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误杀”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意外事件。生命是个体最珍贵、无法替代和补偿的财富,但在误杀事件中,受害者的生命却在无任何过错、也无法防范的前提下被他人轻率地剥夺。误杀的施加者并不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和动机,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是可以获得谅解并可减轻或免除惩处的行为。但是,从情感和现实危害性来看,误杀给受害者及其亲人所带来的伤害并不会因为施加者缺乏主观动机而减少。当然,从严格意义的法律角度上来讲,古代的律法也承认误杀与故意谋杀的区别,在惩罚力度上误杀或过失杀人的惩罚要低于故意杀人,如《唐律疏议》第二十三卷三百三十九条中界定了“诸过失杀伤人”的范畴,将“其处不应有人,投砖瓦及弹射,误有杀伤”纳入其中,规定“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其铜,入被杀伤之家”。唐代律法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最为完善的律法,唐律规定在不应有人之处投瓦击石、或因弹射禽兽时,以为本是幽闭之所,其处不应有人,而误有杀伤,皆归为过失杀伤人,其惩罚为赔偿一百二十斤铜给被误杀伤者家人。此后各朝代律法大都依照此例规定过失杀伤人的赔偿方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误杀所导致的也主要是民事责任即金钱的赔偿。但是,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认定与金钱赔偿并不能弥补受害者的生命损失,更不能弥合其亲人在心理、情感上的重大创伤。对其亲人而言,至亲骨肉横遭非命所带来的情感创伤是无可计量的,也是不可弥补的。从人类普遍心理来看,为了争夺金钱、权力、地位、异性甚至争强斗狠等原因所引发的冲突与伤害尚属“事出有因”或可理解范围之内,并不会破坏人们对正义、公平、善恶有因、咎由自取、祸福自招等基本价值观的认知。纯粹意外发生的误杀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人们对基本价值观的信仰、冲击了人们对生活世界的合理性、稳定性的认知。法律规定的赔偿至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意外伤害带来的后果,却无法解释其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对意外伤害之所以发生的合理化解释只能通过特定时代特定文化的“人观”即对生命意义与生活本质的看法来建构。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对意外伤害之因由的解释不在法律框架内,而多表现在民间信仰观念中,尤其在民间故事所描述的生活世界中得到具象化解释。 在中国传统民间故事中通常不承认有纯粹意外发生的误杀事件,相反,按照故事讲述的逻辑,误杀通常是当事人被邪魅作祟、或存在某种道德过失、或由于误杀双方存在着某种神秘的因果联系而发生。 第一种情况见于祁连修所谓的“鬼欺老翁”故事类型。主要内容为老翁酒醉还家,鬼魅变身为其子孙模样,半路欺辱之。老人还家后,得知被鬼魅所欺骗,后佯醉回家,误将担心其安危半路迎候的子孙认为鬼魅而杀害。在有的异文中,则是子孙去迎接醉酒回家的父亲,却被鬼魅化身为老父形貌加以殴辱,后子孙再次遇到老父,却误以为是鬼魅的化身,将其杀死。尽管故事本身的结局悲惨,但无论在哪一种异文中,人们都认识到真正的凶手是为祟的厉鬼,伤害者与被杀害者都只是邪恶的超自然力量的牺牲品,他们在道德上是无罪的,而加害者也多以或“愤懑而死”、或“悲愤自尽”的行为来承担自身的道义责任。 第二种情况则见于祁连修所谓的“误杀奇案”故事类型。情节通常为某淫奔的女性夜入某人家中,主人公避之外出,有无赖趁机入室内与该女性宣淫。主人公的兄长回家,暗中摸索到床下的鞋子,误以为是叔嫂通奸,砍下两者的人头。后主人公与外出的兄嫂天明回家,发现兄长误杀他人,报官后因其杀奸在床,兄长无过,主人公的清白得到表扬,被误杀者因其品行有亏,被认为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第三种情况则以袁枚所记“旁观因果”条为代表,该故事与本文所分析的传说联系明显,颇值得玩味: “常州马秀才麟,自言幼时从父读书北楼,窗开处,与买菊叟王某露台相近。一日早起,……见王叟登台浇菊,毕,将下台。有担粪者荷二桶登台,……遂相挤于台坡。天雨台滑,坡仄且高,叟以手推担粪者,上下势不敌,遂失足陨台下。叟急趋扶之,未起,而双桶压其胸,两足蹶然直矣。叟大骇,噤不发声,曳担粪者足,开后门,置之河干,复举其桶搁尸旁,归闭门复卧。马时年幼,念此关人命事,不可妄谈,掩窗而已。…… 事隔九年,……马早起温经,开窗,见远巷有人肩两桶冉冉来。谛视之,担粪者也。大骇,以为来报叟仇。俄而过叟门不入,别行数十步,入一李姓家。李颇富,……马方悟担粪者来托生,非报仇也。但窃怪李家颇富,担粪者何修得此?自此,留心访李家儿作何举止。 又七年,李氏儿渐长,不喜读书,好蓄禽鸟,……一日者,马又早起倚窗,叟上台灌菊,李氏儿亦登楼放鸽。……再三呼鸽不动。儿不得已,寻取石子掷之,误中王叟。叟惊,失足陨于台下,良久不起,两足蹶然直矣。儿大骇,噤不发声,默然掩窗去。日渐高,叟之子孙咸来寻翁,知是失足跌死,哭敛而已。 ……一担粪人、一叟,报复之巧如此,公平如此,而在局中者彼此不知,赖马姓人冷观历历。然则天下事吉凶祸福,各有来因,当无丝毫舛错。而惜乎从旁冷观者之无人也!” “旁观因果”与“小孩弹弓杀老人”都以小孩掷石误杀老人为内容,但前者所强调的是意外事件背后看不见的因果报应,小儿掷石误杀老人是为了报复前世老人失手将其推下台跌死的恶果,在看似没有正义的误杀背后恰恰却存在着某种正义的报复,在荒谬的事件背后存在着某种合理性和因果关系。此说在今人看来固然荒谬,但在一定程度上却给意外事件的发生带来解释,向世人证明“天下事吉凶祸福,各有来因,当无丝毫舛错”,令人们相信所生活的世界是公平的、理性的、符合逻辑的,为生活世界的合理性做出某种保证,从而确保人们对道德、公平、正义等原则的信心。但当原有的道德、因果等解释体系被抛出时代轨迹之后,人们又应当如何解释与应对生活中的意外带来的不幸呢? 如果仅仅从法律层面而论,小孩弹弓杀老人这一过失,在经济赔偿与道歉之后,就已经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但从感情与常识来讲,这样的处罚显然是罚不当罪的,远远不能弥补死者家人因父亲横死而带来的情感伤害和心理刺激,更不能对意外的发生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而恢复人们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善恶有报等伦理规范的信心。在“小孩弹弓杀老人”的传说中,如果从老人儿子(们)的角度而言,即使他们放弃对孩子的残暴行为,愿意接受对方的金钱赔偿,在传统道德世界中,他们仍然是伦理上的失败者,因为“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是不能以金钱赔偿为代价而原谅的。更进一步而言,法律规定的赔偿并没有给误杀中的过失方带来感同身受的对等的痛苦,尽管“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并不见容于现代法律与道德体系,但扪心自问,这其中却依然体现出某种潜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原始的正义与公正的看法。当社会缺乏有效的意义系统对意外伤害的因由给出一个合理化的解释,而法律体系又不能给加害方以必要的惩戒、同时给受害方最低的情感慰藉时,人们内心的焦虑情感就会通过诸如“小儿弹弓杀老人”这样的当代传说不胫而走,作者认为,部分传说受众对老人儿子(们)报复行为的认可并不意味着他们支持伤害儿童的残忍行为,更多地是对其中所隐涵的极端化的焦虑情感的无意识宣泄。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小孩弹弓杀老人”中的小孩被置换为成年人,甚至是富豪、官员等社会生活中的强势者,那么老人儿子(们)拒绝金钱赔偿后的极端报复行为遭到的指责很有可能会少得多。事实上,传统民间故事中放弃金钱赔偿而坚持为亲人,尤其为父亲复仇是一种虽然不一定合法、但却在伦理上被肯定与推崇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传统观念中“不畏强梁、不受金钱收买”的伦理观念。但当加害者明显处于弱小者(小孩)的身份时,应该如何回应“弱者造成的伤害”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当我们发现,按照道德与法律应该加以保护的弱小者会反过来给他人造成伤害,而法律并不能有效制止或惩诫之,道德上也无法对其加以明确的定义与谴责时,这样的暧昧境地会如同黑洞般存在于我们的内心深处,反过来吞噬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的信心,甚至破坏我们对生活意义的建构。 陈泳超曾经指出在民间叙事中存在着某种“伦理悬置”的现象,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伦理在某些故事情景下被忽视或破坏,他认为这是民间叙事为了推进情节发展的叙事要求而有意无意地对现实伦理的漠视,是一种叙事技巧上的变通行为。但作者认为,这种对伦理的忽视与破坏很可能存在着更为现实的原因,即现实生活中的伦理信条本身就是多元的、很多时候互不兼容甚至相互冲突,民间叙事中某些作品的震撼力恰恰表现在将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困境以及带给人的情感冲突与焦虑展示出来、发人深思。“小孩弹弓杀老人”这则当代传说恰恰揭示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伦理与法律的暧昧境地,从而促使我们反思:人们担负起自身责任的年龄与道德界限何在?弱小者犯下过失时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人应该如何弥补自身的过失给他人所造成的伤害才能符合人们内心的公平原则?归根到底,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无常人生中的意外伤害?社会文化又应该如何对此做出合理化的解释,从而弥补我们对生活伦理和基本价值观的信心?我们认识到,在理性却冰冷的法律赔偿与极端的报复行为之间应该存在一个恰如其分的分界点,在这个分界点上,伤害者不仅要付出金钱的代价,还应该更为切身地感受到加害于他人的身心痛苦,由此感受到自身的过失,产生悔恨之心;受害者的家人除了得到金钱赔偿之外,还应该能够在情感上得到安慰和补偿,从而恢复对生活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认知。但这一分界点究竟何在,却仍然有赖于我们去思索、去探寻。 (本文原载于《民族艺术》2017年第4期,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