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之萌芽到中国法律未来 ——罗马法特留份制度对中国当下的继承制度的启发 摘要:特留份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当代中国,人们也遵循遗嘱自由的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社会道德标准的异化,婚外情,小三这些词逐渐出现在人们视野。逝者的遗嘱如何分配,如何才能不有失公正,应该值得我们得留意。 关键词:特留份制度 罗马 中国 小三 遗嘱继承 特留份制度的起源与影响 (1)特留份制度的起源 特留份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在古代罗马的遗嘱制度逐渐普及的状态之下,遗嘱自由原则也被人们所遵循,这时的遗嘱自由主要是为了让家产不被分散维护家庭的完整。到了共和国末期,公开遗嘱逐渐被私式遗嘱的出现所代替,家长遗嘱自由的权力也得到了充分的行使。但是,家长逐渐开始滥用遗嘱自由的权力,将遗产全部留给情妇或者是不相干的人,使自己的子女家人,得不到分毫,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于是,法律出于慈爱的义务,创设了“义务份”制度,侵犯“义务份”的遗嘱,法律认为不符合人伦道德,遗嘱人的近亲可以提起“遗嘱逆伦之诉”,以请求撤销遗嘱,恢复其法定应继份。罗马法上的义务份制度后被德国法接受,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对其进行了若干改进,现代意义上比较成熟的特留份制度才基本形成。这就是人们所公认的特留份制度的最早起源。 (2)特留份制度对各国的影响 受罗马法的影响,日耳曼法吸收了特留份制度,将其发展的更为严格,规定由家长可自由支配的家产只占遗产的一小部分,而且规定,非近亲属但是为法定 继承人的人,可以成为特留份权利人。日耳曼法对特留份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之后各国都具有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大陆法系中的法国,瑞士等国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对特留份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913条——916条规定,遗嘱人可自由处分和不能自由处分两部分,被继承人的子女越多,遗嘱人可自由处分 的遗产越少;意大利民法典在继承编详细规定了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范围及享有的特留份额等内容;德国民法典在2303条——2338条的更为详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有相应类似的规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在相关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条例中也有类似于特留份制度的内容存在。 二 中国继承现状及法律规定 (1)中国社会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风气也逐步改变,人们的道德水平也不再像过去纳闷淳厚质朴。当今社会,小三,情妇,私生子等字眼频繁出现在人们得视野当中。很多家产丰厚的人,在立遗嘱时把大量或者全部遗产留给情妇,使自己的原配和家人得不到应有的财产,享受不了应得的权利。在社会舆论谴责这种现象的同时,我们国家的法律又能做什么来捍卫合法婚姻家庭中成员权力?如何在捍卫家庭成员权利的同时尊重逝者的意愿?如何去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深思并且去探索的法律问题。 (2)中国关于特留份制度的法律规定 在罗马法特留份制度影响多国的情况之下,相比起其他国家,我国的继承法对于特留份制度的保护规定的则不够详细和完善。我国关于继承问题遵循遗嘱自由的原则,仅在继承法第19条作出了对遗嘱限制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37条作出了相类似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者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国对于上述规定称为“必继份”制度。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保护家庭成员做出了具有积极作用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做出了积极的法律规定,且同时还可以减轻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和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对于社会的负担。但是,对于“特留份”制度并未展开深入的规定,《继承法》中对于这方面的规定非常的不完善。首先,且关于保护对象的规定过于模糊,对于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主体我们有时根本无法确定是否把其归属于《继承法》中所保护的对象,根本不能充分保护合法婚姻家庭成员的权益。其次,《继承法》中所说的保留必要的份额并未做出明确的解释,必要的份额究竟是多少,由什么作为根据去决定,这些都只能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自己去做出判断。还需要说的是,《继承法》中关于特留份的制度的规定,并未将保护身体健全,有劳动能力和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权益包含在内,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缺陷。 试想,本来自己合法的婚姻就遭受到破坏,在遗嘱继承时又得不到应有的财产,而法律却还未对这种行为作出规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这将使权利人得到怎样的打击!将使社会对于法律规定产生多么大的质疑!将使社会的公平和道德得到多么大的冲击! 三 我国法律对于特留份制度的完善 我们是应该遵循遗嘱自由原则,这不仅是对被继承人权利的尊重,也是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尊重!但是如果不在自由和限制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社会上和每一个人必然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所以在如今的文明国家虽然对自由作出何种的限制存在很多差异,但是对于限制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人们还是一致赞同的。美国大法官斯通曾经说过,人并不是孤立的活着,也不仅是为了自己活着。①所以我认为对于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的提出是必要的选择!纵观社会的发展和借鉴其他各国的法律,我认为,我国应将《继承法》加以完善,对于其中关于“特留份”制度的法律条文加以补充和修改。 首先,我认为应该有专门对于保护对象的规定,不仅只保护那些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还应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留有特留份。 其次,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应该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法定继承人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特留份也应该取消,遗产也应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去分配。 最后,关于特留份的份额我国法律也应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避免了腐败,偏帮的现象的发生。而且也可以让判决结果有据可寻,不会让诉讼参加人产生疑惑。 对于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不仅体现出法律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而且还可以体现法律顺应社会潮流的发展,原地踏步的法律跟不上历史的发展,最终的结果也就是被历史所湮没。 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