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ity 英国自 14 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 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4 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 提起诉讼, 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 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 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 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 “ 公允 ” 的 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 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 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 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 “ 正义的源泉 ” 、 “ 公正的化身 ” ,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 己的 “ 恩典和仁爱 ” ,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 的 “ 公平正义 ” 原则来审理; 1349 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 审理。 15 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 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 “ 遵循先例 ” 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 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 “ 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 ” 、 “ 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 清白 ” 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 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 、两种法院 、两种诉讼程序。尽管 “ 衡平法遵从法 律 ” ,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 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 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 放弃起诉, 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 到 19 世纪, 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社会矛盾的加剧, 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 的需要 。 为简化司法制度 , 议会于 1873 年通过 《最高法院审判法》 , 1875 年生效, 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 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 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以 “ 正义、良心和公正 ” 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 普通法一样, 主要是判例法, 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 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 取、 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 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 括: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 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衡平法是对人的( Equity acts in personam )。衡平法遵从法律 ( Equity follows the law ) 。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 ( 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 ) 。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 ( 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 Delay defeats equity ) 。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 ( 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 ) 。 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 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 ) 。 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 ( 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 )。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 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 。 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 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 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 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 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 “ 错误 ” , 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 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 (1) 禁制令: (2) 特定履行; (3) 废除: (4) 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 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 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 权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 只有存在需要履 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 - 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 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 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 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 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 合同当事人有权 废陈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 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 因为改正是将当 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 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 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 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普通法 概念: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又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应,是当代世界上三个法系之一。其成员主要是 讲英语的国家。主要特征是: 1 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2 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 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在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普遍 使用的法律体系。与建立在条例基础上的大陆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决议来源于 程序,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庭决议。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 托公司的基础。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 , 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 , 但两者之间仍 有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 , 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 , 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 ; 衡平 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 , 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 (2) 渊源不同 , 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 ; 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 (3) 程序不同 , 普通法的程序复杂 , 僵化 ; 衡平法的程序简单 , 灵活 . (4) 救济方法不同 ,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 ;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 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 点。 一种观点认为, 成文法就是制定法。 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 判例法、 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 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 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 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 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 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