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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上)(20070204)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史学月刊 国洪更 参加讨论
[关键词]古代两河流域;收养;收养契约
     [摘要]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不健全,研究收养制度必须依赖于收养契约。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关系可以分为收养男性、收养女性和收养奴隶三大类;男性可以被收养为儿子、儿子一学徒、儿子女婿以及兄弟,女性可以被收养为女儿、儿媳、女儿或儿媳以及姊妹。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不但可以弥补家庭缺陷,而且可以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转让禁止买卖的土地和变相地进行人口买卖。
    [中图分类号]K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6)11-0084-09
    Adoption in Ancient Mesopotamia
    GUO Hong-geng
    (Institute of World History, CASS, Beijing 100006,China)
    Key words., ancient Mesopotamia; adoption; adoption contract
    Abstract: The study of adoption in ancient Mesopotamia should rely on the adoption contracts rather than laws of adoption. Males were adopted as son, son-in-law, son-apprentice, and brother; females were also subject to adoption as daughter, daughter-in-law, daughter or daughter-in-law, and sister; adoption was not limited to free people, adoption of slave was not unusual in ancient Mesopotamia. Not only could Mesopotamian adoption make up family defects, but also could hand on handicrafts or expand reproduction, transfer real estate that was forbidden to sell, purchase human in disguised form.
    收养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古代两河流域有多部法律和大量法律文献涉及收养问题。国外学者,尤其是亚述学家释读了大量涉及收养的法律文献,并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和评述,但对其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1](p55~126)[2][3]近年来,国内部分青年学者开始关注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问题,例如,霍文勇博士分析了两河流域北部奴孜地区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收养现象;[4](p29~33)李海峰博士介绍了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契约和收养目的、婴儿、成人和奴隶三类收养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5](p112~114)上述研究颇具启发性,但是它们并不全面,有些方面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本文将从分析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和与收养有关的法律文献入手,介绍各类收养行为,并结合两河流域的社会历史文化,探讨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
    一 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和收养契约
     古代两河流域并没有一部单独的收养法,不过,《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埃什嫩那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等3部法律均有数量不等的条款涉及收养问题。
    《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最早涉及收养问题的法律,它关注的是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涉及收养的法律只有两条,其中一条是完整的,而另一条由于记录法典的泥版的破损只保存了前半部分:
    20b.如果一个人①收养了一个儿子,而他并没有把其培养成为一个学徒,(如果)这个事实在法官面前得到证实,他可以回到生母身边。
    20c.如果一个人收养了一个女儿,而他并没有……[6](p30)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古代两河流域的人一般分为阿维鲁、穆什根努和奴隶3个阶层,其中,阿维鲁是全权自由民,穆什根努地位低于阿维鲁,高于奴隶,奴隶位于社会最底层。参见于殿利:《试论(汉谟拉比法典)中商人的社会等级地位》,《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第37~40页。除非特别注明,本文提到的人和妇女均指阿维鲁阶层的自由民。
    上述完整的法律条文表明,如果手工业者收养了一个男孩,并承诺把他培养成一个手工业者,而他并没有履行诺言,他与男孩的收养关系就可以解除。按照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编排格式,破损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应该是手工业者收养女徒弟因没有将其培养成手工业者而将要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由此可见,古代两河流域的手工业者不但收养男徒弟,而且收养女徒弟。
     《埃什嫩那法典》有3条法律涉及收养问题,它主要关注宫廷女奴的孩子的收养问题:
    33.如果宫廷女奴用欺骗的方法把她的孩子送给一个妇女,(即使)他/她长大后(被发现),他的主人也可以找到他/她,抓住他/她,把他/她带走。
    34.如果宫廷女奴将其孩子送给一个属于穆什根努阶层的人收养,宫廷将可以带走她送养的孩子。
    35.如果一个人收养了宫廷女奴的孩子,他将只需要归还宫廷1个奴隶的价格。[6](p64)
    上述法律条文表明,收养关系的确立与收养人及送养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性别有关:依附于宫廷的女奴没有资格把自己的孩子送给自由人或和穆什根努收养;身份自由的男性收养人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只需赔偿1个奴隶的价格,而女性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则可以被要回去。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集大成者,不过,其涉及收养问题的条款既有与《李必特一伊什塔尔法典》和《埃什嫩那法典》的相关规定的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汉穆拉比法典》第188和第189条也是关注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其中第189条与《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20b条的规定一样,都是关注手工业者与学徒的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况,而《汉穆拉比法典》第188条却规定了他们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的情况:
     188.如果一个手工匠人收养了一个孩子,教给了他自己的手艺,那么他不得被要回去。
    189.如果他没教他自己的手艺,那么那个养子可以回到他的父亲家里。[7](p108)
    尽管《汉穆拉比法典》第187、192和193条也是与宫廷奴仆有关的收养问题,但是它们与《埃什嫩那法典》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187.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收养的孩子可以被要回去。
     192.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的孩子对他的养父、养母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那么应割掉他的舌头。
    193.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的孩子认出了父亲的家,(因而)厌恶他的养父或养母,回到了他父亲家里,那么挖去他的眼睛。[7](p108,110,112)
    在《埃什嫩那法典》第33、34条中,宫廷女奴没有资格送养自己的孩子,而在《汉穆拉比法典》第187条中她们和其他宫廷仆人收养的孩子可以被要回去,可见她们的收养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埃什嫩那法典》第35条规定的是阿维鲁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所付出的代价,而《汉穆拉比法典》第192、193条规定的则是对否认和试图解除收养关系的宫廷奴仆的孩子的惩罚。
     另外,《汉穆拉比法典》第185条关注的是初生婴儿的收养问题:
    185.如果一个人收养了初生的婴儿做儿子,把他养大,那个养子不得被要去。[7](p108)
    《汉穆拉比法典》第190、191条涉及的分别是受到歧视的养子和被生有亲生儿子的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的权利:
    190.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没有把他与他的孩子同等看待,那么养子可以回到他父亲家。
    191.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成了家,以后自己得了孩子,便决定革除养子,那儿子不得空手离开,他的养父应从他的财产中给他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然后他再离开,他可以不给他田园和房屋。[7](p110)
     纵观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可以看出,手工业者收养学徒、宫廷奴仆收养孩子、宫廷奴仆的孩子或婴儿的被收养,均属收养中的特殊情况,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的权利只是收养问题的一个方面,可见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既没有概括出关于收养的一般原则,又没有概括出一般收养关系中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犯承诺的惩罚等原则问题,因此仅仅根据法律规定研究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是不可行的,必须研究与收养有关的法律文献。
     在古代两个流域,收养关系的确立必须由书面的收养契约来确认,一般情况下收养契约是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或其监护人签订,如果被收养人是个成年人或具有做出决定的能力,签订收养契约的将是被收养人本人。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契约一般称为tuppi mariti,即“(确立)儿子关系的泥版”。大约公元前1700年,可能出于教学的需要,古巴比伦的一位书吏总结了当时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条款,编写了一部法律文书书写手册,其中就有收养契约的格式条款:“他收养他作为养子;他把他立为继承人;(他确立了)他养子的地位;(他确立了)他养子一学徒的地位;即使他有5个继承人,他们也只能像1个继承人一样平等分割(父亲的财产)。”[6](p50)
     古巴比伦书吏编写的法律文书书写手册收录了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契约中关于养子权利和地位的条款,而没有涉及收养人的权益以及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应受的惩罚等其他条款。不同的收养关系决定了收养契约的内容的不同,以下内容是所有完整的收养契约都应具备的:(1)收养行为的叙述:×××(收养人姓名)收养了×××(被收养人的姓名),×××(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姓名)之子(女);(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擅自解除收养关系应受的惩罚;(4)有关各方的姓名和印章。[8](p130~151)[3](p3)
    由于一些被收养人要继承收养者的财产,这可能造成本家族的财产流失,因此收养契约的签订还需要征得收养者父亲的同意。一个叫贝尔一卡西尔的男子在bit mar bani①遇到了一个叫祖娜的寡妇,于是与她结为夫妻。由于祖娜没有给贝尔一卡西尔生下孩子,他想收养祖娜与前夫生的孩子贝尔一乌萨特作为继承人。贝尔一卡西尔写信给他的父亲纳帝努,征求父亲的意见:“贝尔一卡西尔,纳帝努之子,萨吉拉的后代,对纳帝努,泽理亚之子,萨吉拉的后代说:‘你派我到bit mar bani中,我在那里遇到了祖娜,并与她结为夫妻,可是她并没有给我生下一个孩子。让我收养贝尔—乌萨特,我的妻子祖娜的儿子吧,让他成为我的儿子吧,这是她给尼屈度,努尔一辛之子,她的前夫生的孩子。请您在签订他的收养契约时到场,让我们把我们所有的财产都委托给他,让他成为赡养我们的儿子吧!’”[9](p137)然而,纳帝努却不同意儿子的建议,写信拒绝了儿子:“当纳帝努死后,只有贝尔卡西尔自己亲生的儿子才可以继承他的父亲纳帝努的财产。如果贝尔—卡西尔自己没有生儿子,他必须收养他的兄弟,他父亲财产的共同继承人,他应继承的份额属于他。贝尔卡西尔不得收养其他任何人。”[10](p23~24)上述信件表明,收养者的父亲拒绝了儿子的收养请求,建议他收养自己的兄弟,显然是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流失。
    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关系的确立可能需要一定的程式化的话语。有学者在研究古巴比伦的婚姻契约时指出,人们见到的一些与婚姻有关的法律文件记录的只是相关财产的转移情况,古巴比伦的婚姻契约可能是口头契约;该学者还推测古巴比伦的口头婚约可能是夫妻双方在签订婚约时讲的话:“你将是我的妻子”和“你将是我的丈夫”;其重要理由是,记录离婚的文件表明,离婚的夫妻双方往往说:“你不是我的妻子”和“你不是我的丈夫”。[11](p505~532)古代两河流域也用类似离婚时的程式化话语表示解除收养关系。《汉穆拉比法典》第192条用“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表示解除收养关系。大约公元前1900年,一份记录解除收养关系的文件也提到了相同的话语:“里木—阿达德对他的父亲南纳图木说‘你不是我的父亲’,接着打碎了收养泥版。南纳图木到尼普尔城的议会那里,议会让里木—阿达德到场。尼普尔议会确认里木—阿达德在他的养父面前打碎了他的收养泥版,他们解除了里木—阿达德的收养关系。里木—阿达德和他的继承人不得对南纳木图的房屋、田园和其他任何财产提出要求。”[11](p518)由于“你不是我的父亲”是表示解除收养关系时的程式化话语,我们大概可以断定确定收养关系时,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可能要说“你将是我的儿子”和“你将是我的父亲”。
    收养泥板是确认收养关系的法律文件,一旦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对相关的问题产生异议,他们要靠收养契约和证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汉穆拉比在位时期,一位名叫阿努姆—巴尼的人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收回被其养父卖掉的房屋和果园。他发誓,说:“我是辛—马吉尔的养子,他收养了我,我的收养泥板还没有破坏。”法庭根据收养契约支持了他的要求,确定了他对房子和田园的所有权。[12](p194~195)[13](p388)如果没有签订收养契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法庭支持的。一个妇女觊觎一对夫妇的财产,伪称是这对夫妇的养女,但是,由于她既不能出示收养契约,又不能提供证人,法庭于是驳回了她的请求。[15](p35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bit mar bani是古代两河流域向失去亲属保护的女性提供帮助的社会救助机构,参见Martha T.Roth.Women in Transition and the bit Mar bani.Revue d’assyriologie et d’arche ologieorentale,1988(1),p131~13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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