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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 (下)(20050925)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近代中国研究 黄敏兰 参加讨论

    二、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矛盾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即一直被称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这种把社会分为两大阶级的简单作法不利于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
     官民对立,而非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对立,这才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官,即官僚集团,其中也包括皇族贵族。民主要是庶民百姓,其中也包括庶民地主和商人。当然,比庶民更低等的贱民更是官僚压迫的对象。
     在40年代所写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王亚南明确提出“官民对立”的观点,实际上是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矛盾是官僚与民众。一般人认为官僚是“地主阶级的代表”,而王亚南认为,官僚不是简单地代表其他阶级,而是“自有特殊利益”,“自己就是支配者阶级”。可以说,“官民对立”就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阶级分野。中国的官僚自身构成了一个阶级,其独特的生存方式是以权谋私,用政治权力获取经济利益。官僚积极的以权谋私,首先是贪污和受贿。王亚南尖锐地指出,中国的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官僚的贪污和受贿,已形成了普遍的、日常化的现象,任何严刑峻法都难以禁止。官僚“以权谋私”,离不开与地权、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结合。“商业、高利贷、地权兼并、差役、摊派、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根据官民对立的社会主要矛盾,王亚南把中国古代社会称为“专制官僚社会”和“中国官僚社会”。其实,当时有不少学者有相同的看法,但在建国后,阶级分析法占据主导地位,这种观点不能为人所接受。
     近年来,黄敏兰正式在理论上提出此问题的重要意义,在《评农战史专题中的严重失实现象》(《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4 期)中明确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完全不相同。社会的基本矛盾并不是能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的,不能用单纯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来解释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结构,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等级制,与财产占有、经济行为和阶级属性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了等级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包括了政治、经济、司法、日常生活等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其中庶民地主与官僚地主的矛盾是不容忽视的。庶民地主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在经济上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又受官僚地主的剥夺和欺压。庶民地主受官僚剥夺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他们自己对农民的剥削,同时官僚地主对庶民地主的剥夺的程度也大大超过了对一般农民的剥夺。虽然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官僚地主与庶民地主同属于一个阶级,但古代社会的人并没有明确的阶级意识,只有鲜明的等级意识。官僚地主不会照顾与他们有着严格等级差别的庶民地主的利益。更何况官僚地主与庶民地主仅仅是在经济行为上有着部分相同之处,并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黄敏兰的观点曾引起不少人的激烈反对。例如有人在一部批判李泽厚《告别革命》一书的论文集中,不点名地批评黄敏兰“不赞成用阶级观点分析封建社会的矛盾关系,否定‘中国古代社会(即被称为封建社会──原作者注,引者按)中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提出‘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这就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太远了。”[④]
     孟祥才赞同并发挥了黄敏兰的观点。在《如何认识中国农战史研究中的“失实”问题》(《泰安师专学报》1998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大量的史料表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封建国家同它的赋税和徭役的征课对象之间的矛盾。这个征课对象的主体应是自耕农与半自耕农,其中当然也包括不享有免赋免役特权的一般地主。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并不象农民与封建国家的矛盾那么尖锐。在中国历史上,完全因地租剥削过重而引起的佃农大起义还不多见。倒是自耕农因受不了封建国家过重的赋役征课而自动举家投献地主作佃农的情况多有记载。东汉时期,黄巾起义的队伍基本上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而在豪族地主田庄上的佃客等反而跟着他们的主人参加镇压农民军的活动。这说明,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特别是与他们的剥削对象之间的矛盾虽然是封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但与农民阶级同封建国家的矛盾相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居次要地位。
     迄今为止,已有不少学者指出中国社会官民对立的情况。王曾瑜在《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中指出,宋朝将臣民分为官户和民户。官户,即品官地主是地主中地位最高的一个阶层。官户享有种种特权,官户有权势,更便于强占和强买土地。由于宋时地主占有大部分耕地,故官户的主要兼并对象应是地主的田地,而非农民的田地。宋朝的乡村上户作为编户齐民,没有特权,并且必须按其田业和家产,承担各种赋役。由于推行户等制的原则,乡村上户的负担还比乡村下户更重。确有不少乡村上户因承担职役而破家荡产。
     《历史研究》1986年2 期张显清文《明代官绅优免和庶民“中户”的徭役负担》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是等级森严的社会,明代亦然。”“社会等级虽然是‘多级’的,但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划分却是最基本的。”
     “本文所讲的官绅等级,系指具有进士、举人、贡监生员身份的出仕、致仕、未仕人员的阶层。……皇族、贵族也属于官绅等级,……庶民等级,除了广大的农民阶级之外,还包括非身份的地主,即庶民地主。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差别是多方面的,是否向封建国家承担徭役则是主要标志之一。官绅有免役权,而庶民必须服役当差。……‘役其身’与‘不役其身’反映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的特征。……庶民服役,就是‘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官绅等级,不仅他们本身及其家内部分或全部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地也部分或全部享有免役之特权。人是有特权之人,田是有特权之田。”(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
     徭役“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是十分沉重的。明代有不少人甚至认为,徭役之苦重于赋税。他们说:‘至粮外之役,尤能破家。’……今人王毓铨先生也说:中国封建历史上,‘以人身为本的徭役和贡纳重于以土地为本的田租(赋、粮)。不仅重,而且重的多。’国家徭役的绝对数量已经如此之重,再加上官绅等级的转嫁,庶民的负担就重上加重了。……这里着重论述的是徭役给庶民‘中等人户’带来的痛苦和破产。”“庶民中小地主,作为地主阶级,有剥削农民的一面;作为非身份的庶民,又有必须承担徭役的一面。他们往往是重役的担负者、官户转嫁徭役的受害者,”“官绅优免加重了庶民中户的徭役负担和破产。”
     用“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中国历史上的许多重大问题。最显著的就是频繁的“农民战争”。民间流行的是“官逼民反”,而不是“地主”逼“农民”反。王亚南即指出:“我认定‘官逼民反’的官,不当理解为某个或某些特别的官吏,而是整个官僚统治。”黄敏兰也指出官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残酷剥夺是历代起义的主要原因,许多庶民富户因不堪忍受官僚的剥夺和欺压而造反。刘泽华、王连升在《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君主专制国家征收大量的赋税、 徭役是社会动荡不安的主要原因。当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压迫和剥削,无疑是农民起义的因素之一。但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不管怎样残酷,因为这种剥削关系是租佃制,农民可以转租,这种剥削大体上就得服从简单再生产的规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农民只要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社会就不致于发生大的动乱。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数量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可以说全国性的农民起义都不是由地主的剥削直接引起的。因为地主阶级的剥削不可能普遍地破坏简单再生产的社会条件。而专制君主国家靠权力强行征收大量赋税、徭役,剥夺了农民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手段。农民只能铤而走险。我们不同意那种认为中国的地主比西欧的地主更坏,只会杀鸡取卵的观点,这种观点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事实上,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常常发生国家编户民逃入地主之家的情况,以逃避国家的徭役赋税。
     中国古代的地主并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是身份、地位截然不同的两大等级。1983年10月,在昆明举行了建国以来史学界第一次专门研究地主阶级问题的学术会议。全国二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出版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者对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结构提出看法。李文治将地主阶级分为贵族官绅地主和庶民地主两部分。他指出,庶民地主没有特权,赋役负担比较沉重,和贵族官绅地主有矛盾。他们多是中小地主,比较注意农业生产。到封建社会后期,有的庶民地主经营工场手工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由于农村中没有行会束缚,在这类经营地主中较早地发展了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庶民地主数量愈显增加,起的作用愈大。他们的发展,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李文治还特别论述了明清时期地主阶级状况,指出,明清两代,官绅和庶民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等级。由庶民地主所形成的租佃关系,虽不能完全摆脱超经济强制,但和官绅地主所形成的租佃关系毕竟有程度上的差别。庶民地主有一定的进步作用。而官绅地主则是保守、落后的乃至反动的。傅衣凌、王仲荦主张把地主分为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两部分。[⑤]
     侯外庐早就对地主作等级上的区分。他不赞成一些人把地主阶级划分为大、中、小阶层的做法,认为,单纯以土地数量的多少来区分地主阶级,并不足以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他依据古代社会中等级、身份制研究地主阶级,将其分为三个阶层: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即豪门、豪强)和庶族地主(或细族、寒门)。他指出,品级结构是和土地权力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所以皇族地主占据了社会整个阶梯的顶端。侯外庐把豪族地主又称为“品级性地主”,“庶族地主是指那些社会地位地下,等级微贱的富有者。他们占有土地权,也能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但不享有免役权,一般要负担国家的课役,我把它称为‘非品级性’或‘半品级性’地主。”所谓品级是指特权者的身份,“是特别的与国家相联系的职能。所以侯外庐把豪族地主又称为“身份性地主”,把庶族地主称为“非身份性地主”,指出二者是有区别的。[⑥]
     不同的地主,剥削方式不同,与农民的关系不同。
     李文治指出,地主可概括为两大类,即具有封建特权的贵族缙绅地主和“凡人”地位的庶民地主。“这两类不同等级的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不完全相同。由庶民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租佃、雇佣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由缙绅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租佃、雇佣关系则具有浓厚的封建性。……由贵族缙绅地主的土地垄断到庶民地主的发展,是土地关系的巨大变化,意味着土地关系中封建宗法关系的瓦解。”
     不同的地主对发展经济所起的作用不同。李文治说,在清代发展起来的经营地主主要是庶民地主。到清代前期,伴随着庶民地主的发展,又在经营地主中出现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这类庶民地主和雇工容易形成自由雇佣关系。庶民地主的发展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引起一系列变化。他们的生产不单纯为了自给自足,还为了进行商品生产。他们为了增加生产,不自觉地按照资本主义经济原则组织生产。这类经营的社会性质在发生质变。[⑦]
     柯建中也指出明清时期缙绅地主与一般地主,尤其是与经营地主的不同。他说,缙绅地主拥有政治特权,缙绅地主的佃户在生产条件上比普通地主的佃户要恶劣得多。缙绅地主的寄生性对经济所起消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⑧]
     同样,农民也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冯尔康指出,数量很大的自耕农与佃农不是一个阶级,自耕农与地主不构成生产关系,基本上也不处于对立的地位。自耕农主要与国家发生关系,与国家处于对立状态。[⑨]
     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包括庶民地主。据李文治说,乾隆五十一年修订雇工律例明确规定,其得以解除法律上身份义务的长工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在雇主方面必须是“农民、佃户”。这里的“农民”指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农和庶民地主。
     顾真在《审视“定论”与等级分析──以关于封建时代农民、地主的理论为例》,《东方文化》1998年第5期)中提出封建社会主要矛盾为“税民”与国家的矛盾。税民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庶民地主。
     顾真指出,以往的定论是:农民就是佃农,农民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他们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战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阶级斗争的理论是分析封建社会历史的唯一武器,等等。近年来,学术界对此已有所议论。如果深入考察,即可发现这些“定论”有某种失误。顾真认为:一、农民、佃农不是同义词,只有佃农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农民中有多种成分,其中自耕农占多数,此外还有平民地主。佃农只是其中的一种,佃农以外的多数农民并不与地主阶级构成生产关系。二、地主并非都是统治阶级。地主分为几个等级,绅缙以上的地主(皇家地主、贵族官僚地主和绅缙地主)是特权地主,或身份性地主,平民地主及贱民地主是非身份性地主,没有特权。他们与特权地主不属同一等级,也不能构成一个阶级。三、当时的社会存在两种基本矛盾:一种是地主与佃农的矛盾,另一种是平民地主和自耕农与封建国家的矛盾,也即“税民”与国家的矛盾。平民地主与自耕农一起是国家的主要赋役承担者,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当赋役沉重不堪时,就会和农民一起武装起义。四、研究封建社会,需使用等级分析的方法,而不能仅用阶级分析方法。因为封建社会是划分为等级的。“农民与地主的生产关系”、“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等提法,是以佃农即农民的观念为前提的,倘若我们承认农民中有不可忽视的自耕农等成分的存在,就不能不认为上述概念缺乏科学性。“地主阶级即封建统治阶级”之说,忽略了地主构成里包含庶民地主,如果将命题改为“特权地主是封建统治阶级”就确切了。顾真认为,只有认识到税民与国家的矛盾,由此认识封建社会所出现的户口制度、赋役制度、政治改革等,历史或许会清晰一些。因为这些都是封建国家为控制自耕农和平民地主等税民所采取的措施。
     正确认识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就可确定,中国古代社会并不是以往所理解的那种地主压迫农民的“封建社会”。而是有着更复杂的社会关系。
     从上述情况看,有些学者明确反对将“封建社会”套用于从秦至晚清的这一长段中国历史。而有些学者虽仍使用“封建社会”及“封建”等词,但他们对中国“封建社会”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的认识。这种认识是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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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见曹大为:《关于新编《中国大通史》的几点理论思考》,《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3期。
    [②] 白寿彝:《中国通史》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 张艳国主编《我的历史观》,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45—47页。
    [④] 沙健孙、龚书铎主编:《走什么路──关于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若干重大是非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105页。
    [⑤] 见《“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学术讨论会述要》,《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⑥] 侯外庐:《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⑦] 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2、244页。
    [⑧] 柯建中:《明清农业经济关系的变化与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306页。
    [⑨] 见《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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