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9 年日本吞并琉球 , 标志着近代中国第一次边疆危机的开始 。此后 , 中日两国就琉案进行 了长达数年的交涉 , 终无结果 , 遂成为悬案 。 经过 “ 二战” , 日本战败 , 但日本以暴力侵夺他国土地 的罪行并未得到 彻底的清算 , 从而琉案仍属未了之案 。 兹就此略述管见 。 1874 年日本决定发兵侵台之初 , 即将琉球作为下一步对外扩张的目标 , 在日本内阁会议所通 过的 《台湾藩地征伐要略》 里明确指出 : “ 盖控制琉球之实权皆在我帝国 , 阻止琉球遣使纳贡 ( 中 国 ) 之非礼 , 可列为征伐台湾以后之任务 。 ” 〔 1 〕 日本制造侵台事件后 , 外交讹诈又已得逞 , 自然要开 始其既定的侵夺琉球的步骤了 。 琉球群岛处于中日两国之间 , 分为 36 岛 , 北部 9 岛 , 中部 11 岛 , 南部 16 岛 , 是一个岛国 。 1372 年 ( 明洪武五年 ) , 明太祖朱元璋派行人杨载 “以即位建元诏告其国” 。琉球王察度派遣其弟 泰期来华 , 朝贡方物 , 上表称臣 。 朱元璋赏赐有差 , 并赐 《大统历》 。自是 , 琉球遵奉明朝正朔 , 每 隔年遣使朝贡以为常例 。 至万历间 , “ 日本方强 , 有吞灭之意 。琉球外御强邻 , 内修贡不绝 。 ” 1591 年 , 丰臣秀吉用兵朝鲜 , 派岛津家征至琉球征粮糈 , 为琉王尚宁所拒 。 1609 年 , 则命岛津家久 “以 劲兵三千 , 掳其王 , 迁其宗器 , 大掠而去” 。 〔 2 〕 日本强逼尚宁立誓文 , 岁输 8000 石粮于萨摩藩 , 以当 纳款 。 〔 3 〕 时浙江总兵官杨宗业奏报明廷 , 朝命严饬海上兵备 。两年后 , 日本释尚宁归 。 1646 年 ( 清 顺治三年 ) 后 , 琉球数次遣使来华求封 , 未许 。 至 1672 年 , 再遣贡使 , 并缴明朝敕印请封 , 允之 , 诏 封琉球国中山王 。 此后 , 封贡相继 , 迄于清末 。本来 , “ 琉球国小而贫 , 逼近日本 , 惟恃中国为声 援” 。 〔 4 〕 而日本虽强将琉球置于萨摩藩属下 , 然也假借琉球而与中国交通获利 , 对琉球进贡中国未 加阻难 。 此琉球 “ 两属” 说之由来也 。 虽然如此 , 迄于 19 世纪中叶 , 琉球仍自成一国 , 内政 、 外交皆由自主 。 1855 至 1859 年间 , 琉球 曾与美 、 法 、 荷兰三国都签订过通商条约 。 1872 年 , 日本政府以明治天皇亲政 , 示意琉球朝贺 。琉 球国王尚泰不敢违忤 , 遣王子尚健为正使 , 三目官向有恒为副使 , 赴日朝贺 , 贡献方物 。不料日本 政府趁此机会 , 由天皇睦仁下诏 , 以琉球为藩 , 封琉球国王为藩主 。这是日本走向 “吞并琉球的第 一步” 。 〔 5 〕 翌年 , 便将琉球置于日本府县同列 , 受内务省管辖 , 并向大藏省缴纳租税 。 1874 年 , 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从中国签约回国后 , 即向政府提出逐步实现吞并琉球的建 议 。 略谓 : “ 琉球两属状态 , 自中世纪以来 , 因袭已久 , 难于遽加改革 , 以致因循至于今日 。 今者中 国承认我征蕃为义举 , 并抚恤难民 , 虽似足以表明琉球属于我国版图之实迹 , 但两国分界仍未判 然 。 今以琉球难民之故 , 我曾费财巨万 , 丧亡多人 , 以事保护 , 其藩王理宜速自来朝 , 表明谢恩之 诚 , 然至今尚未闻有其事 , 其故益在畏惮中国 。 今如以朝命征召藩王 , 如其不至 , 势非加以切责不 可 。 是以姑且缓图 , 可先召其重臣 , 谕以征蕃事由及出使中国始末 , 并使令藩王宜自奋发 , 来朝觐 谢恩 。 且断绝其与中国之关系 , 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 , 自刑法 、 教育以下以至凡百制度 , 逐渐改 革 , 以举其属我版图之实效 。 ” 此项建议 , 为内阁会议所采纳 。是年 3 月 , 即召琉球三城司池城安 规等到东京 。 大久保以上项办法相告 , 继称 : “ 维新以来 , 与外国交涉等事 , 统依国际公法 , 然而琉 球藩尚成两属形式 , 今日若不改革 , 则将受中国干涉 , 又将成为异日纠纷之因素 。是以 , 我政府思 虑及此 , 在那霸设镇台分营 , 以保护琉球人民 。 ” 〔 6 〕 这里 , 大久保是以 “统依国际公法” 之名 , 妄行歪 曲法理吞并他国之实 。 《万国公法》 有云 : “ 公法出于常例 。 ” 并举例称 : “ 进贡之国并藩邦 , 公法求 其所存主权多寡 , 而定其自主之分 。即如欧罗巴滨海诸国 , 前进贡于巴巴里时 , 于其自立自主之 权并无所碍 。 七百年来 , 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罗马教皇之名 , 至四十年前始绝其进贡 , 然不因其 屏藩罗马遂谓非自立自主之国也 。 ” 又称 : “ 戈拉吉虽凭奥 、 普 、 俄三国之保护 , 犹依盟约 , 为自立自 主 , 得谨守局外之国 , 犹可谓全然自主也 。 ” 〔 7 〕 琉球虽为中日 “两属” , 但依国际公法仍系自主之国 , 自无疑义 。 故池城安规拒绝了大久保的提议 , 要求仍照历史成规与旧例行事 。 于是 , 日本政府采取断然措施 , 祭起强权之剑压服琉球 , 遂发出如下之强制命令 : “ ( 一 ) 为对 中国朝贡而派遣使节及庆贺清帝即位等惯例 , 一概废止 。 ( 二 ) 撤销在福州的琉球馆 , 贸易业务概 归设在厦门的日本领事馆管辖 。 ( 三 ) 从来每当藩王更选之际 , 由中国派来官船 , 受中国册封 , 著 以为例 , 今后概予废止 。 ( 四 ) 令藩王来朝 , 对政治厘革及兴建的方法 , 加以研究后决定 。 ( 五 ) 琉 球与中国今后交涉 , 概由日本外务省管辖处分 。 ” 〔 8 〕 随后 , 日本即在琉球设置了兵营 。 6 月 , 又派内 务大丞松田道之到琉球传达上述命令 。 面对日本的强行统治 , 琉球君臣进行了抵制 。摄政尚健表示难以奉命 。三司官浦添朝昭等 致书松田道之 , 历数与中国不可绝及藩政改革不可行的理由 。时琉王尚泰卧病在床 , 松田欲亲晤 尚泰 , 未许 。 于是 , 松田致书尚泰 , 表示欲归国 , 做出决裂的姿态 。至是 , 举国骚然 , 摄政 、 三司官 等琉球官员往见松田 , 表示愿相率赴东京 , 向日本政府陈述实情 。 9 月 , 池城安规等会见大久保利 通 , 面称 : “ 琉球藩久荷中国恩谊 , 今不能无故背弃 。天朝若与中国交涉 , 如得中国承认 , 则当奉 命 。 ” 〔 9 〕 大久保不许 。 到翌年 9 月 5 日 , 日本政府公然不顾琉球君臣的反对 , 在琉球实行新裁判制 和警察制 , 特派内务少丞木梨精郎及警部巡查数名前往督办 ; 更实施海外护照制度 , 凡琉球人民 渡海到中国者 , 必须请发护照 。 这样 , 日本便对琉球进行了全面的控制 , 完全剥夺了其自主之权 。 事实上 , 琉球王国至此已名存实亡 。 二 琉球国王尚泰对日本的强权侵凌行为无力反抗 , 只好向中国求援 。 1876 年 12 月 , 特派紫巾 官向德宏乘船 , 饰为遭风漂泊以避日人 , 于 1877 年 4 月 12 日到闽 , 面见闽浙总督何王 景和福建巡抚 丁日昌 , 呈递琉王陈情书 , 乞求代纾其国之难 。 6 月 , 何 、 丁上奏 , 建议朝廷饬知新任驻日公使侍讲 何如璋 , “ 于前往日本之便 , 将琉球向隶藩属 , 该国不应阻贡 , 与之剀切理论 ; 并邀集泰西驻倭诸 使 , 按照万国公法与评曲直 。 ” 廷谕着总理衙门传知何如璋 , “ 到日本后 , 相机妥筹办理” 。 〔 10 〕 1877 年 11 月 24 日 , 何如璋抵东京赴任 , 于 28 日向睦仁呈递国书 。他甫到日本 , 就多次有琉 球官员求见 , 面陈危迫情况 。 到 1878 年 5 月 , 他先寄李鸿章一函 , 主张琉球之事不得不争 。 内称 : 以日人无情无理 , 如瘛狗之狂 , 如无赖之横 。果尔 , 则中东和好 , 终不可恃 。阻贡不已 , 必灭琉球 , 琉球既灭 , 行及朝鲜 。否则 , 以我所难行 , 日事要求 , 听之 , 何以为国 ? 拒之 , 是让 一琉球 , 边衅究不能免 。 欲寻嫌隙 , 不患无端 , 日人苟横 , 奚必借此 ? 又况琉球迫近台湾 , 我 苟弃之 , 日人改为郡县 , 练民兵 ; 琉人因我拒绝 , 甘心从敌 。彼皆习劳苦耐风涛之人 , 他时日 本一强 , 资以船炮 , 扰我边陲 , 台澎之间将求一夕之安不可得 。是为台湾计 , 今日争之患犹 纾 , 今日弃之患更深也 。 则虽谓因此生衅 , 尚不得不争 , 况揆之时势决未必然乎 ? 何如璋所言是正确的 , 并且颇有预见性 。 然而 , 李鸿章则颇不谓然 , 态度十分消极 , 甚至流露 出放弃琉球之意 。 复函云 : 今日日本阻贡之举 , 中国之不能不与力争者 , 理也 , 情也 。然迩年以来 , 未曾认真议及 者 , 盖亦有故 : 琉球以黑子弹丸之地 , 孤悬海外 , 远于中国而迩于日本 。 …… 中国受琉球朝 贡 , 本无大利 , 若受其贡而不能保其国 , 固为诸国所轻 ; 若专恃笔舌 , 与之理论 , 而近今日本举 动 , 诚如来书所谓 ‘ 无赖之横 , 瘛狗之狂’ , 恐未必就我范围 。若再以威力相角 , 争小国区区之 贡 , 务虚名而勤远略 , 非惟不暇 , 亦且无谓 。 〔 11 〕 何如璋见得不到李鸿章的支持 , 复致函总理衙门 , 力陈日本并不可怕 , 并建议三策 : 日本国势困敝 , 自改从西制以来 , 所费不赀 , 饷无所出 , 又甫经内乱 , 必不敢遽开边衅 。 琉球危急可悯 , 不能不为援手 。 …… 因筹拟三策 : 一为先遣兵船责问琉球 , 征其入贡 , 示日本 以必争 ; 一为据理与言 , 明约琉球 , 令其夹攻 , 示日本以必救 ; 一为反复辩论 , 徐为开导 , 若不 听命 , 或援万国公法以相纠责 , 或约各国使臣与之评理 , 要于必从而止 。 〔 12 〕 对此 , 李鸿章认为 : “ 所陈上 、 中 、 下三策 , 遣兵舶责问及约琉人以必救 , 似皆小题大作 , 转涉张 皇 。 惟言之不听时复言之 , 日人自知理绌 , 或不敢遽废藩制改郡县 , 俾球人得保其土 , 亦不藉寇以 兵 。 此虽似下策 , 实为今日一定办法 。 ” 〔 13 〕 总理衙门亦以李鸿章为是 , 也主张采取第三策 , “以据理 请问为正办” 。 〔 14 〕 事实证明 , 完全寄希望于国际公法 , “ 以据理访问为正办” , 正是一厢情愿之举 , 到头来是要吃 大亏的 。 正如海关总税务司赫德 ( Sir R obert Hart ) 后来所评论那样 : “ 我不信单靠正义可以成事 , 正象我相信单拿一只筷子不能吃饭一样 , 我们必须要有第二只筷子 — — — 实力 。但是中国人却以 为自己有充分的正义 , 并且希望能够以它来制服日本的铁拳 , 这想法未免太天真了 。 ” 〔 15 〕 中日关于 琉案交涉的结局 , 正好证明了这个道理 。 1878 年 9 月 3 日 , 何如璋根据总理衙门的指示 , 会见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 , 对日本阻止琉球 进贡事提出口头抗议 。 10 月 7 日 , 又致送日本外务省照会 , 措词甚为强硬 : 查琉球国为中国洋面一小岛 , 地势狭小 , 物产浇薄 , 贪之无可贪 , 并之无可并 。孤悬海 中 , 从古至今 , 自成一国 。 自明朝洪武五年 , 臣服中国 , 封王进贡 , 列为藩属 , 惟国中政令许其 自治 , 至今不改 。 …… 定例二年一贡 , 从无间断 。所有一切典礼 , 载在 《大清会典》 、 《 礼部则 例》 及历届册封琉球使所著 《中山传信录》 等书 , 即球人所作 《中山史略》 、 《 球阳志》 , 并贵国人 近刊 《琉球志》 , 皆明载之 。又琉球国于我咸丰年间 , 曾与美利坚合众国 、 法兰西 、 荷兰国立 约 , 约中皆用我年号 、 历朔 、 文字 , 是琉球为服属我朝之国 , 欧美各国无不知之 。今忽闻贵国 禁止琉球进贡我国 , 我政府闻之 , 以为日本堂堂大国 , 谅不肯背邻交 , 欺弱国 , 为此不信不义 无情无理之事 。 …… 方今宇内交通 , 礼为先务 , 无端而废弃条约 , 压制小邦 , 则揆之情事 , 稽 之公法 , 恐万国闻之 , 亦不愿贵国有此举动 。 寺岛宗则接此照会后 , 无法否认其中所开列之桩桩事实 , 便抓住 “日本堂堂大国 , 谅不肯背邻 交 , 欺弱国 , 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 、 “ 废弃条约 、 压制小邦” 等字句 , 声称此是 “暴言” , “是即贵为 不欲以后两国和好” 〔 16 〕 , 反而倒打一耙 , 把错儿推给了中国 。后来 , 寺岛又要求何如璋 “必须书面 道歉” 。 何如璋提出日本先撤退琉球驻军 , 寺岛坚称 : “ 驻军撤退绝对不可能 , 不如取消前次失礼 之言 。 ” 〔 17 〕 日本政府鉴于琉案之争业已公开化 , 为避免夜长梦多 , 便于 1879 年 3 月 8 日断然下令 , 将琉 球废藩置县 。 并派松田道之率警部巡查 160 人 , 途经鹿儿岛时又由熊本镇台拨步兵半大队随行 。 松田一行于 25 日到达那霸 ,27 日对琉王尚泰宣布日本政府的废藩置县令 。到 4 月 4 日 , 又以太 政大臣三条实美名义 , 布告废止琉球藩 , 设置冲绳县 , 并任命锡岛直彬为冲绳县令 。其后 , 更强迫 正在患病的琉王尚泰移居东京 。 至此 , 琉球土地正式被日本吞并 , 国家覆亡 , “成为日本对外扩张 的第一个牺牲品” 。 〔 18 〕 三 中日两国关于琉案的交涉既在东京形成僵局 , 日本政府明知态度强硬的何如璋没有强有力 的后台 , 便决定绕过他 , 于 1879 年 4 月派 宀 六 户玑为新任驻华公使 。于是 , 两国的交涉便移到了北 京 。 这是一场照会战 。 5 月 10 日 , 总理衙门照会 宀 六 户玑 , 指出中国及各国皆承认琉球为一国 , “贵 国无端灭人之国 , 绝人祭嗣 , 是即蔑视中国及各国 。 琉球为一弱小之邦 , 故而屈从 , 其国与贵国最 密迩 , 贵国应如何竭力保护 , 今乃无故灭绝之 , 此乃于贵国之声名无益 , 于各国之舆论亦不合” 。 7 月 16 日 , 宀 六 户复照总理衙门 , 既不承认琉球 “两属” 之说 , 也不承认疏球为 “自治之一国” , 一口咬 定琉球如何处置只是日本的 “ 内政” , “ 不许他国干涉” 。 〔 19 〕 于是 , 交涉难有进展 。 在此期间 , 琉王尚泰复命紫巾官向德宏自闽北上乞援 。 2 月 3 日 , 向德宏抵天津 , 谒李鸿章面 呈禀折 , “ 吁请据情密奏 , 速赐拯援之策 , 立兴问罪之师” 。 23 日 , 再谒李鸿章 , 复上一禀 , 称 : “ 如得 兴师问罪 , 即以敝国为向导 , 宏愿充先锋 , 使日本不敢逞其凶顽 。宏于日国地图言语文字 , 诸颇详 悉 , 甘愿效力军前 , 以泄不共戴天之愤 。 ” 〔 20 〕 李鸿章对琉案交涉本持消极态度 , 虽对向德宏 “失国孤 臣 , 号乞求救” 颇抱同情 , 但对于兴师问罪不仅非他所能决 , 也是他所决不取的 。正在此时 , 他获 悉前美国总统格兰忒 ( Ul ysses Sim ps on G rant ) 携夫人周游世界 , 将来中国 , 再至日本 , 于是兴起了请 格兰忒居间调停琉球问题的想法 。 5 月 28 日 , 格兰忒到天津 , 拜会了李鸿章 , 数日后 , 由津抵京 , 与恭亲王奕讠 斤会晤 。奕讠 斤请其 借游日之便 , 居间调停琉案 。 6 月 12 日 , 格兰忒返津 , 与李鸿章商谈琉案 , 对李鸿章所言听之而 已 。 7 月 4 日 , 格兰忒到达东京 , 受到了日本方面的隆重接待 。 在日本期间 , 格兰忒偶而触及琉球 问题 , 称 : “ 自己是个旅行者 , 绝无干预他国之事的意图 , 如幸而能于中日两国间之争端 , 作出某种 调处 , 便觉无上光荣 。 ” 〔 21 〕 此事经日方做出辩解后 , 格兰忒对是非曲直并不感兴趣 , 只是劝中日和 好 , 实际上是偏向日方 。 8 月 23 日 , 格兰忒从日本致李鸿章函云 : 我到日本以后 , 将恭亲王与李中堂所托琉球之事妥商设法 , 使中日两国不至失和 。看日 人议论疏球事 , 与在北京 、 天津所闻 , 情节微有不符 。 虽然不甚符合 , 日本确无要与中国失和 之意 。 在日人自谓琉球事系其应办 , 并非无理 ; 但若中国肯让日人 , 日本亦愿退让中国 。足 见其本心不愿与中国失和 。 从前两国商办此事 , 有一件文书 , 措语太重 , 使其不能转弯 , 日人 心颇不平 。 如此文不肯撤销 , 以后恐难商议 ; 如肯先行撤回 , 则日人悦服 , 情愿特派大员与中 国特派大员妥商办法 。 此两国特派之大员 , 必要商定万全之策 , 俾两国永远和睦 。 譬如两人 行路 , 各让少许 , 便自过去 , 无须他人帮助 。 〔 22 〕 显而易见 , 日本是想通过格兰忒来实现劝清政府收回何如璋给日本外务省照会的目的 。不 出日本政府所料 , 到 12 月 24 日 , 为回应格兰忒的建议 , 由总理衙门致日本外务卿井上馨一照会 , 内称 : “ 关于琉球事件 , 曾几次三番接获贵外务省问答 , 本王大臣经逐次详阅 , 本当逐一辩论 。但 此事既经美国前任大总统居中调停 , 本王大臣认为从前所论 , 可概置无论 , 一一依照前任美国大 总统来书办理 。 ” 〔 23 〕 事实上 , 这等于撤销了何如璋指责日本无理的照会 。可见 , 格兰忒的居间调 停 , 是有利于日本的 。 正如论者指出 , 格兰忒 “活动的结果是日本策划了一幕由霸占琉球到索取 在华权利的阴谋 。 ” 〔 24 〕 四 格兰忒调停一幕既已结束 , 日本政府经过缜密筹议后 , 对于中日关于琉案的交涉提出了新的 处理方针 , 即所谓 “ 分岛改约论” 。 其基本内容是 : “ 日本以增进中日两国间和好为目的 , 以琉球南 部接近台湾之宫古 、 八重山两岛分让于中国 , 作为区划两国之国境线 。而且与此同时 , 修改中日 通商条约 , 增加利益均沾要款 , 使日本人能与西洋人相同 , 得入中国内地贸易 。 ” 〔 25 〕 其根本目的是 : 以琉球南部最贫瘠的宫古 、 八重山两岛为代价 , 换取清政府对日本吞并琉球的正式承认 , 使其灭 琉废王的侵略行为合法化 ; 更有进者 , 促使清政府承认在中日谈判 《修好条规》 时所拒绝的日本内 地通商及最惠国待遇条款 。 但是 , 日本政府一时还摸不准清政府对 “ 分岛改约论” 的态度 , 便决定先进行试探 。 1879 年 12 月初 , 有自称 “ 日本闲人” 者 , 实即曾担任日本驻朝鲜公使的竹添进一郎 , 在日本外 务省的授意下来华试探 。 他上书李鸿章论琉案 , 谓 : “ 天下无两婚之妇 , 岂亦有两属之邦乎 ? …… 西人举事必藉口公法 , 而所谓公法有一君兼统两国 , 无一国属于二君 。是西人亦不有两婚之妇 也 , 明矣 。 ” 〔 26 〕 试图以此来否定原先日本政府的琉球 “ 两属” 之说 , 而将 “两属” 关系比诸男女婚姻关 系 , 可谓不伦不类 ! 3 日 , 竹添谒李鸿章 , 彼此进行笔谈 。竹添仍持琉球本属日本之论 , 李鸿章驳 之曰 : “ 前日本与我定约时 , 第一条称 ‘所属邦土’ , 实指中国所属之朝鲜 、 琉球而言 。当时伊达大 臣及嗣后换约之副岛等 , 皆未向我声明琉球系日本属邦 。今忽谓琉球专属日本 , 不属中国 , 强词 夺理 , 深堪诧异 。 今若不必争辩琉球系属之谁邦 , 但讲两国宜倍敦和好 , 日本之意乃欲欺辱中国 , 吾虽欲和好其可得耶 ? ” 〔 27 〕 竹添已探悉中方的态度 , 便辞别归国 。 到 1880 年 3 月 26 日 , 竹添进一郎复谒李鸿章 , 谓奉内阁大臣之意 , 以达于中国 。双方笔谈甚 久 。 竹添并上一说帖 , 提出日本的 “ 分岛改约论” : “ 中国大臣果以大局为念 , 须听我商民入中国内 地 , 懋迁有无 , 一如西人 , 则我亦可以琉球之宫古岛 、 八重山岛定为中国管辖 , 以划两国疆域 也 。 ” 〔 28 〕 4 月 4 日 , 双方再次进行笔谈 。李鸿章云 : “ 中国之争琉球 , 原为兴灭继绝 , 护持弱小起见 , 毫无利人土地之心 , 乃贵国居之不疑 , 并分南岛与中国 , 中国必不敢受 。 ” 随后提起 , 上年 8 月 11 日 何如璋来信 , 谓美国驻日公使平安 ( Bingam John Arm or ) 曾与格兰忒熟商 , 以 “南岛归中国 , 北岛归 日本 , 中岛归琉球 , 复国立君” 。 竹添极力否认有此事 , 谓 : “ 未见有此言 , 想敝政府不知前统领有 此言也 。 ” 李鸿章继云 : “ 或背后有此议 , 而阁下未之闻耳 。 ” 〔 29 〕 竹添一时无所措词 , 争忙告退 。看 来 , 何如璋来信恐非空穴来风 。 此议既出自平安公使之口 , 不会凭空编造 , 恐是格兰忒提出此议 后未被日方接受 , 故在致李鸿章函中也未能明提此议 , 但他一则讲 “各让少许” , 再则称 “美国现有 平安公使在此 , 人甚公正 , 我常与密商球事” , 〔 30 〕 已可窥见此中之消息了 。 此时 , 日本政府颇急欲结束琉案之争 。 4 月 17 日 , 内阁会议决定采取 “分岛改约论” , 并派内 阁大书记官井上毅赴华 , 将决议传达于 宀 六 户玑 。 6 月 29 日 , 日本政府任命 宀 六 户玑为全权办理委 员 。 清政府则派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芬 、 景廉 、 王文韶等与 宀 六 户玑会谈 。恰在此时 , 中俄关系相当 紧张 , 清政府内外大臣皆恐日俄勾结 , 故早结琉案的呼声甚高 。总理衙门奏称 : “ 虽两岛地方荒 瘠 , 要可借为存球根本 。 况揆诸现在事势 , 中国若拒日本太甚 , 必结俄日深 。 此举既可存球 , 并以 防俄 , 未始非计 。 ” 〔 31 〕 并附片称 : “ 臣等再四筹商 , 虽以南岛存球一线之祀 , 地小而瘠 , 将来亦不易 办 , 而名义所在 , 与辩论初衷尚无不合 。 ” 〔 32 〕 10 月 28 日 , 双方草签了 《琉球条约》 和 《酌加条款》 。 《琉球条约》 规定 : “ 除冲绳岛以北属大日本国管理外 , 其宫古 、 八重山二岛属大清国管辖 , 以清两 国疆界 , 各听自治 , 彼此永远不相干预 。 ” 《 酌加条款》 则规定 : “ 第一款 : 两国所有与各通商国已定 条约内载予通商人民便益各事 , 两国人民亦莫不同获其美 ; 嗣后两国与各国如有别项利益之处 , 两国人民亦均沾其惠 , 不得较各国有彼厚此薄之偏 。但此国与他国立有如何施行专章 , 彼国若欲 援他国之益 , 使其人民同沾 , 亦应于所议专章一体遵守 。其后另有互惠条款施与特优者 , 两国如 欲均沾 , 当遵守其互惠条约 。第二款 : 辛未年 ( 1871 年 ) 两国所定 《修好条规》 有 《通商章程》 各条 款 , 与此次增加条项有相碍者 , 当照此次增加条项施行 。 ” 〔 33 〕 这样 , 清政府一则考虑到国际形势 , 一 则为存琉球之国 , 便决定对日本妥协了 。 但是 , 总理衙门的对日妥协引起许多官员的不满 , 纷纷上书言事 。其中 , 最具代表性的是直 隶总督李鸿章和两广总督张树声 。 李鸿章于 11 月 11 日奏称 : 闻日本公使 宀 六 户玑在总理衙门催结球案 , 明知中俄之约未定 , 意在乘此机会图占便宜 。 臣愚以为琉球被废之时 , 中国以体统攸关 , 不能不亟与理论 ; 今则俄事方殷 , 中国之力暂难兼 顾 。 且日人多所要求 , 允之则大受其损 , 拒之则多树一敌 , 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为相宜 。盖 此系彼曲我直之事 , 彼断不能以中国暂不诘问而转来寻衅 。俟俄事既结 , 再理琉案 , 则力专 而势自强 。 近接总理衙门函述日本所议 , 臣因传询在津之琉球官向德宏 , 始知中岛物产较 多 , 南岛贫瘠僻隘 , 不能自立 ; 而球王及其世子 , 日本又不肯释还 。遂即函商总理衙门 , 谓此 事可缓则缓 , 冀免后悔 。 此议结球案尚宜酌度之情形也 。 臣接奉寄谕 , 始知已成之局末便更 动 , …… 正筹思善全之策 , 适接出使大臣何如璋来书 , 并抄所寄总理衙门两函 , 力陈利益均沾 及内地通商之弊 , 语多切实 。复称询访球王 , 谓如宫古 、 八重山小岛另立王子 , 不止王家不 愿 , 阖国臣民亦断断不服 。 南岛地瘠产微 , 向隶中山 , 政令由其土人自主 。 今欲举以畀球 , 而 琉人反不敢受 , 我之办法亦穷等语 。臣思中国以存琉球宗社为重 , 本非利其土地 , 今得南岛 以封球 , 而球人不愿 , 势不能不派员管理 , 既蹈义始利终之嫌 , 不免为日人分谤 。 且以有用之 兵饷 , 守此瓯脱不毛之土 , 劳费正自无穷 ; 而道里辽远 , 音问隔绝 , 实觉孤危可虑 。若惮其劳 费而弃之不守 , 适堕日人狡谋 ; 且恐西人踞之 , 经营垦辟 , 扼我太平洋咽喉 , 亦非中国之利 。 是即使不议改约 , 而仅分我以南岛 , 犹恐进退两难 , 致贻后侮 。 今彼乃议改前约 , 倘能竟释球 王 , 畀以中 、 南两岛 , 复为一国 , 其利害尚足相抵 , 或可勉强允许 。如其不然 , 则彼享其利 , 而 我受其害 , 且并失我内地之利 , 臣窃有所不取也 。 〔 34 〕 李鸿章此奏 , 先分析日本催结琉案的动机 , 指出与日使所议诸条 , 既对中国有害无利 , 又不可 行 , 主张暂时采取拖延办法 , 能缓则缓 。 并针对日方的两分琉球办法 , 提出新的两分琉球办法 , 即 以琉球北部归日本 , 中 、 南两部仍归琉球 , 使之复国 。有些论者认为 , 李鸿章主张三分琉球的办 法 , 将南部归中国管辖 , 〔 35 〕 这是不符合李奏的原意的 。 继之 , 张树声于 1881 年 1 月 17 日上奏 , 极力反对将琉案与通商挂钩的办法 。他说 : “ 琉球一 案 , 与中日通商如风马牛之不相及 , 彼既虏球君 , 县球土 , 因中国责言 , 始以无足轻重之两小岛来 相搪塞 。 中国何负于倭 , 倭何德于中国 , 顾欲责偿于中国之改约耶 ? 彼则鲸吞蚕食之不已 , 复欲 乘我之危机 ; 我则兴灭继绝之未能 , 转又予彼以利益 , 五洲万国盖不经见 。此球案改约二事断不 能牵连并议 , 其理又易明也 。 ” 〔 36 〕 张奏对总理衙门的轻率做法婉转地提出了批评 。 在众多大臣的反对下 , 总理衙门决定以不批准协议草案的办法 , 将琉案搁置起来 。 宀 六 户玑十 分恼怒 , 照会总理衙门 , 大意谓 “ 此事迟搁不定 , 无复期于必成” , 此 “为中国自弃前议 , 今后琉球一 案 , 理当永远无复异议” 。 又称已奉命回国 , 留其参赞田边太一暂署使臣 , 作出决绝的姿态 。 1881 年年初 , 宀 六 户遂悻悻回国 。 五 中日关于琉案的交涉 , 历时 4 年 , 然而并无结果 。 此后 , 琉案虽有时提及 , 如 1882 年竹添进一 郎任驻天津领事期间 , 曾与李鸿章重议琉球问题 ;1887 年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明告日本驻华公 使盐田三郎 , 中国仍认为琉案尚未了结 。 〔 37 〕 然由于事过境迁 , 形势又在不断变化 , 中国外患频至 , 已根本无力顾及琉球问题 , 所以琉案终于成为悬案 。琉球之覆亡 , 是日本向海外扩张领土迈出的 第一步 。 1945 年日本战败投降 , 理应被逐出于包括琉球在内的所有其所侵夺的土地 。 1943 年 12 月 1 日中美英三国 《开罗宣言》 即明确宣告 : “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 , 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 之侵略 。 ” 《 宣言》 除规定 “ 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 , 例如满洲 、 台湾 、 澎湖群岛等” 必须归还中国 外 , 还宣布 : “ 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 ” 这显然是适用于琉球的 。 事实上 , 在开罗会议期间 , 确曾讨论过琉球的处理问题 。 当时中方提出 : “ 中国愿与美国共同 占领琉球 , 俟该地托管之时 , 与美国共同管理之 。 ” 对此 , 中美两国达成共识 , 并记录在案 。 〔 38 〕 罗斯 福曾就此征询过斯大林的意见 。 1944 年 1 月 12 日 , 罗斯福告诉当时的驻美大使 , 斯大林也赞成 战后琉球应归还中国 。 他说 : “ 斯大林熟悉琉球历史 , 他完全同意琉球属于中国并应归还它 。 ” 〔 39 〕 再看 1945 年 7 月 26 日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 《波茨坦公告》 , 其第 8 条规定 : “ 《开罗宣言》 之 条件必将实施 , 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 、 北海道 、 九州 、 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 ” 第 13 条还特别强调 : “ 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 , …… 除此一途 , 日 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 ” 8 月 14 日 , 日本政府通告接受 《波茨坦公告》 条款 。 9 月 2 日 , 日本正式在 投降书上签字 , 明确宣布 “ 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 〔 40 〕 根据上述国际共同认定的法律文件 , 日本对 琉球不可能拥有主权 , 可谓明矣 。 日本投降后 , 琉球即处于美国军队的占领之下 。 到 1951 年 9 月 8 日 , 美国在排斥中华人民共 和国参与的情况下 , 竟炮制了所谓的 《旧金山和约》 。这个由美国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 , 规定 美国对琉球实行独家 “ 托管” , “ 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 、 立法与司法权利” 。早在此前的 8 月 15 日 , 即该 《和约》 草案文本出笼之翌日 , 当时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 , 指出美国排斥中华人民 共和国而一手包办对日和约是非法的 , 中国人民绝不承认 。 同年 9 月 18 日 , 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 政府重申 , 这个所谓的 《和约》 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 、 拟制和签定 , 所以是非法的和无效 的 。 到 1971 年 6 月 17 日 , 美国又独行其事 , 与日本签署 《归还冲绳协定》 , 片面地将琉球交于日 本 。 后感到此举缺少法理根据 , 于同年 10 月连忙表示 : “ 美国认为 , 把原从日本取得的这些岛屿 的行政权归还日本 , 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 。 ” 〔 41 〕 就是说 , “美国所交还者仅为琉球之行政权而 非其他之主权” 。 〔 42 〕 由上述可知 , 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看 , 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皆属未曾了结之案 , 以 致成为近代以来中日间长期迁延末决的一大悬案 。 琉案既然未了 , 自应谋求解决 , 因为此案既不 应不了了之 , 也不可能任其自了 。 日本吞并琉球迄今已逾 120 年了 ‘切勿忘掉这段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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