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关于北魏班禄时间,《魏书》和《资治通鉴》都有比较明确的记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杜绍顺和景有泉两位先生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北魏俸禄制并非始行于太和八年。鄙以为,由于对文字、制度以及资料等相关问题的理解有所偏差,导致了将班禄时间提前。 关键词:班禄时间,“禄”,俸禄制度,“显祖纳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杜绍顺和景有泉两位先生对《魏书》所记载的北魏班禄时间,即孝文帝太和八年(公元484年),提出了质疑,使本来比较明朗的班禄时间问题,布上了疑团。二位先生认为北魏在太和之前就已经施行了俸禄制。杜先生认为班禄时间应在献文帝年间,大致在延兴三年(公元473年)之前。景有泉先生则根据更早的史料,将禄制施行时间上推至北魏立国之初。①时至世纪之交,王大良先生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北魏官吏收入与监察机制》第二章,接受前说,并基本同意显祖年间班禄说,只是在第27页注曰:“目前学界对此事的理解,大多持疑信难详的态度,在作结论时也以“似”、“大体”等不肯定词语加以表述。……” 根据现有的资料,鄙以为,还是将北魏班禄时间定于太和八年比较合理。拜读两位先生的文章发现,由于对有关问题的理解有所偏差,导致了他们将班禄时间提前。现将这几个问题提出来,以就正于方家。 一、误解“禄”字的意义 因为景有泉先生所引用的资料在时间上更早,我们就先从景先生文章谈起。景先生引用的太祖天兴三年十二月乙未诏书(景先生笔误为天赐三年)如下: 世俗谓汉高起于布衣而有天下,此未达其故也。……天人俱协,明革命之主,大运所钟,不可以非望求也。……有国有家者,诚能推废兴之有期,……绝奸雄之僭肆,思多福之止足,则几于神智矣。如此,则可以保荣禄于天年,流余庆于后世。…… 乙未诏书所要表达的,就是警告世人要敬畏天命,不要有所觊觎。这样,个人才能保住本生的“荣禄”,并荫及后世。 那么,此段文字中的“禄”究竟何意? 《汉语大词典》②第四册,2402页:《说文》:“禄,福也。从示,录声。”按 :甲、金文象辘轳汲水之形。汲水灌溉,可得丰收,故录有福泽之意。后加示旁作禄,专用为福禄之禄。《说文解字段注》:“禄,福也。段注:诗言福禄多不别。商颂五篇。两言福。三言禄。大旨不殊。释诂毛诗传皆曰禄福也。此古义也。郑既醉笺。始为分别之词。” 另一意“官员的俸给”。《广韵·屋韵》:“禄,俸也。”《集韵·屋韵》:“禄,居官所给廪。”《国语·楚语下》:“成王每出子文之禄,必逃。”《周礼·天官·大宰》:“四曰禄位,以驭其士。”《礼记·王制》:“任子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禄”的“福”的字意应该比“俸禄”为早。但是先秦以后二者并行已久,《魏书》中“禄”字究竟何所指,应该考察它的语言环境。“保荣禄于天年”的后一句是“流余庆于后世”,看过其中的“庆”字之后,再进行判断。 《汉语大词典》第二册903页:《广韵·映韵》:“庆,福也。”《易·坤》:“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魏书·崔光传》:“修德延贤,消灾集庆。”(余:长久)903页) 从诏书的语言环境考察,“绝奸雄之僭肆,思多福之止足”与“保荣禄于天年,流余庆于后世”两句话,是条件限定的逻辑关系,前后对应, 用“福”与“禄”、“庆”三个关键词重叠表达了相同的意义,即,满足于已有的福,不要企图僭越,才是明智的,只有这样,才能保住今世的福,并将之传给子孙。同义词的交替使用乃古典文体重叠表意时为避面语言重复呆板常用的技巧,这里,“禄”与“庆”都是“福”的同义词。 “禄”的同类用法在《魏书》③中还可以找到几例。比太祖时代更早的如:卷23《卫操传》载卫操为桓帝猗 作碑文:“……有德无禄,大命不延。年三十有九,以永兴二年(公元305年)六月二十四日,寝疾薨殂。……”这是说有德而无福,寿命不长。 较晚的资料还见于卷4上《世祖纪第四上》,世祖太延元年(435)六月甲午诏书:“顷者寇逆消除,方表渐晏……比者以来,祯瑞仍臻:……其令天下大酺五日,礼报百神,守宰祭界内名山大川,上答天意,以求福禄。”这是为国家祁福,显与俸禄无关。 二、混淆了不同的俸禄制形式 景有泉先生所引《杨播传》之“食禄主帅”,《赵黑传》之“高官厚禄”,以及《官氏志》延兴二年诏书之“非功无以受爵,非能无以受禄”,与杜绍顺先生所引《高祖纪》延兴三年二月诏书之“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这些文字中的“禄”字,确指俸禄无疑,而且如景有泉先生所论,所谓“高官厚禄”还表达了俸禄与官位等级的信息,也可以肯定。但是,如果根据这些资料谈俸禄制度,却必须仔细加以辨析。 这里,我们有必要强调一下“制度”一词的含义。《辞海》④对“制度”有三种解释:第一,“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第三,“旧指政治上的规模法度。”从理论上说,俸禄是对官员服务于国家的报酬,俸禄制度是俸禄分配的规则,也可以说是采取的形式。无论从俸禄乃控制官员的手段而言,还是从劳而有酬、必须维持劳动者生存的角度考虑,对官员施行报酬是理所当然的事,也就是说,北魏前期,官员的俸禄应该存在。同样,既然俸禄的分配必然确立一定的规则和形式,那么也必然存在某种俸禄制度。我们只要留意《魏书》对班赐的记事方式,“班赐(赏)……各有差”,可知历次班赐都有一定规则,包括等级规定,这种规则可能要考虑到功劳等级,也很可能如《赵黑传》之“高官厚禄”所表现的,与官品秩相匹配。 然而,有一点应该指出,俸禄分配的形式却没有一定之规,它由统治者根据现实情况而决定。二位先生认为北魏早已存在俸禄制,并不错误,但是,那与太和班禄所采取的俸禄制度并非同一概念。那么,太和八年经过大臣激烈讨论,由诏书公布实施,作为国家政治的重大举措而载入史册的俸禄制,是何种形式的呢?我们可以这样表述:这是与官品秩相匹配、有统一固定的等级标准、普遍而定期实施的俸禄制,也可以说,就是恢复太和君臣所标榜的汉晋之制。 关于北魏前期官员的利益分配,比较通行的表述是“以赐代禄”。可以说,“以赐代禄”就是一种发育尚不完善的俸禄制度。当然,除了“班赐”,尚有其他形式的分配,杨际平、王大良先生在讨论北魏前期官僚收入时,都曾涉及。如杨际平先生所说的“官司的廪给”,应为其中一种,对象为军队,以及文官。前面提到的“食禄主帅”或属于廪给系统,也可能另有分配形式。至于治民的州、郡、县地方长官,应当按照某种法定标准从所征赋税中提取。前期分配制度可以这样概括:有适用于局部而非整体的规定;而最为重要的分配形式(班赐)则既无固定标准也无固定时间。在这两个特点上,都迥异于太和之制。 所以,不能以之前已有俸禄制否定太和八年为班禄时间。这样看来,《中国俸禄制度史》的审慎说法就显得比较合理了:“‘显祖纳之’似表明献文帝时即已实施了俸禄制度。”“或者太和八年正式颁布俸禄制度前,已对地方官吏实行了某种形式的俸禄制度。”⑤ 三、对“显祖纳之”理解的偏差 显祖年间班禄的观点,杜先生依据的资料来自张白泽的上书。按张白泽上表的背景是显祖诏令惩治贪污之官,张上表谏曰: “伏见诏书,禁尚书以下受礼者刑身,纠之者代职。伏惟三载考绩,黜陟幽明,斯乃不易之令轨,百王之通式。今之都曹,古之公卿也,……且周之下士,尚有代耕,况皇朝贵仕,而服勤无报,岂所谓祖袭尧舜,宪章文武者乎?……如臣愚量,请依律令旧法,稽同前典,班禄酬廉,首去乱群,常刑无赦。苟能如此,则升平之轨,期月可望,刑措之风,三年必致矣。”显祖纳之。⑥ 杜先生注意到这条资料,可谓慧眼独具,确实为我们理解北魏班禄问题提供了非常好的线索。从这条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在张白泽上表的时候,北魏仍然没有正式俸禄制,故张白泽还在感叹“代耕”、“服勤无报”等等;第二,从文字记载上,可以说张白泽是提出班禄的第一人。 显祖惩治贪污张白泽上书一事的时间,张白泽本传未记。根据张白泽本传,此事在大败柔然之后,据显祖本纪,与柔然的战事在八、九月,又据《资治通鉴》,司马光将这件事记在470年即显祖献文帝皇兴四年九月,弥补了《魏书》此事记年不明的缺憾。《资治通鉴》记此事曰: 是时,魏百官不给禄,少能以廉白自立者。魏主诏:“吏受所监临羊一口、酒一斛者,死;与者以从坐论;有能纠告尚书已下罪状者,随所纠官轻重授之。”张白泽谏曰:“昔周之下士,尚有代耕之禄,今皇朝贵臣,服勤无报;若使受礼者刑身,纠之者代职,臣恐奸人窥望,忠臣懈节,如此而求事简民安,不亦难乎!请依律令旧法,仍班禄以酬廉吏。”魏主乃为之罢新法。⑦ “魏主乃为之罢新法”,司马光的理解是比较合理的。这就是说,张白泽传所谓的“魏主纳之”,不是接受张白泽“班禄酬廉”的建议,只是收回惩治贪污官吏的新法而已。 显祖年间并无正式班禄事实,以理度之,另有理由。正式俸禄制的施行,是北魏国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如杨际平先生在其《论北魏太和八年的班禄酬廉》⑧中所论,班禄带动了赋税制度与户口管理的改革,并间接影响到均田制立法的公布。作为一代制度,俸禄制的确立需要一个过程,波及到相关制度领域,对此史书不应该疏于记载,不留下一点信息。 从太和八年的情况看来,朝臣对班禄一事曾有激烈争论,有赞成、反对两派,以致文明太后特令“召群臣议之”。⑨又见班禄诏书:“……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与之维新。”⑩ 大的制度创设,往往伴随激烈的争议,以及如大赦等非常举动,所以说正式俸禄制施行于太和八年,应该是比较可信的。 ① 参见杜绍顺《北魏何时始行俸禄制》,《史学月刊》1986年地6期 景有泉《关于北魏俸禄制的几个问题》(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5期 ②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7年出版 ③[北齐]魏收撰, 中华书局,1995年出版 ④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出版,上册,423页 ⑤黄惠贤、陈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125页 ⑥《魏书》卷24《张袞传附子白泽传》 ⑦ 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卷132 ,4153-4154页 ⑧《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1期 ⑨见《魏书·高闾传》卷54 ⑩ 见《魏书·高祖纪第七上》卷7上 Review of the Study of the Time Whe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Practiced the Official’s Salary System Xu Mei-li Abstract: Some learned men criticized the viewpoint that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practiced the official’s salary system in the year of 494 in the eighties of twentieth century. But they made some mistakes when they studied, such as misreading the historical materials. This article will try to summarize the study and point out the mistakes. Key Word: the time when the official’s salary system was practiced,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 Lu’, the salary system 联系电话:(010)6220711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