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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汉莫拉比法典>研读报告:古巴比伦社会的奴隶阶层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汉莫拉比法典>研读报告:古巴比伦社会的奴隶阶层
    作者:连大历史,陈诚;时间2009年10月
    古巴比伦时期,随着两河流域的统一和安定以及社会分化的进一步发展,奴隶阶层不仅在数量上大为扩增,而且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汉莫拉比法典》作为一部反映古巴比伦王朝司法及社会的基本史料,对奴隶的地位、性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涉及到一些对当时奴隶的来源、用途、交易及与其他阶级之关系等问题的说明。透过《汉莫拉比法典》去分析古巴比伦社会的奴隶阶层,可以更为深刻的认识当时基本阶级的生存状态、整个等级制度的发育水平和社会形态进一步的发展趋向。
    一.奴隶的数量、来源和归属
    古巴比伦时期,奴隶数量相比于阿卡德王国及乌尔第三王朝时代大为增加了,其阶级构成得到扩大。究其原因,大约有四:第一,国家的统一和安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导致对奴隶需求量的增加。《汉莫拉比法典》序言中写道:“不朽之王族,强大之君主,巴比伦之太阳光明照耀于苏美尔及阿卡德全境,四方咸服之王。”又写道:“我,汉莫拉比,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繁荣和丰产的促成者。”显然,南部两河流域的统一以及这种统一之于安定社会秩序、发展奴隶制经济的巨大作用被有意识的凸现了出来。序言一一历数了汉莫拉比王治国安邦、垦荒治水等众多功绩,而他之所以能够实现这诸多“功绩”,必不可谓奴隶阶层之未有作用。又或者,正是在此过程中,奴隶制才得到了强化,奴隶数量才得到了曾加;第二,对外征服战争的胜利给王国带来了大量劳动力。同样在序言中写道;“我,饶恕拉尔沙之战士,曾为自己的同盟者沙马什而兴修埃.巴巴尔。”这是说,当汉莫拉比在位第三十年,拉尔沙城经过残酷的战争为其所占有。我们可以想象,在当时,这样的战争必定为数不少,战后也必定有大量敌人被生擒活捉并作为劳动力被带回巴比伦进而沦为奴隶。法典对此直言不讳:“我,俘获敌人,为至高的喜爱者………”;第三,大量土地转入王室之手,而王室土地之买卖不受到许可。如此,就使得租地制广为流行并成为当时土地经营的一种最主要形式,而这又使得佃农数量大增,进而为债奴的大量出现准备了重要的来源;最后,这一时期奴隶阶层的扩大与两河文明社会分化的自然发展不无关系。我们知道,大约在萨马拉文化时期,为了弥补旱灾造成的粮食损失,人们开辟出了比实际需要更多一些的土地并修建了许多灌溉设施,而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强烈的土地占有意识和较多的农业剩余,便成为了两河流域社会分化的肇始。进入欧倍德时期以后,随着土地占有范围的扩大及农业剩余的增加,社会分化开始加速。至苏美尔城邦时代,这种分化已由传统的城乡分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平等的城市公社逐渐向高度的阶级社会发展。出现了以统治者、氏族—宗族贵族为一方,以普通公民、依附者和奴隶为另一方的社会分化。后来的阿卡德王国和乌尔第三王朝继承了这种分化,到古巴比伦时期更迎来了第一次分化高峰。在《汉莫拉比法典》中我们可以轻易的感受到这次分化高峰所造成的结果——三大阶级鲜明的分立:“阿维鲁”,全权自由民;“穆什钦努”,无权自由民;“瓦尔图”(男)和“阿图鲁”(女),无权且无自由的奴隶。至此,我们对于这时奴隶阶层数量上的扩大便不会感到诧异了。
    至于当时为数如此众多的奴隶,其来源也必然该是多渠道的。首先是战俘,这在法典的序言和结语部分都有所体现,上文已述,此不赘;其次是从外国买来的奴隶。第280条说道:“倘自由民在敌国买到自由民之奴婢………”这表明在当时的社会,跨国的奴隶贸易是客观存在的;最后,是自由民因欠债或破产而被迫出让乃至出卖自己的奴婢、妻、子甚或其己而成为债奴或奴隶。如法典第117条:“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第118条:“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奴……”事实上,王室以租地制经营其土地是导致债奴制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佃农是债奴的重要来源。稍加分析不难发现,古巴比伦时期及以前的异族入侵已然改变了本区的旧有土地制度:原来的神庙经济遭到重创致使口粮配给制不复流行;大量土地转入阿摩利王族之手。这样,国家操纵了土地。而当时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方式是前者依附于后者,于是国家对“人”的控制便无疑是强且有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上的劳动力就有很大的可能沦为奴隶了。
    从《汉莫拉比法典》的条文内容来看,当时的奴婢大多属于宫廷、神庙、官吏和大商人“塔木卡”等。第15条说:“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者,应处死。”这一条款说明,王室占有奴隶,穆什钦努也占有奴隶。而事实上,只有穆什钦努中占有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人才有可能占有奴隶,否则,那些没有生产资料的穆什钦努本身也可能只作为王室经济的依附者而生存着。此外,第205条说:“倘自由民之奴隶打自由民之子之颊应割其一耳。”这从侧面反映出巴比伦普通自由民阶层也可能拥有奴隶。不过,相比于宫廷、神庙、德苦或卢布图一类的官吏及塔木卡而言,一般自由民占有的奴隶数量不会很多(三个、五个至十几个不等)。造成这种奴隶分配在数量上的巨大差异的原因,显然与各自的经济及政治实力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奴隶的性质和地位
    关于奴隶的性质,《汉莫拉比法典》明文规定:奴隶不属于人的范畴、奴隶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工具和财产。这种对奴隶的“物品化”“财产化”的定性最直接的表现为在法典中常将奴隶与某些动物相提并论,如第7条:“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其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在这里,奴隶的“人性”完全被淹没、被无视了,而与金、银、牛、羊、驴等并列,与其在本质上无异。此外,最能突出表现奴隶的“财产”属性的便是当时十分兴盛的奴隶贸易了。法典显示,当时交易的媒介一般多为“谷”或”银”;而由于债奴制的盛行,奴隶的价格一度趋于昂贵。阿卡德王国时代,奴价为10—15舍客勒,而巴比伦时期则达到20舍客勒,具体价格还可能更高。奴隶价格的上涨使奴隶主们开始在意一旦奴隶丧失劳动力之后自己的利益问题。为此,法典的许多条款都对奴隶价值作出了量化的规范。比如,如果有奴隶主以外的人在未征得奴隶主许可的情况下伤害了奴隶的身体,该人是应对此奴隶之主人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赔偿的方式一是货币,如第119条:“倘彼毁损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一半。”第二类是“以奴还奴”,如第219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穆什钦努之奴实行严重的手术,而致之于死,则彼应以奴还奴。”第278条还规定:“倘自由民购买奴婢,未满月而该奴即患癫痫,则买者得将其退还卖者而收回其所付之银。”而且第279条写到:“倘自由民购买奴婢而涉讼,则诉讼仅由卖者负责。”这样就从交易的层面维护了奴隶主的利益。此外,奴隶还可被允许作为物品一样的“转让”和“遗赠”,第118条规定;“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奴,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最后,法典对自由民盗窃奴隶及藏匿奴隶的行为是绝不容忍的,如第15条:“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第16条:“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第17条:“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第18条:“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回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第19条:“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这些都体现出当时的司法对奴隶主私有财产保护之严格,也正透露出奴隶在当时作为其主人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的本质属性。
    奴隶的“非人”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其社会地位的低贱。一般而言,当时作为一种物品的奴隶在身上都被标有特殊记号以示其身份,而且这种记号是绝不能在未经其主人允许的情况下被奴隶自己或他人消除的。法典第226条有这样一则条文:“倘理发师未告知奴隶之主人而剃去非其奴隶的奴隶标识者,则此理发师应断指。”可见时人对奴隶之标识的重视程度。因为,对于奴隶主而言,这标识是他们对奴隶拥有所有权的象征;而对奴隶而言,这标识则是他们挥之不去的“耻辱”,它时刻向人们宣示着其身份、地位之卑贱。在古巴比伦社会,阶级分化已比较深入,阶级歧视相当普遍。《汉莫拉比法典》显示当时的社会大体分为三个等级:阿维鲁、穆什钦努和奴隶。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地位存在极大差别,这在法典里面很突出的表现是“同罪不同罚,同命不同价”。如第196条:“倘自由民毁损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8条:“倘彼毁损穆什钦努之眼或折断穆什钦努之骨,则应赔银一明那。”第199条:“倘彼毁损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一半。”又第209条:“倘自由民殴打自由民之女,以致此女堕胎,则彼应使人堕胎,应赔银十舍客勒。”第211条:“倘彼殴打穆什钦努之女,以致此女堕胎,则彼应赔银五舍客勒。”第213条:“倘彼殴打自由民之女奴,以致此女堕胎,则彼应赔银二舍客勒。”就奴隶的社会权利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第一,也是最明显而最具标志性的一点,奴隶没有人权。他们只是其主人的附属物,因而经常遭到奴隶主残酷的折磨。第二,奴隶没有诉讼权。法典第1至5条是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不过,这些条款的主体行为人都是自由民,奴隶是无权以司法形式捍卫自己的利益的,或言他们的自我利益根本就不被法律所承认。第三,在奴隶与自由民的婚姻中,他们没有分得财产的权利。第176条规定:“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有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这是说如果男性奴隶娶某女自由民为妻,则夫妻婚后财产一半应归男奴之主人所有,另一半应归女自由民之子女所有,而男奴自己则不能享有任何;又第146、147条规定:“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第170条规定:“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之时,配偶之子女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分。”这是说,如果女性奴隶嫁给某男自由民为“妾”,则其身份仍只是奴隶,其地位低于“妻”,且无有财产继承权;就算她为他生育了子女,此妾依旧不能分取财产,而只是其子女拥有继承权,但也应由自由民之妻之子女优先选取。甚至,如果女奴不曾为男主人生儿育女,女主人还可以再将她出卖。
    此外,奴隶的低下地位还表现在他们的用途上。在古巴比伦社会,奴隶除广泛用于繁琐的宫廷或家庭生活服务以及沉重的农业生产、手工业作坊生产及宫殿、运河等大型公共工程的修建外,还常被用于人质、抵债甚至生育。《汉莫拉比法典》显示,在当时,若自由民欠债,债主可以拘留自由民的奴隶作为人质,不过第116条说:“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质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债主“应赔偿银三分之一明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另第118、119条还表明,欠债者可以把自己的奴隶抵给债主作为债奴,只是当欠债人在偿清其债务后有权赎回其奴隶。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奴隶中,女奴占有很大比重,原因之一是她们常被作为生育机器为奴隶主传宗接代,《汉莫拉比法典》甚至将这一现象以明文加以确定而使之合法化。如第145条之规定:“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不过正如我先前在关于奴隶的社会权利那一部分所说,这种作为生育工具的女奴终究只能是“女奴”,她们的社会地位不可能因此而有所改变。
    三.奴隶的斗争与统治者的安抚
    地位的卑贱,社会的歧视,权利的缺失,工作的繁重,奴隶主的折磨………..这一切都激化着奴隶阶层与统治阶层的矛盾。奴隶们不断的进行着斗争,他们采取的最常见的反抗形式是逃亡。法典第16—第20条关于自由民藏匿奴隶的处罚规定,从侧面反映出了当时奴隶逃亡现象的普遍。有意思的是,法典最后一条说;“倘奴隶告其主人云:‘你非吾之主人’,则此主人应证实其为自己的奴隶,而后其人得割其耳。”原来当时的奴隶还常常否认自己的主人对自己的所有权并以此来抗议压迫。而奴隶采取的最高反抗形式便是武装起义。阿卡德王国末年,两河地区曾发生大规模贫民奴隶起义,古巴比伦王国虽然完成了统一,但国内矛盾依旧尖锐,《汉莫拉比法典》里有多处提到了“叛变”、“暴动”等词汇。为此,贵族们除了以强力镇压,往往还采取一些“柔化”政策对之加以安抚。比如《汉莫拉比法典》中就有几处关于奴隶解放的说明:第117条:“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买者或债权人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171条:“倘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第175条:“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为其妻,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第280条:“倘自由民在敌国买到自由民之奴婢,回国之时,奴婢为其原主所辨识,如此奴此婢为本国子女,则应无偿而予以解放。”………………总的来看,是奴隶的斗争促使作出了这些政策上的让步,但其实也包含着氏族社会保护自由民的残余。
    尽管汉莫拉比在其法典中总不忘处处向人宣示自己的公正和平等,并声称要“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然而实际上,从它对奴隶的态度和对私有财产的态度看,明显的反映出这是一部代表奴隶主和有产者利益的法典,它只是充分的暴露了那个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不公正和不平等而已。自然,这同现代法律所弘扬的人道主义及平等原则大相径庭。我在研读文献的过程中,深刻的感受到那是一个高度分明且仍在进一步发育之中的阶级性社会。挣扎于最底层的奴隶们的生存状态极为恶劣,即便统治者采取勒一定的安抚措施,但仍无济于事,这就注定了王朝不日覆灭的祸患。事实是,在强大的汉莫拉比死去之后,国内的阶级矛盾日趋尖锐,萨姆苏伊鲁纳即位后,南方出现大暴动并建立了“海国王朝”与之对峙,而小亚的赫梯几乎在一夜之间崛起,古巴比伦王国就这样在内忧外患中走向了终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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