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自1996年10月發現,迄今已20年。2015年11月統計,整理出版的吳簡已達48,028枚,占預計刊布簡牘76,552枚的62.7%。國內外發表吳簡研究的論文600餘篇,出版專著、論文集23部,博士論文7篇,碩士論文30余篇[1]。到2016年8月,論著的數量當然會更多。研究亦已從早期單純的讀簡釋詞與格式歸納、發掘簡牘與傳世文獻的對應關係爲主,發展到利用揭剝圖、盆號等考古信息以及筆迹等復原或集成册書的新階段。最近,有學者更上層樓,開始關注吳簡中的文書行政,試圖恢復不同册書之間的關係[2],向更高層次上恢復吳簡原貌邁進。這是吳簡研究深入所必不可少的步驟,當然,要想達到最終復原出吳簡所見文書行政的完整過程,還有相當漫長的路要走。 總體上看,國內外的研究以走向細密與深入爲主,關注的焦點日益集中于具體問題,衆多細部問題取得長足進展,造成的結果是樹木日見清晰,森林反趨模糊:與吳簡有關的一些大問題有意無意受到忽略,妨礙了吳簡研究整體上的推進。 關于吳簡性質,最近若干年,就少有學者專門討論。學界似乎多默認屬臨湘侯國的檔案[3],但往往泛泛而言,未嘗細考。究竟是侯國中哪個機構或哪些機構的檔案,僅有個別學者涉及[4]。目前已刊吳簡超過了擬刊布總數的六成,其中近2萬枚爲保存于古井內,經考古發掘出土的簡牘。每册公布的資料中都有多少不等的揭剝圖,描述了成坨簡牘的形貌,結合釋文,可以瞭解諸多簡牘內容上的關聯。還有,以往的研究中,對于各類簿籍與文書,從格式到册書的復原,均作過不少工作。儘管相對于數量龐大的吳簡,既有的復原研究還很不充分,更有不少類型的簿書與文書沒有做過系統的整理。困難雖多,綜合目前研究,已爲解决此問題提供了許多綫索和便利,值得作一番探索。 有鑒于此,本文采取和過去不同的思路。根據已刊吳簡的內容、形制及堆積情况,對于走馬樓22號井中發現的吳簡的性質重新作一探討,考察這批簡牘是在經歷了何種過程之後進入井中的,究竟是哪個(或哪些)機構放置于井中的,進而對吳簡的性質及其主人作一更爲精確的判斷。 當然,研究還須從具體問題入手。本文圍繞吳簡中數量最多的納米簿書展開,選取的例子是《竹簡(肆)》揭剝圖中與交納米有關的若干簿書,管中窺豹,關心的問題是吳簡各類簿書及文書經過哪些官吏的處理,如何彙集到一起,最終被放置到22號井之前,是由哪個或哪些機構的官吏來處置?如何處理。針對上述問題,文中更關注的是簿書與文書的編制者與經手者,除非必需,不對具體文書展開復原分析。分析中將綜合考古信息、簡牘內容、形制、文書處理過程、存放上的關聯等,對其構成與性質加以考察。在此基礎上,探討君教簡及整個吳簡的性質。 通觀已刊吳簡,自名爲“××簿”者極多,而名爲“×籍”者甚少。前者包括了交納與支出各種米、錢、皮與布的簿書,以及多種與人口管理有關的簿書,如常見的“吏民人名年紀簿”、“兵曹徙作部工師及妻子簿”(即通常所說的“師佐籍”),還有諸多因臨時要求而編制的簿書。而其中出現的“籍”不過十次,均在《竹簡(肆)》。多數是泛稱的“戶籍”[5],“名籍”見簡肆·4549;“籍簿”連用僅見于簡肆·1164。儘管吳簡中是否存在臨湘侯國的戶籍,學界尚有分歧[6],自名以“簿”爲多的現象亦暗示了兩者的不同。這裏就先從占吳簡數量最多的簿書入手,分析其構造與編制目的、處理過程。 關于吳簡中的簿書,學界已有很多研究,從格式到單個簿書的復原,乃至某類物品的簿書體系,均有涉及,限于篇幅,無法詳述。吳簡中涉及物品與人員的簿書中以前者爲多,前者中又以各類出、入米莂數量最多,相關研究亦不少,筆者亦曾做過分析[7]。當時刊佈資料有限,方法上亦存在不足,茲據後來新公布的資料,對其編制的流程加以討論。這裏以《竹簡(肆)》中涉及的嘉禾元年十一月三州倉吏谷漢所受的“入米莂”作爲案例。 《竹簡(肆)》中涉及出入米的簡牘頗多,有不少是州中倉吏黃諱潘慮的“月旦簿”及其他簿書,鄧瑋光曾做過復原研究[8],還有三州倉吏鄭黑所受的各類米莂,交納的鄉有平鄉、桑鄉與東鄉,和谷漢相同,不過,這類集中于嘉禾二、三年,且基本都是通過邸閣董基轉運來的[9]。谷漢在嘉禾二年九月亦曾負責受米工作(見簡肆·3388、3395、3450、3689),亦通過邸閣董基,僅此數例而已,是極爲罕見的情况。 餘下的“入米莂”,只要是嘉禾元年十一月的,下端完整的,均署名“三州倉吏谷漢受”[10],最爲大宗。除去大量的散簡,這部分“莂”集中見于簡肆·982-肆·1038(揭剝圖五:Ib①簡牘)、簡肆·1039-肆·1054(揭剝圖六:Ib②簡牘)、簡肆·2262-肆·2451(揭剝圖九,Ic1②簡牘)簡肆·3120-肆·3193(揭剝圖十三:Ic2①簡牘)及簡肆·3845-肆·3863(揭剝圖十五:Ic2③簡牘)五坨,下文將重點討論。關尾史郎曾撰文分析過此五坨簡,外加屬嘉禾二年九月谷漢所受米及十-十二月鄭黑所受米的揭剝圖十四(簡肆·3341-肆·3417)[11],幷列表考察了各坨內容、交納數量、日期,統計周期、以及不同類型的米與鄉之間的關係[12],茲在其研究基礎上,利用揭剝圖做些討論。 這類“莂”完整者如下: 1.入小武陵鄉稅米十斛三斗冑米畢嘉禾元年十一月廿七日中象丘彭成付三州倉吏谷漢受 中 肆·2266 【注】「中」爲朱筆跡。 很多簡上有上下兩道清晰的編痕,此外,揭剝圖九中的簡中發現了如下簡:“·右入稅米六十五斛八升”(肆·2270),類似的簡該坨中共有至少12枚[13],格式相同,僅稅米斛數不同,均表明原先這些莂都曾編連成册。此外,揭剝圖圖十五中出現了如下兩簡: 2.·右平鄉入稅米千一百九十八斛四斗四升 肆·3846·15·2 3.·右平鄉入稅米□百一十五斛一斗 肆·3847·15·3 該坨中位于兩簡旁邊的一簡爲小武陵鄉嘉禾元年十一月入米莂(肆·3845·15·1),其下數層中有7枚爲平鄉的入米莂,詳見下圖: 圖例: “右平鄉入稅米×斛”:數字右側塗紅色,如2、3 小武陵鄉:數字兩側塗黑色,如1、11 西鄉:數字兩側塗紫色,如12、15、16、17、19 平鄉:數字兩側塗綠色,如4、5、6 不明屬鄉;白色 括号内数字:交纳日期 諦觀兩簡的圖版,除數字外,書寫格式幷無不同,但首字“右”的位置有別,簡2的“右”字距頂部1.8厘米,簡3“右”字偏下,距頂3.2厘米。兩簡當非位于原始位置,擾動後相鄰。關尾史郎根據逐日統計的受稅米數額同簡2、3的數量關係,推測存在半個月一統計的周期,簡3或是半個月的統計,的確有此種可能性。類似的按鄉統計的稅米簡還有如下: 4.·右東鄉入稅米二千一(?)百廿四斛九斗六升 肆·1190 5.·右武陵鄉入稅米一千四百一十四斛六斗一升 肆·3574 【注】「右」下似有「小」字,但筆跡已磨滅。 此兩簡首字位置均靠上,與簡2相當,簡4距頂端有2個字的空間。且此三簡稅米數額較大,很可能是十一月全月收到的稅米額,而簡3則是其中某幾天的小計。而更爲多見的“右入稅米×斛×斗”,沒有標明屬鄉,《竹簡(肆)》中有此類簡49枚,上面常可能見到編繩痕迹[14],應該是某個鄉某日收到稅米的統計[15],可能是在一天的收米工作完成後編制相應的簿册時統計後另簡寫好幷編入簿册。觀察這些“右入稅米”簡,完整者的形制一般均較普通的入稅米莂窄且短,詳見下表:
據《竹簡(肆)》圖版測量,尺寸:厘米 一般的入稅米莂,以平鄉爲例,完整者多數長度在24.7-25.9厘米、上下寬1.1-1.3厘米之間。使用這種形制有別的竹簡書寫,恐怕也是有意爲之,目的在于醒目。這或也可算作一種特殊的“視覺竹簡”吧。 這類簿册,當時恐怕還沒有什麽“簿”一類的專稱,很可能就簡單地稱爲“三州倉吏谷漢起嘉禾元年十一月一日訖卅日所受嘉禾元年租稅襍米莂”,屬於其中的稅米部分。迄今公布的吳簡簽牌數量不多,與此種百姓交納物最原始憑證相關的,無論是州中倉,還是庫吏接受的,不論是米,還是皮,均統稱爲“××莂”(見下圖):
據此,三州倉接受百姓交納米而形成的憑證亦不會有單獨的稱呼。姑且參照其他倉庫“簽牌”上的稱呼,將此類“莂”統稱爲“受(稅)米莂”册[17]。 這類莂是在百姓每年向官倉交納各類“米”時形成的,“莂”的主要書寫者應該是鄉吏(鄉書史,據簡肆·4653、肆·5257、肆·5311),因此,同鄉的莂的筆迹幷不相同。倉吏谷漢只是在尾部署上“漢受”兩字[18],幷破莂,將其中一份保存在倉吏處,另外的一份交給百姓,應由其帶回交給鄉吏保管。百姓交納米的日期幷不固定,且他們分屬不同的鄉,這些莂原先均是獨立存在的,只是每天要按照鄉、米的類別來歸類,且編入相應的“莂册”,先按鄉來分類,形成“×鄉×米莂”册,上面討論的是“平鄉稅米莂”册,據上引簡4和5,還應有“東鄉稅米莂”册、“小武陵鄉稅米莂”册,此外入稅米莂中有很多西鄉、桑鄉的記錄,亦應有這兩鄉的“稅米莂册”。另據下簡: 6.•右諸鄉入吏帥客限米一千一百五十四斛八斗四升 肆·1002 7.•右諸鄉入新吏限米四百六十六斛二斗 肆·1034 8.•右諸鄉入租米九百卌五斛七斗六升 肆·1943 諸鄉所受的同類米還要匯總統計,且這類簡上亦有編繩痕迹,如簡6、7可見上下兩道,肆·5340存上道,表明亦要編入册書,可證諸鄉所受同類米最終要彙集爲一册。谷漢十一月所受的諸鄉稅米莂最終應彙編成“諸鄉稅米莂”册。當然,臨湘地區民稅田最多,稅米數量最多[19],交納人多,且有人不止交納一次[20],此“莂册”恐怕最爲龐大。其他類型的“米”,如租米、各類限米的收受均循相同的方式編制莂册,編制過程中亦有間隔一段時間的小計,不過,因爲這些交納物遠少于稅米,恐怕無需逐日小計,出土的“右入租米×斛”或“右入×限米×斛”的簡遠少于“右入稅米”,可以爲證。《竹簡(肆)》不過如下數枚: 9.·右入吏子 弟限米七十一斛四斗□升 肆·999 10.·右入租米卌八斛 肆·1883 11.·右入租米一百八十斛九斗七升八合 肆·3166 12.•右入租米卌九斛 肆·3186 13.•右入租米六十一斛七斗 肆·3451 14.•右入郡吏弟□ 肆·3464 15.•右入租米七十九斛一斗九升 肆·3759 16.•右入租米百五十六斛七斗六升 肆·3906 這些簡形制與“右入稅米×斛”簡相同,上面編繩痕迹亦存,如簡11、13、16等。統計周期究竟多長,還需研究[21]。然後以月爲單位匯成各類米的莂册,最後一步是以月爲單位將各種米的莂册彙集起來,編成統一而龐大的“三州倉吏谷漢所受嘉禾元年租稅襍米莂”册,這些“受米莂”册中各類米的統計數字構成了三州倉吏月旦簿的基礎數據之一部分[22]。 以上根據《竹簡(肆)》中相關簡文及圖版,考察了“三州倉吏谷漢所受嘉禾元年租稅襍米莂” 册是如何編制的及其名稱。若再仔細追問,具體到各個鄉,各類米,谷漢又是如何來編制該莂册?各鄉排列的先後次序,各類米的莂册又是如何編排的?關尾史郎先生曾有初步的推測,如東鄉稅米與限米相接,要比較精確地回答這些問題,就不能不將目光轉回到揭剝圖上。 前述五坨簡內容基本都是嘉禾元年十一月三州倉吏谷漢所受的諸鄉稅米,先來看其中包含竹簡數量最多,性質最爲單純的揭剝圖九,Ic1②簡牘(肆·2262-肆·2451)。這坨的190枚簡中殘斷而交納物不明者以外,餘下的除去簡肆·2423以下有一些諸鄉交納子弟限米(肆·2423·9·162、2425·9·164、2426·9·165、2427·9·166、2429·9·169、2430·9·170、2437·9·176、2442·9·181)、新吏限米(肆·2436·9·175、2440·9·179、2441·9·180、2449·9·188)、私學限米(肆·2428·9·167、2443·9·182?)與叛士限米(肆·2447·9·186、2450·9·189)外,其餘均是諸鄉交納稅米給谷漢的記錄,時間均在嘉禾元年十一月某日。下圖已經用不同顔色區分了諸鄉受米莂及“右”簡: 圖例: “右入稅米×斛×斗”:數字右側塗紅色,如1、6、9 小武陵鄉:數字兩側塗黑色,如5、10、15 東鄉:數字兩側塗藍色,如55、56、130 西鄉:數字兩側塗紫色,如7、8、12 樂鄉:數字兩側塗棕褐色,如162、168、179 平鄉:數字兩側塗綠色,如17、18、21 廣成鄉:數字左側塗淡紫色,如164、165 桑鄉;數字兩側塗黃色,如22、25、26 子:子弟限米,如162、164 私:私學限米,如167 新:新吏限米,如175、179 叛:叛士限米,如186、189 殘斷或字迹磨泐無法確認屬鄉,但可根據丘名推定的簡,使用相應的顔色,但僅標注在數字右側,以示區別[23]。 無法確定屬鄉:白色 以下各圖圖例相同。 觀察上圖,不難發現,此坨有字面均朝下,應是一大坨簡册中上面部分。從不同類別的米的受米莂的位置看,下面接近原坨中心的應該是各類限米的“受米莂”册,其後則是稅米的“受米莂册”,這些均是嘉禾元年十一月三州倉吏谷漢收到的米。兩者的界限大概在該坨最下面的五層與六層。五層以下稅米莂與三種限米莂混雜,第六層以上則純爲諸鄉的受稅米莂。 與此相關的還有另外兩坨,見下圖: 圖例:數字左側塗顔色者爲入租米簡:綠色:平鄉;藍色:東鄉;黃色:桑鄉;紅色:右入租米 本坨的有字面均朝上,應該是大坨簡册中下半部的殘存。根據圖九及十三中不同類別的受米莂的層位分布,兩者拼合,大致可以斷定,簡册的中心部分是諸鄉各類限米的受米莂,其上則是諸鄉稅米的受米莂,此類莂最多,可能其占據的簡册層次最多,從圖九看,似乎如此。圖十三,稅米莂册之上則是諸鄉租米的受米莂。餘下內容明確的除一例外均是受諸鄉租米莂,詳情見下表:
此外,查揭剝圖十三(Ic2①,簡肆·3120-肆·3193)以下,除圖十四(Ic2②,簡肆·3341-肆·3417),到圖十五(Ic2③,簡肆·3845-肆·3863)之間的簡文,內容基本都是嘉禾元年十一月受米莂[26],鄉名及入米類別、年份可知者,不出上述五鄉,米則或是稅米,或是租米,各種限米幾乎不見[27],可以說,簡牘分布圖中I區c2小札中不成坨的嘉禾元年十一月的受米莂是以稅米和租米占絕對數量,和圖十三中諸簡的構成相一致。根據以上信息,可以推定,由內到外依次排列如下莂册: 諸鄉所受限米莂册(主體分布在圖九之自下而上的1-5層,竄入到第6層) 諸鄉所受稅米莂册(圖九之6層-最上層,圖十三之自上而下的1-15層,夾雜受租米莂) 諸鄉所受租米莂册(主體分布圖十三之自上而下的16、17層,夾雜受稅米莂,幷散落至其上數層) 相對于各册《竹簡》公布的成坨簡,這兩坨內部不同類型簡的分布較爲分散,圖九的形狀更爲罕見,這可能是與《竹簡(肆)》所收爲“經擾亂後散落的部分”,整個本區(I區)的簡“已不是原來堆積的層位,而是被破壞後,上層位的簡牘跌落下來散落殘存的部分”有關[28]。因1996年此處建築施工,井的北半部爲施工機械挖走而騰空,導致南部堆積的簡牘失去憑依而跌落到地面,加上當時簡册編繩已不存,受此外力作用,跌下及落地過程中肯定會改變原先內部的組合關係,且造成簡的損害。不過,因衆多簡册本由泥土粘連,從南部簡牘堆積的最高點到挖開後形成的地面,垂直高度不足2米(據簡牘總立面示意圖測算),內部組合關係與方向縱然有改變,亦不會面目全非(此問題甚至可通過模擬實驗加以研究,此不贅)。圖九所屬簡出自Ic1②,圖十三則出自Ic2①,兩者同屬I區C小札,但再往下則分屬c1與c2不同的小札,此兩札之間存在叠壓關係,從“簡牘總平面分佈圖”與“簡牘總立面示意圖”看,兩札跌落後堆積的方向不同:c1札呈西北—東南方向,而c2札似較散亂,大致呈東北-西南方向,兩札間有數十度的夾角[29]。這種朝向上的差异恐怕是跌落造成的。考慮到跌落帶來的擾動,不同的受米莂册之間的相對位置,不拘泥于坨內錯亂的散簡位置,透過相互的叠壓關係,加上臨近的散簡,還是可以發現與確定的[30]。 下面討論其中簡牘數量最多的“諸鄉所受稅米莂”册的構成。觀察圖九中諸色簡的分布,儘管多有錯亂與混雜,大體可以看出各鄉上下分層叠壓,最下面爲東鄉(藍色),其上應該是桑鄉(黃色),再上是平鄉(綠色)、再上面可能是小武陵鄉(黑色),最外層可能是西鄉(紫色)。谷漢的嘉禾元年十一月受(稅)米莂册大致按照如下先後順序編連起來(自內而外): 東鄉(藍色)-桑鄉(黃色)-平鄉(綠色)-小武陵鄉(黑色)-西鄉(紫色) 參考圖十三,平鄉(綠色)-小武陵鄉(黑色)之間的內外關係亦得到確認。黃色(桑鄉)究竟在何處,因樣本過少(僅3例),不易判定。再看上引圖十五, 此坨簡牘數量較少,儘管如此,平鄉(綠色)應在西鄉(紫色)之前,應無問題,至于小武陵鄉(黑色)與此兩鄉位置的先後,樣本太少,無從確定。雖然有上述三坨內容相關的簡,要完全斷定其中五鄉排列先後次序,仍有困難。平鄉在小武陵鄉與西鄉之前,可以確認。暫且采用上文的推定,即: 東鄉(藍色)-桑鄉(黃色)-平鄉(綠色)-小武陵鄉(黑色)-西鄉(紫色) 三坨中受稅米莂不出上述五鄉,其餘都鄉、中鄉、模鄉與廣成鄉等交納嘉禾元年稅米的“莂”不僅三坨中未見,《竹簡(肆)》中亦幾乎未見,可能屬於谷漢以外其他倉吏,甚至其他倉徵收的範圍[31]。 接下來的問題是各鄉內部如何編連?過去筆者推測是按照日期先後進行,是否如此,還需要根據成坨的資料來檢驗。茲選擇圖九中竹簡數量較多的平鄉(綠色)與東鄉(藍色)爲例,具體在圖上看看各簡的交納日期分布。結果見下頁圖: 圖例: 右側塗紅色簡:右入稅米×斛×斗 綠色:平鄉,左側數字爲莂上注明的交納米日期,“×”爲日期不明的 藍色:東鄉,右側括號內數字爲莂上注明的交納米日期,“×”爲日期不明的 此外,還有數坨竹簡包含了谷漢嘉禾元年十一月所受的平鄉與東鄉稅米莂, 根據上述三圖,儘管諸簡位置已多有錯亂,仍可確定,按照受米的日期編排,應是遵循的基本作法。三圖中都可以見到不少同日的受米莂左右相接的情况,具體見下表:
因此,受米莂是按日期,即自十一月一日到卅日[32]逐日編排幷統計的,應無問題。至于這批莂在放入井中時是如何收卷的?根據上文分析的不同類型的受米莂相互叠壓情况,應該是將按順序編排好的整個受米莂一次收卷後放入井中的,不然不會形成層次明確的各類受米莂的上下層次關係。收卷的方式,應該是從莂册的尾部開始,所以各種莂册的起始部分,即十一月一日的受米莂(或日序較小的受米莂)一般都處于外部或不同類型的莂册交會處,日序大者多位于內層,圖九表現得比較明顯。 因該莂册涉及的莂數量極多,不便一一抄錄復原。這裏就省略了這一步驟,直接考察後續的文書流程。 以上利用多幅揭剝圖、考古信息對《竹簡(肆)》中最爲常見的三州倉吏谷漢嘉禾元年十一月所受米莂册進行了考察,分析了該莂册的構成,下面繼續討論這類莂册的編制與使用。 這個莂册中包含的莂大概有數千枚之多,如此龐大的資料彙集成莂册,目的何在?與其他簿書有什麽關係?這些都是筆者感興趣的問題。 魏斌研究貸食簡時分析過“莂簿”與“要簿”的關係[33],王素專門討論過“月旦簿”、“四時簿”和“要簿”[34];鄧瑋光曾對三州倉出米簡、“月旦簿”以及州中倉黃龍三年十一月、十二月出米簡以及簡肆·4012組等諸多涉米簿書做過復原整理[35];陳明光則對吳簡倉庫收支帳簿的層次與關係進行了總體考察[36],這些均爲探討上述問題提供了便利。 正如學者已注意到的,受米莂册(或稱爲“莂簿”、“入米簿”)是最爲原始的記錄,乃是後續簿書的基礎,但後續簿書究竟是什麽?學者尚有分歧。或認爲是“要簿”(魏斌),或以爲是“承餘新入簿”(對布、錢而言,凌文超)。 陳明光最早提出存在“承餘、新入簿”[37],凌文超或是承其說。不過,筆者贊同鄧瑋光的看法,所謂“承餘新入簿”實際是“月旦簿”的組成部分,實際幷不存在單獨的“承餘新入簿”。簿書通常的名稱如以下三簡所云: 17.三州倉謹列所領稅米出用餘見正月旦簿 叁·4559 18.三州倉謹列所領稅米出用餘見二月旦簿 叁·4573 19.三州倉謹列所領稅米出用餘見四月旦簿 叁·4750 “月旦簿”是簡稱,見于簽牌,全稱或是“所領×米出用餘見×月旦簿”,對應于布,則稱爲“主庫史殷連謹列五月旦承餘新入布匹數簿”(肆·4718)。月旦簿中逐項列出當月內發生的各種出、入以及結餘的各類米的統計數字,內容較“受米莂”册簡化了不少,很多細節消失了,如具體交納時間、交納者,每個人的交納量等,但各類相加,數量依然很可觀,莂册的編制者應是當值的倉吏谷漢本人,《竹簡(叁)》中有以下四簡: 20.……冑畢 嘉禾元年正月廿七日□□丘毛改付三州倉吏谷漢受 叁·2667, 21.入平鄉三年稅米三斛嘉禾元年正月十四日男子于林付三州倉吏谷漢受中 叁·2682 22.二斛六斗五升就畢嘉禾元年正月十二日杜丘陳烝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谷漢受 叁·3728 23.嘉禾元年正月廿九日故倉吏谷漢白 叁·4584 簡20-22說明嘉禾元年正月谷漢本人在負責收受米的工作,所以當月廿九日谷漢白中所列的正月旦簿應是對自己正月內所經手的各類米的出入帳目的總結[38]。嘉禾元年正月旦簿如此,當年十一月的旦簿亦應如此,記錄的是嘉禾元年十一月谷漢經手的出入及剩餘各類米的總帳,月底由谷漢整理成“十一月旦簿”上報。如上所考,谷漢每天都會對收受的稅米進行分類統計,其他收受較少的種類,可能數日一小計,因此這類“月旦簿”帳目的編制恐怕會比較快。但是否能就如簡23所示,月底當天便完成“月旦簿”中各項數字的統計,還是僅僅是一種寫法,實際提交日期要延後,亦未可知。畢竟按照鄧瑋光的復原,“月旦簿”中記錄的內容相當多。 不少受米莂的尾部用紅色書寫的“中”字,通檢《竹簡(肆)》的受米莂,幷非所有完整的莂尾部都有,同一日的莂上亦非全部都有。這些“中”字可能是谷漢在收受米時實際稱量百姓交納物的容量後書寫的注記,但不是所有的都寫。不知他只是抽查部分百姓的交納物,還是書寫時有所省略[39]。 月旦簿的製作應該是先寫後編。如簡捌·3162:“·其卌三斛一升吏民備船師栂朋傅忠建安廿六年折咸米”,抄寫時就有意低一欄,且在“師”與“栂”字之間預留了空間,以通過編繩,但實際編連時,繩子壓在了“師”字上。又如簡捌·3104:“ 其卌四斛一斗六升黃龍三年税米”,兩道編繩分別從“其”和“稅”字上壓過,而原先預留的空間在“年”與“稅”之間。當然,編繩從預留的空間穿過的簡更多。據此,這些後來彙編成月旦簿的簡最初均是分別寫成的,很可能是對照著各類受米莂的最終統計抄錄的,抄錄時便預留了編繩通過的空間,然後再按照一定的順序編連爲册,這些工作都應該是谷漢完成的。 “月旦簿”編成後還要經過哪些處理步驟?就需要考察簡上出現的各種符號與另色書寫的字迹。關于其中的朱筆與“中”字出現的場合,伊藤敏雄有十分細緻的整理[40],這裏主要討論各種符號與標記的書寫者。 谷漢編制月旦簿完成後則要呈送右倉曹來審核,據下簡: 24.右倉曹史烝堂白 三州倉吏谷漢列 起嘉禾元年正月一 叁·4612 此簡上下完整,抄寫時在“白”與“列”下留空,但編繩實際位置沒有落入空中,上道痕壓在“堂”字上,下道部分壓在“起”字上。編在其後的簡未見,此簡前後均是三州倉出入米的記錄,所呈爲“月旦簿”應無疑問,簿書截止日期不明。但谷漢編好的簿書要上呈右倉曹史是可以肯定的。右倉曹史接到簿書後又如何處理? 25.七月簿到拘校復白 壹·2350 簡25前後多是中倉的月旦簿,且出現了簡壹·2359“入仓 吏黄諱番虑谨列所领杂米八月旦簿”的標題兼呈文,“簿到”亦說明拘校的承擔者幷非製作者,而是收到簿書的人,可證拘校乃由其上級右倉曹史承擔。《竹簡(肆)》中的木牘肆·3904(1):“從掾位劉欽叩頭死罪白 謹達所出二年稅米禾給貸民為三年種粮謹羅列/人名為簿如牒,請以付曹拘校。欽惶怖叩頭死罪死罪/ 詣 金 曹 / 八月四日白”出現了“請以付曹拘校”,此中的“曹”指金曹,可證曹要拘校簿書。這恐怕是臨湘侯國的諸曹主要工作之一。 右倉曹史審核後作出的標記,應該包含了兩類,一是在受米莂册上“右入”起首的小計簡上標注的“·”;一是在月旦簿上某些條目上標注的“·”。兩者之間未必有對應關係。前一類應該是核對右入之前的百姓受米莂,看看單枚莂所記的斛數之和與小計之間是否吻合。檢《竹簡(肆)》中的“右入”簡,絕大多數“右”字上都有“·”,亦有個別沒有“·”,見下簡: 26.右小武陵鄉入新吏限米卅六斛二斗 肆·1876 27.右入稅米一百七十六斛八斗 肆·2333 28.右入稅米五十二斛□升 肆·3125 29.右入稅米五十一斛二斗六升 肆·3905 30.右平鄉入貸食元年稅米四斛 肆·5362 31.右西鄉入□米□□ 肆·5447 32.右都鄉入民貸二年稅米三 肆·5486 這些恐怕是未審核或審核後因疏忽而忘記標注“·”。倉曹史不在收納米的現場,不可能一一核對百姓交納物是否足量,只能檢查收納物的單個數據相加與相應的分類合計之間是否一致。後一類“·”分別標在“其”或“右”字之上,前者應是檢查受米莂上的分類合計與月旦簿上對應條目數字之間是否吻合,以及月旦簿內容相關項目對比後留下的記號(“其”前的“·”),後者則是針對月旦簿上的分項記錄與合計之間是否吻合後的注記(“右”前的“·”)。兩類“·”應該均爲右倉曹史所添加。按照鄧瑋光的復原,“月旦簿”中的“其”類簡會出現在不同的部分,一是承餘,二是定領,三是別領,以及“出”與“餘”等部分[41],但由于“其”類簡內容常有重複,實際位置不易復原,以上看法只是暫時性的結論。 《竹簡(叁)》揭剝圖五(簡叁·4504-4584)是三州倉吏上呈的“所領稅米出用餘見正月旦簿”及同名的“二月旦簿”,鄧瑋光對此“月旦簿”做過復原[42]。其年份爲嘉禾元年,簡23“嘉禾元年正月廿九日故倉吏谷漢白”是簿書編者寫的上白文書。此坨幷不完整,主要包含了以“入”、“其”與“右”開頭的簡,還有“集凡”(叁·4527)、“定領”(叁·4561)。而涉及到“出”的簡均散落在該坨之外。實際上,采集簡第33盆(《竹簡(叁)》4268-4995)中的多數簡都屬此簿書[43],包含的“月旦簿”還有三月(叁·4758)與四月(叁·4586、4750)[44]。最後這分簿書應該是上呈右倉曹史烝堂,幷經過他的審核,再以他的名義上呈,所以出現了上引簡24, 此簡完整,雖然散落在坨外,但同在33盆,且編號臨近,內容相關,說明原先就位于該坨附近,原屬一個簿書沒有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此簿書中只有“右”字開頭的簡上端帶有“·”[45],具見下簡: 33.·右襍米四千二百八□斛九斗二升四合七勺別領 叁·4514 34.·右正月入襍吴平斛米五千八百九十二斛三斗七升九合七勺 叁·4526 35.·右新入襍米四千八百九十七斛四斗 叁·4564 36.·右襍米□千 叁·4639 37.·右二月襍吴平斛米□千六十三斛九斗六升三合六勺 叁·4669 38.·右入襍米一百九十七斛八斗三升一合 叁·4708 “其”字、“定領”、“集凡”開頭的幾乎見不到“·”[46]。考慮到此簿書乃是右倉曹吏上呈的簿書,“右”字上的“·”當爲烝堂進行核校後添加的標記,是他對同類單項數據加以驗算後與谷漢原先得出的數據吻合,而做的記號。 與此相對,《竹簡(柒)》揭剝圖十五(簡柒·1978-2206)性質相同,亦是倉吏的月旦簿,據簡柒·2124(1)·148(1): 嘉禾二年閏五月,這坨簡的主體應該是嘉禾二年四月一日至閏五月卅日三個月中出入的各種雜米旦簿草稿,因其中有不少“入”類簡注明“入三州倉運×年×米×斛”,如簡柒·2086、2095、2096、2101、2112等,“出”類則有不少寫明“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年×米×斛”,如簡柒·2017、2033、2042、2065、2079,因此旦簿草的最初編制者應是州中倉吏,很可能就是黃諱、潘慮兩人。目前所見的亦應是送到右倉曹史處,且經過其拘校而繼續上白幷呈送上級的簿册。此坨中有“右入”上帶有“·”的,如下簡: 41.·右出襍(?)吴平斛米九百 卅 六 斛 四 斗 九 升四合 柒·2105 便應是倉曹吏對月旦簿中的分項數據進行核算後在總計數據上作出的標記。具體到此簿册,是否爲烝堂所書,尚乏確證[47]。內中可確定爲“其”字起首的簡143枚,只有24枚“其”字上方沒有“·”,多集中在簡柒·2160·183以後,觀揭剝圖,屬於簿書的外層,其餘均有。舉數例如下: 42.·其□百九十八斛三斗九升郡縣佃吏嘉禾元年限米 柒·2043 43.·其七斛五斗黃武七年麦種襍米 柒·2044 44.·其二斛八斗郡士及都尉區弈嘉禾元年租米 柒·2045 45.·其一百七十斛五斗私學嘉禾元年限米 柒·2046 觀圖版,這些“·”基本都位于上道編繩以上,諸簡上端的“·”位置大致平齊,僅見兩枚,即柒·1995與柒·2063,“·”落在上道編繩的兩股之間,亦沒有被編繩壓住。如前所述,這類簿册乃是先寫後編而成,字迹常有被編繩壓住的現象,但這些“·”却是例外,且有準確地落在編繩痕迹之中的,可證“·”應是簿册編好後書寫的。換言之,當是收到簿册的官吏對照受米莂、出米記錄之類原始帳目與月旦簿中對應的數據,驗證兩者一致後寫下的。既然符號相同,恐怕標注者亦應相同,當是右倉曹史。 簡40“君校簡”注明“期會掾烝若校”,“教”字下還分兩行注明“重校”、“已核”,其他“君教簡”中“校”基本是由期會掾與錄事掾兩人完成,“重校”與“已核”或代表兩人各自的工作,列在上面的掾完成前一項任務,下面的完成後一項。此簡上“掾烝脩如曹”,只有“期會掾烝若”一人,兩項任務應該都由他獨自完成。他再次校核了一幷上呈的原始受米莂册與月旦簿中對應的統計。其中簡柒·2143與2144底端各有一“中”字[48],當是烝若“已核”後留下的記號。簡柒·2027上端有兩個“·”,上面的那個或許亦是他“重校”時添加的。 此外,竹簡中還有一些月旦簿中的記錄上亦帶有朱色筆迹,這些應是期會掾進行“核對”後添加的標記。如以下簡: 46.右米一萬二千五百卅斛牒錄事主者致 肆·1275【注】有朱色筆跡 此簡所記米數爲該坨諸簡中數字最多的,亦是其中唯一有朱筆痕迹的。觀圖版,上道編繩之上似有“·”。其上一枚簡是“ 主簿劉 恒□”(肆·1274),查圖版,“恒”爲別筆署名,最後一字錄文未釋,細觀即“省”字,只是“恒”字壓在“省”上半。簡肆·1261-1304原爲一坨(見揭剝圖七),兩簡在該坨中同在一層且左右相鄰,雖然如此,亦不能貿然認定竹簡上朱色筆迹出自主簿。再來看看更多的帶有朱色筆迹的簡: 47.·集凡領連空米五萬六千六百廿六斛四斗七升三合二勺五撮三圭 肆·1227【注】有朱色筆跡 48.入三州倉運嘉禾三年吏帥客限米一千一百廿三斛二 柒·4063【注】簡上有朱筆塗痕。 亦有一些兩種記號兼有,如以下五簡: 49.右領及收財用錢十五萬九千四百一十一錢 叁·6317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簡中有朱筆塗痕。 50.右出錢三萬九千四百八十五錢 叁·6318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簡中有朱筆塗痕。 51.右出錢八十四萬七千一十三錢盡 叁·6319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簡中有朱筆塗痕。 52.右出錢十九萬□千九百九十六錢 叁·7156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簡中有朱筆塗痕。 53.已入二百九十八斛六斗八升 捌·5462【注】『已』上原有墨筆點記。簡中有朱筆塗痕。 更爲集中的見簡肆·4608至4720,出土時原爲一坨(見揭剝圖二十三),內容不止一個簿册,至少可以區分出一個屬於“右倉曹謹列嘉禾二年餘逋雜米已入付授簿”(肆·4621),另一为“庫吏潘有所列所領民□□錢出用簿 ”(肆·4694),不過以屬於前一簿册的簡爲主。其中簡肆·4608-4627之間的諸簡,無論是“領餘逋二年新吏限吳平斛米×斛”之類,還是“其”字開頭的簡,基本都有朱筆迹[49]。因文物出版社所出《竹簡》爲黑白版,無法顯示,茲引2010年重慶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簡牘書法系列·湖南長沙三國吳簡(三)》中的三例(頁15,左邊三簡),見下圖: 這些朱色筆迹蓋在數字上,多穿過了上道編繩,但編繩處基本不見朱色,亦應是編連成册後所書,如伊藤敏雄所指出的,覆蓋在數字之上[50],且該簿亦是右倉曹史上呈的簿書,朱色筆迹的書寫亦應是其上級在核查時所施加。因其施畫于數字上,應該屬於校、核時遺留的記號,不太可能是主簿或主記史所爲,若此,他們的任務也過于繁重了。右側兩個簽牌,一爲“三州倉嘉禾二年月旦簿”,一面上的朱色筆道覆蓋在“禾二年”三字上,當是過目谷漢與鄭黑全年的月旦簿後在簽牌上留下的標記,另一背面尚有字,朱筆劃在“嘉禾”二字上[51],這倒更有可能是主簿或記史在看過(“省”)全部簿書後所做的記號。因此,前引帶有朱色筆迹的簡46更可能是期會掾之類的吏進行“核”時留下的記號,《竹簡(捌)》2788亦是一枚“君教簡”,其上的“已核”便是朱筆批字。 漢代文書簡牘中“·”亦很常見,據研究主要用來提示標題,鈎校符號則使用∟、∠、–、○、卩、|等[52],吳簡中則有所變化。“·”不僅見于名籍、米、布等簿書中表示小計、合計的內容上,亦見于名籍中一些戶內人口前,以及簿書帳目的具體細目前,視爲普通的提示符,已不合適,應該已轉化爲一種最爲常見的鈎校符號或標記。與朱色的“中”、“已”、“見”、“留”、下端的圓點等一道構成了吳簡中的鈎校符,體現了不同層級的小吏對文書內容的核查與監督。 三州倉的其他倉吏,如鄭黑,以及州中倉吏黃諱、潘慮,所經手的出入米帳目,應該都遵循同樣的文書處理過程:從最初的受米莂,到最後整理完畢的簿册送呈(右)倉曹史審核,然後由右倉曹史上呈[53],幷經處理,最終被(丟弃)置入井中。庫吏殷連、潘有經手的布、錢與皮的交納與帳目統計、核查過程亦與米的交納過程相同。所以吳簡中發現了如下簿書的呈文兼標題簡,首先是州中倉的: 54.倉吏黃諱潘慮謹列所領襍米□□七月旦簿 □ 壹·2218【注】第二□左半殘缺,右半为『皮』。 55.入倉吏黃諱番慮謹列所領襍米八月旦簿 壹·2359 56.倉吏鄭黑謹列故倉吏谷漢所度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 壹·6522/12 57.中倉謹列起五月一日訖卅日黃龍元三年襍米種領受斛數簿 壹·9545/14 58.中倉吏黄諱潘慮謹列八月旦簿 貮· 3831 59.倉 吏 黃 諱 潘 慮 謹列襍米入出三月旦簿 叁·1549 60.倉吏黃諱潘慮謹列……五月旦簿 叁·1645 61.中倉吏黃諱潘慮謹列二月旦簿 肆·4162 62.中倉吏黃諱潘慮謹列黃龍三年十月旦簿 肆·4734·14 63.中倉吏黄諱潘慮謹列三年十月旦簿 肆·4786·66[54] 64.倉吏黃諱潘慮謹列五月旦簿 柒·1206 65.中倉吏黃諱潘慮謹 列六月旦簿 柒·4474 66.出倉吏黃諱潘慮謹列十一月旦簿 捌·2916 67.中倉吏黃諱潘慮謹列二月旦簿 捌·3141 68.·倉吏黃諱潘慮謹列閏月旦簿 捌·3372 69.中倉謹列十二月旦簿 捌·3757 70.中倉吏黃諱潘慮謹列七月旦簿 捌·3766 其次是三州倉的: 71.三 州 倉 吏鄭黑謹列嘉禾三 叁·1157 17.三州倉謹列所領稅米出用餘見正月旦簿 叁·4559 18.三州倉謹列所領稅米出用餘見二月旦簿 叁·4573 19.三州倉謹列所領稅米出用餘見四月旦簿 叁·4750 72.三 州倉吏鄭黑謹列 叁·7314 73.三州倉吏鄭黑謹列嘉禾四年正月旦 叁·7317 74.三州倉謹列承黃龍 二年八月簿領餘逋□□月餘見九月旦簿 肆·4977 75. 三州倉謹列□□□年□一□□□十一月□簿 肆·5064 76.三州謹列所領嘉禾三年租 税襍限米□□□ 捌·5344【注】『三州』下應脱『倉』字。第一□右半殘缺,左半從『禾』 最後是右倉曹史的呈文,兩倉兼有: 77.右倉曹史烝堂白 中倉吏黃諱潘慮 列簿起嘉禾二年□ 柒·11 78.右倉曹史烝 白三 叁·1734[55] 24.右倉曹史烝堂白 三州倉吏谷漢列 起嘉禾元年正月一 叁·4612 以下是庫吏殷連、潘有及主者不明的庫吏所列的簿: 79.□庫吏殷連謹列九月旦簿□餘新入嘉禾二年布匹 壹·375 80.主庫史殷連謹列十月旦承餘新入二年布匹數簿 貮·6233 81.主庫吏殷連謹列九月旦承餘新入米(?)數簿 肆·1369 82.主庫吏殷連謹列四月旦承餘新入布匹數簿肆·2057 83.主庫史殷連謹列五月旦承餘新入布匹數簿肆·4718 84.主庫史殷連謹列三月旦承餘新入二年布匹數簿肆·4719 85.□庫吏番有謹列正月旦…… 壹·5486/12 86.□庫吏潘有謹列正月旦起月一日訖十二 壹·5518/12 87.□潘有謹列起五月□日訖卅日所受雜米布莂如右 貮·6228 88.□禾 五 年十月所領襍錢簿領出用餘見簿 叁·7305 89. □謹列三月□□□承餘新入布匹數簿 肆·1338 學者研究,臨湘侯國無庫曹[56],按簡柒·1625“言入水牛皮二枚事”亦要由倉曹史白,說明入皮一類由庫吏負責的納入項目亦歸倉曹管轄。根據以上呈文兼標題簡,相關簿書的編制是倉吏(無論三州倉還是州中倉)、庫吏以及其上級右倉曹史按月要完成的工作,由此形成的簿書占據了吳簡最多的份額。所以也會出現專門的簽牌:“中倉 吏黃諱潘慮 嘉禾二年月旦”(正面)“中倉 簿”(背面,柒·4707(1)),這些最終還要再次上呈,收到簿書的機構大致就是吳簡的主人。 除了“月旦簿”,三個月還需要編制“一時簿”、一年要編制“四時簿”。 這些均屬於定期要完成的事務,形成的是定期簿書與定期文書。在此基礎上又編制“要簿”(跨年度的,針對某種特殊的要求而從上述帳目中摘錄相關數據、匯總而成),進一步歸類和簡化。如下簡: 90.右倉曹史烝堂白 州中倉吏黃諱潘慮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訖三月卅日旦簿 壹·2039+1773/6 91.仓曹吏烝堂白州中仓吏黄諱潘慮列起嘉禾元年四月/一日訖六月卅日旦簿□承餘三月襍領吴平斛米三萬 壹·2243+2364/6[57] 92.嘉禾二年十二月一日訖卅日一時簿 壹·5742/12[58] 前面兩組簡名爲“月旦簿”,從時間範圍看,已屬於“一時簿”。“一時簿”與“四時簿”之說主要見于“君教”簡,具體記錄方式與“月旦簿”有什麽异同,是否就是將三個月或一年的旦簿匯總後賦予的名稱,實際幷無專門的簿書?或許是倉吏按月呈交,倉曹逐月核校,三個月一匯總,構成“一時簿”再上呈。究竟如何,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要簿”與“數簿”的呈文兼標題簡如下: 94.中倉謹列起五月一日訖卅日黃龍元三年襍米種領受斛數簿 壹·9545/14 95.中倉謹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訖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倉運黃龍二年租稅米要簿 壹·9547/14 96.中倉謹列起嘉禾元年□月一日訖嘉禾三年四月卅日入黃龍元年二年襍米種領簿 壹·9575/14 97.中倉謹列起嘉禾元年四月一日訖二年三月卅日□三州倉□黃龍元年□稅襍限米要簿 壹·9590/14 98.□□謹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訖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倉運黃武五六七年襍米要簿 壹·9617/14 據研究,“要簿”雖帶有一定“計最”性質,主要還是指“合計”之簿,即會合、匯總之簿[59]。上舉中倉的“要簿”實際統計時間多在二年或更長,應是對若干時間範圍內“月旦簿”中某類特定徵收項目的專項統計,這些都要呈交倉曹吏來審查。這類針對特定項目的“要簿”出現的次數不多,很可能是臨時根據上級的文書要求而編制的,屬於不定期簿書。 以上各類簿書,亦要經過倉吏以外的官吏的核查。前引簡25:“七月簿到拘校復白 ”,雖有殘缺,大意還是清楚的,指的當是倉曹對中倉或三州倉吏上呈的七月簿書的拘校,倉曹史校完後則還要上交,簡肆·1460:“拘校相應訁……頃白”或非出自納米有關的簿書,但其他曹進行拘校後的步驟大致仿此,需繼續上白。我們見到的則是最後由倉曹史上呈的文書,包含了從最原始的記錄一直到最終經其校過的“要簿”。各類簿册大致都經過相同的文書處理過程。 官府通過各種帳簿的層層簡化來掌握各種物資的出入情况,最後可能是以一種簡要概括式的帳目呈交郡府: 99.臨湘謹列起七月訖九月卅日收米租錢如牒 壹·4336/11【注】『七月』下疑脫『一日』二字。 100.臨湘謹列起七月一日訖九月卅日……收錢畝如牒 壹·4366/11 101.臨湘謹列起四月訖六月卅日收市租米二斛 壹·4407/11【注】『四月』下疑脫『一日』二字。 102.臨湘謹列連年懸空錢種領簿 肆·1306 103.臨湘謹列官領(?)牛頭數齒色養者數簿肆·1435 104.臨湘謹 條列嘉禾□年釒礻訁已入未畢 肆·5399 層級越高,獲得的越是簡單的數字。相對而言,數據匯總、簡化的中心應該是在縣(侯國)。各類名籍編制情况大致亦如此[60]。 三、君教簡與吳簡的性質 以上對吳簡中數量最多的涉米簿書的構造與編制進行了扼要的分析。立基于此,還可對吳簡中多見的“君教簡”的性質再做些探討。 這類簡爲竹木牘,更準確的稱呼應是“牘”,姑且沿用習稱。據徐暢統計,已刊18枚,還有一些殘簡[61],未刊的還有不少。相關研究亦已不少,詳參徐暢的綜述[62],限于篇幅,僅述及與本文相關者。 關于“君教簡”的性質,關尾史郎認爲是“縣廷日常業務的記錄”,王振華認爲是縣政務處理完畢後的記錄,作爲摘要要呈侯相批示,属于上行文书。李均明則認爲吳簡的“君教”簡與東漢的簡一脉相承,但程序有別,不認爲存在合議[63]。凌文超與徐暢則據其上出現的“期會掾”,認爲此類竹木牘展現的是臨湘侯國期會的行政過程,其中出現的“白”字之前的時間爲期會(約期聚會)的日期,其上出現的官吏則是參與集議的小吏[64];李均明研究五一廣場東漢簡中的此類簡,認爲是“專爲合議草稿設置的批件牘,如公文的批件頁”,幷將其與漢代合議制度聯繫起來[65],與後說有同有异。按照後說,此牘反映的是一次官吏的集體會議。楊芬則在認同其爲期會時呈長官批復的,更接近上行文書[66]。 根據上文的分析,筆者更認同關尾史郎、王振華與李均明的看法。其上出現的“(年)×月×日白”實際是某曹史向上級呈送文書的用語,如上文所述,簡40中出現的“嘉禾三年正月十五日白”的作者應是右倉曹史,具體所指,就是上呈“嘉禾二年起四月一日訖閏月卅日襍米旦簿草”,其中現存不少內容就見于《竹簡(柒)》中揭剝圖十五(簡柒·1978-2206),實際就是三個月“旦簿”的初稿,同時上呈的應該還有州中倉吏黃諱、潘慮相關月份的原始受米莂册。“君教”牘上注明的校、重校、已核,亦如上文所考證,均是不同簿書之間的比照、籌算與標記一類文書作業,由不同的吏分別完成,直接體現在簿書的各種記號上,基本不存在“集體會議”。 實際秦漢官文書中大量存在的“會×月×日”的說法,乃是對文書或事務完成期限的限定,幷非需要官吏在該日集會。當時下級官吏應召到上級官府(詣廷言、詣府對),是幷不常見的情况,絕大多數工作是依靠文書的上傳下達來實現的。進言之,“君教”簡中涉及的事務基本都是縣級官府日常面臨的定期事務或經常出現的事務,大多有先例、故事或律科可因循,無需衆官吏集會來討論處理,只需要檢查文書對工作進行得如何進行監督和核驗[67]。 再進一步分析,結合《竹簡柒》中多見的“×曹言”簡,君教簡應該是在×曹通過“白”文書、“謹列言”等將其初步處理或核校過的文書、簿册上呈後才開始書寫的,書寫者可能就是“×曹言”文書上承擔“封”任務的書佐。相對于數量衆多的“×曹言”簡,已刊及未刊的“君教”簡數量不多,很可能幷非所有事務都需要像君教簡上注明那樣經過幾次文書上的審核,最終還要侯相簽署意見,大量的常見事務,如不斷出現的某人被病事、某人物故事之類,直接由相關曹吏處置完畢,無需將相關文書上呈,只是將文書摘要,即以“×曹言×事 ×年×月×日書佐×封”形式,定期匯總上報備案即可。書寫完整的年月日,且用“封”字,表明事務已處理完畢,幷將圍繞該事務的文書封存,加上簽牌。《湖湘簡牘書法選集》中公布了一枚吳簡中的簽牌: 105.船曹 吏赵德所送棆船衡[68] 恐怕就是一例。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東漢簡中亦有不少木楬,標明“××本事”,性質亦與此相類[69]。 唯有一些重要的定期簿册(米、錢、布、皮等物資的月度、季度與年度出入帳目),以及特殊的事務(有疑問的人員身份變動,如私學等),或郡府需要的文書,才需要再由期會掾、核事掾與主簿等幾方核查,亦才需要準備“君教簡”。參與官吏的工作是查對相關簿書的數據是否準確,特殊事務的處理是否妥當,起草的回復是否合適,等,工作完成後都會在文書或簿册末尾事先編入的簡上簽名,如“期会掾烝若录事掾陈旷校”(肆·1305)、“兼主簿尹桓省”(叁·4056)[70],此簡上下皆殘,但上道編繩痕迹猶可見。上引簡肆·1274中“劉恒”兩字均是別筆書寫,“劉”字墨色尤其濃重。簡肆·4213“兼主记史栂 综省”,簡基本完整,上下編繩可見,“兼”字爲上道編繩所壓,釋文漏釋,“綜”爲另筆簽署。簡叁·5668基本完整,作“主簿 省”,無署名,却有編痕,則是預先寫好等待主簿“省”後簽字的簡。簡柒·67“主簿郭 宋省”,上道編繩壓在“主”字上,可證此簡乃寫好後編入簡册。簡柒·2647“兼錄事掾潘琬校”,“琬”乃二次書寫,簡端尚有一“·”[71]。 “君教簡”一方面匯總了上述諸吏的工作,另一方面,亦爲侯相最終批示提供了載體。可以說“君教簡”屬於縣廷門下官吏審查諸曹上呈的一些重要事務的轉單(李均明先生則稱爲“公文的批件頁”),功能至少有三:一是記錄事務梗概(時間與內容),二是提示門下審查事務的程序,三是預備侯相批示。這三項功能實際構成一套通用的規矩,各類需如此處理的事務均要遵循,且據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至晚東漢中期便已行用。 “君教簡”一般應附在記載相關事務的文書或簿册之後,當亦與這些文書或簿册編連[72]。前引《竹簡(柒)》2124(1)便是如此,它出現在簡柒·1978-2206坨(揭剝圖十五)中,此坨內容便是州中倉嘉禾二年四月至閏五月卅日的襍米旦簿。簡柒·3197(1)事由是“嘉禾四年八月廿三日兼田曹史䓗揖白料诸乡粢租已入未毕事”,出現在簡柒·3196-柒·3228坨(揭剝圖三十)中,該牘附近的幾枚簡(柒·3197·30·2、3200·30·5)明確與此事相關,而坨以外的臨近簡,亦多涉此事(如簡柒·3189、3190、3195),相鄰的一坨(簡柒·3229-3313,揭剝圖三十一)有不少涉及“粢租”及“粢田”(尤其是柒·3256以前諸簡)[73]。 需要準備“君教”簡的事務在“×曹言”簡上亦有所體現,即其中左下注明“×月×日×曹白”類的簡,這類數量不多。如下例: 106.倉曹言邸閣馬維倉吏武河遺(?)玉(?)官印從科俗(?)□□罪法事 四月四日倉曹史吴王白 柒·1441 107.户曹言□遣私學謝達本正户民不應□遺脱□□事 □月八日領户曹……白 柒·1464 108.□曹言私學郡吏子弟……事 □月廿七日右賊曹史郭邁白 柒·1624 前人對“×曹言”簡已有研究,亦曾注意其中左下署名官吏、時間標注及用語差別[74],但解釋上未及此類,故略作補充。 附帶指出,臨湘侯國政務處理的分工,亦可據已刊資料作一初步歸納:諸曹是各類具體事務的直接處理機構,各鄉勸農掾與承辦具體事務的吏,如倉吏、庫吏、都市吏,以及處理許迪盜米案這種臨時事務的各種小吏,都需要將有關文書或簿册呈送給相關的“曹”,所以我們見到的很多木牘(叩頭死罪白文書)上都會在左側第二行下部要注明“詣×曹”[75],實際就是指明此文書要送達的機構。很多事務在各曹就可以處理完畢,無需繼續上報。這些已經辦完事務,亦要書寫事務摘要,幷將相關文書整理成册,交由門下書佐,摘要將匯總後定期上呈門下備案,文書則按事務封存(形成“×曹言”類的簡)。鄉與承辦具體事務的小吏不能直接將文書送到門下,必須先送到諸曹,所以我們只見到的“×曹言”,而沒有看到“×鄉言”的摘要。換言之,諸曹乃是臨湘侯國事務處理的第一層機構,所有事務都要先送到相關的“曹”來處置(有時可能是兩個,甚至更多的曹,如審核吏民田家莂,就是由田曹史、戶曹史一起來校,五年“校”時則還增加了經用曹史),諸曹本身亦可以下發命令:“敕”,徐暢收集的“叩頭死罪白”文書中幾乎開頭都提到“被曹敕”,只有一例稱“被督郵敕”,即是其證[76]。 其中有部分事務諸曹無法自行决斷,或按律令科條要求,需要由門下及侯相審核的則在諸曹審核後繼續上呈,同樣會寫摘要,不過要采用“×曹白”的形式結尾,亦將文書、簿册一幷呈送門下,由掾、主簿等再校與省,校與省之後則要將文書、簿册呈給侯相(批示、畫諾)。有些是根據郡府下發的文書産生的工作,則還要準備進一步的回復。“草言府”類簡便是由諸曹擬定的回復文書初稿(當時或稱爲“列言”?)的摘要,亦是要呈送門下乃至侯相審定,已刊的“草言”簡中個別的帶有鈎校符號,如下簡: 109.草言湘府吏張裕……□□無所發遣□□□所發遣……事 已 五月二日保質曹史□□白 叁·496/23[77] “已”便是濃墨書寫的鈎校符號,位置在簡中部偏左。又如: 此簡兩行小字書寫,“已”字在左邊一行下部,亦濃墨所寫。這兩枚簡上的“已”字恐是“草”經過審核,謄錄了正本,且已發送後的記號。爲何“草言”簡上見到的記號甚少,尚不清楚。最終形成的正本文書均已發送,現在保留下來的幾乎都是各類“草”。因爲諸曹掌握相關事務的處理詳情,所以由曹吏來草擬給郡府的答覆(如錄事掾潘琬的一份上白文書便說“乞曹列言府”,J22-2540中則又說“乞曹重列言府”,所指便是請曹起草給府的彙報)。按照秦漢文書行政的規則,下級給上級的文書要由主官(具體到縣是令長或丞)發出[78],所以會將這些草稿由諸曹送到門下。“草言府”之類簡上見不到編繩痕迹,但出土時亦多見成坨存在的,或是按時間、事務編排保存的,似乎與其所概括的文書或簿册放在一起[79]。 除了自行下達“敕”,諸曹亦應負責起草侯相下發全境的文書“記”、“告”,“草言”類簡中除了常見的“草言府”之外,還有一些以“草記告”一類開頭的簡,就是此類“草”的提要。如下簡: 111.草记[80]告典田掾蔡忠等出柏船……事 …… 柒·1228 112.草记[81]告鄉吏……有入…… 柒·1480 113.草記告諸鄉……船師詣柏所事 十月廿日船曹 掾 潘 椎白 柒·2896 114.草調諸鄉出禮 扌拿 杖事 嘉禾五年……白 柒·3018 114.草言部吏……吏……主□罰□遣□□各(?)李問(?)草 八月一日兼金曹史李味白 柒·3097 116.草记[82]告倉吏潘慮出米八十二斛貸吏陳曠等十七人爲取頭年四月食日食六升吏區單□ 柒·4431 117.草告府諸縣倉吏邸閣所領襍擿起訖米事 十一月十五日兼倉曹史□□白 柒·4496 這些簡幾無一完整,圖版亦頗爲模糊,推究其語氣與用語,屬於下行文書無疑。徐暢曾注意到其中多數簡,認爲諸曹製作下行縣吏、鄉吏的文書,幷以諸曹名義發出,但又說經過“草刺”,“諸曹並不具備獨立的發文權”。在所繪臨湘侯國公文運轉流程圖(圖2-1),又將“草告”、“草記告”的發出方置于“侯國諸曹”[83]。其看法前後矛盾且不確切。實際這些均是諸曹爲侯相起草的下行文書,最終要由侯相認可後,以侯相名義下發。 概括而言,諸曹乃是臨湘侯國日常事務處理的實際中心,而名義上的樞紐依然是以侯相爲核心的門下,兩者存在事務與職責上的分工與合作,前者分工處理日常事務,很多事務在諸曹便可處理完畢,同時亦負責替侯相起草對上、對平行機構文書與下行文書(記、告),對下亦可自行發布命令(曹敕);後者抓大放小,核查重要簿册,處置疑難事務,審核諸曹擬定的上行、平行與下行文書草稿,製作正本文書,幷統一負責與上級及平行機構的文書收發往來。“君教”簡顯示了門下與侯相的作用,而“×曹言”以及大量的文書簿册顯示了諸曹繁重的日常工作,“草言府”則揭示了郡府與侯國之間的職責與事務分工。因爲這些小吏均爲侯國屬吏,屬於一個官府,其間的關係比較親密,所以上行文書均使用“白”[84]。 廣言之,諸鄉、諸曹與門下及侯相工作上的事務處理上的分工和對口關係,與郡國、丞相府諸曹、丞相、尚書和皇帝之間的關係頗爲類似。 最後,再來討論一下吳簡的性質。 關于吳簡的性質,過去的看法多有分歧,最早多認爲是長沙郡下諸曹的文書[85],或認爲“屬於吳長沙郡府、臨湘縣及臨湘侯國的文書”[86],具體說來,繳納賦稅的“合同”(即通常所說的“田家莂”)是長沙郡的文書檔案,還有一些出現“府”、“府君”及太守姓名的文書亦屬此類[87]。2004年,王素撰文認爲這批檔案屬臨湘侯國,可成定論,但亦指出包含長沙郡的檔案亦應屬定論[88]。更多學者認爲是侯國的文書[89],羅新推測文書出自侯國某一機構[90],具體則有關尾史郎認爲是臨湘侯國田戶曹的各種文書[91]。問題集中在作爲臨湘侯國的文書,如何看待其中發現的郡及外縣文書?是否包括長沙郡的檔案?以及屬臨湘侯國哪個機構的文書? 根據已刊吳簡幷綜括上文,筆者以爲長沙走馬樓J22所出土的吳簡是臨湘侯國主簿與主記史所保管的若干年中經手與處理的部分文書及簿册(其原先保存文書的地點或許就是所謂的“記室”[92])。析言之,大致包含如下七類: 1.數量最多的是倉曹上呈的由三州倉吏、州中倉吏與庫吏定期編制的各種收受物(各類米、布、錢、皮等)的月旦簿、一時簿、四時簿及要簿,還有作爲這些出入帳目基礎的原始受物莂册(以及附在這些簿書上的簽牌),乃至相關的田地簿(如與粢租有關的粢田簿,柒·3123、諸鄉枯無波長深頃畝簿,叁·7204、7241)、貸民種糧的人名簿(如肆·3904(1)[93])、黃諱史陳嗣謹列前後所貸嘉禾米付授人名斛數簿(肆·4305)等等,以及編在這些簿書後面的相關簿書直接製作者及初次審核者的×曹吏的上呈文書(具體例子可見本文一、二部分的復原及凌文超整理復原的“隱核波田簿”[94])。 2.數量其次的是戶曹上呈的因各種目的定期或不定期編制的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及相應的簽牌),基本是由里魁及鄉吏一道編制的,有些是涵蓋全部吏民的,有些只針對部分特定人群(吏、吏子弟、私學、新占民)。目的有的是爲徵發徭役或戶調、戶錢(如貮·8256:□□謹以所領户出錢上中下品人名爲簿[95])。徵收戶調與戶錢的簿書亦可能是上呈倉曹的,這還需更多的研究。 3.諸曹處理過的事務的摘要(×曹言類簡中以“年月日及書佐×封”結尾的簡)[96]。 4.諸曹不能處理的事務的文書(×曹言中以“月日及×曹白”結尾的簡及所指的文書和相應的簿册),以所謂“叩頭死罪白”木牘文書(或許應稱爲“諸曹列言文書”)及附在前面的簿册爲主[97]。這些文書原本是呈送給諸曹的,因其無法處理或按規定要由侯相裁决,而繼續上呈給門下。其中亦包括臨時事務的文書,如審理許迪案的諸多相關文書(涉案的數枚“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及簡捌·4002-4321,還有不少零星散簡)。 5.門下要處理的事務的轉單(君教簡)及附在其前的,記錄與處理這些事務的文書簿册,即上舉除3以外的各類。 6.諸曹草擬的對郡府回復文書、下行及給平行機構的文書(草言府所摘要記錄的文書、以及吳簡中以“臨湘”開頭的很多文書與“×年×月×日臨湘侯相君、丞×叩頭死罪敢言之”、“侯相君丞×告/謂×”一類的簡[98])、書佐爲主簿起草的文書(如肆·1267“嘉禾三年十一月癸巳朔日主簿羊君叩頭死罪敢言之”),有時這些“草”要附呈相關的簿册,即上舉第1、2類中的相關簿册,這些因需要經主簿及侯相、丞等的審核而送至此,在正本文書形成且發出後留作底本保存,過一段時間後被丟弃。 7.其他,如私人信件、名刺、封檢等。 吏民田家莂屬第一類,是田曹史、戶曹史,有時還有經用曹史共同校對之後上呈給主簿的都莂。“吏民田家莂”按鄉呈送,應由各鄉製作,甚至是里魁[99],編制完成後送到田曹、戶曹以及經用曹來審核,曹史校過後上呈門下,按照關尾的看法,有君教簡的內容和田家莂有關[100]。發現時位于簡牘最上層,恐怕是最後放入井中的文書。其事務與“桑樂二鄉謹列嘉禾四年租税襍米已入未畢要簿”(柒·2990)相聯,前者是按鄉-里-戶的方式歸集排列的,後者是按鄉的分類統計,內容相對應,統計口徑有別。 吳簡中亦發現少量不屬臨湘侯國的文書或簿書。最爲集中的是“兵曹徙作部工師簿”(即過去習稱的“師佐籍”),據研究是保存在郡府的長沙郡中部各縣徙作部工師簿,出現于此的原因,則釋爲“長沙郡、臨湘侯國、作部的治所皆設置在一地”[101],此說成立的可能性很低。筆者以爲,更可能的原因是,徵發中部諸縣的工師需要到臨湘集中,一起送往前綫,爲此將本簿放在臨湘侯國處作爲清點的依據。如江蘇尹灣漢簡5號木牘正面所示,西漢末年很多需要郡完成的工作便交由屬縣實際承辦,像送罰戍到上谷、輸錢都內之類,在屬縣發現郡的相關文書簿册很正常。此事或又是一例。 此外,在州中倉的“月旦簿”一類的簿書中出現一些外縣的吏民或倉入米或出米的記錄,如簡肆·4610(十斛付醴陵漉浦倉吏周進)、4612、4615、4663、捌·2863;肆·4037(永新尉陳崇備黃龍二年稅米)、4742、4790、4806、4755、5078以及壹·1783、肆·3664,幷不奇怪。上述乃是因爲不知何故,永新尉陳崇多次將不同名目的米交到了臨湘的州中倉,又如,“受米莂”中還有臨湘居民向永新倉等交納米的情况[102]。爲對賬,需要對方機構移來相應的賬目,進行核驗,所以吳簡中會出現如下簡: 118.永新倉吏□阿 謹 列 所領黃 肆·207 119.永新倉吏區善(?)謹列所領 肆·923 醴陵漉浦倉的情况相同,只是已刊簡中尚未見到醴陵漉浦倉移來的賬目。過去學者研究過的“烝口倉”(《竹簡(壹)》以外還見于簡貮·7614、叁·43、叁·67、叁·2057、肆·4919[103]、柒·2016、捌·2900、3092、3283、3405、3410、5646等,幾乎都是出現在月旦簿中,記錄的是東部烝口倉吏孫陵備某種米,柒·2016與最後四簡所記似屬同一納入事件)亦是如此[104]。概言之,涉及外縣倉的文書均應屬於此類情形。臨湘幷非孤立的存在,它不斷與上級、周邊平行的機構及屬下諸鄉發生文書與人員、物資往來,在臨湘留下相應的文書稀鬆平常。就如同在秦代遷陵縣檔案庫發現朝廷、洞庭郡及周邊諸縣的文書一樣。若沒有發現此類文書反而令人稱奇[105]。 如果將吳簡視爲田戶曹的文書,上舉3、4、5、6類文書,特別是第3類中田戶曹以外的“×曹言”簡的出現,第4類中其他曹的“叩頭死罪白”文書以及第6類中與田戶曹無關的“草言府”簡,連同諸多與臨湘侯相有關的文書底本/草稿,就都變得難以解釋了。 總之,長沙走馬樓22號井保存的只是主簿與主記史經手與處理過的部分文書簿册,涉及諸曹的,則以倉曹、戶曹與田曹上呈的簿册爲多,其他諸曹基本只見文書摘要,實際文書不多,因此,幷非主簿與主記史經手的全部文書,更遠非當時臨湘侯國文書的全部。對于吳簡中是否存在戶籍的爭論,亦可根據吳簡的性質做出一判斷。吳簡中發現的名籍類簿册,是諸曹因具體事務而上呈的,多數是定期的,少數是臨時性的。最初的簿書是爲完成某些具體工作而由鄉里吏編制的,幷非戶籍。實際此井亦不應發現戶籍。原因很簡單,戶籍應該保存在戶曹與諸鄉,而非主簿處。吳簡所發現的各類名籍基本是依據戶籍抄錄的,但本身幷非戶籍。 《續漢書·百官志一》“太尉”條講到屬吏時說:“黃閤主簿錄省眾事”、“記室令史主上章表報書記”,《百官志五》“郡太守”條云“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縣則是“諸曹略如郡員”。關于主簿,前人研究涉及不多[106],吳簡中的主記史有學者作過整理與分析[107],但主簿與主記史實際如何工作仍不清楚,吳簡可以說是主簿與主記史日常工作具體而微的展示,爲瞭解其職掌提供了寶貴的案例。四、結論 以上采取利用相關揭剝圖恢復簿書構造及不同簿書間關係的思路,從復原《竹簡(肆)》數幅揭剝圖中涉米簿書構造入手,分析了從受米莂册的編制到月旦簿逐級上呈的文書(事務)處理過程。透過莂册與月旦簿不同位置上的符號“中”、“·”與朱筆痕迹,推考其書寫者,進而考察了不同機構的小吏(三州倉吏谷漢、右倉曹史烝堂、期會掾、錄事掾與主簿等)在其中發揮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對“君教”簡的性質做出了新的推斷,認爲其製作于門下收到諸曹上白時,是針對需要門下審核的事務而製作的事務處理流程的“轉單”,與編入文書或簿册尾部,注明“期會掾×錄事掾×校”、“主簿×省”等竹簡相配合。諸曹是臨湘侯國實際事務處理的中心,大量事務由其直接處理完成,少量則要繼續上呈門下。諸曹負責起草以侯相名義發出的上行、平行與下行文書,諸曹自己亦可下發“敕”,門下則是名義上的樞紐,審核諸曹上呈簿書及文書草稿,幷負責以侯相名義制定的正式文書的審定與發送。最後對長沙走馬樓22號井出土吳簡的性質做出進一步的推定,認爲是臨湘侯國主簿與主記史所保管的部分文書簿册(以倉曹、戶曹上呈者爲主,兼有少量田曹上呈的文書,其他曹文書則甚少)。其中不乏大膽的推論,是耶非耶,期待讀者的教正。 本文寫作修改過程中得到徐暢小姐、凌文超與關尾史郎先生的諸多幫助,11月1日在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報告本文,得到凌文超先生的指教,謹此一倂致謝! 2016年6-7月初稿 12月修訂 本文刊發在長沙簡牘博物館編《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頁59-97 [1] 論著統計數字據長沙簡牘博物館編:《嘉禾一井傳天下——走馬樓吳簡的發現保護整理研究與利用》,長沙:嶽麓書社,2016年,第105頁。 [2] 如凌文超:《走馬樓吳簡舉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吳的占募》,《文史》2014年第2輯,第37-72頁;沈剛:《吳簡所見孫吳縣級草刺類文書處置問題考論》,《文史》2016年第1輯,第51-68頁;徐暢:《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為中心》,博士後出站報告,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2016年7月28日。 [3] 如凌文超指出“(吳簡)內容主要是孫吳嘉禾年間臨湘侯國的行政‘簿書’”,“走馬樓吳簡作為孫吳縣一級(臨湘侯國)官文書集群”,見所著《走馬樓吳簡採集簿書整理與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16頁;亦有少數學者視吳簡為“孫吳時期地方政府的檔案”,見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竹簡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1-2、5頁。 [4] 見關尾史郎:《史料群としての長沙吴簡•試論》,初刊《木簡研究》第27号(2005年11月),后收入《長沙走馬樓出土吴簡に関する比较史料学的研究とそのデータベース化》(平成16年度~平成18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基盤研究B〉研究成果报告書),2007年3月,第61页。 [5] 見簡肆·4450、肆·4460、肆·4482、肆·4490、肆·4492、肆·4493、肆·4523(1)、肆·5330。據凌文超研究,這些簡出自“隱核新占民簿”,詳參所著《走馬樓吳簡隱核新占民簿整理與研究》,《田余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176-201頁。 [6] 關于“戶籍”的內涵,學界存在不同意見。大體說來,部分學者將戶籍視爲一個總的概念和名稱,認爲包含了多種內容和名稱不同的簿籍,這部分學者通常區分出廣義與狹義的戶籍;另有學者則認爲那種作爲根本憑證的才是戶籍,其他都應叫做“戶口簿籍”。持前說的如汪小烜:《走馬樓吳簡戶籍初論》,《吳簡研究》第一輯,武漢:崇文書局,2004年,第154頁;楊際平:《秦漢戶籍管理制度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1期,第29-30頁;張榮强:《再論孫吳簡中的戶籍文書——以結計簡爲中心的討論》,《北京師範大學學報》2014年第5期,第88-89頁;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簡“戶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吳簡“戶籍簿”的類型與功能》,《吳簡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9-10頁。持後說的有胡平生:《新出漢簡戶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獻研究》第十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64頁;鄧瑋光:《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的復原與研究》第五章,第155頁;韓樹峰:《論漢魏時期戶籍文書的著錄內容》,《簡帛研究二○一四》,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50、256、260頁;凌文超:《孫吳戶籍之確認——以嘉禾四年南鄉戶籍爲中心》,《簡帛研究二○一四》,第271-272、319頁;《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第20-22、86-95頁。 [7] 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三州倉吏“入米簿”復原的初步研究》,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1-13頁。 [8] 分見鄧瑋光:《對州中倉十二月出米簡[肆]4012組的復原嘗試》,《蘇州文博論叢》2015年(第6輯),第45-55頁;《走馬樓吳簡“出米簿”的復原與研究》,《簡帛研究2015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01-217頁;《對中倉黃龍三年十一月旦簿的復原嘗試》,《簡帛研究2015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82-214頁;《對中倉黃龍三年十月旦簿的復原嘗試》,《魏晋南北朝史的新探索——中國魏晋南北朝史學會第十一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645-677頁。 [9] 基本完整的如簡肆·4272、4283、4287、4290、4298、4306、4307、4309、4310等。 [10] 嘉禾元年谷漢爲三州倉吏,二年爲谷漢、鄭黑兩人。最新的邸閣、倉吏與庫吏任職時間一覽表,見伊藤敏雄:《長沙呉簡中の邸閣•倉吏とその關係》之表1《邸閣•倉吏•庫吏擔當者一覽(三訂版)》,《歷史研究》第49号(2012年3月),第24頁。感謝徐暢小姐示知此文。 [11] 此坨未見完整簡,只有簡肆·3370有“民所貸嘉禾元年私學限米廿三斛”、肆·3382“貸嘉禾元年稅米□□斛……”、肆·3385“入民所貸嘉禾元年稅米卅八斛三斗五升”、肆·3401“……所貸嘉禾元年租米□斛”,恐怕是吏民還貸嘉禾元年米的簿書。 [12] 關尾史郎:《出土状况よりみた長沙吳簡—〈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 竹简肆〉所收の赋税纳入簡を中心とし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17(2013年),第29-51页。 [13] 簡肆·2262•9·1、2267•9·6、2270•9·9、2307•9·46、2321•9·60、2333•9·72、2354•9·93、2379•9·118、2387乙•9·126乙、2412•9·151、2418•9·157、2444•9·183。 [14] 如簡肆·1087上清晰可見下道編繩、肆·1139兩道、肆·1342下道、肆·1861下道、肆·2270下道、肆·2418上道、肆·2444上道、肆·2568下道、肆·3440下道、肆·3576上下兩道、肆·3970下道等。 [15] 關尾史郎根據現存的入米簡(受米莂),按日統計了竹簡肆中平鄉嘉禾元年十一月稅米交納數量,最多爲127.65斛(4日),最少3斛(27日),見《出土状况よりみた長沙吳簡—〈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 竹简肆〉所收の赋税纳入簡を中心として—》表八。 [16] 以下兩件簽牌尚未正式公布,編號不明。圖片據宋少華主編:《中國簡牘書法系列·湖南長沙三國吳簡(六)》,重慶:重慶出版社,2010年,第27、29頁。“布”亦如是。《竹簡(柒)》刊布了一件: 庫 吏殷連潘 珛起二年七月 柒·4820(1)正 訖三年五月十五日 庫 所受嘉禾二年 柒·4820(1)背 品市布莂 [17] 凌文超則將此類由“莂”構成的册書稱作“入受簿”,見所著《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第285-286、398頁;日本學者則多稱爲“米(穀物)納入簡”,泛稱爲“賦稅納入簡”,不具引。 [18] 關于此問題,可參窪添慶文《走馬楼吳簡の庫吏関係简について》,收入《長沙走馬樓出土吴簡に関する比较史料学的研究とそのデータベース化》(平成16年度~平成18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基盤研究B〉研究成果报告書),2007年3月,第47-48页;邢義田:《漢至三國公文書中的簽署》,《文史》2012年第3輯,第182-185頁。邢義田對于竹簡別券(即本文所說的“受米莂”)上諸史的署名是否爲親筆,亦有一定程度的懷疑,見第185頁;伊藤敏雄對于是否爲親筆署名同樣抱有疑問,見《長沙吳簡中の朱痕•朱筆•「中」字について(その2)——2011年3月の調查結果をもとに》,《長沙吳簡研究報告 2010年度特刊》(2011年12月),第13-16页。 [19] 兩者的關係可參侯旭東:《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說起》,《吳簡研究》第二輯,第160-163頁。 [20] 如東鄉頃丘的鄭經,嘉禾元年的稅米就交納了二次,見簡肆·989和1003,分別是十一月十三日和廿日;同鄉大田丘的烝這亦如此,分別在十一月廿日交納了嘉禾元年稅米八斛五斗(簡肆·1189),七天后的十一月廿七日又交了稅米二斛一斗(簡肆·2424)。交納其他類型的米時亦存在此種情形,如小武陵鄉餘元丘的男子烝勤就分兩次交納了嘉禾元年佃卒限米四斛(十一月八日,簡肆·1025)、二斛(十一月十五日,簡肆·1256)。 [21] 吳簡竹木牘中所見州中倉倉吏小計受入襍米(稅、租及限米、錢米)的周期爲3-6天,或可作爲參考,見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問題研究綜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1輯(2015年),第48-54頁所列諸牘,感謝徐暢小姐提示。 [22] 這些乃是其中的“新入簡”的基礎。關于此問題,魏斌分別稱爲“莂簿”與“要簿”,前者爲原始檔册,是後者的基礎,見所著《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資料》23輯(2006年),第31-32頁;凌文超亦有所討論,見《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第370頁;《走馬樓吳簡庫布錢帳簿體系復原整理與研究》,《考古學報》2015年第2期,第221頁。他的研究是基于布與錢的徵收,屬於庫吏的工作,但當時倉與庫關係密切,文書流程應無區別。 [23] 具體簡文如下: 肆·2272·9·11:“米十斛七斗冑畢嘉禾元年十一月三日南疆丘李塼付三州倉吏谷漢受 中”,據簡肆·2274與肆·2318,可知屬於西鄉。 肆·2297·9·36:“入□鄉稅米十四斛三斗冑米畢嘉禾元年十一月十日杷丘大男烝欽付三州倉吏谷漢受”,據簡壹·3568、壹·3865、壹·4859、壹·8214、叁·3696、叁·3698、叁·3726、叁·3811、肆·1962、肆·2309、肆·2311、肆·2323、肆·2380、肆·3434、肆·3962,可知屬於平鄉。 肆·2300·9·39:“入……冑畢 嘉禾元年十一月廿二日高□丘男子逢囷付三州倉吏谷漢受中”,據肆·3856: “入西鄉稅米四斛嘉禾元年十一月廿七日高樓丘逢囷付三州倉吏谷漢受”,爲五天后同一人所交,可知屬於西鄉無疑。 肆·2303·9·42:“入□鄉稅米十二斛二斗冑畢 嘉禾元年十一月二日劉里丘殷□付三州倉吏谷漢受”,據貮·8247、叁·2834、叁·2841、叁·3180、叁·3736、肆·1047、肆·1070、肆·1078、肆·1472、肆·1676、肆·2068、肆·2291、肆·4244、肆·4264、肆·4309、肆·4310,所缺爲“東”字。另據貮·375,則爲都鄉,叁·2880及叁·6476,則爲桑鄉。 肆·2407·9·146:“入□鄉稅米□斛三斗冑畢 嘉禾元年十一月卅日新城丘陳□”,其餘簡中多作“新成丘”,據叁·3576、叁·3678、肆·1114、肆·2064、肆·2584、肆·4231,所缺爲“東”字。 肆·2439·9·178:“一斛三斗冑畢 嘉禾元年十一月十一日伯丘”,據肆·3139、肆·3652,所缺爲“平”字。 [24] 據肆· 2316、2400、3486、3763,見《竹簡(肆)》下册,地名索引,第859頁。 [25] 據肆·989、1003、1024、3133、3783,見《竹簡(肆)》下册,地名索引,第843頁。 [26] 揭剝圖十四所含的簡雖亦屬受米莂,但時間、受米類型均不同,經手人亦有谷漢,更多的是鄭黑,不能排除是在跌落過程中自鄰近簿書竄入的。 [27] 偶見的例外有桑鄉私學限米(肆·3234)、樂鄉新吏限米(肆·3265、3509)、樂鄉子弟限米(肆·3296、3338、3619)、平鄉吏謝威子弟(限米)(肆·3300)。這些均爲斷簡,究竟是哪年交納的,幷不清楚。 [28] 《竹簡(肆)》下册,附錄一“簡牘總平面分佈圖”、“簡牘總立面示意圖”、“簡牘揭剝位置示意圖”的“總說明”,第756頁。 [29] 《竹簡(肆)》下册,第756、758頁。 [30] 需要指出的是,觀揭剝圖五(Ib①,簡肆·982-1038)中諸簡的內容與各鄉位置關係(詳見後文附圖),因有字面多朝上,似應是原簡册的下半部分,據此得出的結論則與上文相反,即收卷時東鄉受稅米莂在內,而諸鄉受襍米(各類限米)莂在外。揭剝圖所示的這種內外關係,恐怕應是簡册在跌落過程中部分簡牘正反面發生顛倒所致。觀此坨簡不難發現,接近核心部分有4枚簡(肆·1020·5·39、1021·5·40、1022·5·41與肆·1024· 5·43)有字面朝下,而其他諸簡均是有字面朝上。此4 枚居于核心的簡應保持了原先的上下方向。若此說不誤,則與上文的推測相合,即東鄉受稅米莂之內爲受子弟限米莂等,亦與其他坨所示信息一致。 [31] 張榮强最早提出存在“倉吏專人分區經辦制度”,見所著《孫吳〈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幾個問題》,收入《漢唐籍帳制度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302-306頁,感謝徐暢小姐檢示。據關尾史郎的歸納,平鄉、廣成鄉、小武陵鄉、東鄉、桑鄉、樂鄉的納入倉爲三州倉,都鄉、模鄉爲州中倉,西鄉、中鄉兩倉皆有,例外很少,見所著《魏晋简牘のすがた—長沙吳簡を例として—》,《国立歷史民俗博物馆研究報告》194(2015年3月),第233頁注釋10。其歸納與上文的考察基本是一致的。 [32] 按照現代學者推算的曆法,孫吳嘉禾元年十一月爲小月,僅29天,十一月癸亥朔,孫吳十二月壬辰朔,見徐錫祺:《新編中國三千年曆日檢索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17頁。但實際與孫吳臨湘行用的曆譜不合。實際使用的曆譜十一月爲大月,較爲清晰的“嘉禾元年十一月卅日” 見簡肆·3158。承徐暢告知,許迪案的相關干支朔閏,也都與現代學者推算不合。連先用最近系統討論了吳簡紀日中干支錯誤問題,不過,文中幷未涉及此月的大小問題,見所著《走馬樓吳簡紀日干支錯亂問題試探》,《簡帛研究2016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94-308頁。 [33] 魏斌:《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第31-32頁。 [34] 王素:《長沙吳簡中的“月旦簿”與“四時簿”》,《文物》2010年第2期,第63-68、95頁;《長沙吳簡中的“要簿”》,《吳簡研究》第3輯,第176-183頁。 [35] 分見鄧瑋光《走馬樓吳簡三州倉出米簡的復原與研究——兼論“橫向比較復原法”》《文史》2013年第1輯,第231-254頁;《對三州倉“月旦簿”的復原嘗試——兼論“縱向比較復原法”的可行性》,《文史》2014年第2輯,第5-35頁;《對州中倉十二月出米簡[肆]4012組的復原嘗試》,第45-55頁;《走馬樓吳簡“出米簿”的復原與研究》,第201-217頁;《對中倉黃龍三年十一月旦簿的復原嘗試》,第182-214頁;《對中倉黃龍三年十月旦簿的復原嘗試》,第645-677頁。 [36] 陳明光:《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倉庫帳簿體系試探》,《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第27-56頁。 [37] 陳明光:《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倉庫帳簿體系試探》,第44頁。 [38] 鄧瑋光已指出二月的月旦簿記錄的是一月底的出入米的各項數字,見《對三州倉“月旦簿”的復原嘗試——兼論“縱向比較復原法”的可行性》,第8-9頁。作者後來的認識有變化,見《對中倉黃龍三年十月旦簿的復原嘗試》,第652頁。這裏從其後說。簡捌·3125·7·253“二月卅日倉吏黃諱潘慮白”與捌·3141·7·269“中倉吏黃諱潘慮謹列二月旦簿”在揭剝圖七上位置相鄰,僅上下相隔一層,適可以爲證。 [39] 當然,也存在另一種可能,即這些紅色的“中”字是另一位三州倉吏,多半是鄭黑,對谷漢所受米進行抽查與覆核後寫的標記。“中”字作者究竟是誰,還需要更多的研究。過去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認爲此類“中”字指“(州)中倉”,第38頁;汪力工撰文進一步論證了此說,現在看來是不對的。見所著《關于吳簡注記中的“中”字》,《故宮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5期,第53-61頁。谷口建速、伊藤敏雄與張榮强均指出了前說的問題,認爲可能屬勾校符號,分見《長沙走馬樓呉簡における榖倉閞係簿初探》,《民眾史研究》72号(2006年11月),第45-50页;《長沙走馬樓呉簡中の“邸閣”再検討—米納入簡の書式と併せて—》,太田幸男、多田狷介編《中国前近代史論集》,東京:汲古書院,2007年,第301-326頁;《走馬樓戶籍簡的“中”字注記》,收入所著《漢唐籍帳制度研究》,第177-186頁。關于穀物納入簡(即本文所說的受米莂)上的“中”,針對谷漢的受米莂上的“中”,伊藤敏雄推測莂上“谷漢”兩字幷非其署名,“中”或“已”可能用作確認符號,见所著《長沙吳簡中の朱痕·朱筆·「中」字について(その2)——2011年3月の調查結果をもとに》,《长沙吴简研究报告 2010年度特刊》(2011年12月),第15-16頁,可備一說。 糧食受納的場面,漢晋的畫像石或壁畫上時有描繪,相關研究可參馬怡《簡牘時代的倉廩圖:糧倉、量器與簡牘——從漢晋畫像所見糧食出納場景說起》,《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集刊》第七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63-198頁。 [40] 伊藤敏雄:《長沙吳簡中的朱痕和“中”字再考》,提交“紀念走馬樓三國吳簡發現二十周年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長沙:2016年8月27-28日。 [41] 《對中倉黃龍三年十月旦簿的復原嘗試》,第661-677頁。 [42] 見鄧瑋光:《對三州倉“月旦簿”的復原嘗試——兼論“縱向比較復原法”的可行性》,第5-35頁。作者認爲本簿書可能是“三州倉領余米起黃龍三年十二月一日迄嘉禾元年二月卅日一時簿”的殘件,第34頁。此說恐誤,其內容應不含黃龍三年十二月,而純是嘉禾元年初數月的簿書,作者似乎過分拘泥于兩幅揭剝圖,而沒有注意到上文所舉的簡叁·4586、4612、4750、4758等。 [43] 據宋少華:《長沙三國吳簡的現場揭取與室內揭剝——兼談吳簡的盆號和揭剝圖》,《吳簡研究》第三輯,第4頁。 [44] 《竹簡(叁)》叁·4697“嘉禾元年八月三日付大男谷文運詣”,圖版“年”、“月”之間模糊,原釋作“八”月,疑誤。 [45] 亦有個別漏書的,如“右二月出□□米九百廿七斛八斗五升□□麦五十一斛三斗六升大豆”,叁·4605。 [46] 個別的似乎有“·”,如叁·4567、4606、4715、4753下端、4770、4781下端、4806、4828、4852、4888。 [47] 《竹簡(柒)》4481:“草言被督諸縣倉郡倉閣兼丞應縣問事 正月十五日右倉曹史趙野白”,是否與此簿册的編制有關,還需要更多的資料。錄此備考。 [48] 按《竹簡(柒)》下册釋文,“中”字見于簡柒·2142與2143。查圖版,2142底端似乎看不到“中”字,反而是2144底端有個明顯的“中”字,疑釋文有誤。 [49] 與此相類的還有《竹簡(叁)》7156-7196的一坨,見《竹簡(叁)》下册,揭剝圖七,第913-914頁。 [50] 伊藤敏雄:《長沙吳簡中の朱痕•朱筆•「中」字について(その2)——2011年3月の調查結果をもとに》,第13页;《長沙吳簡中的朱痕和“中”字再考》,第1-6頁。 [51] 圖中右側簽牌見《湘水流過:湖南地區出土簡牘展》,長沙:長沙簡牘博物館,2016年8月27日拍攝。下面照片采自張春龍等主編:《瀟湘簡牘書法選集》,長沙:湖南美術出版社,2012年,第288頁,疑是其另面。 [52] 參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392-398頁。 [53] 徐暢亦已指出此點,見《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41、95頁。 [54] 鄧瑋光在復原與整理州中倉黃龍三年十月旦簿時,更多地考慮的是數字上的加成與吻合,以及不同揭剝圖之間的關係,沒有留心簡肆·4786•66,在格式復原上尚有缺陷,見所著《對中倉黃龍三年十月旦簿的復原嘗試》,第645-677頁。據此,可能屬於旦簿末尾重複的呈文。另,作者將“出仓吏黄諱潘慮所領吴平斛中白米四百卅九斛一斗□升其卌二斛八斗五升黄龙二年”(肆·4750)一類的“出米簡”均視爲闌入簡,認爲十月旦簿另有出米簡,第659-660頁,亦不妥。此需另文專論,不贅。 [55] 查圖版,“烝”字下留空,當是待核查後署名,應是預先寫好編入簿册的。 [56] 徐暢《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第287-352頁。關尾史郎則認爲存在庫曹,見所著《魏晋简牘のすがた—長沙吳簡を例として—》,第222、228頁,實已刊吳簡中未見庫曹。 [57] 以上兩枚月旦簿呈文兼標題的復原據谷口建速,見所著《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政權的地方財政機構》,簡帛網,2009年6月27日。 [58] 此一時簿爲何包含一個月的數據,與該年閏五月有關,具體解釋參徐暢《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95-96頁。 [59] 王素:《長沙吳簡中的“要簿”》,《吳簡研究》第3輯,第183頁;具體“要簿”的復原,可參鄧瑋光《對“中倉受三州倉運黃武五六七年襍米要簿”的復原嘗試》,收入《紀念走馬樓三國吳簡發現二十周年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長沙:2016年8月27-28日,第80-85頁。 [60] 關于各類名籍的綜合性概述,可參關尾史郎《簿籍の作成と管理からみた臨湘侯国——名籍類を中心として》,收入伊藤敏雄、窪添慶文、關尾史郎編:《湖南出土簡牘とその社会》,东京:汲古书院,2015年,第95-116页,此文的中譯本見《從簿籍的製作與管理看臨湘侯國——以名籍類爲中心》,楊振紅譯,《簡帛研究2016春夏卷》,第323-337頁。 [61] 見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問題研究述評》,《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1輯(2015年),第41-47頁。 [62] 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問題研究述評》,第41-42頁;《釋長沙吳簡“君教”文書牘中的“掾某如曹”》,《簡帛研究2015秋冬卷》,第224-228頁。 [63] 李均明:《走馬樓吳簡“君教”批件解析》還提供了《竹簡(陆)》中八枚簡,見《紀念走馬樓三國吳簡發現二十周年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長沙:2016年8月27-28日,第190-197頁。 [64] 詳見凌文超:《走馬樓吳簡舉私學簿整理與研究》,第57-61頁;徐暢:《釋長沙吳簡“君教”文書牘中的“掾某如曹”》,第231-236頁,又見《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第38-39、93-97頁。 [65] 李均明:《東漢簡牘所見合議批件》,《簡帛研究2016春夏卷》,第256-264頁。 [66] 楊芬:《“君教”文書牘再論——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和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爲主考察》,《紀念走馬樓三國吳簡發現二十周年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82-189頁。 [67]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出土的“君教”簡中多提到丞×掾ד議請”云云的,如CWJ1③:305(例25)、CWJ1③:325-1-103(例45)、CWJ1③:325-2-9(例46)、CWJ1③:325-5-21(例47)、CWJ1③:143(例136)、CWJ1③:165(例138)等(以上均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當時有過丞與掾面對面的商議,僅CWJ1③:165提到“丞優詣府對”,其餘都應是兩人商議後提出處理書面建議(“請”)。從已刊資料看,五一廣場簡基本是與司法有關的文書,或是原屬賊曹上呈的文書,涉及案件複雜多樣,爲律令所難以規範,依事商議處理辦法,亦屬正常。此種議確如李均明先生所言,與兩漢朝廷中各種形式的集議類似,針對疑難問題而發,最終亦要形成文字報請丞相或皇帝决斷,詳參永田英正《漢代の集議について》、《东方学报》第43册(1972年),第97-136页;廖伯源:《秦漢朝廷之論議制度》,收入所著《秦漢史論叢》,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3年,第155-200頁。高村武幸則注意到地方官府决策過程中屬吏“議”的作用,幷指出西漢後期則其所謂的“公文書的書信”使用漸多,替代了口頭的“議”。見所著《秦·漢时代地方行政における意思决定過程》,收入所著《秦漢簡牘史料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15年,第201-209页。從五一廣場簡看,東漢中期,臨湘縣在司法裁判上,“議”還是相當頻繁。即便如此,“議”與期會依然不同,“君教”簡記錄的仍是文書處理過程。例45右側上下1/3處有契口,抄寫上亦留空,確如陳松長、周海鋒所言,原先是與其他簡編連在一起的,見所著《「君教諾」考論》,收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325-330頁。文書的抄寫格式上亦與孫吳不同,未出現主簿,抑或屬不同類型的“君教”?兩者之間的關係還需更多的研究。徐暢小姐提示筆者注意此問題,謹謝。 [68] 張春龍、宋少華、鄭曙斌主編:《湖湘簡牘書法選集》,長沙:湖南美術出版社,2012年,第289頁。關于“船曹”及其曹吏的一般情况,可參徐暢《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吳簡研究》第3輯,第345-346頁。 [69] 具體例子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圖版38、39、40、82、83、84、121、122、123、165-167,第72、73、88、101-102、116-118頁。 [70] “兼”字釋文原作“傳”,據圖版改。初稿寫定後檢凌文超:《走馬樓吳簡舉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吳的占募》,第59頁,亦已先于筆者指出此點。 [71] 相关资料可参徐畅《走马楼吴简竹木牍的刊布及相关问题研究述评》,第46-47页。 [72]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中的“君教”簡便是如此,研究見前引陳松長、周海鋒:《「君教諾」考論》,第329-330頁。吳簡的“君教”簡中有一些左下角僅書寫“(×年)×月×日干支白”,亦因要與文書編連在一起,才會如此扼要書寫。另,君教簡上下1/3處各有一道劃痕(如宋少華主編:《湖南長沙三國吳簡(五)》,第28頁的兩枚),應是書寫前刻好,爲編繩預留的空間。這些均可爲證。谷口建速亦已注意到簡貮·257、貮·6871、貮·6921與貮·2056這些“君教”簡上存在橫綫及編綴痕,見所著《榖物搬出記錄とその周辺》,收入《長沙吳简研究報告2008年度特刊》(2009年3月),第57-58、60頁。 [73] 陳榮杰對這批簡有所整理,見所著《試論走馬樓吳簡“粢田”及相關問題》,《首届絲綢之路(敦煌)國際文化博覽會系列活動——簡牘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蘭州:2016年8月17-18日,第524-528頁;李均明亦注意到此點,見《走馬樓“君教”批件解析》,第195-196頁。 [74] 如徐暢:《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第296-299頁;沈剛:《吳簡所見孫吳縣級草刺類文書處置問題考論》,第54、55-56頁。 [75] 此類木牘不少,如J22-2695起首:“南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最末爲“詣功曹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肆·4550①:“都市掾潘羜叩頭死罪白”,最後爲“詣戶曹 十一月十五日辛丑白”,其他例子詳見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問題研究述評》,第31-38頁。 [76] 詳見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問題研究述評》,第31-38頁。 [77] “保”字《竹簡(叁)》釋文未釋,據凌文超:《長沙走馬樓孫吳“保質”簡考釋》補,《文物》2015年第6期,第52頁,感謝徐暢小姐示知此文。 [78] 藤田勝久:《里耶秦簡所見秦代郡縣的文書傳遞》,《簡帛》第8輯(2013年),第189-193頁。秦代如此,漢代亦如此。徐暢亦有類似看法,見《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第299頁。 [79] 參沈剛《吳簡所見孫吳縣級草刺類文書處置問題考論》,第61-64頁。 [80] “記”原釋作“乞”,徐暢改釋,見《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69頁注釋6。審圖版,可從。 [81] “記”原釋作“言”,徐暢改釋,見《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70頁注釋1。審圖版,可從。 [82] “記”原釋作“乞”,徐暢改釋,見《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70頁注釋2。審圖版,可從。 [83] 見徐暢:《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69-70頁。 [84] 徐暢亦有類似的看法,但論證角度不同,見《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67-72頁。 [85] 如胡平生:《細說長沙走馬樓簡牘》(上、下),《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第3月20日、3月22日第3版。 [86] 長沙市文物工作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文物》1999年第5期,第24頁;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同上,第42頁。《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收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42頁。鄧瑋光亦認爲是“長沙郡與臨湘縣的地方文書檔案”,見所著《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的復原與研究》,博士論文,南京大學歷史系,2012年,第2頁。 [87] 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同上,第42頁。 [88] 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吳簡研究》第一輯,武漢:崇文書局,2004年,第15-16頁。 [89] 最新的分析見徐暢:《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39-40頁。 [90] 羅新:《走馬樓吳簡整理工作的新進展》,《北大史學》第7輯(2000年),第338頁。 [91] 前引關尾史郎:《史料群としての長沙吴簡•試論》,第61页。 [92] 凌文超先生提醒我注意簡捌·4115: 門下功曹史烝若省,此簡爲揭剝圖十四中一枚,與許迪割米案審理有關,可知門下不僅有主簿與記史,還有功曹史。可惜,門下功曹史目前只發現一例,詳情待考。 [93] 關于此簿的研究,見熊曲、宋少華:《走馬樓吳簡中的種糧給貸簿研究》,《簡帛》第十二輯,第253-268頁。 [94] 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簡簿書整理與研究》第八章“二、三”,第428-454頁。 [95] 相關研究見安部聰一郎:《典田掾、勸農掾的職掌與鄉——對長沙吳簡中所見“戶品出錢”簡的分析》,中譯本,收入《簡帛研究2015秋冬卷》,第238-256頁。 [96] 亦有個別事務,雖已完成,還需列言郡府,如徐暢所注意到,簡柒·3164“言府三品調吏民出銅一萬四百斤事 七月廿七日兵曹掾番棟白”與簡柒·2579“兵曹言部吏壬□□□戶品限吏民上中下品出銅斤數要簿事 嘉禾四年七月廿一日書佐呂承封”時間相接,應爲一事,見所著《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23-24頁。兵曹將出銅斤數的“要簿”上呈門下後事務實際就結束了,故由書佐將“要簿”封存,但因此事源出郡府的命令,故在實際上交了1萬4百斤銅的同時,還要向郡彙報一下徵調情况,由兵曹提供,故有了簡柒·3164。 [97] 關于叩頭死罪白文書作爲上行文書兼作內容概要、送達文書,與其前的文書或簿書編連的研究,見伊藤敏雄:《長沙吳簡中の「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收入《湖南出土簡牘とその社会》,第35-59页,中文稿見《魏晋南北朝史的新探索》,第624-644頁。具體實例見凌文超:《走馬樓吳簡舉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吳的占募》,第37-72頁。 [98] 如簡壹·5701、壹·6919、貮·7200、叁·5724、叁·6513、肆·1476、肆·3568、肆·3951、肆·4548、肆·5020、肆·5413、肆·5442、柒·3143、柒·3193、柒·4095、捌·4218、捌·4239、捌·4248、捌·5407。這些文書中出現的“君”均爲起草文書的屬吏在草稿上使用的尊稱,幷非侯相的真實名字。徐暢亦指出此點,見《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20頁。查圖版,上述簡中常見一筆書寫,但“丞”字下留空的情况,如肆·1476、或整個簡一筆書寫,“丞”下不留空,亦無署名,如肆·3568、肆·3951、肆·5442;下行文書見肆·5020、肆·5413、柒·3143、柒·4095、捌·4218、捌·4284。 兩種形式或表明有些草稿需要丞過目,有些則不需要此步驟。 [99] 王颯將字迹清晰的四年田家莂的筆迹細分爲9類,加上不清晰的,認爲書手可能有15人,五年的區分爲15類,全部書手可能有20人,兩年的書手有20人左右,幷根據不同字迹的莂上戶人的丘與屬鄉對照,認爲是縣製作的,又在邢義田文基礎上分析莂末尾田戶曹史校的簽署,進一步認定爲縣裏製作,見所著《嘉禾吏民田家莂字迹及相關問題研究》第二、三章,碩士論文,崎川隆指導,吉林大學,2014年,第53、86、92、99頁。作者研究中忽略了“鄉”下“里”的存在,以及同丘居民常常分屬不同里的情况。侯國田曹與戶曹史僅區區數人,何人當值,亦不難爲鄉里所瞭解,抄寫田家莂中根據實情寫上校者的職位與姓,幷不困難。此點仍不足以確定田家莂製作于縣。 [100] 見宋少華主編:《湖南長沙三國吳簡(五)》,重慶:重慶出版社,2010年,第28頁圖1;說見關尾史郎:《從出土史料看〈教〉——自長沙吳簡到吐魯番文書》,第2頁、第7-8頁注釋7。 [101] 見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第170-282頁,特別是第270、272-274頁。 [102] 見宋少華主編:《湖南長沙三國吳簡(六)》,第24頁圖1。 [103] 釋文作“東鄉”,誤,當為“東部”。 [104] 關尾史郎注意到受米莂中有爲永新倉一類外縣倉納米的情况,他將此和師佐籍聯繫起來,認爲受米莂(作者使用的是“賦稅納入木簡”)不止是臨湘侯國的,見所著《「湖南长沙三国吴简」の赋税納入木简について》,《長沙吳簡研究報告 2010年度特刊》(2011年12月),第64-71頁,新近研究指出這類受物莂或使用木簡,又見所著《魏晋简牘のすがた—長沙吳簡を例として—》,第224-226頁。這等于對其吳簡爲臨湘侯國田戶曹文書說提出了挑戰,實際幷無扞格,解釋如上所言。戴衛紅據右倉曹史烝堂彙報的×月旦簿不僅包括州中倉、三州倉,還有劉陽倉、吳昌倉、醴陵倉、永新倉等,認爲烝堂是郡吏,見所著《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孫吳時間的倉》,《史學月刊》2014年第11期,第100-106頁,徐暢已從倉庫制度上加以辨析,論證此說不確,見《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40-41頁。孤立地舉例論證倉的隸屬及和烝堂的關係是不够的,相關簿書的復原是厘清此問題的基礎。 [105] 類似看法見徐暢:《三國孫吳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第40頁。 [106] 關于主簿的研究,見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四“主簿”,長沙:岳麓書社,1994年,第858-859頁;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四版,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年,第124-126、226頁;張玉興:《唐代縣主簿初探》,《史學月刊》2005年第3期,第40-41頁;李迎春:《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考》,博士論文,王子今指導,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2009年,第64-72頁。吳簡中的主簿,僅見凌文超略有涉獵,見所著《走馬樓吳簡舉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吳的占募》,第58-59頁。 [107] 王振華:《孫吳臨湘侯國主記史研究》,北京吳簡研討班,2014年9月14日,討論稿。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2月10日07:0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