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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义: 英国政府与1924年广州商团叛乱

http://www.newdu.com 2017-12-18 《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 newdu 参加讨论

    提要:本文依据从英国国家公共档案馆(PRO)查阅到的英国政府主要是英国外交部的原始档案,认为20年代英国政府鉴于其在华地位的日渐衰落和日美等新兴列强的竞争加剧,面对中国日渐高涨的民族主义浪潮,英国对华被迫采取“静观”政策。从这一政策出发,英国对中国的地方纷争采取的是尽力避免介入的方针。英国政府并未支持和操纵广州商团叛乱,相反,从一开始英国政府一直试图阻拦“哈佛号”走私军火进广州。英国驻广州总领事就商团事件向广州政府提出最后通牒,事先并未得到英国政府的批准,广州总领事的这一举动遭到了英国政府的训斥。研究表明,商团叛乱得到了这一时期英资汇丰银行的暗中支持,这一结果并不代表英国政府的态度,它只是表明这一时期英国在华整体利益与部分英商的局部利益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关键词:英国政府  哈佛轮案  静观政策  商团叛乱  汇丰银行
    发生在1924年8——10月的广州商团叛乱是大革命初期的一次重要事件。国内史家对此多有研究,大部分学者均将此次叛乱定性为是“英帝国主义和买办地主阶级联合发动的一次反革命事件”,并认定英国政府操纵与支持了叛乱。[1]本文拟就在英国国家档案馆查阅到的英国外交部、殖民地部档案及有关研究资料,对英国政府与商团叛乱间的关系作一深入探讨,以期澄清某些基本事实,使人们对当时的中英关系和英国对华政策能有比较准确的认识。
    一、英国政府与“哈佛轮”偷运军火案
    “哈佛轮”偷运军火一案为触发商团叛乱之导火线,英国政府在此案件中的表现是我们了解其对待整个商团事件态度之首要关键。从目前所见英国外交部的有关档案来看,英国政府并未参与军火的采购与运送,而且在“哈佛轮”装货启运前并不知情。
    英国政府最早得知此事来自于一份1924年7月11日的英国陆军部情报。该情报说:“据非常可靠的情报,在一艘由安特卫普开往香港、悬挂挪威国旗名为“哈佛号”的货轮上载有一批标明为‘机器’的货物,这批货物可能是军火。‘哈佛号’大约在7月1日离开苏伊士运河,估计此时将抵达科伦坡。”陆军部立即将此情报通知了殖民地部,并强烈建议“哈佛号”途中停靠地英国锡兰殖民地首府科伦坡的海关当局上船予以搜查。[2]
    英国是1919年5月开始签署生效的“列强对华武器禁运协定”的签字国。[3]由于在华拥有庞大的商业利益,英国唯恐中国爆发内战而妨碍其在华贸易,因此在落实“对华武器禁运协定”上,英国表现得尽心尽力。在“哈佛轮”一案上,英国的表现也不例外。
    接到陆军部的情报后,殖民地部于7月11日当天立即致电锡兰总督,要求其对“哈佛轮进行搜查”,为防止“哈佛轮”避开科伦坡的搜查,殖民地部还在7月21日分别致电沿途的英国海峡殖民地与香港殖民地总督,命令他们在该船经过时予以盘查。[4]
    7月19日,“哈佛轮”到达科伦坡,靠岸补充燃料食品。根据命令,锡兰殖民地当局上船进行了检查。发现“哈佛号”为一艘挪威货船,被总部位于德国汉堡的利克茂轮船公司(Richmer's Line)租用,执行安特卫普——香港航线,船上装载着约100吨重的武器弹药,货物清单清楚的标明为武器弹药,货运目的地为广州。由于德国、挪威均为“对华武器禁运协定”的非签字国,且船上各种手续齐备,锡兰殖民当局无正当理由将武器扣留,只得放行。7月24日,“哈佛轮”离开科伦坡继续航行。[5]
    7月25日,香港总督司徒拔给殖民地发来电报,询问“如果这艘船到达香港,你希望我扣留军火吗?我得到的建议是,在法律上我有这个权力。”但司徒拔也表示了担心,“由于这些军火是公开装载在一艘未参加武器禁运协议签字国的船只,且发运自同样是非武器禁运的参加国,在采取行动前我需要你的指示,因为这有可能产生外交上的后果。”[6]
    英国外交部的官员倾向扣留这批军火。在发给殖民地部的公函中,外交部表示,只要香港或海峡殖民地的政府拥有必需的法律上的权力,他们不反对在“哈佛号”驶往中国的途中扣留其装运的军火。[7]
    7月30日,港督司徒拔再次致电殖民地大臣,称他得到情报,“哈佛号”可能直接驶往广州。他又一次请示“如果它先来此地的话,你是否希望我把军火扣留”,这次,司徒拔提出了他的看法,“我倾向于不这么做,因为这有可能对沙面的局势产生不利影响。”[8]
    英国外交部则态度坚决。在对司徒拔的意见所作的批示上,外交部官员表示,扣留这批军火不会对沙面局势产生不利影响。该批示还特别强调,“该批军火有可能提供给中央政府的敌人。鉴于我们的政策是试图阻止军火到达中国人手中,无论如何对其无动于衷也是不合逻辑的”。殖民地随即将外交部的这一指示迅速通知了香港总督。[9]
    除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设法中途拦截扣留“哈佛轮”所装运的军火外,英国政府还与这批军火的发运地——比利时政府进行了交涉,对其破坏禁运的行为表示不满。面对比利时政府在禁运问题上闪烁其辞,出尔反尔的做法,英国政府明确表态:英国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实施“禁运协定”。[10]
    也许是受在科伦坡遭遇搜查的惊吓,或是听到了什么风声,“哈佛号”自离开科伦坡后沿途未再做停留,而是绕开海峡殖民地和香港,直接驶抵广州。8月10日,“哈佛号”开进了广州白鹅潭。这一结果才使得英国政府试图在途中拦截这批军火的努力落了空。
    二、英国政府与商团叛乱
    商团私运军火及图谋叛乱的情报很快为广州革命政府所获悉,“哈佛号”到达广州后,孙中山当即下令查扣船上所装全部枪械弹药,此举成为商团蓄谋已久的叛乱导火线。商团分子2000人在其头目陈廉伯、陈恭受的组织指挥下赴大元帅府请愿,并蒙骗与胁迫商民罢市,到8月25日,包扩广州在内整个广东省已有一百多个城镇陆续罢市。大批商团分子更是携带武器,盘踞广州西关,企图以武力相威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孙中山与商团叛乱分子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广州政府发表声明,揭露商团叛乱的真相,并召开军政联席会议,议决采取果断手段解散商团,“派谴大队军队,拆毁西关街闸,强制商店开业。”[11]
    在此形势下,西方列强进行了干涉。8月28日,各国驻广州领事团向广州政府提出口头警告与抗议,要求广州政府对外国侨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而英国似乎走得更远。同日,英国海军派出军舰齐集白鹅潭示威恫吓,并将炮口指向中国炮舰。8月29日,英国驻广州代理总领事翟比南(Bertram Giles)向广州政府递交一封抗议信,宣称:“奉香港舰队司令之命,如遇中国当道有向城市开火时,英国海军即以全力对待之”。[12]
    孙中山与广州政府对翟比南的“最后通牒”作出强烈反应。9月1日,孙中山代表广州政府发表了《为广州商团事件对外宣言》,痛斥英帝国主义公然支持反革命力量,阴谋推翻革命政权。同时,孙中山还向英国的麦克唐纳政府发出公开抗议书,抗议英国政府“干涉中国内政”。[13]
    驻广州总领事翟比南的“最后通牒”被当时的孙中山广州政府视作为英国政府公开庇护与支持商团叛乱的明证,后世史家也大多沿袭这一说法,然而从目前所见有关这一事件的英方档案看,实际情况恐非如此简单。
    翟比南的所做所为并不是奉英国政府的命令行事,而是他个人的擅做主张,事先甚至没有征得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的同意。他的这一举动招致了英驻华公使及外交部的强烈不满。
    驻华公使麻克类是在当地报纸刊载孙中山发表的致英国政府的公开信后才得知此事的。看到报纸后,麻克类立即致电翟比南,向他询问报上所登他致信孙中山的内容是否属实,如果是的话,事先为何不征得他的同意。此外,驻香港的英国舰队司令是在谁的授权下发布的命令。[14]
    9月5日,翟比南回电麻克类,承认报载内容是准确的,他辩解道,之所以事先没向麻克类请示是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时间了。翟比南解释了他给孙中山发信的出台背景:8月28日夜,驻沙面的各国领事接到警告,说孙中山已决定翌日炮轰西关。当夜,各国领事与海军官员召开紧急会议,一致决定向广州政府提出警告,随后领事团派出代表向广州政府官员提出了口头抗议。第二天早上,翟比南收到驻香港的英海军舰队司令准备行动的命令,他马上将这一命令的内容通知了广州政府外交部。关于这一招致广州政府激烈反对的命令,翟比南认为,是舰队司令在听取了参加紧急会议的海军官员的描述后自行下达的。翟比南进一步为自己辩解道,之所以采取这一特别举动,是因为将要遭炮击的地方离沙面太近,租借地的安全受到了威胁。[15]
    麻克类对翟比南的解释非常不满。在9月5日发给外交部的电报中,麻克类指出,他不明白为什么在领事团已提出口头抗议以及孙中山采取威胁行动的迹象尚不明显的时候,翟比南本人和海军当局还要给孙中山发这样的信。麻克类强调,“不管在何种情况下,明智之举是,即便是发出武力干涉的威胁,也应是列强的集体行动,而不是我们单独行动”。他警告道,采取这样一种过激和鲁莽的行动,将给孙中山和布尔什维克分子提供一个进行猛烈反英宣传的机会,其结果非常不幸。[16]
    英国外交部同样对翟比南与海军舰队司令擅做主张的过激行为大为不满。外交部官员在对此事的批示上表示:“我们绝不能发表言论说我们要干涉广州的战事,但是我们可以发出一个警告:我们不允许我们的船只和外国租借地受到威胁”。[17]外交部同意麻克类的看法。在发给麻克类的密电里,外交部表示:“代理总领事的行为是判断失误,他似乎不应该写信,而应该通过非正式的但却明确的方式让孙中山明白,炮击将会造成最严重的后果。”外交部建议麻克类对翟比南的错误提出斥责。外交部认为,驻香港的海军舰队司令应受更严厉的斥责,因为是他下令英军单独采取行动的。外交部打算向海军部建议,限制海军军官喜好参与政治事务的倾向,并询问麻克类对此的意见。[18]
    遵照外交部指示的精神,麻克类向代理总领事翟比南提出了斥责,指出他的行动过于鲁莽和欠考虑。对于驻香港的英国舰队司令的问题,9月16日,麻克类向外交部提出的建议是:外交大臣应就此事要求英国海军驻中国站司令发布一道命令:“英国政府认为,除非发生象英国的租借地确实遭受攻击这样的极端事件,或是在危险当头时作为保护英国臣民与其他外国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手段,英国海军采取武力干涉甚或只是威胁动用武力都是不恰当的。”[19]
    英国外交部显然很看重麻克类的意见。9月19日,外交部致函海军部,向他们指出,外交大臣认为,驻香港舰队司令的行动是一个不幸事件,英国在华利益所遭受的威胁并未如此紧迫与严重,致使英国海军在未获其他列强军队的合作下单独威胁使用武力。随后外交部将麻克类建议的内容以外交部的名义向海军部正式提出,要求驻中国站司令发布这样一道旨在限制海军自主采取行动权力的命令。[20]
    以上可以清楚的看出,英国驻广州代理总领事翟比南擅自发出的“最后通牒”并没有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相反,翟比南为此还受到了英外交部的训斥,因此以翟比南的所为来判定英国政府支持商团叛乱是不正确的。诸多事实已经表明,英国政府并没有参与和支持广州商团叛乱,相反它一直反对介入广东的地方事务,并且劝阻与限制英国军方在华威胁动用武力。英国政府的这一做法符合英国的在华利益,是由当时的英国整个对华政策所决定的。
    从十九世纪末开始一直到本世纪二十年代的这一时期,由于日、美的崛起,英国在华贸易所一直拥有的霸主地位受到了挑战,其对华贸易所占份额直线下跌;在政治方面,从20年代开始,随着孙中山所领导的国民革命日渐深入人心,中国国内掀起了一个民族主义的高潮。在这样一种形势下,英国被迫调整其传统的武力干预的对华政策,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在华利益。在20年代初叶,英国政府在华采取了一种“静观”政策,其核心内容是承认北洋政府为中国的合法政府,但同时不卷入中国的地方纷争;与在华列强协调立场统一采取行动,英国决不单方面挑起争端。[21]从这一政策出发,在对孙中山和他的广州政权上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种即不承认也不公开反对的态度。英国政府一方面担心孙中山的反帝主张将殃及英国的在华权益,因而对其采取敌视和不承认的态度,但另一方面由于害怕进行干涉将激起中国人民的反英情绪进而危及其在华商业利益,英国政府也反对英国介入地方纠纷。因此从这一立场出发,英国政府不支持广州商团叛乱也就并非偶然了。
    然而,英国政府没有支持商团叛乱,并不代表商团叛乱没有英国人的参与,事实上,除翟比南事件外,当时广州政府对英国的指责也并非完全空穴来风,那么,外人参与支持商团叛乱的真相如何呢?
    三、外人支持参与商团叛乱之谜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商团从海外购买与私运军火,没有外国人的参与和协助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商团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立即下令其驻华官员就此展开调查。8月21日,身临事件发生地的驻广州代理总领事的翟比南向英国政府首先提供了一份较为详细的调查报告。
    在发给驻华公使麻克类的这份绝密报告中,翟比南声称,他拥有权威证据表明,私运军火一案是一个涉案人员广泛的阴谋。在参与私运军火的外人中,翟比南主要提到了英资香港汇丰银行的几位关键人物。按照翟比南的说法,大概在几个月前,身兼商团司令的汇丰银行买办陈廉伯向汇丰银行驻广州分行经理唐纳德.福布斯(Donald Forbes)进行游说:如果驱逐在广州城压榨钱财制造混乱的外省军队将会促进贸易的增长,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途径是借助商团武装。然而,由于“对华武器禁运协定”的限制,商团不可能公开购买军火,必须想办法通过走私将军火运进广州。陈廉伯一直对福布斯有很大的影响力,而后者显然同意将该建议提交给了当时的汇丰银行总裁斯蒂芬(A.G. Stephen)。
    翟比南接着分析了汇丰银行之所以支持陈廉伯走私军火计划的原因:“广州的局势已经引起银行当局的严重关注。据说1923年广州市财政以合理与不合理的捐税、军事供俸等名目榨取了不少于一亿元的收入,其中,只有约三千万花在了当地,其余的七千万主要被以滇军为主的外省军队征收,而他们将这笔钱汇往了他们所在的省份,广州的钱财因此很快被榨干了,汇丰银行的储蓄被一笔笔抽空。这显然是诱使斯蒂芬先生赞同与支持陈廉伯计划的一个原因。而另一个原因无疑是如同华商界所盼望的,他希望结束孙中山政权的过度压榨。”。
    汇丰银行对走私军火计划的支持主要是提供金融支持,按5月份接替福布斯担任汇丰银行广州分行经理德寇西(de Courcy)事发后对翟比南的说法,汇丰银行为这笔军火交易提供了信用担保。
    在这份绝密报告中,翟比南还特别提到另有一个外国人也与此案有关,但他的名字我不能透露,即使是对绝对可靠的人士。[22]
    翟比南不愿透露姓名的这个人很可能与外人控制的粤海关监督有关。驻华公使麻克类在写给外交部的绝密件中谈及此事中说,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显然掌握整个事件的全部内幕,其下属的驻粤海关监督——一名英籍海关高级官员似乎也与此事有关连,但是安格联不可能透露半点儿信息,除非有人迫使他这样做。[23]
    英国外交部对汇丰银行的上层卷入商团走私军火事件的报告大为惊讶,认为此举简直难以令人置信。[24]英国殖民地部随即命令香港总督向汇丰银行官员了解事情的真相,并要求汇丰银行对其行为作出解释。12月27日,已经接替斯蒂芬职务的汇丰银行新任总裁巴罗(Barlow)向香港总督及英国外交部同时提交了一份备忘录,对汇丰银行介入商团事件进行了解释,并极力为自己开脱。
    巴罗首先将全部责任推到了已经卸任并很快病故的前总裁斯蒂芬身上,称所有一切均是“前总裁斯蒂芬先生个人一手操办,一直到他1924年5月回英格兰休假为止。”接着巴罗为汇丰银行的行为进行了辩解,称斯蒂芬“之所以默许该银行为这笔生意提供金融支持,是因为他相信商团组织是广州城维护法律与秩序的一个主要因素,正如以往的记录所显示的那样。商团能为华人商界提供保护,使之免受麇集于该城的雇佣军的非法盘剥,因此,任何能使商团增加效率的举动,一般来讲,都是为了全体百姓的安宁和贸易上的利益。”而且“斯蒂芬先生在五月份离开此地前向我保证,所有与此事密切相关的各有关当局都得到了通知,一切在有序的进行。”
    在谈及汇丰银行与商团走私军火一案的关系上,巴罗称“汇丰银行与此次武器运送的关连只是限于我们的驻汉堡办事处与汉堡的山打洋行(Sander, Wieler & Co.)为他们的广州分行签发跟单汇票进行了交涉,本公司的买办陈廉伯正是以商团总司令的身份与这家分号订购的武器弹药。”
    最后,巴罗还试图极力淡化汇丰银行与陈廉伯的关系,称“陈廉伯除了是本行的买办外,他还是一个有名的绸布商和广州华商界极具影响力的人物,而且他还与当地的慈善组织联系密切。事实上他做我们的买办名要大于实,本行华商方面的业务实际上主要是由他弟弟来处理的。”[25]
    其实,汇丰银行介入商团事件无论从深度上还是从关注的程度上都远远超出巴罗向英国政府所描述的内容。资料显示,早在1923年秋天,汇丰银行就已开始与陈廉伯相互勾结,密谋武装商团。同年10月10日,当时的汇丰银行总裁斯蒂芬致信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杰弥逊,就商团购置军火一事寻求支持。斯蒂芬在信中称,陈廉伯跟他讲了商团组织从事了许多很好的工作,现在商团成员已发展到1万余人,但只有5千人拥有武器,他们急需一批步枪与机关枪武装其余成员。斯蒂芬为此提出一个大胆的建议:购置军火一事会很好办,因为他认为香港政府会对此采取仁慈默许的态度。对于斯蒂芬的建议,杰弥逊当时的批示是:我不能做任何事情帮助他们。[26]
    在致信杰弥逊前后,斯蒂芬还拜会了香港总督司徒拔,向他询问能否允许商团从香港政府大量储存的罚没品中购买一批军火,被司徒拔拒绝。司徒拔的答复是:英国政府肯定不会同意,没有政府的批准,他不会做任何事情。[27]
    此后,汇丰银行的上层继续关注并参与着商团走私军火的计划。接替斯蒂芬的汇丰银行新总裁巴罗、副总裁罗斯(D.M. Ross)及广州分行新任经理德寇西均是武器走私计划的积极参与者,这一时期汇丰银行的档案显示,当时汇丰银行广州分行与汇丰银行总部就商团走私军火一事频繁的进行着书信往来。在1924年6月23日的一封广州分行经理德寇西致汇丰银行总裁巴罗的信中,德寇西写到,为了应付海关的检查,供应军火的山打洋行已经与陈廉伯作出安排,即准备两份货物报关清单,其中一份清单标明进口货物为军火,而另一份则标成“机器”。届时将视情况而定来选择使用那张清单报关。从这一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参与走私的各方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而汇丰银行做为这一阴谋的参与者更是时刻掌握着整个事件的进展动态。
    8月2日,德寇西写信给汇丰银行副总裁罗斯,报告装运军火的“船只预计本月5日抵达,正常情况下将停泊在沙面附近。届时该船船长将上岸从挪威领事处获取有关报关的材料。”大概当时德寇西已经觉察到了某种危险,在信中他写道,“如果由于船期延误而导致对所运货物的干涉,他看不出有何办法能提供援助”。
    参与军火走私的汇丰银行的官员们是深知他们所做的一切完全是见不得人的勾当。因此8月9日德寇西在写给巴罗的信中汇报说:他已经明白无误的告诉陈廉伯,“他个人应对这批货物负责......他不能指望从北京或是英国政府处获得帮助,并且如果汇丰银行对他做好这桩事的能力有任何怀疑的话,也不会同意这笔买卖”。德寇西表示,汇丰银行并不在意这笔买卖的经济损失,“如果军火被广州政府截获,不会有保险公司为它赔偿......我已经使他(陈廉伯)强烈的意识到,是否为这批军火的运送赔付保险对汇丰银行来说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这批货应到达真正的接货人手中”。
    汇丰银行一直在紧张地关注着走私军火的动向,8月9日凌晨,亦即“哈佛号”进抵沙面附近的水面的头一天,德寇西还在打电报给总裁巴罗汇报:“现在是凌晨3:45分,货轮还未到达,但有人告诉我,一切都在按计划进行”。[28]
    走私军火计划尽管处心积虑,但消息还是走漏了出去,8月10日当满载走私军火的“哈佛号”到达广州白鹅潭时,事先接到情报的广州政府立即派军队截获了船上装运的军火。
    走私败露,汇丰银行仍在努力为商团讨回军火,广州分行经理德寇西不惜亲自出面代表陈廉伯请求英驻广州领事翟比南的援助,但遭到拒绝。[29]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汇丰银行积极参与了商团走私军火从酝酿到具体操作的全部过程。汇丰银行的上层很清楚他们的行动不会得到英国政府的批准,因此除了曾向驻广州领事和香港总督试探性征询外,一切行动都是在秘密的进行。
    在此次事件中,英国驻广州领事和香港总督的态度同样引人瞩目。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早在1923年秋,广州领事杰弥逊与香港总督司徒拔就已经得知汇丰参与武装商团的阴谋,但当时他们并没有将这一情况通知英国政府,只是在事发后他们才将此事透露出来,以作为他们清白的依据。杰弥逊与司徒拔均讲,他们当时都是一口拒绝,但没有任何这一时期的资料可以证明这一点。斯蒂芬在写给杰秘逊的信中曾说香港政府将对走私军火采取仁慈默许的态度。[30]而德寇西在向驻广州领事翟比南请求援助遭拒后公然讲“香港总督与杰弥逊先生都批准了这宗交易”。[31]这些指控都被这两名当事人所拒绝。港督司徒拔在为自己所作的辩护中称,他不理解斯蒂芬何以认为香港政府会采取一种仁慈默许的态度。“我猜想他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他知道我的观点——即在广州建立一个稳定政府对本殖民地以及英国的对华贸易极为重要。只要他向我表明我们的总领事赞成这一计划,肯定会诱使我对运输军火一事的默许......象斯蒂芬先生这样与我相知甚密的人竟会形成如此观点,我感到难以置信。”[32]
    司徒拔为自己的辩护显得苍白无力,身为香港立法、行政两局议员的汇丰银行总裁斯蒂芬一直对港督具有重大的影响力,这促使人们更愿意相信斯蒂芬的说法。
    查阅这一时期英国外交部、殖民地部以及香港政府的档案,我们找不出香港总督、驻广州领事公开支持商团叛乱的证据,但我们也没有发现他们坚决反对并制止汇丰银行等英商介入商团事件的材料。从整个商团事件发展的全过程看,无论是驻广州领事还是香港总督很早便知道陈廉伯在汇丰银行的支持下走私军火武装商团的阴谋,他们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其有默许整起事件发生的嫌疑。由于商团走私军火明显违背英国对华不介入地方纷争的政策与列强对华武器禁运协定,包括汇丰银行在内,在涉及商团事件时皆讳莫如深,这也就是为何在当时英国政府档案我们很少发现当时英国驻华官员是否参与商团事件的直接证据的原因。
    汇丰银行介入商团事件与驻广州领事和香港总督对该事件模棱两可的态度反映出当时部分英国在华官员及商人对英国政府的对华“静观”政策的分歧。一些长期在华供职的英国外交官、殖民地官员和在华拥有独占利益的老牌英资财团习惯于采取武力干涉的做法来维护其侵略权益,他们在处理对华事务上表现的更为激进,对英国政府的“静观”做法多有微词,并不顾英国政府的反对而频频介入中国的地方政治事务。[33]因此这也就造成了在商团事件中一方面英国政府极力反对介入而另一方面以汇丰银行高层等为代表的英商及部分官员秘密参与其间的巨大反差。
    原文发表于《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1]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在此列举几部研究这一时期历史事件的重要著述,参见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2-206页;黄修荣著:《国民革命史》,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第109-114页,以及张磊撰:《孙中山与1924年广州商团叛乱》,载《孙中山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0-174页的有关观点。
    [2]英国陆军部密函,1924年7月11日。载英国殖民地部致外交部密函附件,1924年7月2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38,第110页。在前注所引黄修荣、张磊的论著中皆把“哈佛号”说成是悬挂丹麦国旗,似乎有误。
    [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列强为维护各自在华独占利益与防止中国军备上的强大,于1919年4月共同议定签署了“对华武器禁运协定”,5月5日,驻华外交使团将这一决定通知当时的北洋政府,禁运正式开始。参加“对华武器禁运协定”的国家陆续有美、英、法、日、西班牙、葡萄牙、巴西、丹麦、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等国。参见:陈存恭撰“列强对中国的军火禁运(民国八年——十八年)”,载台湾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沦集》第23编,民初外交(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54—971页。
    [4]英国殖民地部致外交部密函,1924年7月2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38,第109页。
    [5]锡兰总督致殖民地大臣电,1924年7月3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38,第166页;锡兰税务司报告书,1924年7月30日,载锡兰总督致殖民地大臣函,1924年8月9日,FO371/10239,第110页。
    [6]香港总督致殖民地大臣电,1924年7月2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38,第113页
    [7]外交部致殖民地部函,1924年7月2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38,第114页。
    [8]香港总督致殖民地大臣电,1924年7月3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38,第162页。
    [9] 1924年7月31日外交部官员批示,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38,第160页;英国殖民地大臣致香港总督电,1924年8月1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38,第167页。外交部的猜测中可以看出,直到此时,英国政府还以为该批军火是运给孙中山广州政府的,他们根本没有想到是给广州商团的。
    [10]参见:英驻比使节乔治·格林汉姆(George Grahame)致外交部官员奥斯汀·张伯伦(Austen Chamberlain)函及外交部官员的批示,1924年11月9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1,第56—59页。
    [11] 《广东扣械潮》,卷一,第43—44页。
    [12] 《广东扣械潮》,卷二,第91页。关于英方对此事件的叙述请参见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  (R.Macleay)致英国外交部电,1924年9月5  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4,第24页。
    [13] 《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870—872页。
    [14]驻华公使麻克类致英国外交部电,1924年9月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4,第24页
    [15]同上注。
    [16]驻华公使麻克类致英国外交部电,1924年9月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4,第30页。
    [17]在驻华公使1924年9月5日来电上的批示,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4,第23页。
    [18]英国外交部致驻华公使麻克类密电,1924年9月12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4,第33页。
    [19]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致英国外交部密电,1924年9月16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4,第114页。
    [20]英国外交部致英国海军部密函。1924年9月19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4,第118页。
    [21]参见理查德·斯特里姆斯基的《中国国民革命时期英国对华政策的形成》(Richard Stremski,The Shaping of British Policy during the Nation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1979年台北版)第49—64页的有关内容。
    [22]以上所述内容请参见:英国驻广州代理总领事翟比南致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绝密函,1924年8月21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0,第76—79页。
    [23]驻华公使麻克类致英国外交部绝密件,1924年9月6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0,第49—50页。
    [24]英国外交部在驻华公使麻克类1924年9月6日绝密件上的批示。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0,第44页。
    [25]汇丰银行总裁巴罗“关于哈佛轮运送军火一案的备忘录”,1924年12月27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485,第475页。
    [26]汇丰银行总裁斯蒂芬致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杰弥逊密件,1923年10月1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0,第84页。
    [27]香港总督司徒拔致殖民地大臣函,1924年12月31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485,第472页。
    [28]上述所引的汇丰银行的档案资料均转引自钟保贤著:  《香港的华商组织与华南的政治变化,1900—1925》  (Stephanie Po-yin Chung,Chinese Business Groups in Hong Kong and Political Change in South China,1900—25),英国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08—111页。
    [29]驻广州领事翟比南致驻华公使麻克类绝密件,1924年8月21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0,79页。
    [30]汇丰银行总裁斯蒂芬致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杰弥逊密件,1923年10月1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0,第84页。
    [31]驻广州领事翟比南致驻华公使麻克类绝密件,1924年8月21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0240,第79页。
    [32]香港总督司徒拔致殖民地大臣艾默里密件,1924年12月31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485,第472页。
    [33]例如:在商团叛乱之前,港督司徒拔以维护香港利益为由,一再违背英国政府不得介入地方事务的指令,采取包括从资助陈炯明推翻孙中山到与孙中山改善关系等多种措施试图影响广州政局,他的这一做法激怒了英国政府,是导致他最后被解职的原因之一。参见本人撰写的《二十世纪的香港》,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五章“二十年代的香港与广州政局”的有关内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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