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讼形象折射基层百态 在清代官绅制作的文集或公文中,常给福建民众贴上“闽人喜讼”的负面标签,在他们的笔下,福建民众往往因愚昧无知、好气使性、贪图小利而兴讼。如乾隆《马巷厅志》记载,当地住民“遇事辄与人忤,有少忿必争,争不胜必讼,讼不胜不休,必得其人慑服而后快”。而在民众的状词中,则是“孱弱”的小民不断乞求大老爷垂怜,诸如“异省孤弱”、“冤无伸日”、“势将累毙”、“情迫汤火”、“冒死再叩”等词语,在民间诉讼文书中频繁出现。因民众受教育程度难以追溯,我们很难考证其状词究竟是出自讼师之手,或是诉主借用“万宝全书”等民间日用类书中“词状门”开列的套词格式。但综合地方志、官吏政书等文献不难发现,无论民众的法律诉求正当与否,其诉讼行为总会引来官绅批判,被冠以“民刁”、“健讼”、“民风变坏”的评价。所以,“闽人喜讼”虽然有一定的客观背景,但官吏乡绅的固执偏见似乎是这种负面评价产生的主要原因,正如时人谢金銮《泉漳治法论·治南狱事论》所云,“闽俗之刁乃败于官口”。 在古代,话语权由官员士绅阶层独享,所以民众的“喜讼”形象更易被广泛传播。但在民众与绅衿的话语中,官吏的形象往往被描述为“怠玩”、“收受贿赂”、“纵容差役不法”、“滥用刑罚”、“官官相护”、“以律杀人”、“被差蒙蔽”等。朝廷和部分闽省官吏也对当时的闽地吏治多存贬义。如乾隆二十五年福建巡抚吴士功怒骂闽吏“视坐堂为畏途”,导致积案不断;乾隆四十八年福建巡抚雅德批责闽吏“办事每多迟玩”,以人犯犯病为借口,希图延长案审时限,并希望臬司衙门大加惩创此劣行。基层官吏对闽吏素质也多有批判,如嘉庆年间曾在闽南多地担任教谕的谢金銮称,闽省官吏“凡有下乡皆为得钱而来,不得钱不知有百姓也”。 地方绅衿在司法活动中,往往充当官吏幕僚或民众代诉人。但据资料反映,他们的形象亦不甚佳。如地方官多指责绅衿“不守卧碑”、“抗帮作讼”、“刁健”、“混渎”,协助甚至鼓动“刁民”兴诉闹事,以便从中渔利;民众多指责绅衿为“劣衿”,控诉他们借助政治地位以及与官府的关系“恃符侵利”。但在绅衿自我表述中,其诉讼行为或是遭受不公待遇的一介“孱儒”在“求伸无门”情况下“一字一泪”的“无奈叩天”,或是秉持读书人“为生民立命”的道义担当而发起的为民请命。如光绪二十七年莆田县刘玉粦等五名生员控诉县主蒋唐佑“增税浮收”,结果却被臬司斥责事不干己、抗帮作讼。刘氏等人诉至闽浙总督许应骙,仍被斥责“捏词上控、挟制地方”,只令兴化府审理此案。五名生员向兴化府上呈八封禀文,细数蒋县主的八项劣迹,并联合上百名绅民控诉臬司“擅改律文”,官官相护。 法律的推进是清代国家对地方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之一,为了把控地方司法实践环节,朝廷将司法活动与地方官的仕途考评、地方社会治理评估紧密结合,从制度体系保证“依法审判”的贯彻实施。正因如此,地方官为确保治理效果,广泛参考地方风俗实情,努力寻找朝廷法律与地方惯习的平衡点。在司法活动中,官员、乡绅、民众建构的彼我形象,实则反映了三者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位置关系及社会生活实态。知识群体(官员及乡绅)给福建民众粘贴的“喜讼”标签,民众对“贪官”、“劣绅”的控诉,既折射出“劳心者”与“劳力者”之间“治”与“被治”的政治关系,也体现了清代福建司法实践的地方特点;官员与乡绅之间的相互“抹黑”,似从司法层面反映了知识群体内部“在朝者”与“在野者”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关联。 (本文系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福建省民间纠纷及其海疆社会治理”(16YJC770030)、2016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文本、讼争与区域司法实践”(JAS160781)、2017年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养计划中期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厦门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