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于古代希腊的这种政治民主制度,旧的史学理论中流行着三种积非成是的谬见:第一,认为这一制度是所谓原始公社氏族民主制的残余;第二,认为这一制度在世界一切国家的早期政治组织中——包括中国(例如尧、舜、禹的禅让),都曾经存在过;第三,认为这一制度是只实行于希腊社会的少数奴隶主中间的。关于第一点和第二点,顾准在他的书中已作了有力的驳斥。他指出:“如果我们接受这个解释,我们就不能不问:一切民族都经历过原始公社阶段。氏族民主是原始公社的共同特征,我国当然也不例外。那么为什么我国古代史找不到一点城邦制度的影子呢?”(第22页) 应当指出,所谓“氏族民主是原始公社的共同特征”这一流行的提法,实际上是极为可疑的。二十世纪以来,人类学家积累了亚非拉地区大量原始部族社会的民族志材料。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所谓“原始公社”的政治结构和领袖制度,具有极其复杂的内容和形式,实际上远非过去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在这种早期政治制度中,决不存在韦伯政治理论中所定义的那种“法理式权威”,即民主制度。相反,最为常见的倒是韦伯所分析的三种权威类型中的前两类:传统式的(traditional authority)和神授魅力式的(charismatie authority)。因此,所谓“氏族民主制”的概念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成立,还是一个有待于深入研究的问题。 此外,我们知道,所谓希腊民主制是氏族民主制的遗存这一提法,最早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出的。但是当恩格斯写这本书的时候,他很可能还没有读到当时才公布不久的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一书的残稿(一八八○年发现于埃及沙漠中。一八九一年以希腊文首次公布,一八九三——一九○三年出版了全本。《起源》出版于一八八四年)。更重要的是,在恩格斯生前,填补希腊早期文明史空白的克里特文明(一九○○年出土)和麦锡尼文明(十九世纪末挖掘出土),都尚没有被发现和认识。因此恩格斯象当时的大多数希腊史家一样,只能把荷马史诗中的描绘看作希腊文明的最早形态,从而把希腊城邦国家看作一个刚刚进入文明期的社会。由于不知道希腊社会在此之前至少已经经历了二○○○年以上的文明历程,因此他实际上是低估了希腊文明的发展水平。我们现在知道,早在公元前二○○○——一四○○年间,希腊民族的祖先,就曾经在克里特岛上建立了与东方专制制度十分相似的政治国家体制。但雅典人民后来通过一系列政治法律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两次就是梭伦和克里提尼时代的改革),而创造出了一种世界史上前所未有的民主制度。这种制度后来被罗马人模仿,并通过《罗马法》的建立而得到巩固和完善。最后这一政治法律传统,成为近现代欧美民主政治国家制度的原型。 这里还应该指出一点。从历史的事实看,希腊民主制度,也并不是象旧论所说,只是实行于少数奴隶主阶级的制度。在VictorEh-renberg所著之The Greek State一书第33页有张图表,记录了雅典国家在公元前五世纪前后的人口成分比例。当时雅典总人口约为十二——十五万。其中奴隶人数仅为总人口的约百分之二十,自由民人数相当于全部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而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的男性成年公民约占全部人口的百分之二十。直到公元前四三○年,雅典总人口已发展到三十万人,奴隶的人数仍然居于少数,约为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在公元前四三七年冬季的雅典阵亡战士纪念仪式上,雅典伟大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曾发表过如下一个著名的演说。他说:“我们的政治制度并非抄袭于任何其他国家的制度。我们不是历史上的模仿者,却为历史提供了典范。我们的制度服务于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这正是民主政治的原则。我们的人民在法律面前无贵无贱、一律平等。我们选择官员只考虑能力而不考虑阶级。我们不但保证人民的政治自由,而且保证人民的生活自由。我们公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生命的每一方面显示他是自身的当然主人,并且依靠自身理性的指引,对个人的事务作出独立的决断。” 在这些话中,伯里克利的确道出了希腊民主政治的理想精神。 五 作为对比,我们再来审视一下古代中国的制度。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已深刻地意识到东方政治制度与希腊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他指出,希腊的城邦不是血缘团体,而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社会性联合体,是“政治社团”。他仿佛针对我们当代某些史家的看法似的指出:“有人说〔希腊〕城邦政治家和〔东方〕帝王、或家长、或奴隶主相同,这种说法是谬误的。”(《政治学》中译本第3页)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普遍地起源于早期文化的氏族组织(这种氏族,根据历史学家杨希枚的看法,严格地说应该叫姓族)。在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中,这个字的词根都是“生殖”(gigno,rlrouol,ganamai),意味着继承共同祖先的一个血缘亲族团体。无论在中国商周时代的城邑社会中,还是在希腊、罗马的远古社会中,都可以发现,这种姓族组织乃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特点,就是自商周以来,血缘亲族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深层结构。在此后三千多年的历史长河里,先秦时代的姓族宗法组织转形为秦汉以后的宗族组织,又转形为唐宋以后的姓氏亲族组织,再转形为明清以下直到近现代的乡村家族组织,虽然在形态上历经演变——但其基本结构却一直能够保持不变,并积淀在社会人际关系和价值系统的深部。实际上,经常被史家叹为历史之谜的中国文化的那种巨大的内聚力、再生力,那种连续性和迟滞性,其秘密,都正根源于此中。 以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为例。皇帝和臣民的关系,本来只是一种隶属和统治的政治性关系。在欧洲中世纪,君臣间的政治性关系甚至也是一种契约性关系(见《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07页)。而在中国,这种政治关系却不仅是一种政治关系,而且是一种亲族式的伦理关系。事实上,中国官僚政治结构,同时也就是一种虚拟的政治亲属辈份结构。皇帝被称作“君父”,所有的官吏依其等级的差别而成为人民的尊长。他们不仅享有政治权力,而且享有父权。因而治家的方式被用于治国,家庭伦理结构成为政治法律结构的原型。这种观念对西方政治家来说,是难以理解的。但对中国人来说却是极其自然的。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观念是“忠”(政治概念)与“孝”(伦理概念),“尊尊”(政治概念)和“亲亲”(伦理概念)。就功能来看,在中国社会中,非常习惯于将血缘组织、经济组织、宗教组织、军队组织四位合于一体。寓政于亲族,寓农于亲族,寓兵于亲族,寓文教于亲族。农民在血缘组织(即“社”)内集体劳动,征赋与共。这种家、政、教、农、经、军合一的组织,甚至又以“公社”的形式重建于现代,其原型则正是中国古代村社中这种以血缘为核心的组织结构(一九五八年曾大量印发《汉书·张鲁传》作为文件,供建立人民公社者学习,这不是偶然的)。 此外,我们知道,皇帝自称“天子”,认宗于天和自然神,意味着他是天神的儿子。而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观和宇宙观,集中体现于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观念——实际就是以亲族人伦关系作为本体论的自然观念。中国文化中几乎所有的神(不论是自然神还是文化神),都被认为与中国人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如“天公”、“地母”、“东王父”、“西王母”等等,不一而足。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可以概括在两个“五伦”的公式中:一、天、地、君、亲、师;二、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前者是五伦的本位,后者是五伦在人际关系上的推广。而二者的深层结构,都与中国人的亲族观念相关联着。 但在希腊则不同。从很早的时期起,这种血缘亲族关系的纽带在希腊社会中就被打破了,就不再成为维系社会结构的基本关系了。公元前六世纪,由民主主义政治家克里斯提尼所推动的政治和社会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和改造雅典社会结构中残存的血缘亲族组织。希腊城邦不是一个封闭的农业社会,而是一个开放的商业社会。商品经济的发达,航海贸易往来的频繁和扩大,大量外邦人的迁入定居,所有这些,都从根本上腐蚀和瓦解了古希腊社会中那种血缘性的亲族组织。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导致了古代希腊在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上,都与古代中国发生了根本性的不同,并决定了东西方两大文化体系以后发展道路的全然不同。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在当代史学中,往往以一个“奴隶制度”的名称,把如此不同的两种古代社会制度说成是本质相同的,这种做法乃是何其荒谬!现在,该是让历史学从这种教条主义的历史公式中解放出来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