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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缘起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 瞿同祖 参加讨论
拙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当时我正在美国,便利用此机会译成英文在海外流传。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了中文原著重印版。上海书店1989年也将商务初版收入《民国丛书》第一编。现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我商洽,拟重印我书,但不同于以往重印版的是除《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外,该社并要求将我其他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著作和演讲稿一并付印,作为我的法学论著集,收入该社主编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我同意了。但感到惭愧的是我的法学著述寥寥无几。
    首先应向读者交待,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我在燕京大学时,主修社会学,由于我对历史有兴趣,我当时的志愿是专攻中国社会史,想以社会学的观点来解释传统社会。
    读者一定会问为什么作为一个社会学的学生,我又对法律发生兴趣,进行研究呢?这是由于我读了梅因(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和他的《早期的法律和习俗》(Early Law and Custom)二书,叹服其渊博精深,见解卓越,能成一家之言,对我有很大的影响。又读维纳格勒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历史法学大纲》(Out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我对法律史的兴趣更为浓厚。我对社会人类学有了初步了解后,知法律为人类学家所重视,于是我认真阅读了各人类学家有关法律的名著。陆续读了马凌诺斯基(B. Malinowski)的《蛮族社会之犯罪与风俗》( 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罗布森(W. A. Rob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长》(Civiliza- tion and the Growth of Law);哈特兰(E. S. 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拉德克利夫-布朗(A. R. Radcliffe-Brown)的《原始法律》("Law, Primitive," Encyclopedia of Social Sciences Vol. IX)等书和论文,深受启发,获益匪浅。因窃不自量,有撰述中国法律史之意。
    1939-1944年我在云南大学任教,除中国社会史外,还有中国法制史一课,促使我开始对这一学科进行研究。为了备课的需要,我便阅读现存的古代法典,及古文献中有关法律的记载。刻苦钻研,有些心得,对古代法律的本质有我自己的见解,便着手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是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故命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它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
    前面已提到我有关法律史的著作寥寥无几,居然要出论著集,不免感到惭愧。倘若我以一生的精力专心从事于法律史的研究,成果一定会多些。我的兴趣较广,对社会史同样有浓厚的兴趣,曾有过终身从事于此专业的念头。此外,我对政治制度也有兴趣,兴之所至,欲罢不能,于是在哈佛大学担任研究工作时有《清代地方政府》之作。
    说到这里,心中不免又有些惭愧,我虽有从事社会史研究的志愿,我这方面的成就微不足道,有负初衷。我曾想过,倘若我以毕生的精力从事于社会史,或法律史,只搞一门学科,可能会作出较多的成绩和贡献。两者兼顾,便不免顾此失彼了。
    读者从我的著作及演讲稿目录里可以看出,八十年代以后,我便无专著问世了,仅有少量的论文及为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而作的讲稿。有些学者比我年纪还大,仍勤于写作。我自愧不如,这就只能归咎于疏懒了。古人说:"少小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我则是老大不努力,无所建树。言念及此,感慨不已。
    耄耋之年能见到论著集出版,也是可欣慰之事,总算有些东西留给世人,没有虚度此生。本书排印时,正值我88岁生日即将到来之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拟以本书作为我生日献礼,十分感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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