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言 (枣庄学院政法与历史学系,山东枣庄 277160) 摘要:文章比较了管仲和梭伦军制改革的背景,内容以及改革对齐国和雅典产生的影响。认为由于改革前平民的政治经济以及法律地位的不同,改革在内容以及产生的影响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管仲 梭伦 军制改革 中国的春秋时代和希腊的古风时代,都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转折时期。在这个转折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的改革家和立法家。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对比研究,其中梭伦与管仲是比较的热点,比较的内容广泛涉及经济思想、官制改革、法治思想等各个方面[1],但是对于军制的改革却没有涉及。其实在古代社会军制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军事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这诚如经典作家所说的“古代社会首先是军事共同体,战争是各项权利的源泉”[2](P475),因此对军制改革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两次改革的军制改革的异同,进一步探讨军制改革的背景,内容以及它们各自对齐国和雅典产生的影响。 一 管仲和梭伦之所以对各自国家的军制进行改革,是因为都面临着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国内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管仲所处的春秋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动荡的年代。春秋初期,周天子的王权衰落,无力节制各地诸侯,因此各地诸侯互相兼并,政治极为混乱;大量的戎狄趁机由边疆陆续进入中原腹地,不断的骚扰,对各诸侯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许多弱小的国家要求有个强大的力量来抵御戎狄的进犯,来振兴中原华夏族的权威。在这种形势下春秋大国争霸的局面开始出现。齐国在西周时为大国,地广人多,物产丰富,实力雄厚,但是它在春秋初期由于内部矛盾不断,暂时的阻断了齐国发展的势头。齐国不仅对于狄人的进犯无能为力,而且在同其他诸侯国的战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局面。造成齐国“中衰”的原因很多,但是军事制度的落后是其直接原因。 梭伦所处时代的国际环境也有着很大的变动。首先是军事制度上的变革的出现。在公元前八世纪晚期,重装步兵开始在阿尔哥斯出现。[3](p56)并且在7世纪中期时在投入战争的过程中逐渐的发展、完善。在梭伦改革之前它已经扩展到希腊世界的大多数地区。而城邦之间的战争也开始日益频繁。改革前的雅典军队仍然控制在贵族的手中,只有贵族具有当兵的权利。但是,这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雅典在与邻邦的战争中经常的处于不利的地位。例如,它在与迈加拉争夺撒拉米斯的战争中一度失利,以至于制定了一个法律,禁止雅典人谈论撒拉米斯的事情。[4](p165);[4](8.1)雅典的地位衰落了。梭伦曾说:“这爱奥尼亚最古老的地方竟至陷于绝境。” [6](5.2)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振兴雅典,军制上的变革是一个必然的考虑因素。 可以说,管仲和梭伦的改革都有其紧迫性与必要性。但是两国的改革在社会背景方面也有着巨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国平民在改革前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地位以及法律地位。 在齐国,没有一个稳定的平民阶层,并且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的政治、经济利益主张。齐国的“士”,是当时贵族的最下层,他们本来与卿大夫等一样同是齐国的征服民族,具有参政的权利,但是他们在经历了西周的长时间变更以后,他们逐渐的丧失了这种权利,政治地位大为降低。虽然“士”也有反对统治者的斗争,但很分散,可以说“士”不是一个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团体,并且由于他们是当时宗族制度中国家宗族的基本力量,他们没有平民阶层的代表性。而当时的“庶人工商”,他们刚刚从被奴役中解放出来。他们也是被组织在宗族制度之内,没有形成政治系统。[7](p123)在法律地位上,平民及其家庭还有他的家族可以被君主随意的分封赏赐。春秋时代各诸侯国在广大的农村普遍的建立“书社”组织,一般为“二十五家为一社”,[7]作为统治者赏赐的单位。齐国也有这样的组织。齐桓公曾经赐予管子三百书社,《荀子》中有:“与之(管仲)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拒也。”在法律上,他们没有完整的“人”的地位,根本没有从王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他们不是完整的自由民。这样看,齐国平民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是极为低下的,他们不仅没有对于财产的私有权,连其人身还是为齐国国君所有。可以说,在当时齐国缺乏一个与统治者相对立的对抗性力量。 而雅典则不同。雅典的平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十分活跃,他们形成了一个稳定的阶层,有着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要求。随着雅典经济的发展,在雅典产生了一批工商业奴隶主,他们经济地位迅速的上升,但是政治上没有权利,因此他们不满足于氏族贵族对政权的垄断,起来与氏族贵族斗争。平民由于受到富人的压迫,不少人沦落为依附民,经济地位急剧下降,因此对贵族是极为不满,他们不仅要求废除债务、免除任何可能重新出现的奴役,有的甚至要求重新分配贵族的土地。另外,一些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一部分贵族也加入到平民斗争的行列中来,壮大了平民的力量。在法律地位上,由于雅典的王权早已被贵族所推翻,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阶层之上的强大王权,雅典的平民不同于齐国的平民,他们已经从王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法律地位上比较高。可以说,雅典平民不仅有着强大的力量,而且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为此而奋斗,而这正是当时齐国的平民所缺乏的。这种社会背景上的差异,决定了军制改革的目的、内容等等各个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二 在军制改革的目的上,由于两个改革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改革的目的也有所不同。管仲军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求霸图存,加强齐国的军制实力,以便在列国争霸的形势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梭伦军制改革的目的则是通过使平民阶层加入到服兵役的行列中来从而解决雅典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但是它们也有着共同之处,即改革落后的军制制度,使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具体内容上,两次改革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仲和梭伦都建立了“兵农合一”的军制体制。管子治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卒,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两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8]在这里,齐国的村社组织:“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与其军制组织:“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卒,二百人为卒,两千人为旅,万人为一军”两两相应。这样居则为轨、为民,出则为伍、为兵。而梭伦也是建立了“兵农合一”的军制制度。梭伦在改革的时候,他保留了原先已经存在的地域性单位“诺克拉里”,而它既是一个地方的行政单位也是一个军制单位。[6](8.3)军队按照地域进行组织,都被安排进部落的组织中去。可见雅典的军队的编制原则也是以公民所在的地方区域划分为基础的。但是他们各自的目的有所不同。管仲实行“兵农合一”是为了使征伐之事不为邻国所知。管仲曾对齐桓公说:“君若欲速得志于天下诸侯,则事可以隐令,可以寄政。”因为管仲已经意识到公开加强军备会引起诸侯警惕,从而导致别国增强军备,这样不仅劳民伤财,而且难以取得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管仲“作内政而寄于军令”。而雅典则不同,雅典的“兵农合一”是由公民兵制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对于公民兵而言,服兵役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公民权不是单纯的法律字眼,它意味着一个人享有政治特权和占有土地的权利,当兵是他必须为此付出的代价。 在管仲的军制改革中“士”是当兵的主力。《国语·齐语》有:“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工商之人没有当兵的义务,只有十五乡的“士”具有当兵的义务。除此之外,部分的农民也有当兵的责任和义务。《国语·齐语》有所谓:“是故农之子恒为农,野处而不昵,其秀民之能为士者必足赖也。有司见而不告,其罪五。”所以我国已故历史学家雷海宗先生说:“春秋时代的齐国仍是士族全体当兵,但农民中已有少数由法律规定也有入伍的责任。” [10](p5)可见,在管仲的军制改革中所有的“士”和一些农民具有当兵的义务。在梭伦的改革中,首先将公民按照土地财产的多少,将其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五百斗级、骑士级、牛耕级和日佣级,根据等级而享有不同的军制义务,前两个等级提供骑兵,第三等级提供重装步兵,第四个等级提供轻装步兵。从而使雅典的所有公民都有当兵的义务。在特殊的情况下,侨民“麦考特”甚至是奴隶也有服兵役的义务。虽然“麦考特”和奴隶在雅典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并不将他们纳入到城邦政治的范围中去,他们没有因为有服兵役的义务而因此享有参与城邦政治的权利,雅典的政治从来没有向他们开放。而齐国则不然,军队的主力“士”通过“三选法”可以担任各种官职,直至“上卿之赞”。而对于服兵役的农民而言,他们也可以因此获得参政的权利,只不过他们与“士”不同的是他们没有担任“上卿之赞”的权利。可见在齐国服兵役与参政的权利是一体的,虽然并不是所有服兵役的人都有获取官职的权利。但是在雅典,这种服兵役和参政权利的一致性只见于公民集体内部。公民通过划分等级,享有不同的军制义务和政治权利,这样公民通过服兵役而履行了对城邦的义务,因此而直接进入政治领域,从而实现公民内部军事义务与政治权利的一体化。 (二)、就当兵者与土地的关系而言,管仲改革中的“士”大多为小块土地的耕种者。那时的国人所居之乡,称为“士乡”,有的称为“士农之乡”。[11]《礼记·曲礼》有所谓:“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大夫之辱也”,吕思勉先生解释为:士则战士,平时肆力于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12](p243)《礼记·少仪》中有:“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士从事农耕,学习农业生产。而《国语·齐语》有“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之说,即:春天以打猎为名进行军制训练;秋天以秋猎为由进行军制演习,从而利用农闲时间练兵。而可以充当士兵的农民也有土地耕种。雅典按土地财产的多少划分服兵役的等级,可见雅典的士兵多少也有土地,其中的前两个等级土地多的可以提供骑兵,第三等级可以提供重装步兵,第四等级中的多数也有自己的土地,只是比较的少。他们也是在农闲的时候练兵以及进行军制斗争。东西方这种当兵者和土地的紧密联系反映了当时东西方社会主要是以农立国。这样受制于当时的条件,军队数量和战争的规模都是有限的。齐国和雅典的当兵者与土地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齐国的当兵者他们只有土地的耕种权,虽然当兵的主力“士”往往被视为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可以占有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当的份地,但是他们并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社所有;而农人对耕种的土地同样没有所有权,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而雅典的土地是属于公民个人私有的。而当兵者与土地的关系是决定军制改革的性质的重要因素。 (三)、就作战的方式而言,东西方各有其特点。管仲改革的时候,正是我国历史上车战空前繁荣的时候,步兵是车兵的附庸,即使有步兵单独作战也不代表着战争方式的主流。而梭伦改革时,重装步兵成为了作战的主力,贵族的骑兵和第四等级的轻装步兵则处于附属地位。另外有所不同的是,希腊的方阵的阵形较为固定,变动不灵活,只能做一些简单的队形变化。而我国的阵法则具有多变和灵活的特点。车阵可以因敌因地而布置成不同的阵形。在管仲改革中有所谓“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其实在这里三军并不是简单的三支相同的军队,而是它们各自在战争中承担不同的作战任务。虽然有着以上的不同,但是车战和重装步兵的作战都对地理环境有着极高的要求,他们都要求在平原和旷野之处作战,并且在作战的时候都特别强调士兵的纪律。稍后的军制家孙子说:“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13]而重装步兵也是只有在高度的纪律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四)、就士兵装备而言,它们也有着巨大的差异。我国的春秋时代,兵器的种类和形制上都有所发展,主要的进攻武器有戈、矛、戟、剑和弓矢等,防备武器有皮甲和铜盔。而雅典重装步兵的进攻武器主要有长矛、短剑,而防备的武器主要是头盔、体甲和圆形盾牌。[14](pp55-58)轻装步兵的武器多为标枪、弓箭、弹石等等。虽然双方的武器各有特点,但这些武器都只是适合近距离的战斗。在武器的提供方面则体现出巨大差异。齐国的武器装备是由国家提供。军队的武器战时取之于官府,战后归之于官府,并有专设的管理武器的官吏与机构,武器的制造也由国家负责。因此而有齐桓公询问甲兵不足怎么办的问题。[8]而雅典则不同,武器是由公民自己负责的,城邦不负责提供作战的装备。每个公民都要为自己购买武器,并在服兵役之前,把它们存放在家里。根据装备的条件,它们可以由父子相传。除此之外,由于国家不提供给养,士兵还需要自带铺盖和部分的干粮。 最后,就军队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在雅典,它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因素把他们与城邦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城邦中,军制组织与政治组织、军人与公民没有分离,军队不是个人的工具,整体上就是公民集体的同义词。城邦军队的指挥者是公民集体的一员,他受公民集体的支配,必须对整个城邦的集体负责。在公民兵中,公民兵之间和官兵关系是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但是,在齐国,士兵与国家的关系,不是雅典那样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维系这种关系的是国君的强力。因此,虽然村社组织与军制组织是两两对应的,但是在本质上军制组织与政治组织、军人与公民已经分离,军队是齐国国君的个人工具,它和公民集体并不是一个概念。在军队中,士兵之间和官兵之间出现了不平等,最后它们集体依附于齐国国君。 三 管仲和梭伦的军制改革对齐国和雅典军事实力产生了巨大影响,其影响的范围甚至超出军事领域而波及政治等领域。 管仲改革以前,齐国和其它诸侯国一样,军队的组建和指挥权都掌握在周天子的手中,自己没有独立的军队组建和指挥权,并且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在这种情况下,齐国的军队只是周王室军队的附属地方军队。这种军事制度已经很难适应春秋时代的列国争霸的严峻形势。实行新的军事制度和打破“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的限制有其必然性。新的军事制度改变了周王室“军、师、旅、卒、两、伍”的六级军制编制,变为现在的“军、旅、卒、小戎、伍”的五级军制编制,大大简约了军队编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将军制组织寓于居民组织中,从而形成了军政合一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各级行政长官同是又是各级军制长官,国君则是军队的最高统帅,使国君掌握了军队的最高领导权:是否战争、派遣将领、出兵的多少等等都由国君决定。这样强化了国家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有利于军队的统一指挥与调动。“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限制的打破使军队的来源大为增加,这样极大的加强了齐国的实力。这是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前提,直接的促进了他的霸业。改革本身是周天子权威下降的产物,而军制改革反过来又加强了这种趋势,可以说军制改革加快了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进程。另外,在军制改革的过程中,“士”作为齐国军制力量的主要来源,他们的地位迅速的提高。因为“士”地位的提高,所以当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时,执政者要召集“国人”征询意见,因此有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在进行军制演习后,并把建置或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国家法律等大事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士”还享有被选任为低级官职的权利。这些都是是对“国人”权利的尊重。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现象进行过高的评价。《管子·桓公问篇》虽有“啧室之议”,但这不过是周咨博采,国君并没有并从的义务 [15](p46)并且这种咨询并没有形成制度,国人只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更谈不上雅典“公民大会”那样的权利机构。另外,就参政的权利方式而言,雅典是所有的公民都直接的参与政治,而齐国要通过“三选法”这样的选举方式来参与政治。这与雅典是“小国寡民”和齐国是“地广人多”有直接的关系,在齐国的条件下实行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制显然是行不通的。最后,管仲让一部分农人与士人同有兵役的义务、选举的权利,这对以后政治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它有利于消除国、野之间的差异,以后属于征服民族的“士人”与属于被征服民族的“野人”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差距逐渐的消失,而以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国家大量的让农民服兵役,士人的优势地位逐渐丧失,最终与农民一样成为了被统治阶级。 在改革前的雅典,军事力量主要是贵族的骑兵,军事被他们所垄断。梭伦通过按照土地财产的多少将雅典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使他们享有不同的军事义务,这便打破了贵族对军事的垄断。通过改革,中、小土地所有者都可以享有军事义务,这壮大了雅典的军事力量和实力。只是由于改革后平民与贵族双方对改革的结果都不满意,雅典仍然处在内争之中,致使梭伦军制改革的作用在当时并没有表现出来。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政治方面。按照新宪法,全体的雅典自由民,不分贵族和平民,一律按财产的多少分为四个等级,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军制义务,这直接促成了贵族权力的衰落。因为贵族的权力不仅仅是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他们也掌握着军制力量,拥有披挂盔甲,而且常常配备有马匹和战车的军队。而平民装备成为“重装步兵”,这些“重装步兵”穿着更加轻便、更加廉价的甲胄,使用长枪。在战场上,他们组成密集的队伍进行战斗。这种新式步兵无疑是一种更为民主的军事组织,比贵族的骑兵队伍更为优越,因而在战斗中,贵族军事力量的重要性降低了,相应地他们在政权中的地位也下降了。另外,新的步兵在有能力自己配置武器的平民中选出,他们不仅仅保卫自己的城邦,而且也保卫本阶层的利益,因此,雅典重装步兵方阵的出现,为后来城邦民主制的出现开辟了道路。另外,实行公民兵制在一定的程度上起了限制大土地私有制发展的作用。在雅典,公民间的财产差距十分悬殊,贵族及富人拥有大量的财富,但是财富并不能代替他们的兵役,而是恰恰相反,兵役的负担是随着公民的财富成正比的,越富有的人所担任的军事义务也越大,购买、饲养马匹,置办骑兵的装备,建造军舰等等,这些开支很大的义务都是和第一、第二等级联系在一起的。这很好的遏止了氏族贵族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势头,缓和了公民内部的矛盾,保护了中小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为雅典城邦以后的全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认为管仲和梭伦军制改革的异同主要体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一)管仲军制改革使原先属于周天子的军事最高领导权转移到齐国国君的手中,其目的是为了满足齐国统治者征伐以及镇压本国人民反抗的需要。而雅典则完成了军队的主体由贵族阶层向平民阶层的转移,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平民与贵族间的矛盾,从而来挽救雅典城邦。(二)管仲改革后建立的军队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兵农合一”掩盖下的常备军,它隶属于统治阶级,它不是统治阶级的公民军。而梭伦改革后建立的军队不是隶属于统治阶级的常备军,而是统治者自身组成的公民军。(三)就军制改革的影响而言,齐国军制改革是加强了统治阶级的力量,开始使统治阶级的一部分脱离统治阶级与农民一起成为被统治阶级,把齐国最终导向了君主制。而雅典的军制改革通过吸取中小土地所有者服兵役,使他们进入了统治阶级,以后随着他们力量的逐渐壮大,最终是把雅典导向了民主制。 参考文献 [1]陈德正.管仲与梭伦改革异同论[J].社会科学战线.1994(4):142-146.;陈德正.管仲与梭伦选官制度改革的比较研究[J].史学月刊.1995(5):26-31.;李怀国、陈德正.管仲与梭伦法治观之比较[J].求是学刊.1997(1):97-101.;陈德正.管仲与梭伦法治观同一性简论[J].松辽学刊.1998(2):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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