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本文回顾了“封建”概念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演变,着重考察了近代引入西欧“feudalism”概念以后人们的逆向认识过程:首先认识了现实社会的封建性质,据此确定了民主革命的纲领,进而追溯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史大论战,焦点之一就是秦汉以后的中国是否封建社会。经过长期的认真讨论,多数学者不但肯定了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而且认定它是区别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地主制”。这些认识获得了新民主革命实践的验证,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丰硕的成果。 文章认为,以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为由,来否定中国历史上(或秦汉以后)存在过封建社会,是站不住脚的。西欧中心论是应当批判的,但不能由此否定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性,否定马克思主义所包含的对人类历史发展普遍性的认识。 关键词:封建 feudalism 唯物史观 社会史大论战 封建地主制 引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封建地主制”(或称“地主经济封建制”)是指封建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既区别于中国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或把战国以前定性为奴隶制),也区别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 “封建地主制”理论是与对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这一历史阶段社会经济性质的认识联系在一起的。战国秦汉至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个时代,把它放到世界历史发展的大潮中看,它显得很有特色,似乎与众不同。对这段历史如何认识,如何定性,颇费历史学家踌躇。早在上一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就有人称之为“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1]。“封建地主制”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学界对该时代诸多定性中的一种,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讨论,自四五十年代以来,它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以至成为中国学术界关于战国以后的社会性质的主流观点。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人们反思以往的研究,对传统经济,尤其是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社会经济性质进行再认识,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理论观点。据我的考察和概括,其荦荦大者,除“地主经济论”以外,还有“权力经济论”和“市场经济论”[2]。近年来,“地主经济论”这一主流观点,一再受到“权力经济论”者和“市场经济论”者的质疑和批评,其中有的是点名与我商榷的[3]。 作为一个“地主经济论”的信奉者,我觉得有必要、有责任回答这些质疑和批评,同时根据学科研究的新进展,对“封建地主制”的理论做出某些修正和补充。 现在,封建地主制理论又遇到更为根本性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出现一股似乎越来越大声浪,否定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封建社会,尤其是不承认战国秦汉以后的中国为封建社会。他们说,西欧的封建(feudalism)和中国古代的“封建”是根本不同的,认定中国古代存在西欧式的封建社会,是把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的学说(五阶段论)硬套到中国历史上的结果;这是中国古史研究中最大的“荒谬”和“尴尬”,云云。如果连封建社会都不存在,封建地主制就更是无从谈起。 也正因为这样,我们对中国封建地主制的讨论,不能不从在中国历史研究中使用“封建”、“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的概念是否科学谈起。本文着重于学术史的回顾。首先分析“封建”概念的古今演变,然后评述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之争,疏理“封建地主制”理论形成的过程,最后回答质疑者提出的部分问题。至于应该如何认识地主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应对封建地主制理论作些什么补充和修正,只好留待另文阐述了。 ----------------------------------------------------- *本文初稿承林甘泉、方行、宁可、叶坦诸先生审阅,提出宝贵意见,特此志谢。 [1]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 [2] 拙文《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其得失浅议》,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3] 例如,《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刊登美籍华裔学者赵冈《试论地主的主导力》一文,就是指名和我商榷的。 一、 从古代“封建”到近世“feudalism”概念的引入 (一)中国古代的“封建” 中国古代“封建”的原始意义是封土建制、封邦建国,大规模“封建”的事实发生在西周建国初年。 甲骨文中已有“封”字,是在土堆上种树的象形,它是土地疆界的一种标志。帝王要在其统治范围内或势力范围内建立诸侯国,首先要确定它的疆界,设置“封”作为标志,并建立某种法规,这就是所谓“封建”,也可以单称“封”或“建”[1]。或谓殷代已有“封建”,根据尚嫌不足[2],且殷代没有出现需要普遍实行“封建”的客观情势。盖周族以僻处西陲的蕞尔小国灭掉“大邑商”,如何统治这幅员广阔的土地,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分封制度由此应运而生。分封的用意,是让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的据点,以此为依托控制各个地区,并从而形成拱卫宗周的态势。《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讲的就是这一事实。诸侯从周天子那里取得土地和人民,即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领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同时要向周王室提供贡赋,形成某种统属关系。诸侯又对其统属下的亲戚子弟进行分封。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以宗法制维系的等级体系,君临广大被占领地区人民之上。大规模的“封建”完成于西周成、康之世,以后只有零星实行者,但“封建”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延续到春秋以至战国。 封建制度春秋战国之际开始逐步瓦解,秦统一全面实行郡县制,取代了西周以来的封建制。 “封建”的事实虽然发生在西周,但明确用“封建”一词表述它则是春秋时代的事情[3]。实际上,终先秦之世,“封建”一词是很少使用的。倒是秦汉以后,有了郡县制作为它的对立物,“封建”的特点才更加突显出来,该词出现的频率也增加了。关于封建制和郡县制孰优孰劣的争论,从秦汉到明清迄未停止。在这一争论中,来源于西周的“封邦建国”的“封建”这一概念,已经发生了某些微妙的变化——它的内涵被拓宽了。就拿柳宗元著名的《封建论》来说,虽然也谈到西周“裂土田而瓜分之”的事实,但柳宗元心目中的“封建”,主要是指人类原初时代为了消弭共同体内部纷争、以应对外部自然界威胁而自然形成的君长权力[4]。古圣王只是不得已而承认这种现实。所以他说:“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势之来,其生人之初乎?不初,无以有封建。”“故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他把“封建”的出现看成是客观情势所使然,而不是圣人主观意志的产物,就这一点来说,是一种唯物的观点;但他所理解的“封建”与西周自上而下的“封建”,显然是有区别的[5]。 柳宗元的这种观念,并非凭空产生。战国秦汉时代的人们追溯和考察远古历史的时候,往往按照离他们比较近的西周春秋的历史模式去理解它,从而把当时存在的某种“联盟”的关系视为西周那样的统一“王朝”,把作为联盟首领的“共主”当作“王朝”的“君主”,把星罗棋布的部落方国比附成西周春秋时代分封的“诸侯”。例如,司马迁就说“黄帝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黄帝打败蚩尤以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于是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史记·五帝本纪》);“禹……即天子位……封皋陶之后于英六”(《史记·夏本纪》);等等。西周的“封建”造就了许多国中之国,而有些“诸侯”又确实是原有方国部落的归顺者。远古时代松散联盟和方国林立的状态在某些方面与西周相似,在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下,把它与“封建”挂钩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6]。 魏晋以降,封爵而不治民的制度也开始沿用“封建”之名。如《三国志》卷20《魏书·武文世王公传》:“魏氏王公,既徒有国土之名,而无社稷之实……”南朝宋裴松之注引《袁子》(按,指晋人袁准所著《正论》))曰:“魏兴,承大乱之后,民人损减,不可则以古(始)[治]。于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无其实。” 东晋孙盛也说:“异哉,魏氏之封建也!不度先王之典,不思藩屏之术,违敦穆之风,背维城之义。”[7]《晋书》卷23《乐志下》谓改古乐曲《有所思》为《惟庸蜀》系“言文帝既平万乘之蜀,封建万国,复五等之爵也”。 宋元时代,李昉等辑《太平御览》设“封建部”五卷。继之,马端临写《文献通考》设“封建考”十八卷,一方面把“封建”从西周追溯到黄帝时代,另一方面又把秦汉至唐宋封爵而不治民(或曰“封”而不“建”)的制度也囊括其中。马端临开创的这一体例为《续文献通考》、《清文献通考》、《续清文献通考》所继承。在《通考》的这个系统中,先秦的“封建”可称为狭义的“封建”,它虽然包括了西周的“封建”,而且是在西周“封建”的基础上推衍出来的,但两者毕竟不同;广义的“封建”则包括先秦的“封建”和秦汉以后的“封建”。马端临等人并没有把秦汉以后的分封王侯等同于先秦的“封建”,但他们确实把中国古代“封建”的概念拓宽了。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封建”虽然起源于西周的“爵土建制”,并以此为基础,但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历史地发展变化着的。黄帝、唐虞、三代的“封建”已经与西周的“封建”有所不同,更遑论《通考》系统那种广义的“封建”了!不过,不管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封建”,它们指的都是一种政治制度。 --------------------------------------------------- [1] 《周礼·封人》:“掌诏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说文》:“封,爵诸侯之土也。”《一切经音义》卷23引《声类》:“建国以土地曰封。”“建”,《说文》谓“立朝律也”,即建立法规,也意味着某种国家政权的建立。按:《鲁颂·閟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这里的“建”就是建立侯国的意思。 [2] 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载《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年出版。陈中凡在《殷商社会史之商榷——读胡著<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质疑》(《新中华》复刊号,1946年3月)一文中对胡氏的观点提出批评。 [3] 上引《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春秋时人富辰语。又,《诗经·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封”训“大”。这里的“封建”不同于作为一种制度的“封建”。 [4] 柳氏《封建论》说:人类之初“与万物皆生,草木榛榛,鹿豕狉狉,人不能搏噬,而且无毛羽,莫克自奉自卫,荀卿有言:必将假物以为用者也。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故近者聚而为群。群之分,其争必大,大而后有兵有德。又有大者,众群之长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属。于是有诸侯之列。……” [5] 西周的“封建”是自上而下地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原来没有土地的亲戚臣属,所以《礼记·乐记》注说:“封谓故无土地者也。”《公羊传·隐公元年》注说:“无土建国曰封。”这与原来就管辖一定的土地和人民的方国部落显然是不同的。 [6] 侯外庐认为“ ‘封国’非封建制度”。“封建亲戚以蕃王室的说法,是战国时代造作出来的……在战国末年儒家改编《国语》所凑成的《左传》才把周代封建的制度有源有本地描画出来,到了汉代,儒家更把封建制度造作到三代,一直推到黄帝。”(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139—140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从诗书等文献看,西周时已有“封建”的事实不应怀疑,但侯外庐认为汉代“儒家更把封建制度造作到三代,一直推到黄帝”,则基本上是事实。 [7] 《三国志》卷19《魏书·陈思王植传》注。 (二)西欧的feudalism和“封建”与feudalism的对译 “封建”一词内涵之变化,至近代而益显。中国近代以来流行的“封建”概念,虽与古代的“封建”虽存在某种渊源关系,但内涵已大不一样,它基本上是来自西欧“feudalism”的意译,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的。 在西欧,后来被译为“封建”的“feudalism”这一概念,也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它原来是用以指称西欧中世纪的某种制度,但它并非流行于中世纪,而是西方近代学者所使用的概念。在中世纪欧洲,“feudalism”所指的内容实际上只是某些地区零碎存在,且都集中在早期。从16世纪开始,欧洲法学家对它进行研究,其着眼点主要是一种封土之律(LiAri Feudorum )及其所反映的国王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到18世纪的西方学者仍视封建为一种法律制度。19世纪,西方学术界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角度对封建的各个方面如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庄园农奴、农村公社、封建城市等,进行了研究,做出了许多概括,并以feudalism一词指称封建制度。这样,feudalism就不光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含义已扩展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不过,当时史学家们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仍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和讨论。到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封建”是人类历史上依次递嬗的几种社会形态之一。他们把封建社会理解为一种生产方式、理解为特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并着重从经济基础、所有制、生产关系来把握其特征。这些理论不断得到学术界的认同并有所发展。20世纪30年代末马克·布洛克写的集当时研究之大成的《封建社会》一书,就深受唯物史观的影响。正如马克垚教授指出的,西方“封建”概念的内涵经历了由法律政治制度到社会或社会形态的变化[1]。当“封建”用以指称某种社会的时候,这个概念已经具备了某种普遍的品性,可以用它来研究世界各地类似的社会和类似的历史,而不光局限在西欧一地,于是有东欧的封建社会、亚洲的封建社会、非洲的封建社会等等。当然,西方学术界的认识也并不是统一的,把封建理解为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仍大有人在。 总之,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欧洲学者feudalism (“封建”)这一概念,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是在继承以往学界积极的认识成果基础上的创新。其实,即使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2]欧洲的这种“封建”概念和理论传到中国后,不能不引起了中国固有的“封建”概念的巨大变化。 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是封闭的,以自我为中心,人们观察历史时只是把当今与往古比较,而且往往着眼于政治制度。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开始正视外部强大的西方世界,开始拿中国历史与西方比较,开始吸收西方的历史观念。西方“feudalism”的概念就是在这种比较中引进的,从而给中国古老的词汇——“封建”赋予全新的内涵。 最先提出中国和西方都经历“封建时代”的是新史学的先驱者梁启超。1899年,梁启超提出中国与欧洲的国体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和封建时代;中国周代和欧洲希腊的国体相同点最多,都是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列国分立[3]。梁氏这里所说的“封建”仍然是中国古代(西周)的“封建”,而不是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但这里的“封建”已经不是单纯的政治制度,而是作为时代标志的“国体”,在认识上包含了某种突破的意义。 据现在掌握的资料,最早把西欧“feudalism”译为“封建”的是日本学者,而最早运用“feudalism—封建”这一概念分析中国社会的则是严复。1901年严复翻译出版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译名为《原富》),译feudalism为“拂特之制”,这是音译。1903年底翻译出版爱德华•詹克斯《政治制度史》(译名为《社会通诠》),则进一步把feudalism译为“封建”。严复是否沿用日本人的翻译或受其影响,不得而知,但他采用这一译名经过了自己的认真分析,则是显而易见的[4]。他认为人类的进化,都要经过图腾社会、宗法社会而进入国家社会(或曰“军国社会”),而“封建社会”则是宗法社会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过渡,“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此其为序之信,若天之四时,人之童少壮老,期有迟速,而不可或少紊者也。”也就是说,“封建”是人类社会必经的历史阶段。在中国,“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西欧“其趾封建,略当中国唐宋间”[5]。可见,严复是拿中国的历史与西欧作比较,认为中国古代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相类,从而把“feudalism”翻译为“封建”的[6]。 严复引入feudalism 概念分析中国历史并以“封建”对译时,不是把它当作单纯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理解为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从而大大超越了中国古代学者仅仅把“封建”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的认识。他虽然还不可能像马克思主义者那样从生产关系、所有制和经济基础去把握“封建社会”;但他已经意识到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类型基础之上的。他指出图腾社会建立在渔猎生产的基础上,宗法和封建社会建立在耕稼生产的基础上,国家社会建立在农、工、商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从图腾向宗法过渡的社会,则建立在游牧生产基础上[7]。严复的这种认识并非孤立的。在严复翻译出版《社会通诠》前后,夏曾佑撰写《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认为人类总是由渔猎社会进入游牧社会,再由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以后,“前此栉甚风沐甚雨,不惶宁处者,至此皆可殖田园,长子孙,有安土重迁之乐,于是更有暇日,以扩其思想界。且以画地而耕,其生也有界,其死也有传,而井田、宗法、世禄、封建之制生焉,天下万国,其进化之级,莫不由此。”也就是说,井田、宗法、世禄、封建这一套相互联系的制度是建立在农业生产基础之上的。这种认识与严复的“封建”观显然是吻合的。[8] 从严复开始,中国学者一般都把“封建”看作一种社会[9],这说明严复的翻译和理解已被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 还应指出的是,中国古义的西周“封建”虽然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本质上是对土地和人民权力的一种分配,从而涉及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结合的方式)。因此,把“封建”与“feudalism”对译,作为表示某种社会形态的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并不矛盾,而是相通的[10]。 总之,二十世纪初以严复等人为代表的思想界的先驱们突破了就中国论中国的狭隘眼界,进行中西比较,以进化论指导历史研究,承认人类历史发展存在某种普遍性和规律性,不是仅仅把“封建”看作一种政治制度,而是把它看作以一定生产类型为基础的社会形态或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这比起中国古代学者对“封建”的认识和对历史的理念无疑是一次飞跃。 -------------------------------------------------------[1] 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学林出版社,1997年。 [2] 晁福林在《论封建》(《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中指出:“就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来说,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上个世纪,西方学者关于“封建”的概念主要指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核心是指封君与臣属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受了这种观点的影响,所以在他们关于“封建”的理论中有许多是在强调这种属于政治的法律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又在许多地方,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封建的生产关系、封建的土地关系,这是我们在研究关于封建问题时所应当注意的。” [3] 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载《清议报》的第17册(6月8日)和第26册(9月5日)。参见何怀宏《世袭社会》。 [4] 日知在《“封建主义”问题(论feudlism百年来的误译)》一文(载《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中说严复是最早把feudlism翻译为“封建”的,黄仁宇在《大历史》自序的注中,则说是日本人首先把feudlism翻译成“封建”。外来词词典记述来自日本的外来词中确实列有“封建”一词。日本何时以“封建”对译“feudlism”尚待查考,但1903年初马君武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一文中即提到“欧洲封建分立之制”,这里的“封建”显然是“feudlism”的对译,可能是沿用了日本的译文。这时《社会通诠》还没有出版。所以不能排除严复采取日本译名的可能性。 [5] [英]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序,此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6] 参阅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 [7] [英]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序,此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8] 夏曾佑与严复过从甚密,同为天津《国闻报》(1897创刊)的创始人。《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后改名为《中国古代史》)是1902年夏氏为其母守孝时开始写作的。1903年11月夏氏曾为严译《社会通诠》作序,认为宗法社会为人类社会所必历,中国自黄帝至今为宗法社会,又以秦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并试图从政治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解释为什么中国进入宗法社会甚早,而迟迟未能脱离宗法社会的原因。这和严氏定唐虞三代为封建社会(也就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入秦以后为向军国社会过渡的宗法社会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可见,夏曾佑也接受了“图腾—宗法—封建—军国”的社会进化图式,“渔猎—游牧—耕稼”只是这种进化图式从另一个角度的表述。 [9] 参阅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 [10]晁福林指出:“我国上古时代的封建,形式上是政治权力的封建,而实质上是对于劳动力和土地的分配……最终的着眼点在于对于劳动群众的控制,《白虎通•封公侯》谓‘王者即位,先封贤者,忧民之急也。故列土为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即道出了其中奥妙。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的理论,生产资料的所有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周代的封建之制恰恰在这方面做出了系统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说,严复在本世纪初就采用了“封建”一词进行译作,实为天才创造。“封建”一词长期行用不废,与此应当是有关系的。”(《论封建》,《历史研究》2000年第?期) 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认识 (一)从对中国现实社会封建性的认识开始 如前所述,自严复引进feudalism的概念以后,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相当于西欧feudalism的封建社会,已为学界所承认;但相当多学者心目中的封建社会是西周或三代。至于战国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是经过长期的论争以后才逐步被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这种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现实到历史的逆向考察的过程。它得以完成,即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起决定作用的当然是马列主义唯物史观的传播和指导。不过,这种认识的开始可以追溯到更早。 早在“五四运动”以前,中国的先进分子就揭示了当时社会文化的封建性。如1915年陈独秀在《新青年》第一卷第一号《敬告青年》中说:“举凡残民害理之妖言,率能徵之故训,而不可谓诬,谬种流传,岂自今始?固有之伦理、法律、学术、礼俗,无一非封建制度之遗。”他斥两千年来所奉行的孔教为“封建时代之道德”、“封建时代之礼教,封建时代之生活状态”、“封建时代之政治”[1]《新青年》第四卷第三号(1918年3月15日)发表了由张祖荫口述的一篇《社会调查》,叙述了江苏省震泽镇农民在地租和债利重重剥削下的悲惨生活,揭露地主和佃户表面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实际上存在严重的政治干预和人身依附。整理者陶履恭指出:“昔日欧洲封建制度,所蓄的农人,多属世袭,与土地相展转。观此篇所述之佃户,与欧洲昔日之农奴比较,亦不见有何分别。不过欧洲封建的君王对于农奴,多方体恤,以农奴为财产,不忍损害。而震泽的农民以大田主不措意于田之肥瘠,专以就剥佃主为事,所以不以农民为财产的一部分,不事怜恤。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以前的时代法国贵族对于一般农民就彷佛震泽的田主对于农民的样子。”可见,近代先进的中国人对当时社会存在的各种封建现象的认识开始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系统传播以前,它是人们从现实出发通过古今中外比较而产生的感悟[2]。不过当时的这种认识还没有提高到社会形态的层次。 中国先进分子最早对马克思主义的系统介绍是在1919年5月出版的《新青年》第6卷第5号,其代表作是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其上篇引述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演进的经典论述:“综其大体而论,吾人得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及现代资本家的生产方法,为社会经济的组织的进步和阶段。”李大钊显然认为这种理论也是适合于中国的。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为观察和改造社会的理论武器。从此,早期的共产党人成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考察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的主要推动力量。不过,建党前后的早期共产党人还来不及深入剖析中国国情,他们曾经笼统地认为中国是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一部分,也是资本主义的国家,中国革命是与国际革命同步的社会主义革命。进入1922年,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注重对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分析和研究。1922年1月15日创刊的中国共青团团刊《先驱》,在其发刊词中提出“努力研究中国的客观实际情形,而求得一个最合宜的实际的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的任务。该文分析当时的全国形势,“还是旧的势力占着优势,如国内武人军阀的横行,他们勒索聚敛,毫无忌殚,使我们感觉着这还是法国大革命以前封建社会的状态,何曾有丝毫的民主气味呢?”并首次指出中国是“半独立的封建国家”。1922年6月15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时局的主张》,指出辛亥革命“是适应近代由封建制度到民主制度,由单纯商品生产制度到资本家商品生产制度之世界共同趋势的战争”,由于“民主派屡次与封建的旧势力妥协”而失败。辛亥革命之后,中国仍处于国际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军阀的压迫下,“成为半独立的封建国家”。随后,1922年7月,中共二大宣言进一步指出:“帝国主义的列强既然在中国政治经济上具有支配的实力,因此中国一切重要的政治经济,没有不是受他们操纵的。又因现尚停留在半原始的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经济基础上面,工业资本主义化的时期还是很远,所以在政治方面还是处于军阀官僚的封建制度把持之下。”正是基于上述认识,中共二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纲领。 中国共产党人的这种认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取得的,其中列宁有关理论的影响尤著。列宁在指导世界革命的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的性质有过直接的论述。早在1912年7月,列宁就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关系仍然占着统治地位的“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3],不过这篇文章当时并没有译介到中国来。1920年7月26日,列宁在所作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报告》中,又一次指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农民“处于半封建依附地位”,处于“封建和半封建的关系”[4]之中,这当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1922年1月,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依据列宁这一报告的精神,阐述了中国革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力量(包括国民党的代表)积极参与了这次会议,列宁的有关思想由此传到中国并发生重大影响。不过,当时从国外传入的理论思潮是各式各样的,中国共产党人是经过比较和鉴别,经过思考和观察,而得出自己的结论的。这一结论并非突然发生的,它与“五四运动”以前先进的中国人对当时社会封建性的认识一脉相承,可见,它植根于中国人自己对现实社会的考察,早有思想基础,故能“一拍即合”。把这种认识说成是外铄的,是十分皮相看法。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制造”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只是为中国人认识这种封建社会提供了思想武器。 在中共二大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封建性质的认识继续深化。李达在1923年撰写的《中国商工阶级应有之觉悟》等文中,首次提出了中国周秦至清末是封建社会,鸦片战争以后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观点[5]。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所进行的社会调查,则揭示了封建宗法制度在阶级关系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的表现。 中国社会具有严重的封建性的这种认识,在大革命期间为社会各界所广泛接受,封建一词也在日常生活中流行开来[6]。因为当时人们在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都可以强烈地感到这种与“五四”以来倡导的民主科学精神格格不入的封建性事物的存在。但是,对中国封建制度的来龙去脉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现,总的说来,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1927年,大革命失败,关于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内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都出现了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托洛茨基及其中国的追随者认为中国已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指责共产国际关于中世纪的封建关系仍在中国经济和政治中占统治地位的论断是“彻头彻尾的错误”。也有认为中国当时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或所谓“亚细亚社会”的。这样,作为重新检讨和制定革命的战略策略的基础,如何确定当时的社会性质,又成为对革命生死攸关的迫切问题。1928年6—7月举行的中共六大的决议指出:当时的中国“(一)国家真正的统一并未完成,中国并没有从帝国主义铁蹄之下解放出来;(二)地主阶级私有土地制度并没有推翻,一切半封建余孽并没有肃清;(三)现在的政权,是地主、军阀、买办、民族资产阶级底国家政权,这一反动联盟依靠着国际帝国主义之政治的经济的威力”;因此,革命的性质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7]。决议还明确地否定了中国社会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点,在详细分析了中国社会各种土地关系的基础上,肯定了“中国经济底特点,土地关系底特点,很明显是半封建制度”。[8]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当时争论的回答,从而把握住了革命前进的正确航向。但争论并没有结束,从党内的托陈反对派和党外的“新生命派”的发难开始,争论公开化,从党内扩展到社会,从现实扩展到历史,这就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到三十年代初关于中国社会性质、中国社会史和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大论战。 在这场论战中,中国社会史论战是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延续,它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人们对中国国情的认识由现实到历史的逆向发展路线,因为人们是为了前瞻未来而回顾历史的。1937年何干之回顾这一论争时写道:“为了彻底认清目前的中国社会,决定我们对未来社会的追求,逼着我们不得不生出清算过去社会的要求。……这一场论争所涉及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由目前的中国起,说到帝国主义侵入前的中国,再说到中国封建制的历史,又由封建制说到奴隶制,再说到亚细亚生产方法。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决定未来方向而生出彻底清算过去和未来的要求。” [9] -------------------------------------------------------------------------------- [1] 《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新青年》第2卷第4号。 [2] 从1919年以前陈独秀对中国社会文化封建性的论述中,还看不出马克思主义的直接影响,但其中的某些思想渊源,却可以从严复、夏曾祐等人的著作中找到。例如陈独秀在《新青年》第二卷第六号《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中说:“商君李斯破坏封建之际,吾国本有由宗法社会转成军国社会之机,顾至于今日欧洲脱离宗法社会已久,而吾国终颠顿于宗法社会之中而不能前进,推原其故实家族制度为之梗也。”这和严复在《社会通铨·译者序》中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是一致的。严复认为“封建”是从宗法社会向军国社会的过渡阶段,中国的封建社会虽然在秦统一后结束,但秦以后的中国社会仍是“宗法居其七”(《社会通铨》“宗法社会”按语)。我们知道,在中国封建和宗法是互为表里的。从中国社会的宗法性出发,很容易导致中国秦以后社会仍然是封建社会的认识。夏曾祐在《社会通铨·序》中试图以政治与宗教(夏氏所说的“宗教”是指“其神智之所执着者”)的相互关系解释中国迟迟未能脱离宗法社会的原因。“考我国宗法社会,自黄帝至今,中可分为二期,秦以前为一期,秦以后为一期,前者为粗,后者为精,而为之钤键者,厥惟孔子。”把秦以前和秦以后视为同一社会的两个发展阶段。又说:“孔子之术,其的在于君权,而径则由于宗法,盖借宗法以定君权,而非借君权以维宗法。然终以君权之借径于此也,故君权存,宗法亦隨之而存,斯托始之不可不慎矣。”这和陈独秀等人抨击孔子所倡封建思想、封建礼教、封建政治为中国社会之痼疾,也是一脉相承的。 [3] 列宁的原话是:“……中国这个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的客观条件,在将近五亿人民的生活日程上,只提出了这种压迫和这种剥削的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封建制度。农业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中国农民这样或那样地受土地束缚是他们受封建剥削的根源;这种剥削的政治代表是以皇帝为政体首脑的全体封建主和各个封建主。”(《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26页。 [4]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35页。) [5] 该文载于湖南自修大学《新时代》第1卷第4号。原话是:“中国是个农业国家,自周秦以至满清末年,可说是长期的农业经济时代。和这长期的农业经济组织相适应的政治组织,是封建的专制政治。两千多年之间,经济组织上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所以政治组织上虽有转朝易代的波澜,而在实质上也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参阅洪认清:《李达的历史理论和史学思想》,载《船山学刊》2001年第2期。 [6] 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王亚南说过:“所谓‘封建军阀’‘封建思想’一类术语,早就流行于一般文人学士之口。”(《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第39页)陈嘨江也说过:“封建说法之所以繁盛的原因,当回溯1925—1927革命的时候,那时把一切旧的都看作封建的,因而亦在被打倒之列”(《西汉社会经济研究·导言》,新生命书局,1936年)。 [7]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载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党的秘密文件》第3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 [8]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载《六大以来》第31页。该决议还指出:“现在农村的社会经济制度,完全受过去的封建制度之余毒束缚着。中国封建制度的历史发展之特殊情形,和西欧封建制度有许多差异;中国以前的国家封建制度(所谓国有土地)与地主土地私有制度同时并存,这两种制度互相斗争。然而根本的事实并不因此而变更,这个根本事实,就是现在的中国经济政治制度,的确应该规定为半封建制度。”“如果(因为)[认为]现代中国社会经济制度,以及农村经济,完全是亚洲式生产方法进于资本主义之过渡的制度,那是错误的。亚洲式的生产方法底最主要的特点是:(一)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度。(二)国家指导巨大的社会工程之建设(尤其是水利河道),这是形成集权的中央政府统治一般小生产者的组织(家族公产社或农村公产社)之物质的基础。(三)公社制度之巩固地存在(这种制度根据于手工业与农业经过家庭而相结合的现象)。这些条件,尤其是第一个条件,是和中国的实际情形相反的。” [9]何干之:《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何干之文集》第1卷,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第186页。 (二)在社会史论战中封建社会问题的地位及各种不同的意见 在社会史论战涉及的各式各样历史问题中,封建社会的问题实际上占居中心的位置。这个问题与现实关系最为密切,社会性质论战要接触它,社会史论战也要接触它,所以它成为联结社会史论战和社会性质论战的枢纽。 在大革命期间和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指出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社会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其逻辑前提是认定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因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正是由它演变而来的。1928年10月,陶希圣发表《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一文,提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在战国时代已经崩坏,秦以后的中国虽还而存在封建势力,但已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商业资本统治的社会。以后又连续发表了一系列相关的论著[1]。陶希圣的这些观点显然是针对中共六大关于中国社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结论的,从而在社会上挑起了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争论,并把这一争论从现实拓展到历史。中国共产党人以《新思潮》为主要阵地对陶希圣等人的观点进行了反击。这些争论虽然也涉及历史问题,但基本上属于社会性质的论战。以社会史为中心的论战,则是以《读书杂志》为主要战场的。《读书杂志》在其创刊号(1931年4月)即开辟了“中国社会史论战”专栏,刊登了朱其华与陶希圣讨论中国封建制度的通信,由此揭开了论战的序幕。从同年8月至1933年4月,相继出版了四个《中国社会史论战》专辑,演出了论战中最为热闹的场面。可见,社会史论战首先是围绕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问题展开的。 关于封建社会问题,当时讨论的并不是中国历史上有无封建社会,而是封建社会存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哪个时代,什么时候形成,什么时候崩溃?也就是说,是在承认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社会的前提下的讨论。1937年,社会史论战的参与者陈嘨江曾对1937年以前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做过一个述评,其中收集罗列了20世纪20年代末至1937年中外学者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各家观点[2]。我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列成以下三表。 -------------------------------------------------------------------------------- [1] 《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一文载《新生命》第1卷第2期,1928年10月1日。从这开始,陶希圣陆续在《新生命》、《东方杂志》、《学生杂志》、《教育杂志》、《春潮》、《民族》、《经济学报》和《读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后来结集为或展写为《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中国的封建社会》等书,成为当时论战中“新生命派”的主将。 [2]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总成绩及其待决问题》,载《社会科学论丛季刊》第三卷第一期。 以上统计虽然不是完整无缺,但已能反映大体情形,从中可以看出:一、上述论者虽然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崩溃期主张不一,却没有主张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封建社会的[1];二、对西周或先秦为封建社会,多数学者不持异议,因此,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及相关问题的争论,聚焦于对战国秦汉到鸦片战争这一时期社会性质的认识和把握上[2];三、关于战国秦汉以后的社会性质的主张,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是否封建社会之争是主要的。 -------------------------------------------------------------------------------- [1] 我们还没有发现当时中国学者有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封建社会的,但在苏联学者中确实有持这种主张的,如坎脱罗维亚、别林和洛马金。参阅白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战的由来与发展》第3—4页。 [2] 当时主张西周以后才进入封建社会的学者很少,主要代表者郭沫若在国外,人们对他的批评也集中在秦始皇统一是否完成了封建化的过程这一点上。 (三)社会史论战中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之争 主张秦以后非封建社会者,具体观点虽各异,然亦有共同处。他们都认为西周春秋社会是封建社会,只不过这种封建社会在战国时代瓦解了,此其一;他们都强调商业资本、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封建社会的解体作用,强调商业资本在秦以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其二;他们都把战国以后的中央集权、官僚政治作为它区别于封建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此其三。以上三条中的2、3条,既是他们论证封建社会崩溃的主要论据,也是他们确定秦以后社会性质的主要依据,只不过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更强调第2条,而专制主义社会说则更强调第3条罢了。例如,陶希圣认为战国时封建社会崩坏的根由和表现主要就是诸侯国中商业资本主义的发达,以及由于商业、战争等因素导致中央集权代替了诸侯分立的局面;战国以后“商人资本却成了中国经济的重心”[1]。另一位“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论者陈邦国说:“商品经济是破坏封建经济(自然的生产形式)的。在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末年便已开始了商品生产的形式……封建社会已开始崩溃。”“秦的统一,是商业资本的统一。”“集权的君主国,如秦始皇,这已经不是代表封建,而是商业资本的形式了。”[2]“专制主义社会”论者王礼锡把西周当作封建制度的标本。“到了周末,自然经济已经在分解中,交换经济发达,在过去为自给自足的生产者,转变为市场而生产。政权的逐渐集中化。到秦朝大一统就成功了。‘政治关系的地域色彩和土地关系的政治色彩’(按,这是王氏引米诺贾托夫《英国中世纪的领地》中语)都逐渐地减弱了,这难道还是纯粹的封建制度吗?”他批评郭沫若秦统一完成封建化时引述杜波罗夫斯基的话:“封建制度的(政治上)特征是非中央集权化”。[3] 这些观点受到了主张秦以后为封建社会的学者的批评。他们指出,封建社会虽然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商品经济和商业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早已存在;春秋战国时代商业资本的发展的确对封建领主制起了瓦解作用,但它没有能够破坏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在秦汉以后的漫长岁月中,商业资本始终没有摆脱它的隶属性和限制性。商业资本不是生产资本,它只能依附于其他生产方式来发挥其剥削和破坏的机能,而不可能创造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建立商业资本独立支配的时代[4]。他们又指出,权力的组织形式不足以作为判别是否封建社会的标志[5],封建社会存在权力的分立和集中、离心和向心两种倾向,哪种倾向占优势,取决于交换关系发展的程度、居民的种族成分和地理条件等因素[6]。既然商业资本的发展和政权形式的更换都不足以判定封建社会之存否,那么,一个社会的封建性质是由什么来确定的?他们认为“封建”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以及由它所规定的剥削方式和阶级关系决定的。在这种剥削方式和阶级关系下: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从独立生产者——农民——身上用超经济的压迫,以榨取其剩余劳动。这种剥削方法就是封建式的剥削,而维护这种剥削方法的制度,就是封建制度。[7]以此标准衡量,无论是秦汉以后的历史上,还是当时的现实生活中,封建剥削方式和封建制度无疑是存在的。表现为:1、地主征收占农民农产品收入50%—70%的地租;2、地租之外往往有各式贡纳;3、徭役制的残余依然存在;4、地主统治农民的特权也不亚于从前的欧洲;5、地主和农民实际的社会地位属于不同的等级。[8] 七十年后我们回头看这场争论,当时的“新思潮”派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观点,显然是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精神,也更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的。各式秦以后非封建社会论者虽然也征引马克思、列宁的词句,实际上主要是以当时他们所了解的西欧中世纪社会为样板来认识中国的封建社会的,并把认识固着在这一点上,把西欧中世纪社会的某些特点绝对化。例如,按照当时所了解的西欧中世纪的模式,他们认为封建社会是一种严格的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商业资本与封建制度是对立的、不相容的,它们的发展必然导致封建社会的崩溃。又如,他们认为封建社会是贵族统治的权力分散的社会,一旦出现官僚、集权和专制主义,他们就认为不是封建社会了。这种认识,即使在当时也是片面的。例如早在1930年,李立三在考察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历史,尤其是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和商业发展的历史之后指出:“商业资本的发展,侵入农村,并没有改变农村的生产方法,而只是促起地主在原有的生产方法上更厉害地剥削农民”。西欧中世纪晚期集中统一的君主国家,仍然是封建国家,并非建立在商业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国家。[9]在对西欧封建社会的认识有了长足发展的今天,这种观点之片面,就更加清楚了。专攻西欧中世纪史的马克垚指出:早期西方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依据狭小的罗亚尔河、莱茵河之间地区9到13世纪的材料,概括出简单的封建主义的理想典型。比起以前的狭窄的认识,西欧封建社会无论空间或时间都应扩展,它实际上到18世纪才结束。法国史学家、中古史权威勒高夫就曾提出“一个扩大的中世纪”的主张。如果拿西欧“扩大的中世纪”来和中国秦以后的社会比较,可以发现许多共同点。例如,都是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以人畜力为主要动力,工商业有相当的发展,而且是越来越发展,并非原来所理解的严格的自然经济统治。又如,国家形态都是君主制,而且君主的权力越来越大,官僚机构越来越健全。分裂割据的势力时有出现,但不能把封建国家框定为主权分割的国家。[10] 还应该指出,秦以后非封建社会论者,虽然各自给这个时代冠以各种名称,使自己区别于封建社会说,但他们几乎都不得不承认这个时代存在着封建势力、封建剥削和封建关系。正是在这一点上,暴露了这些理论的破绽和难以克服的矛盾。 例如,主张秦以后为“专制主义社会”的王礼锡就说过:“把由秦代至清鸦片战争以前的一段历史认为是封建制度,大体上是没有什么错误,虽然不是纯封建制度,但其最基础的生产方法是封建的。”那为什么不名正言顺地称之为封建社会?仅仅是因为他认定“封建制度的(政治上)特征是非中央集权化”(杜波罗夫斯基语)[11]。殊不知他已因此陷入把政治形式从经济基础分裂出来的泥潭,其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言自明。秦以后专制主义社会论的另一主将胡秋原,认为东汉、北朝、元朝、清初都出现过“副带”的封建制度[12]。陈嘨江曾经指出“专制主义社会”说的特征是“封建制度通……官僚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所以较正确当说“封建专制主义社会”[13]。李季认为秦以后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前资本主义” 原泛指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以之命名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本来就含混不清。而他列举“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七个特征:“(一)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直接结合,构成一个地方小市场的网。(二)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很占优势。(三)商业主宰工业。(四)地主阶级和其他上等阶级的存在。(五)独立生产者——手工艺工人的存在。(六)向来各种生产方法残余的存在。(七)农工的破产流为贫民和生产工具的集中。”[14]正如何干之指出的,都是封建社会后期的现象,没有一点可作否认封建社会存在的根据[15]。最有意思的是他给自己的“前资本主义社会”起了一个“半封建社会”的“副名”,这岂不是说,所谓“前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只不过是“封建社会”的别名吗?[16]。 关于亚细亚社会说,已经被中共六大明确否定了。三十年代,有德人魏特夫来华宣扬此说,但中国学者应者寥寥。有一位叫王志澄的,是此说的信奉者,但他根本说不清其主张的“亚细亚生产方法”与封建制度有什么本质的差别。“科学的社会主义对于中国不正常的社会制度,不说是封建的,而说是‘亚细亚的生产方法’。这里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在本质上虽立于封建的榨取关系之上,但与欧罗巴之封建制度多少有些不同的性质。”有些什么不同呢?他举出了国家对土地的支配、封建官僚、封建土豪、封建家长制、土地买卖、农奴之隶属于地主、地主兼高利贷者和商人、灌溉农业、“没有私的土地所有”,等等,假如这些都能成立,也只是与欧洲有差别的封建社会的不同类型。但作者非得把它说成是“与封建的生产方法有差异的、个别形态”——“亚细亚生产方法”。可是,一忽儿他又说:“中国从前所存在以及目下犹在存在中的社会制度,实是封建制度,即为‘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之本质的特征之封建的榨取。”[17]不同于封建制度的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以“亚细亚生产方法”为特征的封建制度,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呀,把它们揽在一起,叫读者何所适从呢? 首先从历史上挑战“封建”说的陶希圣,其实对秦汉以后和现实生活中封建制度的存在是心知肚明的。他说:“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关键,中国社会在这时候结束了封建制度,而破坏的封建制度仍然在另一基础上再建起来。” “中国社会是什么社会呢?从最下层的农户起到最上层的军阀止,是一个宗法封建社会的构造。”既然如此,战国以后就应该仍然是封建社会;然而他马上改口说:“叫做封建制度也不确,否认封建势力也不许。”“封建制度已不存在,封建势力还存在着。”[18]试问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势力”,如果没有某种制度作为它的根基和依托,可能吗?讲到战国以后的“封建势力”,主要应是地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这一点陶希圣也是心知肚明的。他说:“地主阶级是中国的主要支配势力。”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正是战国秦汉以后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阶级关系,也是秦以后社会封建性质最主要的表现之一。出于某种政治目的,陶希圣要掩盖和模糊这种关系,他像变魔术一样从地主阶级中分离出一个“士大夫阶级”,作为封建势力的体现者,又硬把商人资本驾凌到地主阶级之上,这样绕来绕去,绕出了“中国社会是金融商业资本之下的地主阶级支配的社会,而不是封建制度的社会”的结论。陶希圣以善绕多变闻名,其论述前后矛盾,反映了他试图否认战国秦汉以后社会的封建性质,而又不得不承认封建关系之存在的尴尬。 当时讨论中有的学者强调秦至鸦片战争时期处于封建社会崩溃中的过渡性质,表面上似乎是不同于先秦封建社会的另一种社会,实际上仍然没有脱离封建社会的范畴。陈嘨江认为凡是主张“半封建”、“后封建”、“深封建”等等的,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他看到包括陶希圣在内的“商业资本社会”说、“专制主义社会”说、“前资本主义社会”说等都没有划清与封建社会的界线,都没有证明秦以后的社会是不同于先秦的另一种生产方式,于是提出了自己的“佣佃社会”说。他强调封建社会是建立在强制劳动的基础上的,佣佃社会的特点则是在农业技术大变革基础上的“农业自由劳动”。陈氏认为他的佣佃社会既不同于封建社会,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又不是“过渡社会”,而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19]但是他“农业自由劳动”说夸大了某些表面现象,实际上比或多或少承认秦以后社会封建性的诸说更加脱离历史实际,也没有获得什么响应。 为什么秦以后非封建社会论者各以不同的方式承认封建关系之存在呢?因为秦以后各种封建关系的继续存在毕竟是太明显的事实。有些人之所以主张非封建论,主要是囿于从有限的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知识中形成的框框,总觉得秦汉以后社会与之相比不一样,但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封建关系终究不能一笔抹杀;观念与事实这种难以调和的矛盾使它成为一种不能贯彻到底的非封建社会论。当然,也有些人恐怕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歪曲和掩盖事实。 经过论战,秦以后非封建社会的各种论调受到了批评而渐趋衰微。例如最为轰动一时的商业资本社会说,由于自身理论上的缺陷,受到各方面的激烈批评,不久就销声匿迹,连首倡者陶希圣也不得不改变观点[20]。其他诸说,或破绽屡见,或应者寥寥,鼓噪了一阵以后逐渐偃旗息鼓了。而唯物史观的正确的方法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21],秦以后是封建社会的观点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例如,王亚南就是从战国封建社会瓦解论转变为秦以后仍为封建社会的观点的,并为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建设做出重要贡献,我们在下一节还将论及。从上面的统计表看,分别持两种主张的人似乎大致旗鼓相当,但“新思潮派”的学者一般没有参加社会史的论战,而他们的主张无疑是清以后崩溃者,所以持这种主张的人比表中所反映出来的要多。而且,在当时特定条件下,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不仅是书斋中的问题,更是实践中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是建立在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种认识的基础上的,而后者的逻辑前提正是秦以后至鸦片战争前为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正是根据这种认识和纲领指导革命获得了成功。 -------------------------------------------------------------------------------- [1] 《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中国之商人资本及地主与农民》,《新生命》第3卷第2期,1930年2月1日。 [2] 陈邦国:《中国历史发展的道路》,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一辑。 [3]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三辑。 [4] 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可参阅朱新繁《关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的讨论》,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1辑;李达:《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载《法学专刊》1935年第3、4期合刊。李达指出:鸦片战争以前的商业,一、其剥削机能的发挥始终依存于封建的生产方法;二、历朝封建政府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业资本始终没能独立发展;三、商业资本的活动,一直附属于封建的土地所有者;四、商业资本始终没有插足对外贸易。结论是:中国商业资本从来没有脱掉它的隶属性和限制性。 [5] 参见李达《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 [6] 参见王渔邨《中国社会经济史纲》,生活书店,1936年版,第112—113页。 [7] 参见立三《中国革命之根本问题》中的第2节“封建势力与封建制度”(该文载《布尔什维克》第3卷2、3合期,4、5合期,1930年3月15日,5月15日出版);朱新繁《关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的讨论》(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一辑);伯虎《中国经济的性质》(见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第490页);杜鲁仁(何干之)《中国经济读本》(见高军前书引第二阶段38、840页);李达《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载《法学专刊》1935年第3、4期合刊。 [8] 立三、朱新繁前引文。关于现实生活中的封建土地关系和剥削方式,新思潮派的吴黎平、王昂、丘旭、刘梦云、潘东周等均有阐述,可参看前引高军所编书。 [9] 参见立三前引文。 [10] 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11]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三辑。 [12] 胡秋原:《中国社会=文化发展草书》,《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四辑。 [13] 《西汉社会经济研究·导言》。 [14] 《中国社会史论战批判》第91页。神州国光社,1936年。 [15] 何干之:《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上海书店,1937年。 [16] 李季:《关于中国社会史论战之贡献与批评》及《续》,《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二、三、四辑。为什么不叫“封建社会”而叫“半封建社会”?据李季自己解释,是因为秦汉以后周代的“封建”已变成“封而不建”了。“半封建社会……只能应用于秦汉以后,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因为自汉景帝、武帝起,诸侯虽受封连城而不得治民补吏,遂逐渐形成一种封而不建的局面,不但封建的实质完全灭亡,即封建的名义也打掉一半,所以至多只能袭用‘半封建社会’的名词……把‘半封建社会’当作它(前资本主义)的副名,不独没有矛盾,并且很切合实情。”(《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3辑,第58—59页) [17] 王志澄:《中国革命与农业问题》,载陶希圣编《中国问题之回顾与展望》,上海新生书店,1930年。 [18] 分别见《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中国之商人资本及地主与农民》。陶希圣有时又称秦以后的社会为“变质的封建社会”或“后封建社会”。 [19] 陈嘨江:《西汉社会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总成绩及其待決问题》。 [20] 陈嘨江说:“商业资本说,因其本身的不健全,后来即受许多严厉的批判,在以后几年的史坛中,几乎销声匿迹了。” [21] 嵇文甫说:通过论战,“从前划分社会发展阶段的标准很不一致,有的根据交换关系,有的根据政治形态,随手拈来,并没有确定见解。到现在,不论真正的理解程度如何,总都知道拿出生产方法作为划分社会史阶段的利刃了。” (参见马乘风《中国经济史》序)。 三、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建立 (一)“封建地主制”概念的提出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在论定秦以后社会的封建性质的同时,力图揭示这一封建社会的特点和类型,在这过程中逐渐形成“封建地主制”的理论。 当时以郭沫若为代表,认为春秋以后中国进入封建时代,秦统一完成了这一过程;更多的人则认为战国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是从西周的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是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后者更有对不同阶段予以命名的需要。当时的命名形形色色,但主要有三种:“变态封建社会”、“官僚主义封建社会”和“地主制封建社会” [1]。不同的命名反映了对秦以前和秦以后社会特殊本质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定位。“变态封建社会”是相对于西周“典型封建社会”而言的[2],而西周封建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典型”,实际上是以西欧中世纪为样板的。所以这一命名没有摆脱“西欧中心论”的阴影。“官僚主义封建社会”是相对于西周春秋“初期”的或“分权”的封建社会而言的,它的确抓住了秦以后封建社会不同于西周封建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但主要是着眼于政治形态。“地主制封建社会”,或称“封建地主制”,或称“地主经济封建制”,是相对于西周春秋的“领主制封建社会”(或称“封建领主制”、“领主经济封建制”)而言的,它抓住了秦以后封建社会不同于西周封建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的另一个特点,它的着眼点是经济形态。“官僚主义封建制”(或“中央集权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这两种命名各有依据,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秦以后封建社会的特点,可以并行不悖,但相比之下,“地主经济”是秦汉以后封建社会更具根本性的特征,“官僚主义”的基础正是“地主经济”,它显然更能揭示这种社会形态的本质,更能揭示它与秦以前社会和西欧中世纪的不同特点,因而“封建地主制”比“官僚主义封建制度”的命名要更胜一筹,并终于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据我现在看到的材料,最早对秦以后封建社会的特点进行探索的是吴玉章和林伯渠。他们1928年底在莫斯科中山大学研究院时,为了驳斥托洛茨基派拉基卡尔说中国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没有封建主义的谬论,共同撰写了题为《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的长文。文章把从秦到太平天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特殊结构概括为:1、财产资本的土地私有经济;2、家族的封建社会;3、财产资本的地主阶级政治。第一条是最基本的。“财产资本” ,据作者解释,它源于马克思:“生产利息的资本是作为财产的资本,这是和那作为作用的资本相对峙的。”作者认为,中国的地主也是吃利息的人,他是变货币资本为土地作为财产资本去生产利息。“财产资本的土地私有经济是地主以土地为财产资本,以佃农的形式剥削农民,阻碍商业经济向前发展而保持半封建的生产方式”。文章谈到了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租佃关系,高利贷,自耕农之转化为佃农,佃既受地租的剥削,又在农产品交换中受剥削等。在这里,虽然没有使用“封建地主制”这个词,但其揭示的实际上正是封建地主制的特点。吴玉章、林伯渠的这篇文章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史上的开山作之一。它的成篇与郭沫若发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大致同时而各有侧重。郭著着重论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中国同样,它主要讲述先秦历史,秦以后只是简略提及。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郭沫若突出了“官僚与人民”、“地主与农夫”、“师傅与徒弟”的阶级对立,但没有进一步探究其特点和类型。吴玉章、林伯渠的文章则是专门谈秦至太平天国这一阶段历史的,不但肯定了秦以后的中国属于封建社会,而且着重分析了它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特点,提出了一些非常很有价值的观点。它虽然带有探索过程中不成熟的印痕,当时没有定稿,也没有公开发表[3],但它明确无误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联中来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它堪称“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先驱 明确提出“封建地主制”概念的,最早当推吕振羽。1934年4月,吕振羽发表了《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一文,其中谈到: 战国时代,中国封建社会内部所包含的一种变化,已开始成长。一方面,新兴地主经济之暂时确立,和商业资本的抬头,一方面原来封建贵族之大批没落。因而直到周秦之际,这种内部的变化因素已经存在,旧封建领主所支配的农奴经济不能不让位到新兴地主的农奴经济:因而建筑于其上层的封建领主的政权,当然不能完全符合新兴地主的要求。秦始皇的地主支配之封建国家政权,便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像这种地主表现领主职分之一形式的封建社会,为把它别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可以叫做地主制的封建社会。实际,阶级剥削关系的内容,本质上不曾改变。这是应该知道的。 秦代以后的封建社会系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因而在政治的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外表的统一的国家,经济上有商品经济和高利贷者的存在和活动——实际,这在其前代就已经存在着的。这便使许多观念论的历史家们都陷入迷途。只能看见现象,对于其本质上的认识,便显出十分无力的窘状。……要了解入秦以后到鸦片战争以前这一阶段的经济性,只有从其阶级的剥削关系的内容上去考察,才是问题的核心,才能说明经济的性质。[4] 接着,他在《秦代经济研究》一文中也探讨了“由封建领主经济到封建地主经济的转换”,并试图描述封建地主经济的一些特点。他指出“新兴地主是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生而存在的”,主要剥削方式为“佃耕—雇役制”。在封建地主制社会中,“主要对立的阶级为地主和农民”;地主和商人关系密切,“这时的大地主不必同时便是大商人,而大商人却同时便是大地主”;“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的自由农民,所谓自由也还是表面的,部分地主仍然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对他们实行在其农奴制时代的榨取”[5]。 比吕振羽稍后,邓拓也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观点。他在《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中说: 中国的历史,从西周到清代鸦片战争以前,在这一个长时期中,都是封建制度的历史……在这个长期的封建历史中,有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例如商业资本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日渐兴起,到了秦代就颠覆了原来的封建领主制,而确立了土地自由买卖的封建地主制,出现了商人、高利贷者和地主三位一体的结合状态。[6] 还有一些学者,虽然没有明确以战国秦汉以后的封建地主制来与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相对应,但也有类似的提法,或者努力探索秦至鸦片战争封建社会的特点和本质。例如,当时在苏联从事历史教育的吴玉章,继《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之后,在其1934年编写《中国历史教程》的讲义中,又一次批评了所谓秦废封建后中国已不是封建社会的论调,指出“秦之改革不过造成另一种初期封建形式”,分析了商鞅变法后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的发展过程,指出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佃农制形成,“商业、高利贷资本能够购买土地来剥削农民,商业资本找到了一条出路,不必再往前发展了”[7]。原来持“变相”说的李达,在《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强调商鞅变法后由地劳役地租转为实物地租;“随着实物地租之分裂为田赋和地租,而土地所有者也分裂为封建的领有(按指‘封建的最高权力者私有全国的土地’)与私人的占有(按指‘豪强兼并而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又指出“(秦代以前)地方分权是封建领主对于农民的直接支配,(秦代以后)中央集权是地主的代表对于农民的支配,即是土地所有者独裁的国家”[8]。应该说,这些分析接触到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本质。翦伯赞在其1939年出版的《历史哲学教程》中,批评苏联学者鲍格柯夫没有把握中国封建制之“部分质变”——“如由封建贵族经济向地主经济之转化,由地主经济向小土地所有者及自由商人经济之转化”。他在《中国史纲》第二卷中又指出,中国从秦代进入“中期封建社会”,其基础是土地所有关系的转变,即就的商人地主土地所有替代了旧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9]。这已经非常接近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的概念了。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在论战以后,通过对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专制主义社会说等错误理论的批判,吸收三大论战的积极成果,努力探索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和特点,从而做出“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这一科学的概括。 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封建地主制”这一概念的提出者虽然已经阐述了它的若干主要特点,但还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证,形成系统的理论;这种观点虽然逐渐被学界所接受,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1939年毛泽东撰写《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肯定中国的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如果说,秦以前的一个时代是诸侯称雄封建国家,那末,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封建割据的状态。” 这虽然是就国家形式而言的,但毕竟没有明确采取领主制、地主制作为阶段划分的标志。不过,文中分析中国封建时代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涉及自然经济、土地占有和剥削方式、赋税制度、国家政权形式等方面)时,主要却是根据秦以后的历史做出的概括,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特点。我们知道,该文的历史部分主要依据当时在延安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成果和意见。这就表明,领主制、地主制这种明确的阶段划分,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也没有被统一地认定[10]。 -------------------------------------------------------------------------------- [1] 此外,1934年陈伯达在《中国社会停滞状态的基础》一文中把西周春秋称为“古典式封建社会”,把战国秦汉以后称为“特殊亚细亚形态”的封建社会,强调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封建式土地占有的三位一体。参见白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战的由来与发展》第4—5页。 [2] 在三十年代的《经济学大纲》中,李达又进一步阐明这一观点:“中国的社会,由周代到鸦片战争时期,是属于封建经济的社会”(《李达文集》第3卷,第66页)。他按经济形态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两段:“这个期间,可以分为典型的封建经济时期和变相的封建经济时期,西周和东周时代属于前者,由秦汉迄于鸦片战争时代属于后者”(《李达文集》第3卷,第110页)。 [3] 这篇文章后由《吴玉章传》写作组整理,发表于《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据整理者的说明,该文初稿完成于1928年12月,当时未作进一步的加工整理,1933年,吴老又在原稿上批注道:“这本小册子有许多观点不正确,不能发表。”关于该文的评价,张剑平指出:它“是一篇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发展过程中具有开山作用的史学论著,它的出现同样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的诞生。”见所著《略论吴玉章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中的地位》,载《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4期。 [4] 该文载《文史》创刊号,1934年4月15日出版。 [5] 该文载《文史》第一卷第三期,1935年。 [6] 邓云特:《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二期(1935年) [7] 吴玉章:《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见《历史文集》,人民出版社,1963年。按,吴玉章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存在浓厚的宗法制残余,始终滞留于初期封建形式。 [8] 李达:《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法学专刊》第3、4期合刊,1935年5月。 [9] 翦伯赞《中国史纲》第2卷,大孚出版公司,1947年,第29—31页。 [10] 上文谈到1934年4月《中国经济上之史的阶段》中提出“封建地主制”的概念。但同年4月,李达为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作序时介绍作者分期的意见为“周代为中国史的初期封建社会”,“由春秋到鸦片战争前这一阶段,为变种的即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时代”。李达是吕振羽的老师,这里介绍的应是吕振羽原来的与李达一致的观点;论文反映的应是作者更新的主张。但吕氏对李达序中的表述不提出异议,起码反映了“封建地主制”的主张尚未定型。 (二)王亚南的理论贡献和“封建地主制”概念之被普遍接受 第一次对“封建地主制”的理论做出系统阐述的是王亚南。王亚南很早就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以此为武器研究中国经济的现实与历史,从不停止他的探索。三十年代初,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始于西周,崩溃于战国,他在《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发表的《封建制度论》,即持此说。三十年代中期,他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在他1935年编写《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中,西周被定为“初期封建制度”时期,秦以后被定为“官僚主义封建制度”时期,春秋战国为过渡时期。为什么说秦以后是官僚主义的封建制度?他解释道:“秦始皇帝不把领土领民分交于其诸子功臣治理,而大权独揽,对诸子功臣仅‘以公赋税重赏赐之’,此与封建似不能同日而语;但问题不在领土领民用何种方式支配,而在于支配领土领民的所谓支配阶级,究竟寄生于那种形态的生产上面。周代对其领内可以榨取的农奴劳动剩余,直接让诸子功臣分别自行处理;于秦始皇则把这些农奴剩余劳动,全都收归己有,然后再由给俸的形式,‘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由此观之,秦之官僚主义的专制机构,与周代封建机构,同是建立在农奴生产形态上面,如其说,一种政治形态是取决于所由建立的经济基础,或者,封建制度的特质,乃存于农奴劳动的剥削,那秦代的郡县制,就与周代封建制没有何等本质区别,从而把秦代这种政治装置,称之为专制官僚主义的封建制,就没有什么说不过去的了。”[1]1938年,王亚南、郭大力翻译出版《资本论》第三卷以后,他更加纯熟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经济的现实和历史,这时,他已接受了“封建地主制”的观点。在1946年1月出版的《中国经济原论》中,王亚南指出春秋战国时期,“颁田制禄的封建领主制就转变为佃田纳租纳税的地主封建制;适应着这种经济剥削形式的转变,分立的封建局面,也为中央集权的封建官僚统治所代替”。并分析了“作为中国典型的地主封建制”的特点。在1948年初版《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王亚南对自己原来的认识作了一番检讨,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 单纯从形式上、从政治观点上考察,说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解体了,那是不无理由的,即作者在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时,亦是如此主张……但后来对封建制作更深一层的论究,始觉得错了。 ……对封建制有全面决定作用的因素,乃是主要由农业劳动力与土地这种自然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如果在自然经济形式上的封建制度,以政权的非集中化为特征,但只要生产关系仍旧是封建的,这个特征虽有了重要的变化,或甚至消失了,封建制度的本质仍没有变更。 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 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论纲》中,王亚南全面阐述了“地主经济的封建制”不同于“领主经济的封建制”的特点,它的来龙去脉以及对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 王亚南对“地主经济”理论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论述了“地主经济”特点和本质,主要有如下几点:1、指出地主经济封建制下的商品流通比领主经济封建制发达,因而农业劳动者对土地和土地所有者的依附相对较轻,土地和劳力能够自由转移,劳动者的积极性较高,地主经济是比领主经济进步的一种形态。不过,这种自由只是相对的,超经济强制依然存在,劳动者受的剥削甚至更加严重。2、分析了商业资本、高利贷与地主经济的关系及其运行规律,指出它们是“通家”、是“伙伴”,地主经济的再生机能与商业资本本身的再生是一致的。3、指出地主经济的封建结构具有“钝化或缓和矛盾的弹性”。 其次,把地主经济视为封建制度(主要指秦以后)的基础,深入分析了这一基础与封建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并试图以地主经济理论为中心解答中国历史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中华民族如何形成问题等。尤其是明确指出了地主经济是中央集权官僚政治的基础,用水利工程、抵御外侮或选贤任能的要求来解释中央集权的形成都是不妥的。 复次,系统阐述了地主经济封建形态的形成和演变,它的来龙去脉。在这方面,最有特色的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地主经济封建制的形成发展联系起来考察,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诸特点在地主经济封建社会中的残留。 王亚南第一次明确指出,较长时期停留在地主经济封建制度的发展阶段是中国历史不同于西欧的重要特点,这样,王亚南就不但把地主经济视作秦以后封建社会的基础,而且视为把握中国历史的一个“枢纽”,不但阐释中国封建社会的各种问题的理论基础,而且分析和研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近代社会的形成及其特点的有力武器。 王亚南认识的变化具有典型的意义,他反映了一位真诚的学者是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追求真理和接近真理的。[2]我相信,每一个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在了解了真实的情况和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以后,在对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问题的认识上,都会和王亚南殊途同归的。 “封建地主制”或“地主封建制”、“地主经济封建制”虽然是主张西周即进入封建时代的学者为了区别战国秦汉前后的封建社会而发明和使用的,但这和许多主张战国秦汉进入封建社会的学者的认识是吻合或类似的。例如首倡秦以后进入封建社会的郭沫若,就把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作为封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因而战国秦汉封建论者一般也接受“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的概念,把它作为突显中国封建社会区别于西欧的特点的封建制度的一种类型。站在战国封建说的立场对地主制封建社会形态进行系统阐述的,应当首推胡如雷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3]。 1949年以后,绝大多数学者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史学界的所谓“五朵金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围绕中国封建社会发生发展规律及相关问题展开的研究和讨论。在讨论中尽管对中国封建社会始于何时有分歧,但没有人对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提出否定的意见。“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的概念也在讨论中被史学研究者所广泛接受,成为对战国秦汉以后社会性质认识中的主流观点。这种状况是学术研究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可以说是多数学者通过长期的学术实践所达到的共识,并没有任何行政命令或“政治权威”施加其间。 ------------------------------------------------------ [1] 《中国社会经济史纲》第108页,上海生活书店,1936年版。该书署名为王渔邨,从编写例言看,该书的编写完成于1935年。据作者的说明,该书自第二编以下,大体根据日本章华社出版的森谷克己氏所著的《支那社会经济史》编译而成。 [2] 台湾某学者对王亚南在《读书杂志》表达的观点大加赞赏,说他之所以改变观点,是由于抗战期间任职军事委员会,受到周恩来、董必武的“耳提面命的惇惇教导”,因而“屈从政治权威”,“呼应中共中央的主张”云云(《读书杂志与中国社会史论战》,稻乡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这是毫无根据的忆测。实际上,王亚南当时虽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但运用还不纯熟,加上当时他对中国封建社会问题并没有深入的研究(这是他自己说的),所以他在《读书杂志》发表的文章明显受到托派观点的影响。不过,他自信不坚,文章发出后,感到自己“有见解不成熟的地方”,给王礼锡写信,“希望暂缓发表”,可是文章已经印好了。(见王礼锡《编者的话·关于参加中国社会史论战者的一些消息》,《王礼锡致胡秋原》)该作者的专著是以《读书杂志》为研究对象的,难道连《读书杂志》的主编发表在该杂志上的信也视而不见吗?再说,王亚南抗战以前早就改变了观点,认为从周代至鸦片战争都是封建社会,白纸黑字写在他的书(《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上海生活书店,1936年版,该书378页)上,这与什么“政治权威”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连最明显的事实也不顾呢? [3] 三联书店,1979年版。 四、对质疑者的回答 从以上学术史的回顾可以看到,战国秦汉以后是否封建社会的问题,我们的先辈在七八十年前就已认真讨论过了。在讨论中,否认战国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的各种论调露出了许多破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已经相继为人们所抛弃。肯定战国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的观点,虽然不是每个人都同意,但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现在有人又把这个问题重新提出来了。我不知道这些学者是否认真研究和总结过上世纪的这次大讨论。如前所述,上世纪的二三十年代,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战国秦汉以后已经不是封建社会,但没有一个中国学者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社会,绝大多数学者也不否认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封建关系。现在有的人不但否认战国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而且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过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性质相类的封建社会。 那么,他们提出了一些什么新的理论和新的论据呢?恕我说一句不客气的话,他们没有提出过系统的理论,没有做出过严谨的论证。如果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不是封建社会,那是什么社会,如何命名,为什么要这样命名?这些问题,他们一个也没有作正面的回答[1],其论证主要是否定性的。说来说去,无非是两条:第一条是:现在所广泛使用的“封建”一词,不符合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所以根本不能成立[2];第二条是:认为秦废“封建”后仍然是封建社会,就是犯了西欧中心论,就是拿斯大林的五种生产方式的公式剪裁中国的历史。 “封建”一词和世间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其含义都是历史地变化着的,我们不应用凝固的观点看待它。上文已经指出,这种变化早在古代就已经发生了。近代引入西欧的“Feudalism”并用“封建”与之对译以后,“封建”的概念在短短二三十年间发生了两次“飞跃”。第一次突破了把“封建”仅仅看作我国古代一种政治制度的局限,把它视为在世界各地都经历过的一种社会形态,第二次是进一步把“封建”看作一种生产方式。我们现在历史分期中所使用的“封建”是后者,即采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概念。它当然不同于中国古代“封建”的初义。但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现在人文社会科学所使用的词汇,尤其是用中国古语译介西方有关概念的词汇,含义与该词的古义不同以至相反,并不鲜见。[3]。何况从欧洲引入的Feudalism未必与中国古代封建没有一点联系[4]。以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为由,来否定中国历史上(或秦汉以后)存在过封建社会,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关键是我们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以及用它来确定秦汉以后社会的封建性质,是否科学,能否反映历史的本质。难道二十世纪的学术史和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不是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吗! 如果说,现在使用的“封建”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和西欧的“feudalism”还有部分的道理,那么说它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概念,就真不知此话从何说起了。至于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广大群众接受了“封建”的概念以后在使用中把它泛化了,一切与“五四”以来宣扬的民主科学精神不符的事物都被冠以“封建”,于是有封建思想,封建迷信等等词汇的出现,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因为词义总是在群众的使用中不断丰富其内涵的。这也没有什么不好,在某种意义上,它正是人民群众思想觉悟提高的表现,与什么“政治压力” 毫不相干。反对西欧中心论是时下非常时髦的一个话题。但在反对西欧中心论的旗帜下可以有不同的思想路线:一条是承认各地区各民族历史的发展既是特殊的,也有普遍性的一面,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包含了对人类历史发展普遍性的认识,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研究而反对把它当作教条,反对把西欧历史变成殭死的模式来剪裁中国的历史,强调从各国历史实际出发,找出其间的特殊性、普遍性及其相互联结;另一条是强调各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否认这些特殊性中也包含了普遍性,否认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性,把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研究中国历史等同于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我们赞成第一条思想路线,反对第二条思想路线。 主张中国和西方都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其前提是承认中国和西方历史的发展具有共同性。自严复以“封建”对译“feudalism”以来,就没有把封建社会局限于西欧一隅,而是理解为人类历史上带有普遍性的制度。前面谈到,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不得不正视外部强大的西方世界,在研究历史时打破过去封闭的眼界,努力吸收西方的历史理念,把中国的历史与西方世界作比较,在当时,这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正是在这种比较中,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到中外历史发展具有共同性。应该说,这是中国人历史观的一个巨大的进步。试想如果特殊的事物中不包含某种共同性,那么能够看到的只是一个个具体事物的眼前状况,无法上升到“类”的认识、“规律”的认识、发展趋势的认识,那还有什么科学研究可言呢?严复谈到国家时曾经说过:“国家为物,所足异者,人类不谋而合。譬如我们古有封建,有五等,欧洲亦有封建、五等。吾古有车战,西人亦然。平常人每见各国之异而怪之,实则异不足怪,可怪者转是在同。于其所同,能得其故,便是哲学能事。”[5]诚哉斯言!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正是异中求同,同中求故。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腐朽已经暴露出来,人们纷纷从外国的思想库中寻找武器,寻找能够正确解释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思想理论[6]。找来找去,比来比去,“于其所同,能得其故”者,莫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中国社会封建性质的认识,无论现实的或是历史的,毫无疑问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有人把这一认识过程说成是把中国历史硬往斯大林五种生产方式的公式上套,这与事实相距太远了。我们知道,列宁去世以后,斯大林在和托洛茨基反对派的斗争中,的确对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有过阐述,这些阐述对中国共产党人当然发生了影响。但中国的先进分子和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封建性的认识,在这以前早就开始了,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系统介绍到中国以前已经开始了。在马克思主义传播到中国以后,他们的理论武器主要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有关论述。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的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斯大林的发明;而且,即使到了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时期,斯大林论述五种生产方式的小册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还没有出版。 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进行研究,是否就要犯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的错误? 马克思主义最讲实事求是,它本质上与教条主义是不相容的。我们还没有看到哪一个思想家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公开劝诫人们不要把他们的理论当作教条。毋庸讳言,马克思、恩格斯对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的概括主要根据西欧的经验事实做出的,但也并不仅仅局限于西欧。即使是西欧经验,虽有其特殊性,但也包含了普遍性的一面。就马、恩、列关于封建制度的论述而言,有的是针对西欧具体情况而发的,不一定适合其他国家的情况,甚至有些论述从当时掌握的不全面的资料出发,带着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不少论述又是带有普遍意义的,尤其是作为这些论述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其正确性已被实践反复证明。这些学说和理论,如果不是生吞活剥当作殭死的教条,当然可以作为我们研究中国历史的指南。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的各派学者,无不承认封建制度的普遍性,无不承认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的指导意义。因此,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运用它。正确运用这种理论,不但不会导致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相反,这正是克服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的有力武器。 中国共产党人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中国现实和历史过程中,确实出现过教条主义,但这种教条主义从来就受到清醒的共产党人的抵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他们一贯坚持的原则。早在1921年,施存统就说过:“我以为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都是拿产业发达的国家底材料做根据的,所以他有些话,不能适用于产业幼稚的国家。但我以为我们研究一种学说一种主义,决不应当‘囫囵吞枣’、‘食古不化’,应该把那种学说的精髓取出。” 还说:“我们狠知道,如果在中国实行马克思主义,在表面上或者要有与马克思所说的话冲突的地方;但这并不要紧,因为马克思主义本身,并不是一个死板板的模型。所以我认为我们只要遵守马克思主义底根本原则就是了;至于枝叶政策,是不必拘泥的。”[7]三十年代初,毛泽东写了《反对本本主义》,针对的就是在国情调查和认识中的教条主义。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和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史论战中,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从总体上并没有犯教条主义的错误,起码在对中国社会封建性的认识上是这样。他们并没有拘泥于马克思、恩格斯对西欧封建社会的某些具体论述的词句,而是抓住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最本质的东西。正因为这样,他们才能够看出战国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虽然与西欧中世纪社会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但生产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封建式的,从而做出了正确的定性。这决非食洋不化者流能够做到的。如果说当时存在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的话,那不是秦以后封建社会论,而是战国封建社会崩坏论。因为它把当时人们所有限了解的西欧中世纪社会当作封建社会唯一的固定的模式,凡是符合这个模式的就是封建社会,凡是不符合这个模式的就不是封建社会。这难道不正是教条主义和西欧中心论吗? 二三十年代的人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时,视西欧中世纪为封建社会的典型,拿中国与之相比,是十分自然的。即使是一些赞成秦以后为封建社会的学者,也往往因此把秦以后的中国社会称为“变态”的或“早熟”的封建社会。从这里可以依稀看见西欧中心论的影子。认识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封建地主制”论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它突破了以西欧中世纪为封建社会唯一典型的思路,把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作为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另一典型,彻底摆脱了西欧中心论的阴影。其实,中国的地主经济封建社会,从延续时间之长和发展之充分看,毋宁说,在人类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更具典型意义。应该说,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丰硕成果,是中国人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贡献。 还有“政治压力”一说。据说,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论研究历史,就是一种“政治干扰”、“意识形态诉求”;历史研究只有彻底摆脱政治,才谈得上科学性。不错,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中国社会封建性的研究和认识,是由革命的需要所推动的,是与革命的实践(也就是政治)密不可分的。在我们看来,这是它的特点,也正是它的优点。我们不赞成把学术和政治混为一谈,但以反对套用五种生产方式公式为由否定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论定,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诉求”,隐含着某种政治。在历史学中,不是每个问题都要与政治挂勾,但是,像“封建社会”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你想和政治脱钩也脱不了。在历史科学中,把革命性和科学性完全对立起来是没有道理的。革命性和科学性可以统一。就上世纪初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的研究来说,在当时革命与反革命生死博斗的情势下,论争带着强烈的情绪,在正确否定论敌错误观点的同时有时难免缺乏冷静的分析,但总的来说,其革命性和科学性是较好地结合在一起的。因为革命需要科学,科学支撑革命;如果对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历史没有科学的认识,就不可能引导革命走向胜利。同时,革命又推动了科学、验证了科学。对中国社会封建性的认识指导了革命的实践,同时革命的实践又有力地证明了这种认识的科学性。对秦汉以来社会封建性质的认识与我国民主革命及其纲领的关系是如此之密切,以至要否定这种认识,势必牵涉到中国民主革命及其纲领,这当然是应该十分严肃慎重对待的事情。 2003年初稿,2004年元月4日改定于京南枫叶居 (作者 李根蟠,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00368) 作者附言:本文在《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刊发,略有修改;此系原稿。 -------------------------------------------------------------------------------- [1]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社会史论战中否定秦汉后鸦片战争前为封建社会的学者,一般对这一时期都给出一个名称,作出论证,形成一定的理论。现在否定论者往往没有正面的论证。对秦至清这一时期,或称为“传统社会”,或称为“帝制时代”,等等。“传统”一称太笼统,现代以前都可以叫“传统社会”,“帝制”只反映了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某一特征。它们都不足以界定一个特定时期的社会形态。 [2] 李慎之在《“封建”二字不可滥用》(原载《中国的道路》,南方日报出版社,2000年,转载于网上《新观察文摘》)一文中说:“滥用‘封建’这个词原来正是政治势力压倒‘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的结果。因为时下所说的‘封建’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封建迷信’、‘封建落后’、‘封建反动’、‘封建顽固’……等等并不合乎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不合乎从FeudAl, Feudlism这样的西文字翻译过来的‘封建主义’的本义,也不合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封建主义’的本义,它完全是中国近代政治中为宣传方便而无限扩大使用的一个政治术语。”是“‘一犬吠影,百犬吠声’的错误”。 [3] 林甘泉在《世纪之交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一文(载《21世纪中国历史学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中指出:“关于封建社会,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历史文献上的“封建”指封邦建国,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完全是两码事,所以不应套用封建社会的名称。这种意见是很难令人信服的。近代以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所使用的许多词汇,都和历史文献的本意不尽相符,有的意思甚至截然相反。比如“民主”一词,见于《尚书·多方》,原意是民之主宰,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民主”意思正相反。再如“革命”一词,历史文献的本意是顺天应人而改朝换代,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革命”意思也相去甚远。如果因为我们所使用的这些名词意思与历史文献不符,都要改正,岂不是乱了套?“封建社会”一词,大概是始于日本学者所翻译,再传播到我国的。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封建社会,根本问题要看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基本特征在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这个基本特征就是封建的生产方式,而不必非是欧洲的封君封臣制度和庄园生产组织不可。我国学者无论是主张西周封建论,还是主张战国封建论或魏晋封建论,都着眼于封建生产方式(领主制或地主制),这完全无可厚非。如果认为只有具备西欧封建制的那些特征,才算得上是封建社会,这岂不是把封建社会形态当作欧洲的专利品吗?” [4] 当年严复以“封建”对译“Feudlism”是经过对比研究的,他的翻译很快就被人们所接受。西周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lism确有颇多相似之处,例如,通过领地的分封而形成的封主与臣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等等;应该说,把feudlism译为“封建”不是没有根据的。在一定意义上,这是西周封建论的认识基础之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人对这种翻译提出异议。上世纪40年代,侯外庐撰写《中国思想通史》时,认为中国古代的“封建”是指古代的城市国家,被译为“封建”的“feudlism”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两者相混,是“语乱天下”(《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0年,第374页。按,作者在《序》中说,该书写于40年代)。90年代,日知又在《“封建主义”问题》中详论用中国“古典时代”的“封建”对译属于欧洲中世纪feudlism,是错误的。侯外庐和日知均主张西周春秋为中国的“古典时代”。作为古史分期争论的一个侧面,以“封建”对译“feudlism”是否正确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有人以此作为否认中国存在与西欧类似封建社会的一个论据。但他们忽视了,无论侯外庐或日知,都认为秦汉以后是与西欧中世纪本质相同的封建社会。何况,即使这一对译完全错了,也不足以否定中国存在过类似西欧的封建制度。 [5] 《严复文集·政治讲义第二会》(1905年)。 [6] 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关于秦以后社会性质的几种主要理论派别,无一不是以某种外国人的理论为其渊源。如陶希圣的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来源于德国人拉狄克的理论,王礼锡等人的专制主义社会说来源于俄国人泼可老夫斯基的理论,等等。这本身无可指责,问题在于采用的理论是否正确和对理论的运用是否正确。 [7] 《马克思底共产主义》,载《新青年》第9卷第4号,1921年8月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