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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九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武賢司馬始昌行長史事千人武彊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謂縣寫重如
    □卒人/守卒史稺守屬奉世                            EPT51:202
    本簡上殘,屬於官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按照官文書行文格式,長史之前的官員一般應該是“大守”,或者是類似後面“司馬始昌行長史事”的“×官×人行大守事”;而本簡直接以人名“武賢”出現應該就是“大守”武賢,即曾任酒泉與西河大守的破羌將軍辛武賢。故“武賢”之前的“□”應釋作“守”。
    簡2.官告吞遠候長黨不侵部   卒宋萬等自言治壞亭當得
    食記到稟萬等毋令     自言有
    教                                                   EPT51:213A
    本簡文字完整,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處”字釋文不妥,應釋作“劇”。所謂“劇”食是與“易食”對應的。其產生原因與戍卒的勞作有關,勞動強度大稱“劇”當得“劇食”,勞動強度小則按照“易食”提供稟食。懸泉漢簡所記簡文可以作完美旁證,簡文是“魏陳黑首十一人:其一人,易食,二石;十人,劇食,廿二石五斗。凡用廿四石五斗(ⅤT1511⑤:16)”。睡虎地秦簡《倉律》亦記要根據囚徒的勞作強度提供飲食量,“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參食之;不操土攻,以律食之。”
    簡3.已出下鞌掾有善上者幸為之幸甚幸甚 EPT51:218B
    本簡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AB兩面文字連屬,是萬歲候長王充寫給郭掾的“記”類文書,除了一般的客套話外,還希望郭掾在給萬歲部調撥“鞌”的時候重點照顧一下,既然过去已經給了下等的“鞌”也就算了,希望下次有機會調換上等的“鞌”。理解文義後,則“明”當釋作“唯”,“請”當釋作“易”。
    簡4.戎具少酒
    謹請邑大夫官中功君都謝敖等三人同食五大夫幸臨       EPT51:224A
    戎戎叩頭幸甚幸甚第七三大夫第六三大夫第五三大夫第四三大夫
    第三三大夫謹會月廿四日日中毋忽何君刑褚刑房                  EPT51:224B
    本簡完整,文字比較清晰,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屬於戎發出的酒會邀請函,邀請中功、君都和謝敖等三人一起與“邑”中的五個大夫,在某月的廿四日日中之時小酌。釋文“仄”明顯是被邀請人“中功”與“君都”的姓氏,從第一個“仄”字的寫法更近“石”字。作為人名姓氏,釋文應作“石”。而所謂的五大夫分屬“第七”至“第三”,可以看作是序數隧的隧名,這幾個大夫可能就是隧長的另一稱謂或尊稱。如果這一推測可以成立,則“邑”字當作“部”。
    簡5. 人常為眾所欺侮但數以行亭行以病未能視事君            EPT51:230
    本簡左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下部因左殘存半字,釋讀存在困難。細審圖版“行亭”可作“污尊”,“行以”可作“會母”。
    簡6.建始二年五月十九日士吏孫卿買鄣卒□□賈錢百八十        EPT51:231
    本簡右下殘,字跡存半字。《集釋》補作“賈”、“百八十”可從。從文義來看屬於買賣衣財物的記錄,所存文字有進行買賣交易的時間、人員和地點,鄣卒人名二字不可釋,其後約為“所”字,代表交易地點在鄣卒某人所在的地方。類似的“所”字可參考居延舊簡簡262·29之“所”,原簡文作“七月十日鄣卒張中功貰買皁布章單衣一領直三百五十三堠史張君長錢約至十二月盡畢已旁人臨桐史解子房知券□”。
    簡7. 出二月三月奉錢七千八百九十四    候長□□三月千二百  候史充國三月二百九十四……建昭三年五月丁亥朔己丑尉史弘付不侵候長赦/候君臨    EPT51:234
    本簡為俸錢出入簿,左側有刻齒,文字分四段書寫,記錄不侵部二月、三月的俸錢收入狀況。因為字較多,略而不錄。《集釋》候長“赦”,改原釋文作“政”,可從。因為本簡所言候長是一個人,即前面的候長名字與後面出現的候長赦是一個人。候長是單名“赦”則候長後面的“□□”應釋作“赦二月”。“二月三月”并現這也是本簡的特征之一。
    簡8.居延甲渠第卅八隧長王承明  ……                              EPT51:238
    本簡左殘,字跡殘泐,所記內容是隧長王承明一人的俸錢狀況。《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卅八”應釋作“六”。
    簡9. 前出張卿數白君責之即其廩當出者白出別積之
    □寬高樂君車各二兩記到白君別積之令可復糧如府□
    詣倉□須以□民多抵不服者必予樂君其事急 EPT51:459A
    □莚及樂君莚……葦席茭內中□□
    酒小方函諸器可欲持者以樂君牛車
    □持歸 EPT51:459B
    本簡上下、左殘,為私人書信。A面右行字跡淺淡,其中“前出”,可作“敵世”或“□世”;“欲”,當作“願”;“詣倉□須以□”之“詣”,可作“諸”字;第一個“□”,可作“內”;第二個“□”,可作“證”。B面“沽”,當釋作“社”;“令”,應釋作“予”。
    簡10. □郡□得成里公乘尹尊年廿四 EPT51:473
    本簡上下殘,為戍卒名籍簡。《集釋》“得成”二字,原本作“□濼”,中華書局本作“陽濼”。今案“陽”字,可從;“濼”字,當釋作“故”。
    
    2017年12月24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2月25日09:2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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