,议会由此被解散。为了钱,查理一世不得不于次年2月召开被国王安置了亲信的新议会,但新议会还是与旧议会一样顽强,并且立刻开始作弹劾柏金汉的准备,几个月后,议会又被解散。政府于是绕开议会强迫借债,拒绝缴款的人被监禁或强迫从军,但该举措以失败告终。 1628年,查理一世不得不召集第三次议会。此时,下议院议员的财富(根据记载,下议院足能收买三个上议院)和社会地位以及他们所代表的阶级的社会地位,使下议院取得了领导的地位,而上议院已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势力,只是有时倒向国王,有时倒向下议院的中间团体。议会抱着更不妥协的态度,对提出的要求有了更为明确的观念。在一位康沃尔乡绅约翰·伊里奥爵士的领导下,下议院提出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指出士兵寄宿和军法的弊端,要求“没有任何可以向法律负责的罪名”就被关在监狱的惯例应当废除;“没有经过议会法令的公认,不得强迫任何人从事或交纳任何赠予、贷款、乐捐、赋税或类似的负担”。“权利请愿书”的意义在于,当王室主张有无限主权做这些事的时候,被要求禁止。议会在通过与国王进行艰苦的讨价还价,包括通过补助款之后,查理一世认可了请愿书,但当议会要求罢免柏金汉时,查理一世命令议会闭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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