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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学的误区——历史“唯物”主义对历史学研究的禁锢(下)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马列主义对中国学术界的影响,在历史学界可见一斑。翻开一本本历史学和考古学书籍,发现这些历史和考古专家们在考证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远古史前文明时,引证最频繁的,既不是考古学发现,也不是历史或考古专家的言论,而是考古学和历史学外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而恩格斯的观点,是来自摩尔根学说,而后者已经被世界上绝大多数人类及历史学家所抛弃。用这些本身基础不牢靠的理论,先入为主地解释考古发现和历史现象,必然导致一些错误的结论。这种外行指导内行的做法,美其名曰“哲学指导科学”,严重束缚了我国考古学和历史学的发展。
    提到母系氏族群婚制,不得不提到中国的一些考古学“发现”。寻找证据支持群婚制的社会,对我国考古学者们确实是一大难题。从时间上,所谓“母系氏族阶段”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属于前期的考古学发现,如华南的柳阳人、西南的资阳人、华北的峙峪人、河套人和山顶洞人,华东的左镇人和夏草湾人,东北的前阳人和榆树人,河南安阳小南海人,多为零散的古人类化石,无法推演其社会制度。然而,许多中国历史学著作上,对这段时期的社会和婚姻制度的有明确的描述,其“证据”都来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母系氏族”后期,也就是“鼎盛时期”的考古学发现,最著名的是仰韶文化与河姆渡文化。在这众多的考古发现之中,终于有人煞费苦心地在仰韶文化中,找到了母权社会和群婚乱交的“证据”——在仰韶文化早期的半坡遗址中找到了同性合葬的,以此来证明是群婚制;在半坡遗址中,发现有一个小女孩被厚葬的坟墓,以此证明母权论;在仰韶文化的中期墓地,发现有母子合葬的,以此证明孩子“只识其母不识其父”。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半坡遗址成人墓中同性合葬墓仅仅有两座,只葬着两男四女。而绝大多数成人墓(172座)都是单人墓,另外有76座未成年夭折的小孩墓[7]。在同属早期仰韶文化的北首岭墓地中,共发现400多座墓,成人主要也是单人墓。 单人墓的习俗,还有把未成年夭折的小孩和成人分开埋葬的习俗,即使在现代中国农村,也很常见。而抛开几百座单人墓,仅拿出几座同性合葬墓特例来证明仰韶半坡社会是群婚乱交的论点,显然就是用以偏概全来迎合马列主义理论。
    在半坡遗址的墓地中,成人墓174座,其中71座有随葬品。绝大部分未成年夭折的小孩,葬在没有任何陪葬品的陶瓮里。只有3个小孩是按照成人葬法,其中只有一座有陪葬品,而且是厚葬。被埋葬的是个3-4岁的未成年小孩。这个小孩被鉴定为女孩(考古工作者都知道,从骨骼来鉴定小孩性别,是很困难的;而仅用陪葬品来鉴定儿童性别,不会完全可靠)。虽然这个小女孩的陪葬品在这个村子里最多,但仅以一个被厚葬的3-4岁就死了的小女孩来证明母权论,根基实在是不牢靠。
    仰韶文化的中期墓地,多为合葬,而且很多是二次合葬。在绝大部分合葬墓里,男女老少均有,而同性合葬、母子合葬墓都不多。例如,在元君庙墓地,有空墓7座,单人墓16座,合葬墓28座。合葬墓中,男女老少葬在一起的家族式合葬的最多,总共有140多人葬在14座合葬墓中。另外,还有成年异性合葬3座18人。而作为群混乱交制和母权论证据的,成年同性合葬只有3座7人,母子合葬仅为3座10人,女孩合葬1座2人[8]。同性合葬和母子合葬这些埋葬方法,不但没有普遍性,反而在这里是最少的。而考古和历史学者们,却以突出这两种合葬方式,来迎合马列主义的群婚乱交和母权论观点,委实牵强。退一步讲,在现代中国的部分地区,如西南的侗族,就流行母子合葬。侗族人大多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以母子合葬来推论“只识其母不识其父”, 显然是太不充分了。
    在元君庙的单人墓中,男女坟墓的陪葬品都是有多有少。既有男性被厚葬,也有女性被厚葬。在其他仰韶文化的墓地中,厚葬的也是有男有女,还有奢华的男女合葬墓。这些,都无法支持母权论和群混乱交制的说法。
    总而言之,母权论和群婚制都不能在仰韶文化得到证实。另外,仅从埋葬方式来推断社会的性取向,也是很不严谨的。
    随着中国学术界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大陆的考古学者们开始否定仰韶文化是母系氏族的观点。目前,大多数考古学者已经开始承认仰韶文化的晚期是父系社会,而另一些学者则已经完全否定了仰韶文化是母系氏族的学说[9]。
    河姆渡的墓地多为单人墓。其他“母系氏族”的发掘地,由于文物更少,都无法找到支持母权论和群婚乱交说的证据。
    退一步说,即使发现有女人做统治者的社会,不做深入地调查,也不能草率断言说是母权社会。如在中国古代出现过吕后、武则天、慈禧等女统治者,而在西方英帝国、荷兰,也由女王统治过,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这些国家是女权社会。
    五、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人类必经之路吗?
    把全人类历史分成的五个阶段:原始公社、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说法,是由苏联史学界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提出、斯大林钦准的。这五阶段论的思想,源自陈旧的文化单线发展论的,另还带着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观点。即使在欧洲,这种分类法在许多地方都不适用,更何况在亚洲。
    现在,由于多数中国历史学家和人文知识分子已经 抛弃了斯大林的“五阶段论”教条,而且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专门论述“五阶段论”的错误性,我在这里尽量简明扼要些。更详细的内容,可以阅读参考国内的历史学书籍和期刊,以及一些互联网上的资源。
    在这里,我主要是要提出我个人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的性质的看法,请大家批评指教。
    在五大阶段的奴隶社会中,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矛盾;而在封建社会,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而中国古代社会,似乎左也不是,右也不是,哪一类都算不上。这导致自从马列主义历史观引入中国之后,对中国是否存在过奴隶制社会,以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界点等问题,几十年一直争论不休。仅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就至少有十余种说法。
    与西方不同,中国古代是皇权及官本位社会。权力集中掌握在皇帝和官吏手中,他们才是真正的特权阶层,而农民、地主、手工业者、商人在社会上都没多高的地位。甚至那些衙门府里听差的,在社会上都能高人一等。这种皇权及官本位社会现象,即使在推翻满清后的民国、解放后的中国直到改革开放后的今天,也表现得很明显。
    中国古代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权全部集中在皇帝和官吏的手里。行政管理自不必说,立法就是皇帝下诏和衙门府颁布条令,而司法就是衙门府开庭、审案、抓捕逃犯。按照现在的说法,县衙门里的县太爷除了是县长,还兼法院院长和公安局长,等等。这种皇权与官本位的集权制度,也是中国自古以来“人治”,而非“法治”的根源。
    因为权利都集中在皇帝和官的手里,所以社会矛盾的中心是皇帝、官和平民间的矛盾。 社会动荡的原因,往往是因 “暴君” 、“昏君”,或者“贪官污吏”、“奸臣当道”。而“官逼民反”、 “苛政猛于虎”等等常用的形容词,都反映的是这种君、官、民的矛盾。“逼上梁山”的好汉们“反贪官、不反皇帝”,也很生动地反映了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哪里。相反,圣君明主、清官廉吏的休养生息政策,因“政通”而“人和”往往把社会引向安定和繁荣。
    在中国历代历史古籍中,从来没有提到奴隶市场买卖,也没提到哪个是大奴隶主。中国过去虽然有奴婢,但他们不但数量少,而且一般奴婢主人也没有随意生杀奴婢的大权。
    总而言之,我认为中国古代主要的社会矛盾是皇帝、官和平民(主要是农民)之间的矛盾。中国古代社会,既非奴隶社会,也非封建社会,而是皇权及官本位社会。
    六、结束语:
    过去,我国历史学、考古学和生物学者们,要做到坚持真理、实事求是,要比其他科学更艰难一些。而现在,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的思想界也越来越开明。
    学术无禁区,科学在发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也应尽量摆脱“原教旨主义”的影响,尽量改革传统上的“行政集权”式的管理,不要先入为主地为学术研究设下各种条条框框,走类似“文字狱”的老路,更何况当初那些发明这些条条框框的人,本身就是这些学科的外行。
    附注:
    [1]对于剩余价值理论的讨论,不属于此文的范畴。许多学者已经对此课题讨论。如有需要,我会另写文章单独阐述。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4年8月 422页。
    [3]原文:“手不仅是劳动的器官,它还是劳动的产物。只是由于劳动,由于总是要去适应新的动作,由于这样所引起的肌肉、韧带以及经过更长的时间引起的骨骼的特殊发育遗传下来,而且由于这些遗传下来的灵巧性不断以新的方式应用于新的越来越复杂的动作,人的手才达到这样高度的完善,以致像施魔法一样造就了拉斐尔的绘画、托瓦森的雕刻和帕格尼尼的音乐。”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4年8月 375页。
    “这些正在生成的人,已经达到彼此间不得不说些什么的地步了。需要也就造就了自己的器官:猿类的不发达的猴头,由于音调的抑扬顿挫的不断加多,缓慢地然而肯定无疑地得到改造,而口不的器官也逐渐学会发出一个接一个得清晰的音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4年8月 37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4年8月 379页。
    [5]原文:“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形式:多妻制合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家庭形式中,都只有一个成年的雄着,只许有一个丈夫。雄着的忌妒,作为共居生活较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最多不过时,其进一步的发展受到阻碍。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不相容的东西;正在努力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基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向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一种没有武器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像韦斯特马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的情况那样,也是能够以不多的数量生存下去的。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你不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成年雄着的相互宽容,没有忌妒,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到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忌妒余地的婚姻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4年8月 30,31页。
    [6]《哥伦比亚大百科全书》
    [7]石兴邦 《中国中新器时代考古——仰韶文化》
    [8]《元君庙仰韶墓地》,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 1983年4月第1版 154页
    [9]《仰韶文化研究概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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