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穆拉比法典》避免债务奴隶制的有关规定 在古代,债务奴隶制是公民社会的巨大威胁。因此,一些贤明的统治者会采取必要的 措施,甚至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干预。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法典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减免债 务,实现所谓的平等与公平,第一位立法者乌鲁卡基那的改革法令就是针对债务和捐税 进行的。汉穆拉比在其法典中更是限制高利贷盘剥,采取种种措施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使他们免于沦为债务奴隶。 1.限制高利率盘剥 高利贷是造成债务奴隶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汉穆拉比法典》作了许多具体规定,限 制高利贷盘剥。法典规定:如果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并有利息,那么每一库鲁可取利 息谷物100卡,每一舍克勒之银可取利息1/6舍克勒又6塞(第89条)。也就是说,官方法 定的利率为谷物33.3%,银20%。如果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收取法定的利息之后又任意 提高利息,那么他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第91条)。法典还严禁将利息并入本金,以防止 利滚利之诡计(第93条)。如果塔木卡以利息贷谷或银,贷出之时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 不足量之器计谷,那么他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第94条)。也就是说,法律严禁大秤进小 秤出的欺骗术。此外,为防止债主肆意讹诈,法典还规定,塔木卡以利贷谷或银,如果 没有政府监察人员在场,那么该借贷在法律上无效,债主应丧失其所贷之物(第95条和1 05条)。如果沙马鲁(SAMAN LA,自己经营商业之商人)已偿还从塔木卡借贷的谷物或银 两,他应拿到一个盖章的文件(可能是收据)。如果塔木卡否认沙马鲁已偿还其债,那么 他应因抵赖之故,六倍偿还沙马鲁(第104条和第107条)。 2.为债务人还债大开方便之门 如果自由民欠有利息之债务,无银以还,而只有谷物,那么按国王规定,债务人可以 用谷物抵债。不仅如此,债主只能按33.3%的谷物之利率收取谷物,而不能按20%的银之 利率来收取银钱(第51条和第90条)[12](P128)。如果债务人既无银又无谷以还所借之债 ,可以用其他动产还之(第96条)。另外,债主不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不能擅自到其谷仓 或谷场去取谷物,否则他应被检举,并应交还全部谷物,且丧失其全部所贷之物(第113 条)。这些措施都为债务人偿清债务开辟了广阔的渠道,使其尽可能地免遭破产之厄运 。 3.保护债务人的土地和田园 高利贷盘剥往往通过剥夺劳动条件导致债务人破产,使他们变成依附民,甚至沦为奴 隶。这里所说的劳动条件包括土地和田园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对此,《汉穆拉比法典》 规定: 如果自由民从塔木卡那里贷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并告之曰: “田由你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如果农人(塔木卡雇佣之耕农)于 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 ,以偿付向他借取之银及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第49条)(注:此条 亦系笔者根据原文译出。)。 这条规定大大地有利于债务人,使他们免除耕耘和运筹之劳,还能从中获得利益;而 债权人却要为经营这片田地而操劳,还要将剩余之谷物及芝麻悉数交给田主,即债务人 。更重要的是,在这过程中,债务人并未失去自己对土地和田园的所有权,即并未失去 主要的劳动条件,他们交与债权人的只是田地的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债务人,只 要交出土地的使用权,便再也不用负担什么了,只等年终收取自己应得的一份。如果有 必要,他自己还可以受雇于别人以维持生计,待到年终收回自己的土地。 4.减缓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重负 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也是自由民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避免债务奴隶制的发 生,《汉穆拉比法典》作了如下规定: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 金,而后阿达德(暴风雨之神,主宰雨水和风暴——引者)淹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则 损失应归农人(第45条)。但是,如果他非收取佃金,而是按收成的1/2或1/3出租田地, 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第46条)。如果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 ,而阿达德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谷不长,则他在此年可以不付 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可以不付(第48条)。如果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 经营买卖,令其出发,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 还责任(第103条)。 三、与希腊罗马早期奴隶制社会的比较 众所周知,希腊罗马早期奴隶制社会存在着债务奴隶和债务奴隶制。这对我们理解古 巴比伦社会是否存在债务奴隶制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残酷的债务奴隶制可以说是古希腊早期奴隶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亚里士多德在《 雅典政制》中作过这样的记述:“贫民本身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事实上都成为富人的奴 隶,他们被称为被保护民和‘六一汉’,如果他们交不起地租,那么他们自身和他们的 子女便要被捕。”[13](P4-5)在分析产生这种债务奴隶的原因时,恩格斯说:“贵族的 统治日益加强,到了公元前600年左右,已经变得令人不能忍受了”,“货币和高利贷 已成为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14](P109)。也正因为如此,“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 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 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 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 ,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 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作为地租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 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么债务人便不得不把 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么他可以 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雅典人民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14](P110) 在古罗马,债务奴隶的境遇更加悲惨。这在大约订立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 法》中有所反映。《十二铜表法》的第三表是关于债务法的,它规定: [债务人]在[其]承认债务以后或[对他]作了判决之后,得有三十天的特许期限(第1条) 。[规定期限终了时,][原告人]可以拘捕[债务人]。可以将他押解到庭[以便进行判决] (第2条)。若[债务人]仍未[自动]执行法庭判决,且在受讯时无人代他解脱责任,[原告 人]得把他带到私宅,给他们带上足枷或手铐,其重量不轻于十五磅,而且假如愿意, 还可以加重(第3条)。当债务人在拘禁期间,他有权与[原告人]请求和解,但若[双方] 不能和解,则[这些债务人]应继续拘禁六十天。在此期间,他们须在市集日连续三次被 带到会议场最高审判官前,[并]宣布判决他们的钱款。至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则被处以 死刑,或售之于国外,于台伯河以外(第5条)。至第三个市集日,债务人得被砍切成块 。至于砍切大小,则并不[归罪]于他们(第6条)[3](P344-345)。 从这些野蛮的规定中我们看到,债务人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彻底变成奴 隶了。当然,关于债务人是否可以被处死,甚至被砍成碎块,也有些其他不同的材料。 但无论如何,这些材料表明:“在古代罗马,债权法之运用,是以债权人剥削债务人, 并使后者沦于奴隶境遇为目的。”[3](P345) 由此可见,债务奴隶制在希腊罗马是非常典型的,这种制度在古巴比伦显然是不存在 的。 我们知道,债务奴隶和债务奴隶制是古代世界商业资本、货币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发展 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古巴比伦社会与希腊罗马一样都具有发达的商业资本、货币资本和 高利贷资本,可是为什么债务奴隶制发生在希腊罗马早期阶段,却没有发生在古巴比伦 社会?原因很多,本文不可能详细讨论,但有一点与本论题关系密切,必须说明:在对 待借贷和债务的社会问题上,两地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不同的,这种情况对债务奴隶 制的发展具有某种决定的意义。 西方的情况以罗马为典型。高利盘剥是债务奴隶制得以产生的基本社会条件之一,限 制债务奴隶制的发展显然有必要限制高利盘剥,这似乎是斩草除根的作法。可是效果如 何呢?古罗马的法律对利息率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般定在1%,一度减少一半,最后 ,竟完全取消利息。这些规定看起来对平民或债务人有利,其实并不尽然。我们知道, 如果利息率过低,或者贷款是无息的,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提供借贷,结果,“当一 个人想借钱的时候,他便发现这项法律对他是一种障碍,虽然它是为他的利益而制定的 。这项法律所救助的人和它所定罪的人却同它作对了。”[15](P104)于是,人们便触犯 法律,遵从习惯,法制之外的高利贷盘剥极为盛行。罗马人为什么要那样严格限制利息 呢?这与罗马的社会政治制度有关。我们知道,古罗马是公民社会,罗马人民享有一定 的政治权利,官员们为了坐稳官位,便想方设法取媚于人民,制定人民最喜欢的法律, “每当一个护民官要取悦于群众的时候,便使取消债务成为争论的题材。”[15](P101) 结果,限制利息的法律不断出现,而社会上实际的利率不断地攀升,盘剥日愈加重。看 来,斩草除根的作法并未奏效。 古巴比伦则是另一种情况。如上节所述,《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借贷谷物的利率是3 3.3%,银之利率是20%,法律限制高于这个比率的盘剥,但与罗马相比,这个利率已经 是相当高的了,看起来,这种情况会大大地不利于债务人,为债务奴隶制的发生提供温 床。可是,事实并非如此,《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一方面适合古代社会商品货币经济 的性质,另一方面虽未能根除产生债务奴隶制的基本条件,却抓住了限制债务奴隶制的 关键,堵住了自由人因负债而沦落到奴隶地位的缺口。就古罗马和古巴比伦法律的效果 而言,在承认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对社会关系作适当调整,比以铲除根本为口号的不切实 际的立法工作,更有实效。这种情况,对认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意义重大,值得 反思;也从另一个角度对古巴比伦社会之所以不存在债务奴隶制作了很好的说明。 收稿日期:2004-02-09 【参考文献】 [1]刘家和,王敦书.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崔连仲.世界通史·古代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林志纯.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4]汉穆拉比法典[Z].杨炽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5]R.Borger,Babylonisch-Assyrisch Lesestück,Rome,1979. [6]G.R.Driver & J.C.Miles,Babylonian Laws,Vol.1,Oxford,1956. [7]Theophile J.Meek,‘A New Interpretation of Code of Hammurabi §§117-119 ’,JNES,Vol.7/3,1948. [8]The Assyrian Dictionary,Vol.8,Chicago,1971. [9]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Vol.27,1986. [10][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L.Delaporte,The Babylonian and Assyrian Civilization,New York,1925.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日知,力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