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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智雄:原本《玉篇》殘卷引《禮記》管窺

http://www.newdu.com 2017-11-21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 佚名 参加讨论

    原本《玉篇》殘卷引《禮記》管窺
    胡智雄
    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
    【摘要】:本文將以原本《玉篇》殘卷引《禮記》中語句及鄭玄注為中心,通過其於傳世文獻阮刻本《十三經注疏》中《禮記正義》部分進行對校。並參考其他文獻,就寫本與傳世文本的差異,俗訛字等現象進行粗淺研究,從而對原本《玉篇》引《禮記》部分的面貌有大致的瞭解。
    【關鍵字】:原本《玉篇》;《禮記》;鄭玄《禮記》注;教錄
    一、概述
    (一)原本《玉篇》整體面貌
    《玉篇》是我國現存的第一部楷書字典,成書於梁武帝大同九年(543),作者為顧野王。顧野王,吳郡吳人,字希馮,生於梁天監十八年(519),卒於陳太建十三年(581),在梁曾任太學博士,入陳後任國子博士、黃門侍郎及光祿卿。顧野王一生著作頗豐。其所撰除《玉篇》三十卷之外,還包括《與地志》三十卷,《符瑞圖》三十卷,《顧氏譜傳》十卷,《分野樞要》十卷,《國史紀傳》二百卷等。
    顧氏著作流傳至今者,唯有《玉篇》[1]。因卷帙繁重,《玉篇》成書之後,修訂者頗多。成書後不到十年,文學家蕭愷就奉太宗之命,與眾文士一起對《玉篇》進行刪正。而唐孫強又在蕭愷刪改的基礎上完成贈字減注本《玉篇》。至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陳彭年、吳銳、丘雍等人又對孫強本《玉篇》進行了巨大的改動,並將《玉篇》更名為《大廣益會玉篇》,又稱《宋本玉篇》。此本一直流傳至今,影響深遠。
    “原本《玉篇》”,是指唐代孫強增字前的抄本,亡佚已久。清光緒年間,黎庶昌出使日本,楊守敬隨行。二人在日本發現原本《玉篇》殘卷,遂刊入《古逸叢書》。從此,原本《玉篇》殘卷有多種影印本,值得相互比勘和對校[2]
    (二)關於原本《玉篇》引書的研究狀況
    原本《玉篇》與傳世的宋本《玉篇》在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就在於原本《玉篇》保留有大量的書證和顧野王按語。這些書證按語引經據典,保留了大量魏晉南北朝之前的文獻,保存了大量的逸文,具有很高的文獻價值。對於原本《玉篇》引書的研究,已有不少文章及著作可查。如胡吉宣先生的《玉篇引書考異》[3],就對於原本《玉篇》、宋本《玉篇》中引《周易》、《毛詩》、《尚書》等群書與傳世文獻的差異進行了考辨,其中“禮記”條下於宋本《玉篇》得1條,於原本《玉篇》得4條,現將原本4條全文引錄於下:
    原本言部“譆”引《禮記》:“夫子曰:‘譆,其甚矣’。”
    吉宣案:今《檀弓》作“嘻”,嘻為歡悅;譆為悲痛,其義迥別。《玉篇》又引鄭玄曰:“譆,悲恨之聲也。”《說文》:“哀痛也。”歡和之譆為嘻字。
    原本糸部綣下引《禮記》雲:“綣綣服膺。”
    又引曰:“今夫一綣石之多。”
    又引曰:“綣豚行,不舉足。”
    吉宣案:第一句為《中庸》文,今本作“拳拳”;次句亦《中庸》文,今作“卷石”;第三句為《玉藻》文,今作犬;竝與六朝本異。
    原本糸部“緣”下引《禮記》:“明王以相緣也。”鄭玄曰:“緣猶因襲也。”
    吉宣案:今《樂記》緣作“沿”。鄭注:“沿猶因述也。”
    本文便試圖在胡吉宣先生的基礎之上,繼續對原本《玉篇》中引《禮記》的部分進行粗淺的考校。對於傳世文獻的選擇,因阮刻《十三經注疏》所勘版本眾多,較為精善,故選此本[4]與原本《玉篇》進行比較。下文引用阮刻《禮記正義》時,用“今本”二字代替。
    二、校錄
    筆者校出的原本《玉篇》引《禮記》及鄭注語句分部於106個字頭之下,其中不包含上文所提到胡吉宣先生所列的4條。其中大部分包含在“言”部之中。從所引《禮記》語句來看,各篇皆有涉及,其中以《曲禮》、《檀弓》、《王制》、《樂記》被徵引次數最多。同一字條之下,所引《禮記》條數從一至三不等。從徵引方式來看,有直接徵引,也有對於較長語句的節引現象。另外,還有一處引《周禮》句,以為是《禮記》的錯誤。
    在校勘過程中,筆者發現的原本《玉篇》所引語句與今本《禮記》中的語句的不同包括:
    占比最大的是異文,最多的情況是所使用的字的寫法有異,其不同又包括三大類:(1)原本《玉篇》所引多使用俗字,而今本多使用正體字;並且這些俗體字中,有部分成為後來繁簡變革的簡體字;(2)兩本相校,有不少通假情況,於古籍中都可查。
    《玉篇》本中,有不同篇目中同一個字,正體、俗體混用的情況,如“無”與“無”混用的現象。
    句末語氣詞的使用習慣不同: 《玉篇》本和今本相比較,往往不用“也”字;《玉篇》本用“也”,而今本對應處往往用“矣”;敦煌本句末作“者也”,傳世通行本多作“者”。並且,《玉篇》引《禮記》語句,“孔子曰”往往省作“子曰”,“臣下”省作“臣”,“技能”作“伎”,應該是處於筆墨的減省。
    訛文、衍文、脫文的情況也都存在,下文會在各個條目中具體分析。
    1.“警”字條:
    原本《玉篇》:大()鼓 所以警眾也鄭玄曰警猶起也。
    阮刻《十三經注疏》:大昕鼓征所以警眾也。早昧爽擊鼓,以召眾也。鄭注:警,猶起也。
    按:原本《玉篇》“征”作,字形不明。
    2.“誼”字條:
    原本玉篇:誼者宜也。
    今本《禮記·中庸》:義者宜也。
    按:今本“誼”作義。二字為古今字,《漢書》“義”字皆作“誼”。《說文·言部》段玉裁注:“周時作誼,漢時作義,皆今之仁義字也。”
    3.“詡”字條:
    原本《玉篇》:德楊詡萬物鄭玄曰詡猶普也遍也又曰喪事主哀會同主鄭玄曰詡謂慜而有勇若國佐也。
    今本《禮記·禮器》:德發揚詡萬物。鄭玄曰:詡猶普也,遍也。又曰:喪事主哀會同主詡。鄭玄曰:詡謂敏而有勇若齊國佐。
    按:原本《玉篇》“發”作,為俗體,多見。“揚”作“楊”,蓋經籍中提手旁與木旁常混用。《廣雅·釋言》:“楊,揚也。”蓋“齊”之異體。《六朝別字記新編·修寺頌》,“齊”亦為此字形。
    4.“譽”字條:
    原本《玉篇》:孔子曰君子不曰譽人則民作。鄭玄曰譽繩也。
    今本《禮記·表記》:子曰君子不以口譽人,則民作忠。鄭注:譽繩也。
    按:原本《玉篇》“以口”作“曰”,疑為傳抄時因字形相近而產生的訛誤。(“以”有異體“㠯”,㠯、口上下相屬,形似數口疊加,故訛作“曰”。)“忠”作,此為“怨”俗體。敦煌寫本S.799《隸古定尚書》:“結怨於民。”“怨”作,為錯訛。今本《禮記》“則民作忠”後有“口惠而實不至,怨菑及其身。”據此可推想,原本《玉篇》殘卷的書寫者所本的《禮記》寫本,此二句相鄰近,並且“忠”於“怨”呈並列的位置,故書寫者謄抄此句時發生了“因下文而訛”的錯誤。
    5.“讇”字條:
    原本《玉篇》:立容欺卑無讇鄭玄曰諂謂傾身以有下也。
    今本《禮記·玉藻》:立容辯卑,毋讇。鄭注:讇,謂傾身以有下也。
    按:原本《玉篇》“欺”蓋“辯”之訛。
    6“訕”字條:
    原本《玉篇》:為人臣者有諫而無訕
    按:今本作“為人臣下者”。
    7.“譏”字條:
    原本《玉篇》:禁以譏鄭玄曰譏察也。
    今本《禮記·王制》:關執禁以譏。鄭注:譏,呵察。
    8.“誣”字條:
    原本《玉篇》:不首其義是誣於祭也鄭玄曰誣猶忘也又曰誣上行私而不可止鄭玄曰誣也又曰受祿不誣鄭玄曰於事不誣鄭玄曰於事不信曰誣
    今本《禮記·曾子問》:不首其義,故誣於祭也。鄭注:首,本也。誣,猶忘也。《樂記》:誣上行私而不可止也。鄭注:誣,罔也。故其受祿不誣。鄭注:於事不信曰誣。
    按:原本《玉篇》,“罔”字作。敦煌寫卷S.78《失名類書》“罔極”,“罔”作,應為寫卷中“罔”字同源之異體字。原本《玉篇》引“受祿不誣”後與今本相校,多“鄭玄曰於事不誣”七字,蓋傳抄之誤而造成的衍文。
    9.“誋”字條:
    原本《玉篇》:敬記言在躬鄭玄曰誋之言誠實也
    今本《禮記·表記》:敬忌而罔有擇言在躬。鄭注:誋,之言誠實也。
    按:原本《玉篇》“忌”作“記”,蓋依“表記”之“記”而訛。為罔字,“誣”字條已出現,不再贅述。今本作“有擇言”,“木”、“扌”手寫形近一混同,寫本中常見,後世刻本中也經常會有類似現象。
    10.“讙”字條:
    原本《玉篇》:子夏曰鼓鼙之聲讙鄭玄曰讙之聲也。
    今本《禮記·樂記》:子夏對曰...鼓鼙之聲讙。鄭注:讙,囂。
    按:原本《玉篇》引《禮記》蓋裁剪今本《禮記》中子夏之語而成。“囂”字作,敦煌寫本S.5659《太上洞玄靈寶妙經眾篇序章》,“囂”作
    11.“謬”字條:
    原本《玉篇》:孔子曰不能詩糺謬鄭玄曰謬誤世。
    今本《禮記·仲尼燕居》:孔子曰:不能詩,於禮謬。鄭注:謬,誤也。
    按:原本《玉篇》,“糺”蓋禮之訛,同時脫義“於”字。“世”蓋“也”之訛。
    12.“誶”字條:
    原本《玉篇》:多其誶疾鄭玄曰誶問也。
    今本《禮記·學記》:多其訊。鄭注:訊,猶問也。
    按:《校勘記》:各本同,《石經》訊作。故原本《玉篇》,“疾”字應為衍文。“訊”作“誶”,二字相通。《爾雅·釋詁上》:“訊,告也。”陸德明釋文:“誶,本作訊”郝懿行《義疏》:“蓋誶,訊二字聲相轉,古多通用。”
    13.“詰”字條:
    原本《玉篇》:詰誠 暴鄭玄曰詰問謂其罪也。
    今本《禮記·月令》:詰誅暴慢。鄭注:詰,謂問其罪窮治之也。
    按:原本《玉篇》“誅”作“誠”,蓋傳抄之誤。“慢”字作,古寫本有多例。
    14.“討”字條:
    原本《玉篇》:畔者君討鄭玄曰討誅也又曰有從而討也鄭玄曰討猶去也
    今本《禮記·王制》:畔者君討。鄭注:討,誅也。有順而討也。鄭注:討,猶去也。
    按:原本《玉篇》“順”作“從”。《儀禮·特牲饋食禮》:“南順。”鄭玄注:“順,猶從也。”《詩·魯頌·泮水》:“順彼長道。”鄭箋:“順,從也。”可見二字同義。
    15.“諱”字條:
    原本《玉篇》:而諱鄭玄曰諱避也。
    今本《禮記·檀弓》:卒哭而諱。鄭注:諱,避其名。
    按:為“卒”之俗體。敦煌寫卷P.2536《春秋穀梁經傳》:“衛侯朔卒”,“卒”作為“哭”之俗體。《幹祿字書》以為俗體。
    16“諛”字條:
    原本《玉篇》:發憲求善良足以諛聞不足以動眾鄭玄曰諛之小
    今本《禮記·學記》:發慮憲,求善良,足以諛聞,不足以動眾。鄭注:諛之言小也。
    按:為慮之俗體。《漢隸字源》引<梁相孔耽神祠碑>作。原本《玉篇》鄭注脫“言”“也”二字。
    17.“訃”字條:
    原本《玉篇》: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其鄭玄曰訃或皆作赴赴至也臣死使人至君所告之
    今本《禮記·雜記》: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鄭注:訃或皆作赴。赴,至也。臣死其子使人至,君所告之。
    按:原本《玉篇》“某”作“其”,應為傳抄之訛。“死”作,字形似無之簡寫體。敦煌寫卷敦研194《太子瑞應木起經》,“死”作。故可以推斷,在原本《玉篇》抄寫者所依據的《玉篇》版本中,“死”字寫法與敦煌寫卷中字形相近。然抄者不悉《禮記》原文,故將此字形錯判為簡寫“無”字。
    18.“譩”字條:
    原本《玉篇》:譩無也鄭玄曰咈寤聲也
    今本《禮記·檀弓》:噫,毋。鄭注:不寤之聲。
    按:噫、譩同。《玄應音義》卷十三“噫乎”注:“噫,又作譩。”原本《玉篇》“不”作“咈”。《說文》中“咈”、“弗”皆釋為“違也。”故二字通。又“弗”常用作“不”,故“不”、“咈”亦可通。
    19“奠”字條:
    原本《玉篇》:唯世婦命於奠鄭玄曰奠獻也又曰釋奠於先師鄭玄曰設薦饌酌奠而已無迎屍以下事也又曰釋奠於廟鄭玄曰非時而祭曰奠
    今本《禮記·玉藻》:唯世婦命於奠繭。鄭注:奠,猶獻也。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凡春官釋奠於其先師)鄭注:設薦饌酌奠而已,無迎屍以下事也。而舍奠於其廟。鄭注:非時而祭曰奠。
    按:原本《玉篇》“繭”作,應為異體。《字彙·蟲部》收。今本《禮記》,“必釋”句後無鄭注“設薦..”。此注據查,為上句“凡春官”之注。可推斷,抄寫者因上文而訛,和“譽”字條出現的情況相同。
    20.“藝”字條
    原本《玉篇》:以月為量故攻有藝禮樂是也\曲藝誓之鄭玄曰曲藝小伎也
    今本《禮記·禮運》:月以為量,故功有藝也。《文王世子》:曲藝皆誓之。鄭玄曰:曲藝,皆小技能也。
    按:為皆草寫體。今本《禮記》“以月為量”作“月以為量”,蓋傳抄時訛誤。今本《禮記》“攻”作“功”,二字古時常通用。《釋名·釋言語》:“功,攻也,攻治之乃成也。”《漢書·董賢傳》:“賢第新成,功堅。”顏師古注:“功,攻也。”原本《玉篇》“技”作“伎”。《說文·人部》段玉裁注:“伎,俗用為技巧之技。”
    21.“音”字條:
    原本《玉篇》:情於中而形於聲
    按:今本《禮記》“情動於中,故形於聲。”原本脫一“動”字。
    22.“嚴”字條:
    原本《玉篇》: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鄭玄曰嚴也
    今本《禮記·大傳》: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鄭注:嚴,尊也。
    按:今本《禮記》“故”字前為“族”字,原本《玉篇》中此寫法未見。“族”字從㫃從矢,此字形從㫃從央,應為傳抄時因字形相近而訛。原本《玉篇》“宗廟”、“嚴”後分別有重文符號。今本《禮記》鄭注嚴後有“尊”字,原本《玉篇》脫。
    23.“養”字條:
       原本《玉篇》:生太傅少傅以養之鄭玄曰養猶敬也。
    今本《禮記·文王世子》:立大傅少傅以養之。鄭注:養,猶敬也。
    按:今本《禮記》“生”作“立”。古時二字有相通例。《文選·馬融〈長笛賦〉》:“特箭槀而莖立兮。”劉良注:“立,猶生也。”
    24.“厭”字條:
    原本《玉篇》:猶樂其志而厭其道/祭有陰厭有陽宗子為傷而犯(庶)子弗為後(也)其吉祭持是謂陰厭凡傷與無後者於宗子之(家)是謂厭
    按:今本《禮記》“猶”作“獨”,此處蓋因形近而訛誤。後一處引用,節引自《曾子問》。今本作:
    曾子問曰。祭必有屍乎。若厭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祭殤必厭。蓋弗成也。祭成喪而無屍。是殤之也。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曾子問曰。殤不祔祭。何謂陰厭陽厭。孔子曰。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其吉祭特牲。祭殤不舉。無肵俎。無玄酒。不告利成。是謂陰厭。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是謂陽厭。
    由此可見,原本《玉篇》“宗”前脫一“厭”字。“死”作“犯”,疑因形近而訛。末尾“厭”字前脫以“陽”字。  
    25.“左”字條:
    原本《玉篇》:執左道以亂眾鄭玄曰左道若巫蠱及俗禁
    今本《禮記·王制》:執左道以亂政,殺。鄭注:左道若巫蠱及俗禁。
    按:原本《玉篇》“政”作“眾”,此句後有“疑眾”,蓋因此而訛。“殺”作,為煞俗字。殺、煞古時通用。《集韻·怪韻》:“殺,或作煞。”
    26.“湫”字條:
    原本《玉篇》:孔子湫然作色鄭玄曰湫然變動貌也。
    按:今本《禮記》“湫”作“愀”,二字古有通用例。
    27.“雍”字條:
    原本《玉篇》:天子曰璧雍諸侯曰伴官
    今本《禮記·王制》:天子曰辟雍,諸侯曰頖宮
    按:今本《禮記》作“辟雍”,辟通璧。今本《禮記》“伴官”作“頖宮”,前者誤。《禮記·禮器》:“必先有事於頖宮。”陸德明釋文:“頖,本或作泮”。又泮、伴字形相近,遂導致傳抄之訛。
    28.“庳”字條:
    原本《玉篇》:若登高必自庳
    今本《禮記·曲禮》:辟如登高必自卑
    按:今本《禮記》“若”作“辟如”。辟如即比如,為發語詞,也可寫作“譬若”。可猜想,抄寫者所本《禮記》此處為“譬若”,而謄抄時又脫一字。今本《禮記》“庳”作“卑”。《慧琳音義》卷四十二“庳牀”引顧野王語:“庳,猶卑也。”
    29.“陂”字條:
    原本《玉篇》:商亂即陂鄭玄曰陂傾也
    今本《禮記·樂記》:商亂則陂。鄭注:陂,傾也。
    按:原本《玉篇》“則”作“即”。經籍中二字通用。《經傳釋詞》卷八:則,或通作即,則與即古同聲而用。
    30.“陿”字條:
    原本《玉篇》:即容奸陿即
    今本《禮記·樂記》:廣則容奸,狹則思欲。
    按:原本《玉篇》“廣”作,此字形不見於他處,蓋訛誤。“思”作,蓋簡筆寫法,草書“思”作此形。
    31.“附”字條:
    原本《玉篇》:司正刑明辟附從輕赦從重鄭玄曰附謂施刑也
    今本《禮記·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聽。附從輕,赦從重。鄭注:附,施刑也。
    按:原本《玉篇》“寇”作,蓋俗字。敦煌寫卷P.2536《春秋穀梁經傳》“殺其公子禦寇”,“禦”作此。另,此條下另有引《禮記》“凡有獄訟者,其附於刑...”,據查,此句出自《周禮·地官司徒》,而非出自《禮記》。故寫本“禮記”應為“周禮”之訛。
    32.“終”字條:
    原本《玉篇》:子張曰君子曰終小人曰死鄭玄曰事卒為終
    今本《禮記·檀弓》:子張病...君子曰終,小人曰死。鄭注:事卒為終。
    按:原本《玉篇》“病”作“曰”,蓋依下文“君子曰終”之“曰”而訛。
    參考文獻:
    [1] 十三經註疏,北京,中華書局,1982
    [2] 語言文字研究專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3] 黃征,敦煌俗字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
    [4] 續修四庫全書(第228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5] 胡吉宣,玉篇校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 《與地志》有清學者王謨於《太平禦覽》中輯出一卷。
    [2] 蘇芃,《原本〈玉篇〉殘卷國內影印本述評》,中國典籍與文化,2008年04期,對國內的幾種影印本做了介紹,以及對於其優劣異同做了分析比較。
    [3] 胡吉宣,《玉篇》引書考異,《中華文史輪叢》增刊,語言文字研究專輯(上),1982,上海古籍出版社,p96-140
    [4] 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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