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社會安土重遷,百姓除非迫不得已,均不會願意離開自己生於斯、長於斯的土地。政府要在平常情況下遷徙百姓,除了威逼,就只有利誘。邢義田曾說:「我們相信在漢代造成人口流動的經常性人為因素中,最主要的應是遷徙刑。」[1]除了邢氏提及的政府遷徙和遷徙刑外,造成人口流動的因素中較受人注目的,應該是引致大量流民、亡命出現的天災戰亂和苛徵暴稅。[2]然而,這些只是迫不得已的消極因素,目前的研究很少注意鼓勵百姓離開原籍的積極因素。[3] 中國古代的僱傭勞動,研究成果極多,秦漢時代更是焦點所在。但早期的研究大部份難以擺脫預設的框架,傾向將秦漢時期的僱傭勞動與資本主義社會的僱傭勞動進行比較,或刻意指出傭作者與奴隸的區別,討論範圍難免狹窄,而且論點有不少重複。漢簡材料的陸續出土,曾為秦漢時期的僱傭研究引來一陣迴響,但近年此問題似乎已經成為學界的常識,很少引起學者注意。[4]筆者重新考察此問題時,發現除了因逃亡或戰亂流連他郡傭作的例子外,還有不少姓名、事跡可考的例子,是出於其他原因到他郡傭作。我不禁聯想起這與秦漢安土重遷社會的關係。本文研讀有關資料後認為,僱傭活動所提供的工作機會,足以成為鼓勵人口流動的積極因素。下文先概論秦漢時期的僱傭活動,進而論證其與人口流動的關係,最後分析秦漢政府所採取的態度。 「僱傭」是指僱主向傭作者支付工資購買其勞動力,傭作者則向僱主提供勞動力來獲得報酬的行為;僱主支付的工資,即傭作者獲得的報酬,可稱為「僱直」或「傭直」、「傭錢」;而「保」和「僦」二字,則分別被用來作為傭作者從事酒家和運輸工作的專稱。對於這幾個關鍵詞的釋義,正史注家和近代學者已有詳細說明,這裏不欲重複。[5]因應僱傭關係而產生的各種活動,本文概稱為「僱傭活動」。 隋末唐初至五代出土的僱傭契約文書,證明當時僱傭雙方為保障自身利益,在傭作前會訂立有關契約。[6]與此相類的漢代契約文書,目前只有在敦煌馬圈灣出土的一件: □□言誅虜候長李央等以候□□九□□□從事以錢八千五百約至六月奉出畢如庸取之□(A) ………起居□□□□取馬(B) (敦490)[7] 該簡有部份釋文難以確認,但簡側的刻齒顯示其屬契約無疑。據籾山明研究,簡側留存的七個刻齒,分別為兩個代表數值千和五個代表數值百的符號。他推測簡首已殘的部份可能原有與數值六千相符的刻齒,正合簡文記載的「錢八千五百」。[8]遺憾的是我們並不清楚此簡的確切內容,只能從「如庸取之」一語推測其與僱傭活動相關。 儘管暫時仍未見可確證為契約的漢代文書實物,[9]但我們仍可從出土簡牘和現存文獻得見其中的蛛絲馬跡。居延出土的「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書」有以下的記載: 時粟君借恩為就,載魚五千頭到觻得,賈直牛一頭、穀廿七石,約為粟君賣魚,沽出時行錢卌萬。(新EPF22‧6-7)[10] 重點是當中的「約」一字,表示粟君和寇恩曾就載魚到觻得售賣一事訂立契約,訂明寇恩此行可獲得的報酬(牛一頭、穀廿七石)和必須達到的盈利(錢四十萬)。另一個例證是東漢的孔嵩。《後漢書》記載范式「友人南陽孔嵩,家貧親老,乃變名姓,傭為新野縣阿里街卒」。范式當時為荊州刺史,行部到新野縣,重遇故人,念及舊誼,本命令縣找人代替孔嵩,但孔嵩「以為先傭未竟,不肯去」。[11]孔嵩的回應,顯示他在傭作之前,應與當地官府訂立契約,承諾了傭作的期限,所以傭期未到,不肯違約離去。漢代所有的僱傭交易是否都需要類似的契約作為憑據?筆者估計應該甚為普遍,但不排除部份契約只屬口頭承諾,沒有文書實物作為根據。[12]總之,僱傭雙方在傭作正式開始前應已達成共識,以保護雙方的利益,避免將來爭拗。至於當中的細則會否隨時改變,又另當別論。 以上所論的僱傭關係在中國歷史上極為普遍。國內的馬克思主義學者主張僱傭的出現關係資本主義的誕生,所以部份史家亟欲討論古代僱傭與資本主義下僱傭的區別,並指出僱傭出現在古代中國符合馬克思主義,其出現不代表當時中國已進入資本主義時代。因此,這些學者主要關注傭作者的自由程度和是否擁有資產,藉此考察當時的人身依附關係。[13]另有學者將漢代的僱傭勞動置於國家的勞動編制內,認為當奴婢、徭役、刑徒等強制性勞動無法滿足國家需求時,就由僱傭勞動來填充。[14]這些論述固然不乏可取之處,但本文希望從人口流動的角度,尋找僱傭活動在秦漢社會的位置。 筆者仔細考察傳世文獻資料,發現秦漢時期姓名、事跡可考的傭作者共有四十人,他們的經歷能提供較豐富的信息,以下先據此製成表1: 表1:史籍所見秦漢時期傭作者列表
筆者根據表1的資料,分類統計,製成以下各表,作為討論的依據: 表1.1:傭作者於各時代的分佈
表1.2:傭作種類
表1.3:傭作地點
表1.4:到他郡傭作的原因
根據表1.1,傭作者於秦、西漢、新、東漢各時期的分佈並不平均,東漢時期的例子遠多於秦至新莽時期的總和,反映東漢社會的僱傭活動甚為活躍,僱傭雙方都樂意以這種方式來各取所需。不過,對於東漢時期僱傭活動的增幅也不宜估計過高,史源較為豐富可能是導致統計數字偏高的原因。東漢以前的例子多出於《史記》、《漢書》二書,但東漢以後的例子除出於正史外,後世類書輯存的各家《後漢書》和《東觀漢記》等資料亦提供豐富的史源。此外,東漢尚名節,士人以勞力自資,苦讀成材容易獲得社會聲譽,這也可能影響到史書記載的偏向。[18] 「傭作種類」涉及行業眾多,似乎各行各業的僱主都樂於透過僱傭的方式來獲得勞動力。遍視各類傭作,不難發現多數均偏重於體力勞動,單純智力勞動只有傭書一種,而且大部份的傭作在智力和技巧兩方面都沒有特別的要求。以上四十個例子中,傭作者從事傭作之前都不見得曾接受過特別的職前訓練,傭作所須要的專業技術或許都是透過實習(或擔當學徒)來掌握。[19]傭書可能是對文字能力要求較高的一種,但根據班超的例子,也不宜估計過高。《後漢書》記載東漢明帝時班超隨兄赴官,在洛陽為官傭書,但實際上他只是「涉獵書傳」而已。唐代李賢謂「涉獵書傳」是「言不能周悉,粗窺覽之也」。[20]傭書者只負責抄書,根本不須要很高的學問,粗通文墨即可。 僦人傭作時須有特別的裝備。史載劉秀於王莽天鳳中求學長安,「資用乏,與同舍生韓子合錢買驢,令從者僦,以給諸公費」。[21]劉秀令從者從事僦運之前,先要跟同舍生合資買驢。有了駕車的牲畜,亦須要用來運載貨物的車,故當時僱用僦人都是以「兩」來做單位的。[22]《淮南子‧氾論》說「今夫僦載者,救一車之任,極一牛之力」,[23]運載貨物的車和駕車的牲畜是從事僦運的基本裝備。不過,一般而言,僱主都不會要求傭作者備有特別的工具;傭作者普遍一貧如洗,亦難以支付購置工具的費用。[24]秦漢時期一般傭作對學識和裝備沒有太高要求,亦不須要特別的職前訓練,有利傭作者求得工作機會。 表1.2各類傭作中以從事傭書、酒保、耕種、諸生傭為最多。其中諸生傭的統計包括了各類於官學或私學中替諸生、弟子服務的工作,如拾薪、煮食等等。傭書屬智力勞動,諸生傭則傭作於校舍,可方便求學。因此,不少出身貧寒的士人在尚未得到仕進機會前,均曾從事這兩種傭作。正史常以士人為記載重心,所以這兩種的統計數字亦較高。史籍所見酒舍、酒館常成為逃亡人士匿藏之所,酒保的工作為他們提供營生機會,統計數字因此也較高。剩下的耕種工作,在眾多傭作之中,專業要求較低,所以較為普及。 關於傭作種類,還須要留意亭卒和街卒這兩種。亭,屬於郡縣鄉里以外具有監察功能的系統,[25]亭卒包括了亭父和求盜。應劭謂「舊時亭有兩卒,其一為亭父,掌開閉埽除,一為求盜,掌逐捕盜賊」,又說「舊亭卒名『弩父』,陳、楚謂之『亭父』,或云『亭部』,淮、泗謂之『求盜』也」。[26]應劭一面說亭父與求盜俱為亭卒,各有所掌,另一面又說亭父與求盜是亭卒在不同地區的稱謂,頗有不協。[27]總之,亭父和求盜應該是受亭長所指揮的亭卒。[28]謝承《後漢書》說施延「後到吳郡海鹽,取卒月直,賃作半路亭父,以養其母」, [29]可見亭父是以僱傭方式聘用的。表1中任安的例子,雖未有明言他是透過僱傭的方式出任求盜、亭父,但以施延之例推知,應該亦離不開此途徑。這個例子中將求盜、亭父連言,未加區別,足見兩者是性質十分相似的亭卒。街,《說文解字》謂「四通道也」;[30]《風俗通義》稱「携也,離也,四出之路,携離而別也」;[31]是指城內縱橫交錯的道路,與里中的「巷」有別。[32]街卒,即在街上服役的卒,文獻載「街里走卒」,導從時「皆有程品」。[33]表1的南陽孔嵩傭作新野縣阿里街卒,在荊州刺史到部時,被選中為導騎迎式,便是一個好例子。以上兩種傭作最值得注意之處是,原來處於漢帝國最末端的人員是以僱傭方式聘用的。他們每月支取的是傭直,不是俸祿,這表示他們應該沒有被納入政府正式的官僚體系之內。他們不單不是官,更不是吏,只是卒而已。這類例子有利了解秦漢帝國官僚體系的「邊界」。[34] 「傭作地點」是啟發筆者思考的重點。根據表1.3的統計數字,扣除不肯定傭作地點的例子後,二十八個例子中有十九例曾到他郡傭作,在安土重遷的社會,比例不可謂不高。安土重遷不是指沒有任何人口流動,而是指這些流動多限於鄉里範圍之內。[35]談「鄉里」,可分成兩個角度來講。首先,「鄉里」在漢代的同鄉觀念中,是指同郡。傭作者從本郡到另一郡傭作,已離開「鄉里」範圍了。[36] 其次,鄉作為地方行政單位,在控制人口流動上,有特別意義。漢代戶籍藏於鄉,居延出土兩件私事用傳可以為證: 建平三年二月壬子朔丙辰,都鄉嗇夫敢言之□□同圽(畛),戶籍臧鄉,名籍如牒,毋官獄徵事,當得□□。(合81‧10) [37] □充光,謹案:戶籍在官者,弟年五十九,毋官獄徵事,願以令取傳,乘所占用馬。八月癸酉,居延丞奉光移過所河津金關,毋苛留止,如律令/掾承(合218‧2) 簡81‧10載建武三年(27),某人向都鄉申請私事用傳出行,都鄉嗇夫核實戶籍、名籍中的資料,證實他「毋官獄徵事」後,上報居延縣廷批准發放。「戶籍臧鄉」四字連讀,足見當時的戶籍應藏於鄉。簡218‧2同樣是某鄉向居延縣上報後,由縣廷批發的私事用傳。從「謹案」至「占用馬」,所說的是某鄉查核有關資料後,向縣廷報告申請人的資料以及確認其申請資格。之後的內容是居延縣的批語。「戶籍在官者」是指藏於鄉的戶籍。新證據見張家山《二年律令‧戶律》: 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案戶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戶者弗得,罰金各一兩。(簡328-30)[38]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八月案比」。[39]從簡文可以得知,漢代戶籍正本藏於鄉,副本上縣廷。[40]一旦遷徙時,有關的年齡、籍貫、爵位等資料都要一併移到徙往之所。若是出現問題,上至縣屬吏,下至里正,都要問責。睡虎地出土的《法律答問》載:「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簡147)[41]「數」指名數,即戶籍。[42]百姓遷徙他處,須親身向官吏申報,如官吏不理,當有罰。可是當中未有言明遷徙距離多遠才須要移籍(或稱徙數)。里耶出土的秦牘記載: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啓陵鄉敢言之:都鄉守嘉言:「渚里□□劾等十七戶徙都鄉,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問之劾等徙□書,告都鄉曰:「啓陵鄉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產至今年數。」 □□□,謁令都鄉具問劾等年數。敢言之。(J1⑯9正面) 遷陵守丞敦狐告都鄉主:以律令從事。/建手□ 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來。/貄手(J1⑯9背面)[43] 牘文記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啓陵鄉渚里劾等十七戶遷徙都鄉,未移年籍,遷陵縣命令啓陵鄉移送。啓陵鄉翻查有關文書,發現根本沒有這批年籍,於是發書向遷陵縣交代事情,並請求縣廷命令都鄉查問劾等的年齡資料。最後,遷陵守丞敦狐要求都鄉「以律令從事」。牘中的「年籍」可能與《二年律令‧戶律》的「年細籍」(簡331)同類,是記載年齡資料的簿籍。[44]牘中的啓陵鄉漏載劾等年齡資料竟不自知,實屬玩忽職守。此牘證實〈戶律〉所載,藏於鄉的各種戶籍資料,在百姓遷徙時是要一併移送到徙往之所。戶籍乃國家財政來源的根據和社會穩定的基礎。戶籍在鄉,並要隨遷徙他鄉者移送到徙往之所,顯示鄉是國家控制戶口極為重要的行政單位。[45] 考古出土的告地書雖然只是模仿現實世界的虛構文書,但當中移名數的程序卻或多或少反映了現實的行政程序。荊州高臺、謝家橋和隨州孔家坡漢墓出土的三件告地書,當中的移名數程序都是先由死者所在的鄉上報縣級政府長官,再由長官移書地下世界的官吏,同樣證實了鄉在帝國控制戶口方面的重要地位。[46]漢代百姓以鄉里為主要的活動範圍,除了由於鄉里傳統等因素外,應與此不無關係。由這個角度重新審視表1中的資料,孔嵩和焦先這個兩例子特別值得注意。 孔嵩傭作的故事除見於范曄《後漢書》外,謝承《後漢書》、華嶠《漢後書》俱有記載,[47]大概在當時曾廣為流傳。范曄《後漢書》記載「南陽孔嵩,家貧親老,乃變名姓,傭為新野縣阿里街卒」,[48]謝氏和華氏二書的記載大體相同。新野縣,據司馬彪〈郡國志〉,屬南陽郡。[49]諸書僅載孔嵩本籍南陽,在何縣則未有記載。文中特別提及他傭作於新野縣阿里,雖同屬南陽郡,但應已離開其原籍所在的縣了。以同鄉觀念言之,孔嵩由本縣到他縣傭作,仍在「鄉里」範圍之內;但以戶籍所在言之,孔嵩傭作他縣已離開原籍了。而且,從西北出土的漢簡所見,戍卒的籍貫一般均詳記至里,這表示即使是閭里間的遷徙,戶籍上的記錄亦須修改。由於遷徙時未有向地方官吏申報,所以才須要「變名姓」傭作。 焦先的例子僅見於《三國志》裴松之注引的《魏略》和《高士傳》。《魏略》記載焦先為河東人,與同郡的侯武陽在東漢靈帝中平末年,因避白波賊而客居揚州,之後二人先後在大陽縣著籍。焦先言行癡狂不羈,飢餓時則於當地傭作自給。[50]大陽縣,據〈郡國志〉,屬河東郡。[51]焦先與孔嵩一樣,傭作的地方皆不出本郡。《魏略》載他於大陽縣重新著籍,其原籍應在大陽縣以外。焦先與孔嵩在本縣以外傭作,可以算做遠走他鄉。 問題來了,秦漢社會不是安土重遷嗎?為何會有這麼多例子遠走他鄉傭作?「傭作取直」對他們來說又具有甚麼意義? 檢視表1.4中到他郡傭作的原因,發現戰亂只有一例,逃亡的雖有五例,但佔最大多數的竟是求學和貧窮。如果以戶籍所在的角度考慮,離開原籍的,還可加上孔嵩與焦先兩例,離開原因中貧窮和戰亂兩項則可各添一例。表1.4中各項,會葬、隨兄赴官和女徒復作只屬個別例子,暫且不論。戰亂和逃亡可視為傭作者不得不走的原因,但求學全是出於自願,貧窮則除非已至絕境,否則並不是非走不可。奇怪是,後兩者在到他鄉傭作的原因中佔大多數。傳世文獻多集中記述社會上層人士的活動,以上統計亦不脫這種限制,故當時因天災人禍等因素流轉為傭的可能才是最大宗。重要的是,以上統計反映當時人到他鄉傭作不純粹是迫不得已,亦有出於自願。 上文提到,史籍所見的僱傭種類偏及多個行業,足證民間對此有廣泛的需求。筆者相信現實情況中,姓名、事跡無可考的傭作者所從事的行業絕對比表1所見的更多、更廣泛。一個重要證明是,當時傭作者都習慣到市集以圖出賣勞動力,甚至已出現專門為僱傭活動而設的「傭市」。傳世典籍中《管子》和《荀子》已有「市傭」的記載,[52]睡虎地出土《封殄式》還有更好的例子: □捕 爰書:男子甲縛詣男子丙,辭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迺四月中盜牛,去亡以命。丙坐賊人□命。自晝甲見丙陰市庸中,而捕以來自出。甲毋(無)它坐。」(簡17-18)[53] 爰書記載盜牛亡命的甲,發現因殺傷人而亡命的丙隱藏在市傭之中,將他捕獲自首。市傭的例子亦見於漢代,「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書」中就提到市傭(新EPF22‧16、26)。《東觀漢記》也記載:「更始在長安自恣,三輔苦之。又所署官爵皆群小,里閭語曰:『使兒居市決,作者不能得。傭之市空返,問何故,曰:今日騎都尉往會日也。』」更始到長安後任用非人,里閭傳言傭作者本打算到市集謀生,但遇騎都尉往會日,只能空手而回,藉此諷刺其時官吏之擾民。[54]由於僱傭雙方到市集進行交易的情況越來越多,傭市於是應運而生。《說苑‧善說》記載: 莊周貧者,往貸粟於魏文侯。文侯曰:「待吾邑粟之來而獻之。」周曰:「乃今者周之來見,道傍牛蹄中有鮒魚焉,大息謂周曰:『我尚可活也?』周曰:『須我為汝南見楚王,決江、淮以溉汝。』鮒魚曰:『今吾命在盆甕之中耳,乃為我見楚王,決江、淮以溉我,汝即求我枯魚之肆矣。』今周以貧故來貸粟,而曰『須我邑粟來也而賜臣』,即來亦求臣傭肆矣。」文侯於是乃發粟百鍾,送之莊周之室。[55] 文中莊子借鮒魚的故事說魏文侯,使他難以推搪貸粟之事,凸顯了莊子的睿智。莊子稱如果按魏文侯所說,等到其封邑的糧食送來才賜給他的話,其時只能到「傭肆」(即傭市)才能找到他了。因為他早已因不堪飢餓而到傭肆中出賣其勞動力,就如鮒魚因缺水變成枯魚,被拿到「枯魚之肆」出售一樣。姑勿論故事的情節是否屬實,但至少可以反映《說苑》撰作的時代已有傭市的存在。此外,江陵鳳凰山10號墓出土的「中舨共侍約」是某種關於經濟合作的契約。當中規定凡「毋人者,以庸賈」,[56]即不能親身參與者要出錢僱人代行。傭市很可能就是民間普遍出現傭作需求下產生的。 表1所見傭作者多從事私家傭作,但實際上私家傭作數量畢竟有限,而且不免分散和零落;相反,政府僱用傭作的規模則更為巨大和集中。[57]西漢昭帝時,單是僱用來載沙的牛車就有三萬兩,大司農田延年竟可從中虛報僦直,貪得三千萬。[58]成帝時起昌陵,「卒徒工庸以鉅萬數」。[59]渡邊信一郎將此句讀為「卒、徒、工、庸」,分別指「徭役勞動」、「刑徒勞動」、「技術勞動」和「雇傭勞動」。[60]估計政府的大型工程對僱傭勞動的需求應該不少。 由於僱傭勞動需求龐大,涉及的傭直甚巨,政府於是設專司管理。前舉大司農田延年藉公務貪得僦直一事中記載「大司農取民牛車三萬兩為僦」;[61]類似的例子又見鄭當時為大農令時「任人賓客為大農僦人」。[62]又,長沙走馬樓出土一枚西漢簡記載「□□大農□包移賃庸出券,券三:其一錢」若干云云,這是大農令或其屬官的出券紀錄,而非券書原件。[63]秦代和漢初以治粟內史掌穀貨,景帝後元元年(前143)更名大農令,再於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稱大司農。[64]以上例子足見當時中央僱傭是由大司農經手的,不過大司農只是官署長官,責其成事的另有專司。《漢書‧成帝紀》記載成帝罷昌陵,詔書言及大司農中丞王閎在此事中「典主省大費」,顏師古注曰:「司農中丞主錢穀顧庸,故云典主。」[65]後代注家和研究者都沒有特別注意這條注釋,可能是由於顏師古是唐人,常以唐代的情況理解傳文。不過,如果考慮漢帝國僱傭數字之巨大,政府有專司負責其事實不足為奇;而大司農掌管帝國國家財政,其下有專司負責僱傭之事,亦屬情理之內。[66] 大司農中丞所掌的只限於中央僱用的數目,各地方政府和諸侯國僱用的數目恐怕亦不少。如前引「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書」中,甲渠候粟君便僱用寇恩為他載魚到觻得售賣。《漢書‧景帝紀》又載景帝後元二年(前142)春正月詔書:「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韋昭注:「發民,用其民。取庸,用其資以顧庸。」[67]東漢時虞詡擔任朝歌長,為對付當地盜賊,「潛遣貧人能縫者,傭作賊衣,以采綖縫其裾為幟,有出巿里者,吏輒禽之」。[68]可見地方官吏會隨時僱用百姓傭作。崔寔《政論》記載:「長吏雖欲崇約,猶當有從者一人。假令無奴,當復取客。客庸一月千芻,膏肉五百。」[69]地方長吏僱用從者,更是普遍的現象。 尹灣出土的「東海郡下轄長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藉」其中兩條云: 開陽丞家聖九月廿一日市魚就財物河南 即丘丞周喜九月廿一日市□就□□(木牘五號正面)[70] 後文謂「●右十三人」,廖伯源解釋為「見遣外出執行公務」。[71]雖然第二條資料因字跡不清,未明買賣何物,但仍足以證明西漢晚期東海郡有僱用僦人運輸財物的情況;以縣丞主其事,顯示此事對縣政府來說應甚為重要。[72]同屬出土材料,長沙東牌樓七號井出土一枚木簡記載「出錢●雇東津卒五人四月直 」(簡130)。[73]七號井所出土的文書集中在東漢靈帝時期(168-189),古井所在為昔日長沙郡臨湘縣轄境,推測此簡為臨湘縣僱用百姓為津關服務的出錢記錄。簡文載僱用東津卒五人,「東」可能是相對「西」而言,具有標示津關所處方位的意義,當時西面可能另有其他津關,可惜我們未能藉此簡得知當日臨湘縣僱用津卒的規模如何。[74]同於長沙出土的一枚走馬樓西漢簡記載「擊禾為米」,「積徒四百七十一人,人日卅錢」。[75]指擊打禾穗,令穀粒脫落的工作,即「柫」這一工序,《說文》謂「擊禾連枷也」。[76]反映地方官府僱傭的種類和規模。 西北地區出土的居延、敦煌漢簡有不少僱傭代戍和僦運的資料,當中有兩簡分別記載「萬歲部居攝元年九月戍卒受庸錢名籍」(新EPT59‧573)和「●元延四年八月以來將轉守尉黃良所賦就人錢名」(合506‧26),顯示有關僱傭活動皆由邊地官府管理或承辦,並備有相關的簿籍。[77]不過,代戍和僦運與其他傭作的性質不同,表1.2的傭作種類多數在僱用的地方傭作,但從事代戍和僦運的都會到他地傭作。居延、敦煌漢簡中到邊地代役傭作的戍卒很多都是來自內郡,如濟陰郡(合13‧9A,敦1405 、1406 )、弘農郡(合170‧2)、南陽郡(合59‧32,新EPT51‧305、EPT52‧240)、大河郡(合303‧13)、河東郡(新EPT51‧86)、東郡(新EPT52‧227)、上黨郡(敦2077 )等等。從事僦運更加不限一地,上引「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書」中寇恩為粟君載魚到觻得出售一事可證。 諸侯國的例子,可以舉出西漢昌邑王賀一例。史載昌邑王賀本繼承大統,但因淫亂被廢,遣歸故國。宣帝即位後心存忌憚,吩咐山陽太守張敞加以留意其動靜。張敞在向宣帝的報告中便提到昌邑王國「以王家錢取卒,迾宮清中備盜賊」,顏師古注曰「以王家錢顧人為卒也」。[78] 由此可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僱傭數目應該十分龐大,再加上各地的私家僱傭,可以想像全國各地都對僱傭勞動有很大的需求。上文已論證,一般傭作對學識和裝備沒有太高要求,亦不須要特別的職前訓練,有利傭作者尋得工作。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說:秦漢時代的普羅百姓,即使身在缺乏鄉里關係的他鄉,仍可因傭作賺取收入,滿足衣食所需。這是有利人口流動的。離鄉別井,第一個碰到的問題就是如何解決在他鄉的生計。社會上有眾多的傭作機會,有助消除人民因離開家園而喪失生計的憂慮。表1.4到他郡傭作的原因中以求學和貧窮佔大多數,這些均非不得不走的原因。求學者可以透過傭作於學校或替人抄書資助學業;貧窮者則可藉傭作得到溫飽或改善生活。傭作機會成為吸引他們離開故土的因素。即使離開原籍是出於戰亂、逃亡等原因,傭作機會都可能成為離鄉者在異鄉得以存活的重要因素。如東漢時李燮因父親李固被外戚梁冀誣陷而受到連累,不得已亡命他鄉,在父親門生王成的照顧下,變姓名為酒家傭。透過傭作,他得以在異鄉生活十餘年,待梁冀被誅,天子存錄冤死者子孫時,才歸返鄉里。[79]如果沒有傭作的機會和王成的照顧,他可能早已客死異鄉了。類似例子還有杜根和夏馥,他們也是因為透過傭作,才得以在他鄉避難多年,而杜根在宜城山中任酒家保更長達十五年以上之久。[80]又如江革,新莽末天下大亂,盜賊並起,他與母親逃難至下邳,因傭作得以支持生計,到光武帝建武末年時才與母親歸返鄉里,歷時超過二十餘年。[81]以上特點容易吸引流民以及脫離戶籍的百姓,令人口維持流動。 邢義田指出,「秦、漢政府的基本政策毫無疑問仍是在維護一個安土重遷的定居農業社會」。[82]筆者十分同意此見解,因為惟有這樣的社會才易於統治。可是,如果以上對僱傭活動的討論還算合理的話,政府對這些活動會有甚麼反應呢? 何清谷認為中國古代的僱傭勞動產生於春秋戰國之際,但受到眾多因素束縛,限制了日後的發展。他提出的四個因素中有三個都與政府有關:(一)有一部份的僱傭勞動屬於商品生產,從戰國中期就受到封建政權「強本抑末」政策的遏制;(二)官府為了鞏固封建生產方式,常常把僱傭勞動當末業加以限制;(三)傭工待遇菲薄,缺乏保障,不是一條可靠的謀生道路,人們寧願為奴,也不欲長期賣傭為生;(四)封建政權致力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農村不能給城市提供自由的勞動力。[83]何氏的立論低估了僱傭活動在古代社會的作用。如前文所說,秦漢社會不單止有不少因戰亂、逃亡而離鄉別井的人依靠傭作得以存活多年,更有眾多求學和貧窮人士藉傭作得到生活上的保障,所以他提出的第三個因素是值得商榷的。至於政府有否蓄意限制僱傭活動的發展,情況比較複雜,以下先逐一討論各種反對或禁止僱傭活動的資料,然後再提出我的看法。 先秦諸子中有建議君主禁止僱傭的說法,《管子‧地數》云: 陽春農事方作,令民毋得築垣牆,毋得繕冢墓,丈夫毋得治宮室,毋得立臺榭,北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然,鹽之賈必四什倍。 同書〈輕重甲〉云: 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大夫無得繕冢墓,理宮室,立臺榭,築牆垣。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煑鹽。若此,則鹽必坐長而十倍。[84] 這兩段資料均是管子回應齊桓公提問的內容,兩段的前後文均在講述如何善用齊國的自然資源──鹽,從而達到富強。兩者回應的問題雖然不同,但都指出在春天的時候,為了不害農事,應禁止冢墓、宮室、臺榭和牆垣的修建工程,北海的民眾亦不得聚集傭工煮鹽。這看似全為農事著想,可是只要我們留意管子在提到禁止民眾聚傭煮鹽之後的說話,便可得悉此舉是為了使國家得以專煮鹽之利而建議的。兩段文字提到禁止民眾聚傭煮鹽之後,分別云「然,鹽之賈必四什倍」;「若此,則鹽必坐長而十倍」。《管子》兩篇提到禁止僱傭活動,都不是針對僱傭活動本身出發,目的只是為了禁止民間透過聚集傭工獲得勞動力來煮鹽,使國家得專其利。因此,禁止民間煮鹽才是重點,僱傭由於是民間獲得勞動力的主要方式,所以才被提出來。[85]〈山至數〉謂:「大夫高其壟,美其室,此奪農事及市庸,此非便國之道也。」[86]將「農事」和「市庸」並列,與「大夫高其壟,美其室」相對,可見在《管子》中兩者之間並無對立關係。 《管子》中另有兩條資料分別提及官和私的僱傭。〈山至數〉云:「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財物,苟合于國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君實鄉州藏焉,曰:『某月某日,苟從責者,鄉決州決。』故曰:就庸一日而決。」[87]「矩券」是有刻識的券書,記錄了債務情況;「就」即「僦」;「鄉」和「州」則為地方行政單位。[88]若有負債於官,以僦傭償還,由鄉州決斷。私人僱傭見〈治國〉:「耕耨者有時,而澤不必足,則民倍貸以取庸矣。」[89]農事重時,但雨澤難料,農民要乘雨水來臨之際,加倍貸款以僱傭耕作。這些內容多少反映了當時的實況,其中沒有透露反對或禁止僱傭的意圖。 禁止僱傭的主張,又見於《商君書‧墾令》: 無得取庸,則大夫家長不建繕,愛子(不惰食)惰民不窳,而庸民無所於食,是必農。大夫家長不建繕,則農事不傷。愛子惰民不窳,則故田不荒。農事不傷,農民益農,則草必墾矣。[90] 令送糧無得取僦,無得反庸,車牛輿重設必當名,然則往速徠急,則業不敗農。業不敗農,則草必墾矣。[91] 〈墾令〉通篇都是一些為了達到「草必墾」而提出的方案。前引第一段資料將僱傭勞動與農事置於對立位置,認為僱傭會搶去務農所需的勞動力。禁止僱傭,大夫家長便不能僱人來修建房屋,家長的愛子和懶惰的人民就不能怠惰,傭作者因失去生計,必然會務農。最後耕地必然得到開墾。這裏設想僱傭得來的勞動力只用於大夫修建房屋,並不合乎實況。從齊淖王之子法章(即日後的齊襄王)落難時曾為人灌園可見,[92]戰國的僱傭勞動應不只用於建築工程。上引《管子》兩條資料亦顯示當時的僱傭勞動有用於煮鹽方面。[93]至秦漢,如表1.2所見,僱傭勞動更是用於多個行業。這裏獨提大夫房屋的修建工程,可能由於這在當時最損耗僱傭勞動力。第二段資料指出,政府下令禁止僱用別人的車來送糧,返回時不得受載而取直,車牛所載重量必須與記錄的相當;如此,就能往來迅速,不害農事,耕地必定得到開墾。送糧一律用官家的車,並禁止送糧人用官家車傭作取直,是為了保證往來迅速,全為農事著想。睡虎地出土〈效律〉中有一條資料經常被學者拿來引證: 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簡49)[94] 兩條資料同樣提到禁止僦運,但出發點則全然不同。〈效律〉這條資料完全與農事無關,目的是為了保證政府能夠徵發得到運輸用的勞役,所以凡有可能消耗運輸方面勞動力的也要禁止。兩條資料宜分別看待。 以上兩條《商君書》資料明確地表現了先秦法家為維護農事,反對僱傭的主張。秦朝一向予人濫用民力的印象,里耶出土的簡牘令我們有新看法,J1⑯6正面載: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令曰:「傳送委,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穀、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夬泰守府,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95] 以上的內容又載於J1⑯5正面。可見非到不得已時,地方政府不許隨便徵發百姓,這更是載之於令的規定。[96]秦朝後來滅亡,可能與不再遵守此令有關。牘中記載洞庭守禮吩咐「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二月正值仲春農忙之時,為保全務農的勞動力,不欲隨便徵發徭役。農忙之時不可隨便取傭,見《呂氏春秋‧上農》: 故當時之務,不興土功,不作師徒,庶人不冠弁、娶妻、嫁女、享祀,不酒醴聚眾,農不上聞,不敢私籍於庸,為害於時也。[97] 農時除不許進行建築工程、徵發軍旅、行冠禮、嫁娶、享祀外,也不許酒醴聚眾;農民不通名於官,不得僱傭代耕。一切都是為免有害於農時。不得隨便僱傭代耕,是為了確保包括僱主在內所有的勞動力都用於農耕之上。不過這種措施並不嚴格,只要上報官府,仍可在農時僱傭代耕。 重農是古代中國的傳統,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重看前引景帝後元二年詔書,全文曰: 農,天下之本也。黃金珠玉,飢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幣用,不識其終始。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眾,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98] 景帝詔書禁止官吏發民和僱傭採黃金珠玉,也是從崇本抑末的角度出發。統治者禁止僱傭是因為採黃金珠玉等「末業」是依靠僱傭的方式獲得勞動力的,結果「本業」農事因此而變得凋零。僱傭活動本身並不是他針對的目標,所以另一獲得勞動力的方式──徵發人民,也在禁止之內。 另一方面,僱傭活動容易吸納流民。《周禮》提到太宰以九職任萬民,第九曰:「閒民,無常職,轉移執事。」鄭玄引鄭司農注:「閒民,謂無事業者,轉移為人執事者,若今傭賃也。」[99]鄭眾以「傭賃」注「閒民」多少反映到東漢時對僱傭的看法。秦漢時期的僱傭勞動需求大,要求不高。當時固然會有如上舉的李燮、杜根等從事同一種傭作達十餘年以上的例子,但轉職無常的情況大概亦不罕見,所以鄭眾才會以「傭賃」來比況無常職的「閒民」。張家山出土《奏讞書》其中一個案例載「講曰:十月不盡八日為走馬魁都庸(傭),與偕之咸陽,入十一月一日來,即踐更,它如前」(簡111),[100]傭作時間短至不及十天;「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書」中提到「市庸平賈大男日二斗」(新EPF22‧16、26),亦顯示當時傭作的工錢是逐日計算。這些特點容易吸納流民,擾亂社會秩序。昭帝始元四年(前83)秋七月,詔曰:「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盡還,往時令民共出馬,其止勿出。諸給中都官者,且減之。」師古曰:「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101]這是最常為人引用的一條資料,《奏讞書》另有一個更生動的案例。 「不智(知)何人刺女子婢里中」一案發生在秦始皇六年(前241),事緣一名叫婢的女子於咸陽里遭搶劫,又被刺傷,獄史順等人受命偵訊。此案偵訊過程甚為詳細,這裏只討論本文所關注者。獄史順等一連訊問了女子婢三個問題,第一、二個問題分別問女子婢為何看不到對方和在市中遇見甚麼人,重要的是第三個問題: 訊婢黨有與爭鬭、相惌(怨),及賈販、葆(保)庸、里人、智(知)識、弟兄貧窮,疑盜傷婢者,曰:毋有。(簡201-02)[102] 「葆(保)庸」與曾經和女子婢爭鬥、相怨者,以及商販、里人、相識、弟兄中貧窮者,同被列為嫌疑對象。當中可分為三類人物考量。第一類是鄉黨內曾經和女子婢爭鬥、相怨者,他們與事主有過節,可能會因怨報復,是頭號的嫌疑人物。第二類是商販和保庸,他們捨棄本業(農事),常被視為社會中的滋事者。最後一類是事主生活圈子之內的人物,包括里人、相識者和弟兄,他們容易掌握事主的行蹤,乘機下手。這三類人物基本不出當時「聚落的人群結構」內的成員。[103]這種偵訊方向,即使以今日的角度來看,亦十分合符情理。不過,獄史順只詢問女子婢的想法,當女子婢回答沒有這些嫌疑人物後,便停止了這個偵訊方向。 偵訊繼續下去,獄史順等人一無所獲,於是咸陽縣派來獄史舉代替。舉先從證物入手,毫無所獲。 即收訊人豎子,及賈市者舍人、人臣僕、僕隸臣、貴大人臣不敬惪(德),它縣人來流庸(傭),疑為盜賊者,徧視其謂,即薄(簿)出入、以為衣食者,謙(廉)問其居處之狀,弗得。(簡205-07)[104] 舉和順等一樣,先考慮各種有可能犯案的人物,而且不再停留訊問女子婢的階段,積極收訊有可疑人物,對他們的起居出入作仔細調查。其中,「它縣人來流庸(傭)」即著籍於他縣而來到咸陽傭作的流民被視為可疑人物,反映出當時政府普遍將他們視為社會上的滋事者,認為他們容易犯案,擾亂社會秩序。從此例亦可以想像當時離開原籍到他地傭作的流民應該為數不少。[105] 流民之所以困擾政府,其中一個原因是當中有不少是沒有名數的。《史記》載:「元封四年中,關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106]戶籍不單為國家財政收入之所繫,更是政府維持社會秩序的根本。流民中大量人口脫離戶籍,是政府絕對不希望見到的事。[107]因此,僱用亡人為傭是不能容許的,因為這為逃亡人口提供營生機會,間接鼓勵了人們亡命。《漢書‧王子侯表》載:「元鼎五年,侯聖嗣,坐知人脫亡名數,以為保,殺人,免。」師古曰:「脫亡名數,謂不占戶籍也。以此人為庸保,而又別殺人也。」[108]列侯犯之,僅免爵了事;庶人犯之,則必須究治。《二年律令‧亡律》曰: 取亡罪人為庸,不智(知)其亡,以舍亡人律論之。所舍取未去,若已去後,智(知)其請(情)而捕告,及(詗)〈詗〉告吏捕得之,皆除其罪,勿購賞。(簡172)[109] 「舍亡人律」見於簡170-71,曰:「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當黥贖耐;完城旦舂罪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贖耐。」[110]取亡罪人為傭,不知其亡,以舍亡人視之,使亡罪人不能藉此營生,最終希望將脫離戶籍者收編,加強國家對人戶的控制。可是,政府通常均不能遂其願。從表1.4所見,逃亡為傭的就有五例之多,史籍不見的例子必定更多。 「流庸」除容易犯案外,有部份可能會被反對現有政權的軍隊吸納。有學者認為兩漢的「農民起義」,有不少僱傭勞動者參與,他們的作用與奴隸、刑徒、謫戍等相當。[111]不過,筆者認為不能誇大傭作者在這些活動中的作用。首先是史籍所載以傭作者身份參與這些活動的例子少之又少。首倡反秦的陳涉雖曾從事傭耕,但卻不是以傭作者的身份起事的。其他的例子如彭越和欒布,只曾因貧窮一度傭作為酒保自養,但不見得他們的傭作者身份與參加起事有甚麼關係。其次,私人僱傭一般都是零散的,很難聚合成一個對政權構成威脅的集團。為官方傭作的,雖然經常跟奴隸和刑徒一起工作,但史籍中未聞由他們帶動的「起義」,而且他們與為私人傭作的一樣,皆有收取傭直,來去自由,未至於被壓迫到不得不反的地步。[112]筆者認為在更始政權中有不少領袖人物是出身傭作,[113]只能說明起事者出身都較為卑下,不能將所有曾從事傭作的人均視為一個階層,並將之放入階級鬥爭脈絡去尋找其歷史地位。而且,如果我們認同僱傭活動在秦漢社會普遍存在的話,有部份傭作者選擇從事對抗現有政權的活動,應該不是甚麼稀奇的事,不應過份誇大其作用。傭作者既然未能成為威脅政權的集團,政府因應進行的壓制亦無從談起。事實上,史籍中的確未嘗見到秦漢政府因此而壓制傭作者的舉動。 根據以上的資料,從先秦到兩漢的各種主張和律令都沒有全面而徹底地反對和禁制僱傭活動的發展。舉例說,《管子》提到禁聚庸勞動,但只限於春天煮鹽;《商君書》因維護農事而反對僱傭,亦僅提及修建大夫房屋的僱傭勞動;《呂氏春秋》只對農時的僱傭代耕有所限制,而且若先上報於官,則不在禁內;漢代律令只懲罰僱用亡罪人為傭的人,而對一般的僱傭活動卻未有禁止,而且「流庸」中亦非全部都是沒有名數的亡人。有關主張和律令提出的動機亦須留意。很多時候針對的目標都不是僱傭本身,而是透過僱傭獲得勞動力的行業,如一些相對農業的末業和國家希望專利的行業。就本文關心的人口流動問題而言,漢代律令只禁止取亡罪人為傭,流民不在限內,是否政府不在意流民為傭?筆者認為不是。從上引《奏讞書》的案例可見,地方官府關注「它縣人來流庸(傭)」的問題,當有罪案發生的時候,他們容易被鎖定為調查的對象。又如前引昭帝始元四年詔書說:「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盡還,往時令民共出馬,其止勿出。諸給中都官者,且減之。」政府的寬減措施,最終就是希望「流庸」能返還故鄉。 秦漢政府的態度,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解釋: 第一,秦漢政府本身就是僱傭市場內的最大僱主。政府對勞動力的需求甚殷,每當國家的強制性勞動力如奴婢、徭役、刑徒不能滿足其需求時,政府就惟有按評定的價格出錢購買,當時叫「平賈」。[114]成帝河平三年(前26),黃河復決,楊焉等人治河六月乃成,令「治河卒非受平賈者,為著外繇六月」。蘇林稱:「平賈,以錢取人作卒,顧其時庸之平賈也。」[115]「治河卒」中除服役者外,還有出錢僱用的「受平賈者」,即傭。服役者治河六月比繇戍六月,傭則收取傭直作為酬勞。修陵、治河、築城等大型工程都要動用大量民力,政府每次僱傭的數目想必不少,單靠著籍於本地的百姓未必能提供足夠的勞動力,所以從他鄉流移於本地或本地以外的人民很可能成為政府吸納的對象。[116]可惜現時仍未有足夠的資料詳細說明當時的情況,但可以肯定秦漢政府對僱傭勞動有很大的需求,所以不會徹底禁止所有僱傭活動,斷絕僱傭勞動的供應來源。只有當僱傭活動直接威脅到地方秩序和嚴重影響財政收入時(取亡罪人為傭),政府才會出手干預(以刑罰治之)。 第二,不論官或私的僱傭,在出現天災人禍時,對流民都可起到賑恤安撫的作用。這點早已見於先秦時期,《管子‧乘馬數》云: 若歲凶旱水泆,民失本則,脩宮室臺榭,以前無狗、後月無彘者為庸。故修宮室臺榭,非麗其樂也,以平國筴也。[117] 「前無狗、後無彘者」是連狗、彘都養不起的窮人;「國筴」即國策。水旱災荒之時,政府僱用貧者修築宮室臺榭,並非為了統治者一己私慾,而是以工代賑,使人民可以藉此維持生活。僱用百姓來修築國家設施,以傭直來代替直接發粟賑災,又見於《晏子春秋‧內篇雜上》: 景公之時饑,晏子請為民發粟,公不許,當為路寢之臺,晏子令吏重其賃,遠其兆,徐其日,而不趨。三年臺成而民振,故上說乎游,民足乎食。君子曰:「政則晏子欲發粟與民而已,若使不可得,則依物而偶于政。」[118] 齊景公時鬧饑荒,卻不肯為民發粟,晏子想到當時正修築路寢之臺,令吏增加傭工的傭直,擴大其規模,拖延工程時間。三年過後,路寢之臺築成,人民亦得到賑濟。政府以提供傭作機會來代替直接給予糧食,不單達到賑濟和維持社會穩定的效果,而且不須在短時間內動用國家大量財富,造成財政壓力,大型的建築工程亦不須因此暫停。 政府以僱傭作為賑濟的手段,至秦漢亦然,除政府直接僱人傭作外,還有其他的方式。《後漢書‧孝章帝紀》載元和元年(84)二月甲戍詔曰: 自牛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筭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119] 章帝的方法,是以盡地力為原則,准許無田欲徙者往肥饒處遷徙,除給予公田外,替其僱用耕傭開墾,貸與糧食、田器,寬減租、算。此外,吏人因天災喪命,如果家屬無法收葬,政府還會替他們尋求僱傭救助,如光武帝建武二十二年(49)九月戊辰制詔曰:「日者地震,南陽尤甚。……吏人死亡,或在壞垣毀屋之下,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其以見錢穀取傭,為尋求之。」[120]或為受災貧農僱用牛耕,如和帝永元十六年(104)因兗、豫、徐、冀四州數年來雨多傷稼,「夏四月,遣三府掾分行四州,貧民無以耕者,為雇犁牛直」。[121]這是由於在災禍發生時,僱傭是最快動員勞動力又不傷國家元氣的方式。 以上講的都是官方僱傭,但很多時候在災荒出現之際,政府未必能立即賑濟所有流散的災民,此時民間僱傭便顯得重要。《東觀漢紀》載建武八年(32)間,各地發生水災,杜林上疏: 其被災害民輕薄無累重者,兩府遣吏護送饒穀之郡。或懼死亡,卒為傭賃,亦所以消散其口救,贍全其性命也。[122] 到處流散的災民藉傭作得以贍全性命。對政府來說,流傭雖然有可能造成社會紛亂,但災民得以靠傭作維生,不會因饑餓而為叛亂者所吸納,掀起更大的動亂,所以總體來說是利多於弊。這解釋了為何秦漢政府一直沒有禁止或立法懲罰民間僱用流民為傭。 總而言之,本文認為秦漢政府一直都有留意流庸的問題,但基於以上兩點原因,並沒有徹底禁止。只有當這些流移為傭的人脫離戶籍,觸及統治者可以接受的底線時,才會出手干預。 先秦以來一直流行反對或禁止僱傭活動的主張。這些主張著眼於僱傭作為民間一種獲得勞動力的重要方式,當僱傭活動顯得活躍的時候,國家和社會可用的勞動力變相削弱了。特別是當這些僱傭勞動力用於國家所定義的末業和國家希望專利的行業時,政府必須有所行動。部份主張到後來的秦漢時代更被統治者接受,直接反映在施政上,前引景帝後元二年詔書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但這些主張以及其實踐,對僱傭活動的禁止都是有限而不徹底的。 從戰國到秦漢,一個重大轉變就是由分裂走向統一,從前列國之間頻繁的人口流動並不是統一帝國願意見到的。本文提出僱傭活動所提供的工作機會,可視作人口流動過程中的積極因素。這些工作機會除保障了離鄉者的生計、鼓勵百姓離鄉尋求機會和發展外,更為出於各種原因迫不得已流移他鄉的人提供營生機會,減低了他們返回原籍的可能。這對人口流動有推動作用,但與秦漢政府維持農業社會安土重遷的管治理念有所衝突。秦漢政府沒有漠視僱傭活動對人口流動的影響,當時的地方政府特別注意流庸問題。當有罪案發生而破案又茫無頭緒之際,從他地流移來傭作的流民容易被列為調查對象。秦漢政府最終希望這批流庸能歸返故鄉,所以才推出寬減政策。政府沒有徹底禁止僱傭活動,不代表忽視其對人口流動的影響,而是容許其存在以及限定在一個可以接受的範圍,對帝國運作更為有利。 本文認為這可從兩方面解釋:第一,秦漢政府身為僱傭市場內的最大僱主,不能徹底地禁止所有的僱傭活動,斷絕所有僱傭勞動力的供應來源;第二,不論官或私的僱傭,在發生天災人禍導致大量人口受困時,都可以起到賑恤安撫的作用,避免造成更大的動亂。因此只有當流庸脫離了戶籍,完全離開帝國的控制,政府才會進行嚴厲打擊。這種取向載之於律令,透過懲罰以亡罪人為傭的僱主來發揮阻嚇作用。 《韓非子》有一段文字頗能說明僱傭的本質: 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云也。」[123] 僱傭交易出自雙方自願,基於利益而結合,[124]這比強徵民力和買賣奴隸更符合歷史發展和人民意願。二千年後的今日,當強制徵役和奴隸制度已為大多數國家淘汰時,僱傭卻成為勞動力市場上最重要的交易方式。由此反思,我們或許更能了解僱傭活動在古代政權下的意義。 本文初稿曾於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中國歷史研究中心主辦的「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國際學術會議(2010年5月5-7日)上宣讀。承蒙與會學者和《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匿名審查人惠示寶貴意見,在此一併致謝。 2010年4月初稿 2011年3月定稿 筆者於2011年8月10至12日到訪長沙簡牘博物館,蒙宋少華先生概允,得以考察《日中書法の伝承》所刊簡〈b〉原物。目驗原簡和對照相片,釋文「大農□包」應訂正為「大農田官」。特識於此。 2011年9月16日補記 本文原刊於《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2012年第54期。距離拙文初刊已有五年,期間陸續有不少新出土資料公佈,同時累積了新的研究成果。[125]這次修訂本欲吸納各種新資料和研究成果,重寫舊稿。然而,修訂過程中發現這不但工程浩大,而且偏離原文的題旨。由於筆者對本文的基本論點沒有改變,這次修訂未對正文作大改動,僅就若干文句稍作修訂。以下據筆者所知,補充自拙文撰成以來與秦漢僱傭活動相關的新資料。對於這些新資料的看法以及現行研究的回應,筆者將另外撰文討論。 相關的新資料主要有七種。 1.里耶一號井出土秦簡牘。2012年,官方釋文《里耶秦簡(壹)》和陳偉先生主編的《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相繼面世,公佈了從第八層出土,與僱傭活動相關的木牘殘片十五件(釋文號8-43、8-949、8-1245、8-1322、8-1374、8-1567、8-1674、8-1743、8-1749、8-1849、8-1882、8-2015、8-2165、8-2206和8-2212)。《校釋》率先把8-1743和8-2015綴合為同一份文書。[126]何有祖先生後重新綴合和釋讀這些殘牘,使部分內容得以復原。[127]謝坤在何先生的基礎上,又綴合了8-1882和8-1849+8-1322。[128] 2.肩水金關出土漢簡。從2011到2016年,整理者把1970年代於肩水金關遺址出土的簡牘分五卷出版,當中包括為數甚多的邊地取傭代戍的紀錄。[129] 3.敦煌懸泉置出土漢簡。懸泉漢簡的全面出版雖然尚待時日,但從整理者披露的內容來看,當中有不少僱傭勞作的契約文書。[130] 2015年9月10-11日,蒙張德芳先生慨允,筆者得以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察其中兩份文書(簡號IT0116②: 146和VT1311③: 109[131])。 4.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2015年出版的《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選釋》雖只收錄了176件木牘,但至少有數件(如釋文號51、54、63和87)涉及僱傭活動和代役制度。[132] 5.荊州高臺46號墓出土西漢木牘。木牘殘存九件。據何有祖先生補訂的釋文,M46:12-4牘應與僱傭活動相關。[133] 6.嶽麓書院收藏秦簡。自2010年至今已出版四卷。卷叁所收《為獄等狀四種》有三個案例(○三、○九和一○)涉僱傭活動;卷肆所收〈亡律〉、〈金布律〉和〈戍律〉分別載有取罪人、羣亡人為傭,僦載和取傭代戍的規定。[134] 7.北京大學收藏秦簡。2015年,陳侃理釋讀了一組四件北京大學藏秦代傭作文書,記錄了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某一僱傭勞作及工錢的支取情況。[135] 此外,居延新舊簡、敦煌馬圈灣漢簡、睡虎地11號墓秦簡、鳳凰山10號墓漢簡和長沙走馬樓西漢簡均有更佳的圖版和釋文面世,可補充拙文昔日所參考的版本。[136]撰寫此〈再記〉時,承唐俊峰兄提示重要資料,謹致謝忱。 2017年12月13日再記於海德堡 [1] 邢義田:〈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載邢義田:《秦漢史論稿》(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87年),頁432。 [2] 流民和亡命問題均有專著研究,分別見羅彤華:《漢代的流民問題》(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9年);張功:《秦漢逃亡犯罪研究》(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 [3] 王子今提到的學宦和經商,很值得注意,可惜所論甚短。參王子今:《秦漢交通史稿》(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4年),頁434-39;〈秦漢時期的人口流動與文化交融〉,載王子今:《秦漢社會史論考》(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頁79-85。 [4] 最基本的研究有勞榦:〈漢代的雇傭制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上冊(1951年12月),後收入勞榦:《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臺北:藝文印書館,1976年);翦伯贊:〈兩漢時期的僱傭勞動〉,《北京大學學報(人文科學)》1959年第1期;高敏:〈試論漢代的僱傭勞動者〉,載高敏:《秦漢史論集》(河南:中州書畫社,1982年),本文據臺灣修訂版《秦漢史論稿》(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近期的討論有飯島和俊:〈秦漢交替期の雇用関係─「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22に見えるの「它縣人來乘庸」を手がかりとして─〉,《唐代史研究》第3號(2000年)。專門探討西北漢簡所見僱傭勞動的有薛英群:〈居延漢簡中的雇傭勞動者試析〉,《蘭州學刊》1985年第5期;謝桂華,〈漢簡和漢代的取庸代戍制度〉,載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秦漢簡牘論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專門研究僦人和僦運的有王子今:〈秦漢時期的私營運輸業〉,《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1期;蔡宜靜:〈漢代居延「就」運探研〉,《簡牘學報》第17期(1999年)。專門討論僱傭價格的有宋傑:〈漢代雇傭價格辨析〉,《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8年第2期。其餘的研究多有重複,這裏從略。 [5] 參注4所列舉的論文。 [6] 黃清連:〈唐代的雇傭勞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49本第3份(1978年),頁417-35。 [7]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頁238。以下引用此書,只注明「敦」和簡號,不另注出。 [8] 籾山明(著)、張海青(譯):〈刻齒簡牘初探──漢簡形態論引緒〉,載張傳璽:《契約史買地券研究》 (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附錄〉,頁340-43。 [9] 居延漢簡170‧2載「張掖居延庫卒弘農郡陸渾河陽里大夫成更年廿四 庸同縣陽里大夫趙勛年廿九賈二萬九千」。見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頁271。以下引用此書,只注明「合」和簡號,不另注出。過去有不少學者認為此簡屬僱傭契約,惟謝桂華指出此簡應屬取傭代戍的名籍。筆者基本同意謝氏的說法,相關討論參黎明釗、馬增榮:〈漢簡簿籍再探:以「卒傭作名籍」為例〉,《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53期(2011年7月),頁19-20。此外,何雙全〈漢簡「刻齒」的再認識〉(《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5號﹝2008年﹞)一文引用了一枚與僱傭有關的契約(文中序號25,頁28)。何氏說此簡「出土於敦煌懸泉置遺址。簡長23.5、寬1.1、厚0.4厘米。……右側中段刻齒3個,第一個,呈凹形,齒內刻V字,即5字,第二、三齒刻成深三角契齒,每一齒代表100,凡200,連續七百,表示形式,刻齒並刻數,齒呈凹形,數字為V與II,合為VII」(頁32)。可惜此簡引用時既未附圖版,亦沒有按出土位置編成的簡號,故本文暫不討論。 [10] 簡EPF22‧23重複了同樣的內容。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頁210。以下引用此書,只注明「新」和簡號,不另注出。 [11] 《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卷八一〈獨行列傳‧范式〉,頁2678。 [12] 這些契約或口頭承諾,在漢代泛稱為「約束」。參邢義田:〈漢代的父老、僤與聚族里居──「漢侍廷里父老僤田約束石券」讀記〉,載《秦漢史論稿》,頁226-27。 [13] 如翦伯贊:〈兩漢時期的僱傭勞動〉。 [14] 渡邊信一郎(著)、莊佩珍(譯):〈漢代國家的社會性勞動的編制〉,載佐竹靖彥(主編):《殷周秦漢史學的基本問題》(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頁289。 [15] 「史」即《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漢」即《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後」即《後漢書》;「三」即《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東」即《東觀漢紀校注》(吳樹平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輯」即《八家後漢書輯注》(周天游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華」即《華陽國志校補圖注》(任乃強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西」即《西京雜記》(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世」即《世說新語校箋》(楊勇校箋,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拾」即《拾遺記》(齊治平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北」即《北堂書鈔》(虞世南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淵閣本四庫全書,1987年);「太」即《太平御覽》(李昉等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淵閣本四庫全書,1987年)。「/」符號之前為卷數,之後為頁數;無「/」者,僅為頁數。 [16] 劉增貴指出漢初仍存戰國遺風,春秋戰國的國家分劃仍常被提及。所以史書提及秦漢之際的人物時,常會用春秋戰國的國家分劃來稱呼他們的籍貫。見劉增貴:〈漢魏士人同鄉關係考論(上)〉,《大陸雜誌》第84卷第1期(1992年1月),頁15-16。 [17] 陽城縣所屬本有潁川郡和汝南郡二說,這裏屬潁川郡是據瀧川龜太郎引錢大昕的考證。見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臺北:萬卷樓,1993年),頁766。並參后曉榮:《秦代政區地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頁202。 [18] 李安敦形容這種經歷會被看成“a badge of honor”,相當傳神。參Anthony Barbieri-Low, Artisan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7), pp. 61-62, 274, n. 92. [19] 例如工匠訓練,參Barbieri-Low, Artisan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pp. 70-73。 [20] 《後漢書》,卷四七〈班超列傳〉, 頁1571。 [21] 同上注,卷一上〈光武帝紀〉及李賢注引《東觀記》,頁1-2。 [22]《漢書》卷九十〈酷吏傳‧田延年〉載「大司農取民牛車三萬兩為僦」(頁 3665),便是以「兩」為單位。 [23] 何寧:《淮南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頁987。 [24] 史籍所見自備工具傭作的還有徐稺(孺子)的例子。《海內先賢行狀》和《海內士品》俱記載江夏黃公(黃瓊)卒,徐孺子家貧無行資,攜磨鏡工具自隨會葬,期間賃磨取資。傭作者即使自備工具傭作,也十分簡陋。見《北堂書鈔》,卷一三六〈儀飾部〉,頁四上;《太平御覽》,卷四百三〈人事部〉,頁十二上至十二下;卷七一七,〈服用部〉,頁六下。 [25] 參周振鶴:〈從漢代「部」的概念釋縣鄉亭里制度〉,《歷史研究》1995年第5期,頁36-43。 [26] 《史記》,卷八〈高祖本紀〉,頁346。 [27] 水間大輔嘗試調和應劭說中的矛盾,認為亭卒的名稱最初由亭父和求盜並行,到西漢中期至末期出現一體化的情況,但於不同地方另有別稱。參水間大輔:〈秦・漢の亭卒について〉,載工藤元男、李成市(編):《東アジア古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東京:雄山閣,2009年),頁112-23。 [28] 亭長與求盜、亭父有別,屬較高級的亭吏。史載任安於武功「代人為求盜亭父。後為亭長」,可證亭長與求盜、亭父有別,「後為亭長」當屬晉升。劉邦任泗水亭長時,可令求盜為之治冠,亦足證亭長的地位較高。分別見《史記》,卷一百四〈田叔列傳〉,頁2779;卷八〈高祖本紀〉,頁346。 [29] 《八家後漢書輯注》,頁237。 [30] 許慎(撰)、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經韵樓藏版,1988年),二篇下〈行部〉,頁十八上。 [31] 王利器:《風俗通義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頁579。 [32] 參劉增貴:〈門戶與中國古代社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1997年12月),頁823-24。 [33] 《續漢書志》,卷二九〈輿服上〉,頁3651。 [34] 類似的例子還有下文提及的「津卒」、「昌邑王國宮卒」和「治河卒」。又本文所指「正式的官僚體系」,主要著眼於祿秩之有無。祿秩的意義,參閻步克:〈秦漢官吏為什麼用「若干石」為等級?〉,載閻步克:《官階與服等》(香港:三聯書店,2008年),頁8-18。 [35] 參邢義田:〈漢代案比在縣或在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0本第2份(1990年10月),頁470-71。 [36] 劉增貴指出,進入東漢,州作為行政單位的地位越益重要,同鄉觀念亦漸漸擴展至「州里」。不過,觀乎他引用的例子,「州里」這種觀念似乎在東漢末年才日益普及。兩漢的同鄉觀念應該以同郡的「鄉里」為主。參劉增貴:〈漢魏士人同鄉關係考論(上)〉,頁16-17。 [37] 釋文參考簡牘整理小組(邢義田執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居延漢簡整理近況簡報〉(《古今論衡》第4期﹝2000年6月﹞,頁106-07)訂正。並參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載黃寬重(主編):《中國史新論:基層社會分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頁58。 [38] 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54。 [39] 參邢義田:〈漢代案比在縣或在鄉?〉,頁451-85;〈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頁101-03。 [40] 由此觀之,於故遷陵縣即今里耶出土的秦代戶籍,應是藏於縣廷的戶籍副本。張榮強有不同意見。他指出秦佔領楚地伊始,制度未及完善,遷陵縣還沒有掌握各鄉戶籍的副本,因此里耶出土的戶籍應是遷陵縣某鄉保存的戶籍,而非縣廷的副本。不過,他未有解釋藏於鄉的戶籍正本為何會在遷陵縣治所出現。見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頁74。另據整理者新發表的資料,顯示當時遷陵縣對戶籍的管理已頗具規模,制度未及完善之說似應再加考慮。參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載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年),頁188-95。 [4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127。 [42] 參黎明釗:〈《奏讞書》的名數與身分問題〉,《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三號(1999年3月),頁35-48。 [43] 這裏的釋文、斷句和標點是斟酌官方報告和馬怡的選校而決定的。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年),頁194;馬怡:〈里耶秦簡選校〉,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編委會(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4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頁137-38。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一文輯錄了另外兩枚關於人口遷徙的簡牘,不過沒有連同圖版發表(頁194)。在不影響本文推論的情況下,此兩枚簡牘暫且不予討論。 [44]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54。 [45] 鄉在秦漢地方行政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西北出土的漢簡每述及戍卒籍貫時,往往只提郡、縣、里而不及鄉。不少學者曾提出這個問題,可惜至今仍未有令人滿意的答案。見邢義田:〈漢代案比在縣或在鄉?〉,頁475;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頁126,注13;何雙全:〈《漢簡‧鄉里志》及其研究〉,載《秦漢簡牘論文集》,頁174。 [46] 湖北省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高臺秦漢墓》(北京:科華出版社,2000年),頁222;楊開勇:〈謝家橋1號漢墓〉,載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重要考古發現》(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 ,頁19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編):《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197。 [47] 《八家後漢書輯注》,頁173-74,594-95。 [48] 《後漢書》,卷八一〈獨行列傳〉,頁2678。 [49] 《續漢書志》,卷二二〈郡國四〉,頁3476。 [50] 《三國志》,卷十一〈魏書‧胡昭傳〉,頁363-65。 [51] 《續漢書志》,卷二二〈郡國四〉,頁3397。 [52] 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1337;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 頁272。《荀子集解》的點校者將「市」和「傭」斷開。 [53]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50。 [54] 《東觀漢紀校注》,頁261-62。 [55] 向宗魯:《說苑校證》(北京: 中華書局,1987年),頁286。《說苑‧善說》此處所載亦見於《莊子‧外物》,見郭慶藩(撰)、王孝魚(點校):《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頁924。 [56] 李均明、何雙全(編):《散見簡牘合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68。 [57] 民間亦有部份傭作須要聚集較多的僱傭勞動力,如採礦冶鑄。《史記》載:「豫章出黃金,長沙出連、錫,然堇堇物之所有,取之不足以更費。」(卷一二九〈貨殖列傳〉,頁3268)「更費」按應劭注是指僱用採礦工人的費用。礦藏少,採礦得來的收益,未足以支付僱人的費用。想像當時僱人採礦冶鑄,規模雖不及官方,但亦聚集了不少的僱傭勞動力。 [58] 《漢書》,卷九十〈酷吏傳‧田延年〉, 頁3665。 [59] 同上注,卷七十〈陳湯傳〉,頁3024。 [60] 渡邊信一郎:〈漢代國家的社會性勞動的編制〉,頁288。 [61] 《漢書》,卷九十〈酷吏傳‧田延年〉, 頁3665。 [62] 《史記》,卷一百二十〈汲鄭列傳〉,頁3113;《漢書》,卷五十〈鄭當時傳〉,頁2325。 [63] 謙慎書道会:《謙慎書道会展70回記念:日中書法の伝承》(東京:謙慎書道会,2008年),頁124,311;簡〈b〉。此書承同門郭文德告知並借閱,謹謝。《漢書‧百官公卿表》(卷十九下,孝景後元年至孝武太初元年,頁765-83)未見有大農令名包,待考。 [64] 《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1。 [65] 同上注,卷十〈成帝紀〉,頁322。 [66] 加藤繁論證西漢財政可分為國家財政和帝室財政,分別由大司農和少府、水衡都尉掌管。他提及國家財政支出時,未有將僱傭之費納入其中。見加藤繁(著)、孔繁敏(譯):〈漢代的國家財政和帝室財政的區別及帝室財政一班〉,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三卷‧上古秦漢》(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頁380。 [67] 《漢書》,卷五〈景帝紀〉, 頁153。 [68] 《後漢書》,卷五八〈虞詡列傳〉,頁1867。 [69] 嚴可均(輯):《全後漢文》(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頁468-69。文中所見的「客」有時可視為傭作者,但「客」一字有多種用法,並非所有「客」都可同樣看待。這點高敏早已澄清,見高敏:〈試論漢代的僱傭勞動者〉,頁207-09。 [70] 連雲港市博物館等(編):《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頁96。 [71] 廖伯源:《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增訂版)》 (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206。官吏外繇,參侯旭東:〈傳舍使用與漢帝國的日常統治〉,《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頁74-78。 [72] 廖伯源:《簡牘與制度》,頁202。 [7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121。 [74] 王子今亦有留意此簡所載的「津卒」,並結合其他資料推論秦漢時期「社會一般成員對交通事業的參與,往往只能以『卒』的身份,通過『役』這種完全被動的形式實現」。見王子今:〈長沙東牌樓漢簡「津卒」稱謂及相關問題〉,《中華文史論叢》2010年第1期,頁326。按此簡所載的津卒是通過提供勞動力來換取傭直的,並非以服役形式無償工作。 [75] 「禾」原釋為「米」,審圖版當作「禾」無誤。「人」後漏釋重文號「=」。見《日中書法の伝承》,頁124,311;簡〈d〉。 [76] 《說文解字注》,六篇上〈木部〉,頁四十四上。 [77] 類似的名籍又見居延漢簡30‧14載「[庸錢名藉]一[編敢]」。見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補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8年),頁162。參黎明釗、馬增榮:〈漢簡簿籍再探〉,頁51。 [78] 《漢書》,卷六三〈武五子傳〉,頁2767-68。 [79] 《後漢書》,卷六三〈李固列傳〉,頁 2089-90。 [80] 同上注,卷五七〈杜根列傳〉,頁1839-40;卷六七〈黨錮傳‧夏馥〉,頁2202。 [81] 同上注,卷三九〈江革列傳〉, 頁1302。 [82] 邢義田:〈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頁432。最新的研究,參侯旭東:〈漁采狩獵與秦漢北方民眾生計──兼論以農立國傳統的形成與農民的普遍化〉,《歷史研究》2010年第5期,頁21-25。 [83] 何清谷:〈略論戰國時期的雇傭勞動〉,《陜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1年第4期,頁61。 [84] 《管子校注》,頁1364,1423。 [85] 《管子》的鹽鐵主張,參杜正勝:〈戰國的輕重術與輕重商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1本第2份(1992年3月),頁519-22。 [86] 《管子校注》,頁1337。 [87] 同上注,頁1342。 [88] 戰國著述中的地方行政系統,參杜正勝:《編戶齊民》,頁113-15。 [89] 《管子校注》,頁925。 [90] 高亨:《商君書注譯》(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22。括號「不惰食」三字錢熙祚校本曾據《七國考》刪去,這裏從高亨注譯本以括號備見。蔣禮鴻對這段文字的去取和斷句頗有不同:「無得取庸,則大夫家長不建繕。愛子不惰食,惰民不窳而庸。民無所於食,是必農。大夫家長不建繕,則農事不傷;愛子惰民不窳,則故田不荒。農事不傷,農民益農,則草必墾矣。」他將「庸」和「民」斷開,前句的意思就變成「懶惰的人民不怠惰而傭作」,與此段開首說的「無得取庸」矛盾,所以這裏不從其說。見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10-11。 [91] 《商君書注譯》,頁29。 [92] 《史記》,卷八二〈田單列傳〉,頁2456。一說法章變姓名為莒太史敫家傭,見同書,卷四十六〈田敬仲完世家〉,頁1901;《戰國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卷十三〈齊策六〉,頁471。 [93] 其他的例子參何清谷:〈略論戰國時期的雇傭勞動〉,頁49-50。 [94] 《睡虎地秦墓竹簡》,頁75。 [95] 馬怡:〈里耶秦簡選校〉,頁143。 [96] 嶽麓書院藏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載「興繇勿擅」(簡1584正),可相參證。見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頁138。 [97] 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上海:學林出版社,1984年),頁1711。 [98] 《漢書》,卷五〈景帝紀〉, 頁152-53。 [99] 孫詒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頁79。 [100]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101。 [101] 《漢書》,卷七〈昭帝紀〉,頁221。 [102]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109。整理小組在「葆庸」之前,多釋一「取」字,今據圖版刪去。另有意見認為:「『販』前一字輪廓,與《二年律令‧秩律》四一五號簡『商』相似,疑是『商』。」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379。四一五號簡應是四五一號簡。核對圖版,「販」前一字與四五一號簡的「商」有別。李力也不同意將「販」前一字釋為「商」,並比對《二年律令》和《奏讞書》中的「賈」字,發現《奏讞書》二○二號簡的「賈」字與此字最為類近。他主張從整理小組釋為「賈」。參李力:《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東京:東京外國大學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09年),頁218,341。 [103] 杜正勝:《編戶齊民》,頁187-228。 [104] 「它縣人來流庸(傭)」官方報告前釋作「它縣人來乘庸(傭)」,後於《釋文修訂本》訂正,但注釋中仍作「乘傭」。參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頁228,230;《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101,111。飯島和俊所據亦是舊釋(〈秦漢交替期の雇用関係〉,頁36)。另外,簡205-07的釋文和讀法與《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稍有不同(頁377,380)。 [105] 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便提及「流【庸】□」(簡1521正),流傭應是地方官吏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壹)》,頁111。 [106] 《史記》,卷一百三〈萬石張叔列傳〉,頁2768。 [107] 由於流民問題的重要,使流民重歸故土或於新地著籍便成為了地方官吏的重要政績。尹灣出土的《集簿》在總計戶、口數字時,便特別注明了當中屬「獲流」的數目。見《尹灣漢墓簡牘》,頁77。 [108] 《漢書》,卷十五〈王子侯表上〉,頁437-38。 [109]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31-32。「勿購」之後的「賞」字,據《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158增補。並參李力:《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頁273。此外,「亡」一字在古代文獻中可與「無」相通,因此正史所見的「亡罪」多可解作「無罪」。但觀乎此簡文意,這裏的「亡」不當解作「無」,因為「亡」本身已構成一種罪行,「亡罪人」應指犯下此罪的人。 [110]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31。「完城旦舂」之後的「罪」字係據《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158增補。並參李力:《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頁272-73。 [111] 高敏:〈試論漢代的僱傭勞動者〉,頁219-20;朱紹侯:〈對居延敦煌漢簡中庸的性質淺議〉,《中國史研究》1990年第2期,頁3。 [112] 誠然,為官傭作並不是輕鬆之事,例如《鹽鐵論》中文學說冶鹽作劇,「郡中卒踐更者,多不勘,責取庸代」。見王利器:《鹽鐵論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頁68。踐更是親身服役者,因不堪作苦,而要取傭代替(參濱口重國著、孔繁敏譯:〈踐更和過更〉,載《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三卷•上古秦漢》,頁389–409)。傭作者與服役者的區別是,傭作者收取傭直作報酬,服役者是無償工作,所以傭作者才願意擔當服役者不願從事的各種苦役。因此,我們不能用奴隸、刑徒、徭役者被壓迫的角度去解釋傭作者的處境。這亦解釋了為何政府在擁有各種強制性勞動力(奴隸、刑徒、徭役)之餘,還要花錢去僱人傭作。由此引伸,政府如何透過成本和效益的分析,調動不同種類的勞工從事國家建設,將是饒富趣味的問題。李安敦曾摸擬在一項國家工程中,政府如何調度不同種類的勞工來達到最高效益。參Barbieri-Low, Artisan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pp. 254–56。 [113] 如李淑向更始上書時便說當時「公卿大位莫非戎陳,尚書顯官皆出庸伍」;鄧禹為光武帝分析形勢時謂更始政權中「諸將皆庸人屈起」等等。見《後漢書》,卷十一〈劉玄列傳〉,頁472;卷十六〈鄧禹列傳〉,頁599。 [114] 學者指出漢初已確立由國家進行物價評定的平價制度,並有相關律令進行規範。參溫樂平、程宇昌:〈從張家山漢簡看西漢初期平價制度〉,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頁200-09。另一方面,宋傑以為「平賈」有時又可指市價,本文提及的「治河卒非受平賈者」就是他舉出的其中一個例子。參宋傑:〈漢代的「平賈」〉,《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2期,頁40。 [115] 《漢書》,卷二九〈溝洫志〉, 頁1689-90。 [116] 如淳曰:「律說,平賈一月,得錢二千。」看來傭作的報酬頗高,本地的百姓會否因此而放棄本業呢?然而,傭值的確切數字眾說紛紜,目前只能肯定異時異地的傭直必然有別。「傭各別價」的情況,《九章算術》中有所反映,參郭書春:《匯校九章算術》(瀋陽:遼寧敎育出版社;臺北:臺灣九章出版社,2004年),頁240-42。並參宋傑:〈漢代雇傭價格辨析〉,頁77-83。此外,前引走馬樓西漢簡證實當時傭直會以錢夾雜絲織品的方式支付,見《日中書法の伝承》,頁124,311;簡〈b〉。又宋少華〈長沙出土的簡牘及相關考察〉一文引述一枚未刊走馬樓西漢簡同樣載有類似的錢和絲織品數量。該簡提及「將田秦陵,斥僮移運薪上粟」云云,若能證實與傭作相關,那些錢和絲織品就是傭直。見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六》(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257,簡2。 [117] 《管子校注》,頁1232-33。 [118] 孫星衍云:「《說文》:『賃,庸也。』言重其庸直。」見吳則虞:《晏子春秋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308。 [119] 《後漢書》,卷三〈孝章帝紀〉,頁 145。 [120] 同上注,卷一下〈光武帝紀下〉,頁74。 [121] 同上注,卷二四〈孝和帝紀〉,頁192。 [122] 《東觀漢紀校注》,頁529。 [123] 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頁274。 [124] 政府在災禍時以提供傭作機會代替發糧賑濟,以及各種涉及私人情誼的僱傭關係可視為例外,雙方還會考慮道德、責任、情義等因素。 [125] 石洋:〈兩漢傭價變遷考證〉,《東洋史研究》第71卷第2號(2012年);石洋:〈兩漢三國時期「傭」群體的歷史演變──以民間雇傭為中心〉,《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3期;朴健柱:〈秦漢三國期 국가경제 운영상의고용노동 활용과 賦ㆍ役制上의 변화〉,《中國史研究》第100輯(2016年);高震寰:〈從勞動力運用角度看秦漢刑徒管理制度的發展〉(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論文,2017),第六章。此外,會議論文有兩篇。石洋:〈試論新出秦簡牘所見的幾種「庸」(草稿)〉,發表於中國人民大學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主辦:「出土文獻的世界:第六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7年8月8日-9日;凌文超:〈西北漢簡中所見的「庸」與「葆」〉,發表於中國秦漢史研究會主辦:「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第十五屆年會」,2017年10月13日-16日。由於兩文尚未正式出版,未必能反映作者的最終看法。 [126]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127] 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三)〉、〈里耶秦簡牘綴合(四)〉、〈里耶秦簡牘綴合札記(四則)〉、〈讀里耶秦簡札記(四)〉和〈讀里耶秦簡札記(八)〉,均載於「簡帛網」:http://www.bsm.org.cn/。 [128] 謝坤:〈《里耶秦簡(壹)》綴合(四)〉,「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67。 [129] 甘肅簡牘保護中心等(編):《肩水金關漢簡(壹至伍)》(上海:中西書局,2011-16年)。 [130] 這些漢簡的釋文散見於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5年)一書內各篇文章。 [131] 此簡正是注9中提到何雙全〈漢簡「刻齒」的再認識〉一文引用的沒有出土編號的刻齒簡。 [13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 [133] 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高台墓地M46 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14年第5期;何有祖:〈荊州高臺46號西漢墓木牘校讀記〉,「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100。 [134]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135] 陳侃理:〈北京大學藏秦代傭作文書初釋〉,《出土文獻研究》2015年第14輯。 [136] 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壹至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2017年);孫占宇:《居延新簡集釋》(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張德芳:《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3年);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睡虎地11號秦墓竹簡〉;湖北省考古研究所:《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鄭曙斌等(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長沙:嶽麓書社,2013年),伍〈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2月13日22:3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