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日《通商章程》是一份深刻影响朝鲜历史的条约,在朝鲜近代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要了解和研究朝鲜近代历史,这份条约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和角度,那么,朝日《通商章程》的内容全文是怎样的?朝日《通商章程》中涉及的关税问题又是怎么回事呢? 朝日通商章程的内容全文 正文 第一则 凡日本国商船(日本国政府所管兵船及专用于通信之船不在此列)来朝鲜国,准定(听)诸港进口。该船主或船长请领日本国管理官证书,限三日内呈交朝鲜国官厅。 所谓证书者,即船主将所有日本国船牌及航海公证等书。自进口日至出口日呈存管理官处。该管理官发给收存证书是也。此为日本国现时所施行商船成规。船主领此证票呈朝鲜国官厅,验明系日本国商船方可停泊港内。此时该船主将记录簿一并呈出。 所谓记录簿,即总登该船何名及由某地开行,载货吨数石若干(此名舱位承载之数),船长姓名,所用水手人员,搭客姓名,船主盖印者。 同时该船主并将本船载货报单,及船中所用杂物等簿呈出。 所谓报单,即详记其货实名件数,及货主姓名,行记号数报关者(其无行记号数之货,不在此列)。此报单及外簿书皆用日本国文,无须添译汉文。 第二则 日本国商船欲卸进口各货,由船主及货主更将该各货名原价,斤量件数,具单报朝鲜官厅,得报即发卸货准单。 第三则 船主及货主给领第二则准单后,方可卸货。如朝鲜国官吏要验其货,货主无敢或拒,官吏亦当留意查验,勿得因此致有毁损。 第四则 有出口货,该货主须照第二则进口货物报单之式单,载船名及货物名目件数,报朝鲜国官厅,该厅立刻准此发给准单,货主领到准单,方可下载本船。官厅如要查验其货,货主无敢或拒。 第五则 日本国商船愿欲出口时,须先一日于正午前报朝鲜国官厅,该厅得报将前所收存之证书发还,并给出口准单。惟日本国公司邮船出口,虽可不拘成规时限,亦必报明官厅。 第六则 嗣后在朝鲜国诸港,准载米石杂粮进口出口。 第七则 分别商船输纳港税。连支桅及火轮商税金五元。单支桅载货五百石以外之商船税金二元。同载货五百石以内之商船税金一元五十钱(以上各船所用脚艇,概不得论税)。系日本政府所管诸船,不输港税。 第八则 朝鲜国政府及人民,欲运所有各货皆往该国未经通商口岸时,可雇用日本国商船。如雇主系人民,照朝鲜国政府准单雇用。 第九则 日本国船只,私往朝鲜国未准通商口岸,买卖货物,该地方官查出,就近解送日本国管理官,该管理官查取其船所有一切钱物,交朝鲜国官厅。 第十则 严禁贩卖鸦片烟。 第十一则 两国现定规则,视后两国商民贸易情形,彼此均可特派委员随时酌量商议改正。为此,两国委员钤盖印信,即日遵行。 大日本国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外务大丞 宫本小一印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七月初六日 讲修官,议政府堂上 赵寅熙印 朝日通商章程中的关税问题 朝日《通商章程》,共计11则,算是相当仔细。但是两国间的贸易问题,最重要的莫过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这在贸易规则中,竟无这一规定,只是在第七则暗示了一下,真是令人难以置信。日本代表宫本小一与朝鲜代表赵寅熙于1876年8月5—24日在汉城会谈,前后计有12次之多,缔结了《江华条约附录》11款,《通商章程》11则,但对进出口货物纳税问题,宫本避而不谈,乃于贸易规则花押签字后,向赵寅熙提出书面的说明。宫本小一的照会中这样写道: 今新约协立,据第九款,两国人民贸易,主归宽裕弘通,则是等弊窦,宜速革除。其我人民所输送于贵国之各物件,我海关不课输出税,且我人民将贵国各物产输送我内地来,亦数年间不课输入税,此事是系我政府内议决定。盖宽裕至此者无他。贸易大旨,素自在使两国人民有无相通、长短相补,以利用厚生矣。……设海关,定税额,约束两国人民以征收,是为公税。而今特有进口船公税一则,若其进口货物入内地时,出口货物出内地之时,要路关隘设立,搉(榷)酤市场,以阴征诸税饷,或关吏托其点检之劳,以纳贿等,皆是公许贸易,而实沮抑之也。故自今断然废撤罢革,不须开弊窦。 简而言之:日本政府为促进贸易发展,决定不征收进出口货物税。而且设关报税,不但阻碍贸易,而且关吏贿赂枉法,在所难免。因此,无设立税关的必要。从此开始了日本在朝鲜的无关税时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