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李海峰博士惠寄大作!) (本文发表于《安徽史学》,2007年第2期) 摘 要:古巴比伦时期,女祭司在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和租赁中发挥了主体作用,在动产的租赁中,他们也经常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经济中,女祭司阶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古巴比伦;西帕尔;女祭司;契约;经济活动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批准号06CSS003。主持人:李海峰。 作者简介:李海峰(1976-) 男,山东费县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亚述学研究。联系方式: akkadian@swu.edu.cn 古巴比伦时期,在特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下,女祭司阶层开始兴起 。她们不仅负有神圣的宗教职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她们也是积极的参与者。通过研究两河流域出土的大量有关不动产和动产的契约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女祭司在不动产的交易活动中占据着主体地位。与此同时,她们也积极的进行动产的交易活动。 1994-1997年,比利时学者戴基雷(Luc Dekiere)连续出版了六卷楔形文献集《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不动产经济文献》。戴基雷的6卷文献集中,收集了932块出土于古城西帕尔的不动产泥板文件,本文试图根据这些泥板文献以及其他的有关材料,对西帕尔地区女祭司的经济活动做一考察,以揭示女祭司阶层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女祭司的土地买卖和租赁活动考察 在土地买卖和租赁经济活动中,女祭司可以说是活动的主体人员。在现存的大量土地买卖和租赁契约中,女祭司作为交易的一方频频出现,女祭司在土地这种不动产的交易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女祭司的土地买卖活动 土地买卖活动在两河流域可谓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苏美尔时期(前2800-2300)两河流域就存在着土地买卖活动。在苏美尔城邦遗址,如舒如帕克(Šuruppak)、阿达波(Adab)、尼普尔(Nippur)以及拉旮什(Lagaš)的吉尔苏城(Girsu)出土的经济档案文献中,就包含了许多土地买卖文献。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活动进一步繁荣起来,买卖土地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农田、房基地(é-ki-gál)、打谷场(kislah)、废墟地(burubalum)和空地(é-ki-bal) 等各种土地都可以自由买卖。 《汉穆腊比法典》第40条明确规定了那迪图女祭司的土地可以买卖, 这为女祭司买卖土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不动产经济文献》中,关于农田买卖的契约有94个。在这些契约中,女祭司作为卖主的契约有15个,其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 在10个契约中以卖主的身份出现。在47个契约中,买主为女祭司,刚好占了总数的50%。其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作为买主出现在35个契约中。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来了解女祭司买卖土地的具体情况: 9伊库 土地,位于希拉尼地区的灌溉区。一面邻接沙马什巴尼之子辛伊丁楠的土地,一面邻接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哈亚姆迪杜之女伊那沙伊尔舍特的土地。它的(前)面是萨鲁姆的灌溉渠,(后)面是马尔杜克穆沙林之子伊德腊比的土地。从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哈亚姆迪杜之女伊那沙伊尔舍特手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阿达安尼姆之女舍瑞可提阿亚用她的银环买下了它。她称出了1/2马那(ma-na) 银子作为它的全价。交易完成了,她感到心满意足。在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争议。她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叁苏伊鲁那的名义起誓。(证人略)日期:10月18日,叁苏伊鲁那第30年。 除了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积极的参与土地买卖以外,其他的女祭司如“沙马什神之妻”(nin dUtu) 、安奴尼吞女神的“神夫人”(nin-dingir) 等也参与到土地买卖中来。 此外,在城内其他小块土地的买卖中,女祭司也是积极的参与者。 女祭司不仅参与各种类型土地的买卖,并且还经营果园。在5个果园的买卖契约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在3个契约中作为买主出现。如: 一片椰枣园,一面延伸到辛那吞(的果园),另一面邻接水渠。它属于杜赫沙吞的财产份额。从杜赫沙吞手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沙帕尔阿达德之女贝勒塔尼用银环买下了它, 称出了银子作为它的全部价格。木杵被传递了,交易完成。在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争议。她们以沙马什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辛穆巴里特的名义起誓。(证人略)日期:辛穆巴里特第17年。 (二)女祭司的土地租赁活动 土地租赁活动萌芽于古苏美尔时期。此时,神庙和王室占有大部分土地,他们往往把其中一部分土地租给农户耕种,农户向神庙和王室交纳土地“收成的1/3”或按照1伊库土地1古尔(gur) 大麦的标准交纳土地的产品。 在后继的乌尔第三王朝(前2111-2004)时期,土地使用的情况依然没有大的改变。 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少量私人土地租赁契约,这些契约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 古巴比伦时期,越来越多的土地集中于私人手中,土地的使用方式也慢慢地发生了灵活多样的改变。但汉穆腊比之前的5王时期,土地租赁活动和前期相比并没有十分显著的变化。从汉穆腊比时期开始,土地租赁活动才开始迅猛的发展起来,其形式也灵活多样,不仅存在着个人租赁土地的情况,同时也存在着多人合租一块土地租种的合租方式。 《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不动产经济文献》中,关于土地租赁的契约最多,大约有376个。对376个契约的出租人身份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表格: 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地区土地租赁中出租人身份一览表 出租人 身份 女祭司 无身份 挽歌手队长 校尉 士兵 房产管事 寺庙书吏 契约个数 约208(那迪图女祭司71) 158 1 5 1 1 1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在土地租赁活动中,女祭司是最大的出租者。在376个契约中,出租人为女祭司的契约达到了208个,占总数的55%。女祭司在出租人中所占的比重如此之大,也可能与西帕尔的泥板文献大多出土于西帕尔沙马什神的祭祀中心有关。在土地买卖中,女祭司特别是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是购买土地的主要人群之一。而这些女祭司一般不参加生产劳动,她们购买土地的主要目的是用来向外出租,通过赚取地租来聚集财富,所以,在土地租赁活动中,女祭司成为土地出租者的最大人群也就顺理成章了。在一些契约中,女祭司的身份在契约中并没有表示出来,但根据承租人需要提供附加祭品,可以断定她们的女祭司身份 。在女祭司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占据着主体地位。在208个女祭司为出租人的契约中,身份明确表示为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为出租人的契约大约有71个,而在其它的130多个契约中,没有给出女祭司的具体类别,其中也应该包括一些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出租土地的契约,试举一例: 7伊库熟地,在10 伊库面积的灌溉区内,它是属于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瓦腊德伊里舒之女伊那萨埃尔舍特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伊那萨埃尔舍特手中,“商人总监”乌图舒孟迪波用租金租下了这块田地,用来耕种,租期为1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按照1布尔(bur) 田地8[古尔]大麦的比率量出大麦作为租金。 在租金之中,1/2舍凯勒银子被得到了。在3个沙马什节日里,每次他还要提供20希拉(sìla) 啤酒40希拉面包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5月15日,阿米嚓杜喀第4年。 二、女祭司的房屋买卖和租赁活动考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古巴比伦人的商品意识和商品观念也大大加强,房屋已经成为一种用来赢利的商品。随着人口的膨胀和大量流动,买房和租房的现象日益增多,房产经济在古巴比伦时期十分兴盛。各阶层的人都出现在房屋买卖和租赁契约中。房屋的租赁则更加自由,租赁的形式灵活多样,正房(é)、阁楼(rugbu)、厢房(edakku)等都可以自由租赁。在房产经济的兴盛过程中,女祭司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女祭司的房屋买卖活动 早在古苏美尔的舒如帕克时期(公元前2700-2600),两河流域便开始了房屋买卖的活动,留下了少许房屋买卖契约。古巴比伦时期,房屋买卖活动则更加活跃起来,在考古发掘中也出土了大量的房屋买卖契约。《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不动产经济文献》中,共有53个房屋买卖契约,通过对房屋买卖双方身份的研究,可以发现女祭司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女祭司们在积极进行土地买卖活动的同时,也积极进行着房产买卖活动。 在53个房屋买卖契约中,女祭司在14个契约中作为卖主出现,在29个契约中女祭司作为买主出现,占了买主总数的约55%。在女祭司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无疑又成为主体。在14个卖主为女祭司的契约中,有8个是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在作为买主的29女祭司中,有19个女祭司为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如: 1 1/2沙尔(sar) 房屋,一个侧面邻接舒米埃尔采汀的房子,另一个侧面邻接阿马特马穆的房子。它的(前)面是布耐耐主街,(后)面是里皮特伊什塔尔的房子。从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伊里舒伊比之女阿马特马穆手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因布舒之女贝莱苏奴用她的银环买下了它,她[称]出了58舍凯勒银子作为它的全价,交易完成了。在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争议。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穆] 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日期:4月28?日, 汉穆腊比第42年。 除了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积极参与房屋买卖活动外,其他的女祭司如马尔杜克的那迪图女祭司(lukur dAmar-Utu) 、喀迪什图(nu-gig) 女祭司等也出现在房屋买卖契约中。 (二)女祭司的房屋租赁活动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大量的女祭司作为买主出现,那么女祭司成为房屋出租的主体人群也就没有什么令人奇怪的了。这些女祭司一般献身于神,居住在女观院中,大多不结婚,没有自己的家庭。她们购买房屋的目的便是把这些房屋进行出租,以赚取租金,聚集财富。有一些契约,并没有给出出租人的身份,但这些出租人是一些女人,在妇女地位极其低下的两河流域古代社会,一般世俗妇女没有权力单独进行房产的商业活动,这些妇女应该就是社会地位较高的女祭司。在40个房屋租赁契约中,女祭司作为出租人出现的契约达到了26个,占总数的65%。在15个阁楼的租赁契约中,有9个契约,出租人为女祭司。如: 一座房子位于舒特雷伊地区,从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普朱尔阿克沙克之女拉马希手中,伊比宁舒布尔之妻沙穆赫吞租下了它,租期为4个月。[4个月的]租金5/6舍凯勒银子将被收到。租金的第一部分1/2舍凯勒银子已被收到。2月1日,她搬入房子。(证人略)日期:2月1日,汉穆腊比第32年。 在女祭司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占了主体地位。在13个契约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作为出租人出现。而一些富有的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拥有多处房产,阿米嚓杜喀时期的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塔瑞巴吞在同一天里向外出租了两个房子。 女祭司在城市商业活动中也是积极的参与者。在两个店铺和一个旅馆的租赁契约中,女祭司分别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出现。 在下面两个店铺租赁契约中,第一个契约出租人瑞巴吞是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第二个契约的出租人是阿马特沙马什,在契约中没有写明她的身份,但从承租人需要在节日里提供2块肉,可以判断出阿马特沙马什的身份也是女祭司。 一个店铺,从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里皮特辛之女瑞巴吞手中,阿达德舍美之子伊梯波里比舒沙马什用租金租下了它,为期1年。他要[付出]它[1年]的租金3 1/2舍凯勒银子。在伊什塔尔的节日里他要提供1块肉。4月15日,他要进入(该店铺)。3月?(15日)结束时,(他将迁出。)(证人略)日期:汉穆腊比第13年。 一个店铺,从奴尔沙马什之女阿马特沙马什手中,沙帕勒阿达德之子沙如姆阿达德用租金租下了它,为期1年。他要称出2舍凯勒银子作为它1年的租金。10月1日,他将进入该店铺。(在节日里,)他将提供2块肉。(证人略)日期:10月1日,叁苏伊鲁那第4年。 下面这个契约是旅馆(aštammu)经营权的出租。旅馆aštammu的苏美尔语为é-ès-dam,直译为“配偶的圣殿”,被解释为“爱情的房屋”(é-ki-ág-ga),表明它可能是一个色情服务场所或者妓院 。在契约中,承租人为伊勒塔尼,虽然没有给出她的身份,但从契约第11行出现了沙马什神庙可以判断伊勒塔尼也是女祭司无疑。 一座旅馆,从辛普忒冉之女胡舒吞手中,沙鲁如姆[之女]伊勒塔尼用租金租下了它, 为期1年。(她要称出)银子(作为)房子的租金。[……]沙马什神庙[…]。在10月1日她将进入(该旅馆)。当9月?结束时(她将迁出旅馆。)(证人略) 三、女祭司的动产交易活动及其他的经济活动考察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女祭司另外一个重要角色就是充当银钱和各种物品的放贷人。沙马什神庙是一个活跃的放贷机构,但更多的证据表明女祭司服务于这项职能。76个借贷大麦的契约中,有41个契约女祭司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83个借贷银子的契约中,有37个契约女祭司是债权人。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女祭司在这些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在汉穆拉比的第16年,女祭司尼西伊尼舒出现在8个不同的借出大麦的契约中,借出的大麦总数量达到了3古尔100 希拉;女祭司阿马特沙马什借出期限超过一年的银子总数达到了148舍凯勒;另一位同名的女祭司阿马特沙马什在7年的时间里向外借出了大麦总数超过了5 古尔。 女祭司在经济上的作用还表现在通过出租自己的奴隶一月或一年作为收获季节的雇工来增加社会劳动力。女祭司特别是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在进入女观院时至少要从她的家庭里带走一个奴隶,有的甚至从家庭里带走20个奴隶。当收获的季节来临时,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把这些奴隶出租出去,参加生产劳动。在出土于西帕尔地区的43个出租奴隶做雇工的契约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在35个契约中作为出租者出现。 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出租奴隶去参加生产劳动,她们的目的是赚取租金,但在客观上,这为社会提供了收获时所缺乏的劳动力,为农业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女祭司还参与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比如有一个女祭司和埃什奴那(Ešnunna)的商人做锡的生意,有些女祭司合伙做烧制泥砖的生意等等。 四、结 语 对女祭司经济活动的考察表明,女祭司阶层在各种不动产及动产的交易活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女祭司享有与男子同样的社会权利以及手中掌握的大量财富,是她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在古代两河流域,一般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处于“父权和夫权”的统治之下,没有权利独自进行土地和房屋买卖等经济活动。然而女祭司阶层,她们献身于神,具有崇高的宗教职能。她们被称为“特殊的妇女”,摆脱了“父权和夫权”的统治,获得了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各种社会权利。她们可以自由地、独立地的进行民事活动,这是女祭司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保障。女祭司大都来自于社会上层阶级,有的女祭司甚至是国王的女儿,如汉穆腊比的女儿如图姆和阿米嚓杜喀的女儿伊勒塔尼,她们在做女祭司的时候从家中带来了大量的财产作为“嫁妆”,这些财产足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财力来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在人类的早期生活中,宗教都具有着重要的经济功能。在两河文明中,宗教的经济功能尤为突出。女祭司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反映了神庙经济在古巴比伦时期还占据着一定的比重。对女祭司经济活动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这一宗教群体更加全面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对古代宗教更加全面的理解,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现在的一些宗教问题无疑也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of the Sippar’s Priestesses during the Old Babylon LI Hai-feng1, ZHU Xiao-bo2 (School of History Culture ,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Qingdao 266042, China ) Abstract:During Old Babylon Dynasty, the Priestesses enjoyed the principal station in sale and release the real estate such as field and house, and they often appeared as creditor in the movable property tenancy activities. The priestesses had a important action in the social economy of Old Babylon Dynasty. Key words: Old Babylon; Sippar; the Priestess; Contract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