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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民主与共和制度的发展演变(中)(20031110)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世界历史 郭方 参加讨论
在欧洲各王国纷纷形成封建等级制的政治体制的同时,罗马大一统的政治观念也以新的形式体现出来,一方面是由查理曼、奥托一切等日耳曼王号称皇帝,建立了占据欧洲中央广大地区的神圣罗马帝国,各个皇帝都力图控制德意志的诸侯和教会,并控制罗马教皇和统治意大利的市镇。另一方面罗马教皇则凭借扩大教会势力,利用各地教会与宗教团体和意大利城市摆脱国王与贵族争取独立性的要求,企图使罗马教皇的权力凌驾于皇帝、国王和诸侯之上,这种帝王与教皇间的教俗权之争在10到14世纪最为激烈。(19)双方的争压实南上是财力与人力的争夺,于是在这种以大一统的基督教共和国(Christendom)和神圣罗马帝国(Holy Roman Empire)中教俗权孰为至上的斗争中,意大利中北部的一些城市和德意志在教俗领地之间的许多“帝国自由城市”取得了实际上独立的地位(20)。它们需要有严密的政治制度来确保内部的政治安定和经济活动,并以经济、军事、外交等手段应付外部帝王、诸侯、教会势力。在自治、自给和自卫的严格需要下,共和国形式的政治组织开始以各种方式发展起来。有在中世纪一直是独立强国之一的威尼斯,有利用皇帝与教皇的斗争在意大利北部结盟抵抗获得独立的伦巴底诸城市和托斯坎尼诸城市,和在德意志逐步形成汉萨同盟的各城市,在俄罗斯的诺夫哥德也利用与东西欧各地商业交往的优势建立了共和国。这些城市在中世纪中期都或多或少取得了独立于皇帝、教皇和诸侯的地位。而在英格兰和法兰西等王国中,许多城市利用王权与地方教俗贵族的矛盾和王权对城市财富的需求,也通过斗争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利。(21)这些城市的一般特点是,根据以某种以全体市民共同争取得到的由帝王或教俗诸侯授予的特许状及缔结的共同誓约,依法以公共利益结合的政治实体,城市的所有“同等者”(即有市民权利的人)都在人身自由与安全、财产权、商业交易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并只接受“同等者”的司法审判,所有市民均应效忠城市、团结互助、反抗外敌(22)。城市的政权机关的产生虽然各有不同,但是选举与多数决定的原则,执政官员短任期,经常轮换和须就任职情况随时作出报告的原则,由一定选举程序产生的代表市民最高权力的小会议和大会议,拥有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的权力,则较为普遍存在。城市和城市同盟在不同程度上享有征税,铸帛、设立度量衡,招募军队、缔结同盟和发动战争的权力。(23)这样在欧洲广大地区就出现了多至数百个由市民社团为基础的政治实体,有些发展为具有独立性的共和国,其中的民主因素具有与中世纪初期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与政治阶层力量支柱,即以从事工商业经济活动的市民阶层的形成和依自己的法律制度组织经济活动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势力的发展壮大。
     随着中世纪中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地方商业和长距离贸易活动兴旺起来。由于欧洲特有的大一统与多元化结合的特殊政治态势,使工商业者一开始就必须与帝王、教会和领地诸侯多元交错的政治权力打交道。而罗马帝国的观念,统一罗马基督教会形成的政治法律文化大一统局面,又使商业贸易得以在较广阔的地域能较为依法有序的进行。皇帝、国王、教会、诸侯尽管拥有广大的领地,但大笔金钱和大宗货物,稀有与贵重的物品都只有通过与工商业者打交道才能获得。当时这些政权均没有经营管理工商业的机构,也不具备全面控制工商业的可能性,较可行的办法是提供较优惠的法律和保护条件(如特许状等)将工商业和财富吸引自己方面来,以在拥有财富的便利和实力的竞争中占有优势。(24)但是更重要的是工商业者及从事市镇其他职业者利用了多元化的政治和法律结构提供的发展空间,凭借自身力量组成了具有政治司法职能的社团,如手工业行会、商会、同业公会、大学等,这些社团仿照基督教宗教团体法和罗马的社团法律立起来,有着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和规章,为维持社团活动众人提供经费而建立的公共财政,为治安与自卫而建立的武装力量。(25)城市的各社团通过给予和保障逃亡到市镇的农民以至农奴以摆脱封建束缚的自由和在社团中的平等地位来发展壮大自身的力量,以与城市外的统治者和政治法律体制抗衡,一个市民社会便开始形成。它存在的外部条件是教俗权并立,国王的中央权力与贵族的地方割据势力相制衡,造成了只能争取而不是控制工商业与财富来源的局面。而大一统的基督教文化,罗马拉丁文化与各类似的日耳曼的传统习惯,为手工业产品和商业贸易依照一些通行的商业法规在欧洲广大地区以市场经济规律流通运行提供了方便,也使城市自治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思想相互影响,使市民社会逐步成为在欧洲星罗棋布的普遍现象。各个城市取得独立或自治的途径不同,如在12世纪意大利的伦巴底诸城市联合起来数次击败了德意志皇帝,使意大利北部、中部在皇帝与教皇之间获得了几个世纪实际上独立的地位。德意志的汉萨城市同盟则利用联合起来的经济和军事力量在进行贸易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称霸,法国一些城市公社举行起义摆脱了主教的统治,许多城市则采取用金钱、货物或军事义务换取王家或领地诸侯的特许状,取得自治或实际独立的地位,英格兰的自治市的发展则与王权争取统一司法与发展对财产和贸易征税的制度的努力相关的。这种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实体,具有与王国、帝国、宗教神权政体及行政军事中心城市和古代公民城邦不同的特征。管理政权的是从事工商业及其他各种职业的社团,国家或城市的中心问题是维护和发展经济,有序发展各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与商贸活动。因而尽量排除或减少王权、教权、领主或个人专制的控制和干涉就成为这种政治体制的首要问题。大多数城市国家和自治城市都把封地贵族与高级教士排除在城市事务之外,对于王权和教俗领主除了由特许状规定的由城市总体支付的金钱及义务外,免除市民的一切封建束缚与义务。(26)城市的立法行政会议成员实际上按各行会的经济实力摊派,执政官员一般是短任期和多名共同执政,以防止独裁专断情况的出现。城市的经济法规占有重要地位,一般以行会法为基础,行会也有自己的大会和小会议,选举产生数名定期改选的执政和仲裁法庭,并对成员与学徙身份条件、工时、工作质量、价格、限制竞争、平等交易、劳动契约,对外来人与货品的保护主义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又对行会成员的疾病、贫困、法律纠纷、死亡提供了救助办法。由于行会是城市国家、自治城市的政权基本构成单位,行会的法规具有法律效力。(27)城市国家与自治城市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以“共同利益结合体”(commonwealth)为基本的政治旗帜,并要防止外部与内部专横独裁势力的干涉,成为将市民的财力与人力充分组织起来的政治实体,它不以服务于王权或神权为宗旨,而是以维护和发展由城市经济活动而获取的财富为宗旨。因而采取共和制度和具有民主因素的政治体制就具有其社会经济基础。
     与中世纪初期较为原始的民主传统不同,这种有民主因素的政治体制具有制度化与程序化的特点。它是在中世纪由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而形成的封建等级制的大背景下,以市民社团的组织、经济和政治力量为基础而形成的。人与财富的集中,文化的发展和信息舆论交流的便利,给这种民主因素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而在城市国家与自治城市兴起的初期,商品经济尚不发达,一般还没有聚积大量财富足以操纵全城经济的寡头,需要各行各业的手工业、商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及相辅的专业职业合作来维护城市政权,而城市的发展也需要采取较为开放的政策以吸引人力财力。但是这种城市的共和制度和民主因素具有局限性。这种体制将不是行会社团居员的人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雇工、学徙无权对城市、行会事务以至工作契约参与意见,行会内部和大小行会之间依据财富多寡事实上在参政权上是不平等的,这就为金钱操纵政治提供了条件,使得在许多城市参政权实际上掌握在富商、行会首要师傅、法律界人士等少数人手中。而城市与行会法规中地方性行会垄断,限制经营规模与竞争,闭关排外的保护主义,与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相矛盾。并且这种城市国家和自治城市是处于皇权、王权、教权、领主权的夹缝之中,在城市之内与城市之间的权力利益争夺中,城市中某一派或某一城市经常求助于外部势力而被其控制利用,城市内部在工商业小生产与经营占据主要经济地位,贫富分化与对抗尚不十分剧烈的情况下,这种团结城市各行各业各阶层具有共和与民主因素的政治体制才能维持,因而城市国家与自治城市在中世纪中后期经历了一个兴衰过程。随着13、14世纪德意志罗马皇帝和罗马教皇在争夺大一统的“神圣罗马帝国”和“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权力的斗争中两败俱伤,具有民族国家雏型的王国和一些诸侯独立与集权地位增强,更大规模的经济、政治、军事实力相互竞争日趋激烈,某一国家和地区的王权、教俗贵族和自治市镇为着共同利益和相互需要而形成了政治联合,以等级会议和等级君主制的形式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结合更为巩固,城市国家和自治城市的力量就相形见绌,趋于衰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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