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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下)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历史研究 廖学盛 参加讨论
作为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奴隶,居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等级阶梯的最下层。他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奴隶主供给衣食,另一类则与奴隶
    主分开居住,自谋衣食,但要向奴隶主交纳实物或金钱。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就援引过塔西佗所说在日耳曼人中
    存在“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的现象[①h]。不论哪一类奴隶,人身都隶属于奴隶主。奴隶主或者个别地有权,或者只是集体有权任
    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更不必说任意处置他们的财产了。从法律方面讲,奴隶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奴隶主。奴隶所使用的土地,不言而喻,或属于
    个别奴隶主,或属于奴隶主集体。
     不少研究者在分居奴隶的等级阶级属性问题上争论不休,最根本的原因是把“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混为一谈。在斯巴达、雅典和罗
    马这一类直接从原始社会废墟中产生的奴隶占有制国家里面,“人身占有”的主要根据是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划分。通过禁止公民
    以人身作抵押的法律,使只能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成员实行人身占有变成十分明显的事实。在每个人的等级阶级属性,即他是一个自由人还是一
    名奴隶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主要取决于他的氏族部落归属的城邦时代,剥削和奴役,只能通过人身占有来实现。不全面地考察城邦时代等级
    阶级关系形成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当时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单纯看被剥削的劳动者,特别是从事土地耕
    作的劳动者是否自谋衣食,并据此来判定他们的等级阶级属性,难免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为了正确理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有必要对被保护民和隶农的情况作简略的考察。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需要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的保护,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古代罗马,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
    系得到特别广泛的发展。
     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这个角度看,被保护民与奴隶一样,相对于公民集体而言,他是“外来者”。另一方面,与奴隶不
    同,被保护民的自由人身份得到由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隶农作为自由民中的一个等级,主要是在罗马帝国时代形成并获得广泛发展。就这一等级的发展主流而言,乃是奴隶占有制国家日益加速
    地打破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狭隘界限,依据地缘和财产状况来确定自由人的法律地位的进程中,享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人政治经济社会地位逐
    步下降和恶化的结果。根据公元4—5世纪罗马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原本享有完全公民权、根据契约租种土地的一些承租人,失去了自由
    迁徙的权利,其本人以及家庭财产沦为所在庄园主财产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一跃而成为他们的主人。与奴隶不同,法庭仍然承认隶农是自由
    人。隶农之所以从属于大土地所有者,首先是因为他缺乏土地。罗马国家之所以要颁布一系列法令迫使他们固着于土地上,是因为劳动力的流
    动和丧失,严重影响财政收入。
    四、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斯巴达、雅典、罗马
     以上我们主要从社会和政治结构方面,对斯巴达、雅典和罗马三个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作了概略的考察,而且主要是剖析它们在城邦
    发展阶段的等级阶级结构。
     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虽然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以及周围的部族或国家的相互关系,都有某种程度的联系,但最主要的是一定经济关
    系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例如在斯巴达,由于一系列历史条件的相互作用,按照俄罗斯古希腊史专家IO·B·安德列耶夫的说法,“城邦制度的一些特点在这里
    得到极端的、也可以说是精巧和奇妙的发展”。其特点是斯巴达“以确认‘共同的私有制’原则,建立起经过周密考虑和仔细拟订的对公民日
    常生活实行直接监督的制度,首先是对他们消费由受奴役的黑劳士的劳动所提供的产品实行监督。落后的农业经济占据优势,经常面临被奴役
    居民的起义,被奴役者人数又超过斯巴达公民许多倍,在这样的条件下,这种制度无疑是保持公民集体团结一致最简便和合适的方式”[①i
    ]。在斯巴达这种类型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中,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斯巴达公民集体与作为被剥削、被压迫的奴隶阶级的对立是十分明显、十分尖
    锐的。阶级对立与等级对立完全一致。在这种国家中,等级之间的界限,首先是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界限,是不可逾越的。斯巴达国家长时期
    内尽力强化公民与黑劳士之间的等级阶级对立。
     作为斯巴达公民集体利益体现者的国家,通过规范公民和非公民的生活行为准则,达到强化等级阶级对立的目的。
     埃弗拉伊姆·达维德的《斯巴达社会中的笑》一文,从一个侧面,深刻揭露了斯巴达国家强化等级对立的良苦用心。文章指出:“在斯巴
    达,笑被当作强化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工具”,“国家对其公民的笑实行控制的程度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即对他们何地、何时、何故以及以何
    种方式发出笑声,都实行监督”[②i]。
     强化等级制度的结果,必然是使斯巴达这样一个由原始社会的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的人群集团演化成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中的统治阶级
    ,成为完全排他性的封闭的等级,最后只能走上人口日减而终被外邦灭亡的道路。公元前192年,斯巴达因在战争中失败而被迫加入长期与
    其敌对的阿哈伊亚同盟。当时统治伯罗奔尼撒半岛大部分地区、并且在打破邦际狭隘界限方面有所作为的阿哈伊亚同盟,于公元前188年,
    明令废止了黑劳士制度[①j]。
     雅典在它作为政治上独立的奴隶占有制城邦存在的整个期间,内部的等级阶级界线也十分鲜明,只是不像在斯巴达那样绝对不可逾越。无
    论是在梭伦改革时期,还是在克利斯梯尼改革时期,都曾有过把非雅典人登记为雅典公民的现象。就是在公元前451年公民大会通过伯里克
    利提出的公民权法之后,通过公民大会的决定而接纳非雅典人加入雅典公民集体的事,也间或发生。在公元前4世纪,一个名叫帕西昂的奴隶
    ,就曾获得雅典公民权,成为名噪一时的富翁。不过,就事物的主流而言,雅典公民集体的闭塞性是很强的。这就使得它的公民总数,在伯罗
    奔尼撒战争前夕达到创纪录的4万人左右之后,只能长期在2万至3万之间徘徊[②j]。雅典单纯依靠本邦公民兵的力量,不可能抵挡住马
    其顿人的侵略,终于被马其顿人灭亡。
     作为奴隶占有制城邦的罗马,从其建邦时期,在公民权问题上也是遵循血缘原则。即只有经过合法婚姻出生的罗马公民的后代才能取得罗
    马的公民权。仅仅在罗马平民能否与罗马贵族通婚这样一个问题上,也是经过贵族和平民两个等级的长期斗争,贵族才被迫作出让步。不过,
    从罗马国家的漫长发展过程看,它在维护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个大的等级划分的格局的同时,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的需要,审
    时度势地考虑各等级间的力量对比,为公民以外的两大等级的成员单个地或集体地进入公民等级,提供了不少方便。从而使公民的人数不断增
    加,保证了罗马的疆域在数百年内持续扩张。罗马之所以从地处台伯河畔的一个小邦能够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奴隶占有制帝国,它的成功
    的公民权政策,不能不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正是通过不断变非公民为公民这个重要手段,罗马国家才在消灭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血缘关
    系,在形成人们的等级阶级属性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它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步使财产和地域原则在确定特定的人的等级阶级身份这样一个至
    关重要的领域,显示出不断增大的作用。罗马法的发展是与非公民不断变为公民、公民地位不断变化这样一个过程紧密相关的。
     公元211年至217年当权的罗马皇帝卡拉卡拉于211年颁布的著名敕令,无疑是罗马帝国境内公民与非公民界限逐渐泯灭的重要见
    证。饶有兴味的是,敕令中称所有的尚未获得罗马公民权的人为“异邦人”[①k]。
     英国著名学者A·H·M·琼斯在《晚期罗马帝国(284—602)》一书中,评论卡拉卡拉211年敕令的意义时指出,该敕令至少
    是加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方面,形式上消灭了帝国内部所有地理上的区别,使布里吞人和埃及人与意大利人一样成为罗马人。至少到4世纪
    ,行省人自认为罗马人,一个人无论是住在高卢还是住在意大利、色雷斯或卡帕多西亚,他都有同样的升迁机会。另一方面,它确认了社会的
    上层等级和普通民众在法律上的明显区别,并使这种区别具有普遍的性质。普通民众被贬低到往昔的异邦人的相似地位[②k]。这些说法具
    有一定的道理。只是应该补充指出,按照过去的罗马公民权法,布里吞人、埃及人之所以区别于有罗马公民权的意大利人,首先不是因为他们
    住处不同,而且从理论上追溯他们祖先的血缘,他们与已被接纳进罗马公民集体的人有别。意大利人被大批接收加入罗马公民集体,是在公元
    前90年至88年的同盟者战争之后的事,早于211年的卡拉卡拉敕令两百多年。
     从公元前2世纪罗马开始变成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奴隶占有制国家时算起,到卡拉卡拉敕令颁布时止,在300多年的时间内,罗马国家不
    仅完成了从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变,而且在帝制的基础上又走了很长的路程。在这段漫长的岁月里,罗马国家中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情况以及与之
    相适应的等级阶级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等级阶级而言,概括地说,基本的变化是,旧的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的各种狭
    隘界限,逐步被打破并趋于消失,分属于不同部族的富有的奴隶主阶级,融合成帝国内部统一的统治阶级,共同组成罗马社会和国家中的上层
    等级,剥削压迫广大的贫苦民众。取代以往公民和非公民区别的是所谓“尊贵者”(honestiones)和“卑贱者”(humiliores)之间的日益加
    强的差别和对抗[③k]。
     在罗马帝国时期,农业始终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在有公民权与占有土地的权利紧密联系传统的罗马境内,大奴隶主与大地主的身份合为一
    体,这是十分容易理解的必然现象。等级阶级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他们之间占有土地的情况相应地变化。反之亦然。即公民之间占
    有土地情况的变化,一定会影响到公民内部以及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等级阶级状况的变化。
     在经过激烈动荡的“三世纪危机”之后,到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把隶农固着在大地主的土地上的政策。隶农的经济、
    政治和社会地位急剧恶化,名为自由人,实际生活接近于奴隶。俄国学者A·B·科普捷夫详细分析了公元211年卡拉卡拉敕令颁布后的数
    百年内,隶农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土地的关系的变化情况,指出,在古代社会中,公民和奴隶两个等级的对立,生产资料的大所有者和小所有者
    的对立,必然导致获得公民权的人数不断增加,进而使公民公社趋于瓦解,小私有者和奴隶逐渐变成依附于大土地所有者的劳动者[①l]。
    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无公民权的自由人混合为一,实际上都在失掉自由,成为一身二任的大奴隶主大土地所有者的剥削压迫对象。与此同时,
    奴隶与自由民的下层的相互关系也在变化。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以及立于其上的奴隶占有制社会,正在走向崩溃。
     这里我们不拟详细考察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的过程,仅从公元5世纪末或6世纪初编纂的《萨利克法典》中的某些规定,
    就可以看出,正在形成中的封建制度与一度存在于斯巴达、雅典和城邦时代的罗马奴隶占有制度有着多么鲜明的区别。
     ①a 参见拙著《关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一些思考——<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一书读后》,《史学理论》1988年第1期。顺便
    说一下,学术界否认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一个历史阶段的诸多说法,或多或少地都与如何理解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阶级社会的产
    生,如何理解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
     ①b 德圣克鲁阿:《奴隶制和自由劳动的其它一些形式》,伦敦1988年版,第21、23——24页
     ②b 关于奴隶占有制与国家的关系,参见拙著《奴隶占有制与国家》,载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编《北大史学》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
    994年版。
     ①c 加兰:《古代希腊的奴隶制》Yvon Garlan,Slavery in AncientGreec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8,PP.85—11
    8.
     ②c 关于斯巴达的黑劳士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参见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载《世界古代史论丛》第1集,三联书店1982年
    版,第107—221页。
     ③c 关于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的问题,参见埃伦伯格著《希腊人的国家》第2章,Victor Ehrenberg,The Greek State,New York,1
    964.
     ①d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
     ②d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第12、14页。
     ①e 关于斯巴达边民等级形成的历史及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参见P·卡特利基著《斯巴达和拉科尼亚》第7、10章Paul Cartl
    edge,Spartaand Laconia,A Regional History 1300—1362BC,London 1979.
     ①f 关于斯巴达公民集体内部的分化情况,参见P·卡特利基著《斯巴达和拉科尼亚》第14章;Π·Γ·佩恰特诺娃《古波麦伊奥内
    和莫法基(斯巴达公民集体的结构)》 ,1993年第3期《古代史通报》。
     ②f 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古代希腊》 ,1956,CTP,327—347.
     ③f 参见埃伦伯格著《希腊人的国家》,第33页。
     ④f⑤f 参见A·B·拉诺维奇著《希腊化及其历史作用》 ,1950,CTP.84、87.
     ①g C·JI·乌特钦科:《罗马共和国的危机与衰亡》第7章,@55.译文见《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时事出版社1985
    年版,第231—267页。
     ②g 在古代罗马的历史上“平民”(plebs)一词的意义前后发生过多次重大变化。在王政早期,平民是罗马国家境内没有公民权的自由
    人。由于罗马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在与四邻的频繁战争中,极端需要他们充当重要兵源,因而在起自王政时期而终于共和时期的漫长斗争中
    ,不得不逐步向他们作出让步。结果是,早期的平民与贵族融为一体,成为统一的罗马公民集体的成员,两者一起组成新的罗马公民集体。这
    是罗马国家发展史的一个突出而且十分重要的特点,也是罗马公民集体在公民权方面一定程度开放性的重要表现。
     ①h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58页。
     ①i 《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第109—110页。
     ②i 埃弗拉伊姆·达维德:《斯巴达社会中的笑》Ephraim David,Laughter in Spartan Society载论文集《古典时代的斯巴达:它的
    成功背后的诀窍》Classical Sparta:Techniques Behind Her Success,Edited by AntonPowell,London,1989,P.17.还可参阅该
    论文集的前言以及第26页以次。
     ①j P·卡特利基:《斯巴达和拉科尼亚》,第322页。
     ②j 埃伦伯格:《希腊人的国家》,第33页。
     ①k B·B·斯特鲁威:《古代世界史选读》第3卷 ,1953,CTP.242.
     ②k A·H·M·琼斯:《晚期罗马帝国(284—602)》A.H.M.Jones,The Later Roman Empire,284—602,A s
    ocial economical,and administrative survey,Volume I,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Baltimore,1986,PP.17—1
    8.
     ③k 根据琼斯的说法,“尊贵者”与“卑贱者”之间的区别,在公元2世纪上半叶即已出现。参见琼斯《晚期罗马帝国》第17页;格
    查·阿尔费尔迪著《罗马社会史》 ,1988,PP.106—202.
     ①l A·B·科普捷夫:《晚期罗马帝国农奴法的形成》,《古代史通报》1994年第4期。
     〔作者廖学盛,1938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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