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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杀成性:部落时代“国际关系”准则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达尔文《物种起源》因暗示了人类起源于猿猴的结论而触犯众怒,引来西方世界一片骂声。人们不愿意将猿猴奉为祖先,只愿意做原始人的后代。在接下来的巨著《人类的由来》结尾的时候,达尔文就此感叹说,与其将野蛮人认作祖宗,他更愿意将猿猴认作祖宗。在他看来,野蛮人的行为实在不可理喻。“他们没有政治组织,除了他们自己的小部落中人以外,对谁都可以加以残杀。……他拿虐待敌人、看敌人的婉转哀号给自己开心……”(达尔文《人类的由来》,潘光旦、胡寿文译,939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出版)
    认真研究过印第安人易洛魁部族的美国学者摩尔根告诉我们:“就理论上而言,每一个部落对于未与他缔结和平协定的任何部落都处于交战状态。不论什么人都可以自由地组织一支战斗队去远征他所想要打的地方。”(摩尔根《古代社会》,马巨等译,94页,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值得注意的是,发起战争的人并不一定是氏族领袖,每一个氏族成员都可以这样做。“这种远征行动既不请求、也不需要得到酋长会议的批准。”(摩尔根《古代社会》94页)只要能够得到氏族其他成员的响应,这场军事行动就立即付诸实施。北美易洛魁人、墨西哥阿兹特克人为什么喜欢结成部落联盟,目的就在于壮大自身力量,以便随时可以发动针对其他部落的掠夺和战争。
    中国学者金宜久主编的《伊斯兰教史》说,在公元七世纪,穆罕默德创建伊斯兰教之前,阿拉伯世界还处于氏族社会,一般以部落作为社会空间。他们是如何处理部落与部落的关系的呢?作者总结说,在部落之外,没有“他人”,只有“敌人”,也就是说,本部落之外的所有人类,对他们来说全部是敌人,只要你有能力,随时可以尽力抢劫之、屠杀之。(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史》2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这种屠杀既是他们的文化习性,也含有非常具体的功利目的。“渴望掠夺土地致富的动机,使耕地毗邻、村舍相望的氏族之间日益频繁地发生冲突。仇杀和战争接连不断,卷入的规模和残酷程度逐步升级。开始的仇杀和游牧部落一样,主要目标针对个人和牲畜。后来目标越来越集中于侵占土地和村舍,驱逐和消灭弱小氏族。”(《伊斯兰教史》55页)
    上述几位作者的言论实际上概括了人类氏族社会处理“国际关系”(准确地说是“部际关系”)的准则,那就是一个字:杀。
    这些观点可不是臆测,而是具有充分的历史事实和人类学材料作为依据。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殖民者的枪炮杀遍全世界,一些人类学家也将自己的足迹和视野扩展到了全世界,这些人类学著作为我们了解原始民族处理“国际关系”的方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北美印第安人科曼奇部族也奉行跟易洛魁部族同样的游戏规则。“任何一个科曼奇人都可以发起一场攻击或组织人马交战——如果他有能力聚集一群追随者的话。……对科曼奇人来说,战争如果不是作为一项民族政策来有意识地加以推行,就肯定是其民族的一种消遣。”(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145-14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对于墨西哥地区的印第安人阿兹特克部落来说,“每个区或镇的人们,都认为相邻区镇的人们是最凶恶的罪人。”(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朱伦徐世澄译,222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为了获得财富,为了强迫相邻区镇的人们给自己交纳贡赋,他们英勇无比地扫荡着军力所及的地区。“许多村子只是一大栋由土坯或石块盖造的建筑物而已,一些村子则有几栋这样的建筑物。这些集体公有的共同住宅对于阿兹特克人的征服活动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障碍,不过它们并不是不可战胜的。阿兹特克联盟不时地向它们进行抄掠,公开要求获取战利品,征索贡赋,并捕捉俘虏作为祭神的牺牲。直到最后,这个地区内的主要部落,除了少数例外,都统统被征服而成为藩属了。”(摩尔根《古代社会》160页)
    在西班牙人占领阿兹特克地区以前,阿兹特克人靠这些被征服者的贡赋堆砌起他们灿烂的文明。当西班牙人把阿兹特克人作为军事目标的时候,他们基本上是孤军奋战,平时因被迫纳贡而结为一体的那些部落不但不帮助他们对付入侵的敌人,而且纷纷帮助西班牙人进攻他们,因为他们历来凶狠蛮霸地欺负这些部落,结下了世世代代的仇恨。这些弱小部落终于等到一个机会,看见另一个更加强大的力量将这个耀武扬威的古老征服者彻底打败。
    是不是因为上述阿拉伯人和印第安人特别好战,才出现这种以战争作为常态的社会特征?
    非也。
    我们再看看亚洲古老部落的情况。美国学者霍贝尔在其名著《初民的法律》中介绍说,古代菲律宾地区的伊富高人将人类社会按照地域的远近区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区域自然要区别对待。第一个等级是“家乡区域”,这个区域通常是指本村舍所处的一个很小的地理单位,比如一个特定的山谷之类。这个区域是一定要和平相处的,即使发生矛盾也必须保持克制,彼此都要避免出现人命案件。第二个等级是“中立区域”,许多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属居住在这个挨近自己的地区,得尽量避免跟这个区域的人发生纠纷。但若与其中非亲非故的人不幸发生了纠纷,处理起来也决不手软。第三个等级是“世仇者居住的区域”,除了杂居其间的个别亲戚之外,这个区域的人都被看作敌人,他们与这一地区的人世世结仇、冤冤相报,一旦引起纠纷,毫不留情地诉诸杀戮。第四个等级是“战争区域”,他们与这个区域的人永远处于敌对和仇视状态,没有任何调节和规范双方关系的愿望,任何人进入这个区域一经被发现必定会被杀死。(《初民的法律》134-137页) “一个人通常杀害其遇见的远方来的陌生人” (《初民的法律》115),这成为他们不加思考的生活准则。 所以,当他们需要抢劫财富、需要猎头,就意气风发地对这个区域发动战争。
    在中国台湾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山区,古代曾经广泛流行猎头祭神习俗。这些祭神的人头从哪里来?如果遇上战争,多半可以抓到俘虏用于祭祀活动。当没有战争的时候,或者专门为此发动战争,或者派人设伏捕捉陌生的路人。这跟需要杀取活人的心脏祭祀太阳神的南美洲玛雅王国、印加王国的习俗一模一样。所以,随意掠夺他人的财富、随意捕捉陌生人作为人牲,这在古代世界是流行极为广泛的游戏规则。
    原始先民为什么奉行这样的游戏规则?首先当然是为了满足物质欲望。那个时代生产力水平很低,创造一点财富何其不易。可是抢劫却能使自己如此迅速地拥有如此丰富的财富,实在方便,这种诱惑力太大了。阻碍自己抢劫的是什么人?当然是财富的主人。那么,将财富的主人杀死是成本最低的成功途径,于是就将外部落的人杀死。或者先杀人后抢财产,或者先抢财产后杀人,怎样方便就怎样为之。
    还有,既然杀戮这么重要,是部落生存和自卫的首要功夫,那么很自然地就会形成一种嗜杀的文化和价值观。一个人只有杀力超群、杀功出众,才能在氏族和部落里享有尊严、声望和地位,这种诱惑何其大也,谁还敢于假装斯文?有的人在氏族内部面临声誉危机的时候,赶紧召集一帮弟兄扑向邻居部落,拎几颗人头来就马上博得一片喝彩声,所有人都对他刮目相看。有的部落甚至规定,男孩到了成年的时候,必须至少先杀一个人才能举行成年礼。如果你不能从外部落的地界上猎取一颗头颅,就永远不给你举行成年礼,你就永远不能享有最起码的社会地位。
    非洲马赛人给梭标结上缨子,直到这只梭标穿透敌人的胸膛,缨子才能除去。菲律宾地区的巴哥波人,最伟大的理想就是获得资格穿上显示身份的服装,必须杀死两个人才能具备起码的资格。杀第二个人时,他可以缠一种巧克力色头巾,杀了四个人就有资格穿血红色裤子,杀了六个人便可以满身红衣,外加一个红布袋。(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203页,)如果你一个人都不曾杀过,你只能是人下之人,谁也瞧不起你。
    这种文化对于人们的塑造,只能有一种结果:人人都是嗜杀狂。
    信不信由你,这就是人类的基本特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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