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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說“敖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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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武汉大学简帛网 胡平生
参加讨论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敖童”一詞,傳世文獻很少見,出土資料中最早關於“敖童”的記載是睡虎地秦簡:
《秦律雜抄·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另一處是《法律答問》:“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
整理小組注云:“敖童,見《新書·春秋》:‘敖童不謳歌。’古時男子十五歲以上未冠者,稱為成童。據《編年紀》,秦當時十七歲傅籍,年齡還屬於成童的範圍。”
《岳麓秦簡(肆)》出版後,大家都注意到其中也有涉及“敖童”的律文。如以下三例:
1.岳麓秦簡(肆)《亡律》:“匿戶弗事,匿
敖童
弗傅,匿者及所匿,皆贖耐,逋傅,貲一甲。”(2072)
2.岳麓秦簡(肆)《徭律》:“興徭及車牛,及興徭而不當者,擅使人屬弟子、人復復子、小敖童、弩(奴),鄉嗇夫吏主者貲各二甲,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見及或告而弗劾,與同罪。弗見莫告,貲各一甲。” (1232+1257)
3.岳麓秦簡(肆)《徭律》:……毋敢擅使敖童、私屬、弩(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使。即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學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1294+1236+1231)
周海峰同學的博士論文《秦律令研究---以〈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為重點》對“敖童”問題進行了仔細的探討,他先綜述前賢各種意見,而後對“敖童”的釋義有獨到的論述:
敖童,究竟是什麼身份?不少學者進行了研究,然眾說紛紜,莫衷一是。1977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線裝本在給“敖童”做注釋時曰:“敖童疑是傅籍前之男子,即唐戶令之中男,無丁則選以充軍者,一說敖意為驁,敖童是漢武帝常徵發從軍之‘惡少年’。”然1978年的平裝本注解有所變動:“敖童,見《新書·春秋》:‘敖童不謳歌。’古時男子十五歲以上未冠者,稱為成童。據《編年紀》,秦當時十七歲傅籍,年齡還屬於成童的範圍。參見《法律答問》:‘“何謂匿戶’條”。1990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簡》沿用這一注釋。黃今言先生釋“敖”為“傲”,認為“敖童”即“傲童”(《秦漢賦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熊鐵基先生釋“敖”為“遊”,認為“敖童”即“游童”(《秦漢軍事制度》,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0);孔慶明先生釋“敖”為“長大”(《秦漢法制史》,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2);馬怡先生釋“敖”為“逸游”,“敖童”為“逸游成童”(《秦人傅籍標準試探》,《中國史研究》,1995)。黃留珠先生認為,秦簡中的“敖童”,是一種具有特殊身份的“豪奴”,享有國家授田,為國家出賦役,可以擔任官府的“少吏”(《秦簡“敖童”解》,《歷史研究》1997年5期)。筆者結合岳麓秦簡《徭律》和《二年律令·徭律》,通過異文坐實秦簡中的“敖童”指未傅籍的男子。(博論,15-16頁)
除海峰所引諸家之說,承徐世虹教授指示,解釋“敖童”者還有如下各家:
馬非百說:“敖”同傲、遨,有遊蕩之意;“童”指未成年之人,即指未達服徭役年齡者(《云夢秦簡中所見的歷史新證舉例》,《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8年第2期);蔡鏡浩說:“敖童”應為秦代法律中的專門術語……指身高已達到服役標準的青少年。(《<睡虎地秦墓竹簡>注釋補正(一)》,《文史》第29輯,中華書局,1988);陶安説:此條無疑是對隱匿未成年者、非法在户籍上登记殘障兒以企圖免除徭役等義務的不法行爲進行規制……何四維將“敖”換讀爲“
”。《說文解字》中“
”訓為“健”,“癃”訓為“罷病”。如據此訓詁解釋,“敖”與“癃”作為對立的概念,分別指健康的未成年人與殘障兒。(《秦漢刑罰體系之研究》,見第475-476頁注釋2);夏利亞說:敖字當解為高,……敖童為身高達到傅籍年齡標準但實際年齡未到,但依秦法當傅籍的人。(《秦簡文字集釋》,華東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第267頁)。董珊說:敖童是到了傅籍年齡的未冠之人。(《二年主父戈與王何立事戈考》,《文物》2004年第8期,第72頁,注釋20。)張金光說:“敖”應訓“豪”,有大、壯之意。“敖童”即為大童、壯童。(《秦自商鞅變法後的租賦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以上皆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0、11輯,社科文獻出版社2016、2017年。)徐世虹則論及“小未傅者”。她認為,“‘小未傅者’指尚未達到傅籍年齡者,它與未傅者的最大不同在於其屬於未成年人”;“以其前冠以‘小’字,故對應的段當在15歲以下至7歲”。(《漢律中有關行為能力與責任年齡用語考述》,《簡帛研究2004》,廣西師大出版社,2006年)各家之釋,各有短長。相比較而言,似乎根據睡虎地簡整理組注將“敖”讀為“
”,釋為“豪”釋為“長大”,釋為“大、壯之意”,還是較好的。
海峰所說的利用岳麓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相似律文的異文加以比較,從而“坐實‘敖童’”意義者,是指對下面兩段文字的比較:
岳麓秦簡(肆)《徭律》:毋敢擅使敖童、私屬、弩(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使。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徭律》:“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徭使;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歲以上者。”
海峰的博論注意到秦律之“敖童未傅者”在漢律中被替換為“小未傅者”,由此判定為“敖童”即“小”。這一意見雖然也算是有一定依據,但似乎不無可商之處。依鄙見,“敖童”應該釋為“大童”。需說明的是,我們所說的“大童”,與將“敖”釋“
”,讀為“豪”,解為“大、壯之意”不盡相同。
“敖”,本就有長大、高大之義。《詩·衛風·碩人》:“碩人敖敖。”毛傳:“敖敖,長貌。”《史記·晉世家》:“敖,犬四尺曰敖。”《集解》引何休曰:“先縱齧狗名敖。”《左傳·宣公二年》:“公嗾夫獒焉。”陸德明釋文引《尚書傳》云:“獒,大犬也。”《莊子·德充符》:“謷乎大哉。”成玄英疏:“謷,高大貌。”《集韻·號韻》:“㠂,山高貌。”“䫨”,《玉篇·頁部》:“高大也。”是從敖之字,多與長大、高大義有關。犬長大為“獒”,馬高大為“驁”,“鼇”為大龜;“鼇”,為“海大鼈”、“海大龜”或“巨龜”;“螯”,為“大蟹”云云。從訓詁上說,“敖童”釋為“大童”是沒有問題的。
再回頭來看1977年版線裝本《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之“敖童”注。該注云:“敖,即
,健壯。”“健壯”就是體魄之“大”。1978年精裝本,整理小組在注釋中指出,“古時男子十五歲以上未冠者,稱為成童。”這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正確的。
“成童”是什麼,成童也就是“大童”。《左傳·襄公十四年》:“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杜預注:“成國,大國也。”《左傳·昭公五年》:“韓賦七邑,皆成縣也。”俞樾《平議》:“成縣亦猶大縣也。”《諸子平議·老子》:“故能成器長。”俞樾按:“成器者,大器也。”
《周禮·春官》:“樂師掌國學之政,以敎國子小舞。”鄭氏注:“謂以年幼少時敎之舞。《內則》曰:‘十三舞勺,成童舞象,二十舞大夏。’”《禮記·內則》:“成童,舞象,學射御。”鄭注云:“成童,十五以上。”因此,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的注釋所說“成童”,即十五歲以上的大童。秦時十七歲傅籍,“成童”即將傅籍而又尚未傅籍,其意義與岳麓秦簡是相同的。“敖童”,即“成童”,確切的意義是,十五歲至十七歲正式傅籍前的大童。這個年齡段的“大童”,應當已在官府登記註冊,但官府不能擅自徵召、像成人一樣地服役,唯遇緊急任務,才可徵用,可服小役。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睡虎地秦簡《傅律》、岳麓秦簡《徭律》的“敖童”,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小未傅者”,並不能簡單地畫等號。睡虎地秦簡《傅律》、岳麓秦簡《徭律》的“敖童”,是十五歲到十七歲的未傅者。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小未傅者”,我們是不贊成將其定位為十五歲以下至七歲者的。“小”,是一個概數,說的是小童而年齡不確定的某個年齡段,“小未傅”,為尚未傅籍的小童,“小”是修飾語,主體還是“未傅”。那麼,為何會有從睡簡《傅律》、嶽麓簡《徭律》的“敖童”,到《二年律令》“小未傅”的變化呢?我們認為,這應與漢初的輕徭薄賦政策有關。漢初,政府對百姓傅籍的年齡在延後,傅籍年齡加大,意味國家所收賦稅縮减,服役人數減少,百姓的負擔減輕。《漢書·景帝紀》記,“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籍的年齡從秦的十七歲已延後到漢景帝時的二十歲;到昭帝時,傅籍的年齡更延至二十三歲,並成為漢之通制。也就是說,秦之“敖童”與漢之“小”,絕對年齡是不同的,漢之“小”,年齡要從十五歲延至二十歲前。二十歲也是舉行冠禮的年齡,是從童子成為成人的年齡。
關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徭律》中的“小未傅者”,張榮強先生認爲,“小”與“未傅者”當中應點斷,“小”與“未傅者”是涵義不同的兩種課役身分;律文明言“免老、小、未傅者”不得役使。(《〈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份》,《漢唐籍帳制度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後來,榮強也同意了“小”與“未傅”不斷開的意見,他認為,“小”和“未傅”是同義復指,“小未傅”泛指未達到傅籍年齡的男子,作為一種課役身分,可能並非泛指未成年男子,而是指其中有一定勞動能力的人;應特指15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未傅籍男子。(《“小”“大之間”——戰國至西晉課役身分的演進》,《歷史研究》,2017年2期。)淩文超先生認為“小”與“未傅”仍為一詞。他說,“小”,已成固定的身份,有相應的身高或年齡標準,內涵明確、運用廣泛;“未傅”是伴隨著軍功爵制而產生的特定術語。
“小”代表的是自然身份,“未傅”則指代社會身份,“小”和“未傅”交集使用,從而産生“小未傅者”一詞,兼具自然身份和社會身份的意義,內涵更豐富,指代更清晰。(《小未傅——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一》,武大簡帛網,2010-11-26。)他的意見值得重視,他所說的“小”有相應的身高或年齡標準,應當是正確的。
關於嶽麓簡的“小敖童”的稱謂,前引岳麓秦簡(肆)《徭律》說,“擅使人屬弟子、人復復子、小敖童、弩(奴),鄉嗇夫吏主者貲各二甲”。整理者注云:“小敖童,或稱敖童,指未達到傅籍年齡的男子。”將“小敖童”與“敖童”等同視之。我們認為,“小敖童”與“小未傅”的結構相似,“敖童”既冠之以“小”,應特指敖童之小者,“小”用以修飾、界定“敖童”。“小”的意義,可能有兩重。一是年齡小,“敖童”是十五歲至十七歲的大孩子,“小”應指其中的小者,可能就是十五歲的敖童。二是指身材小。有學者以為,指年齡小的可能性較大。睡虎地秦簡中,關於法律地位的“小”有許多記述,如:
1、《秦律十八種·倉律》:“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2、《法律答問》:“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何論?當完城旦。”
3、《法律答問》:“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償稼。”
4、《封診式》:“……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馬怡《秦人傅籍標準試探》對秦人身高的法律意義歸納為:(1)秦的所有賤民,都根據身高分為“小”與“大”,男性標準六尺五寸以下為“小”,反之為“大”;女性標準六尺二寸以下為“小”,反之為“大”。(2)秦人男女平民也使用身高標準,分為“小”與“大”。男性平民六尺五寸為小男子。(3)以身高判斷犯罪者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的標準,身高不足六尺的男女不判罪,身高六尺七寸的男子判罪。
馬怡指出,秦人男性平民的成年標準或許高於隸臣,即六尺七寸也許是男性平民的成年標準,根據從戰國時代普遍以七尺作為成人的代稱來看,這個標準也有可能是七尺。
按照秦一尺折合今0.23米,則秦制換算為今制為:
5.2秦尺=1.2米
6.0秦尺=1.38米
6.2秦尺=1.43米
6.5秦尺=1.50米
6.7秦尺=1.54米
7.0秦尺=1.61米
1.50米的個頭,確實很矮小。“小敖童”,也有可能會兼顧年齡與身高的因素。
最後,應當指出,我們認為,《新書》所引“敖童不謳歌”,此“敖童”或與“成童”並無干係。“敖”一本作“傲”,或解為“遨”,可能指“遊遨”,說的是游遨之童不唱歌。
*小文之作由讀周海峰博士論文引發,翻檢上世紀80年代讀睡簡有釋“敖”為“大”之筆記,遂敷衍成篇。猶記1962年入北大,古漢語課陳紹鵬老師講《左傳》文,特別說到“敖”有“大”義,如“獒”為大犬,“驁”為大馬云,一口四川普通話,音猶在耳。文革後回北大讀研,友人告知,陳老師已因病辭世,因出身“不好”,沒有女人願意嫁他,一直沒有結婚,余心有戚戚焉,迄今又40年矣。爰為小記,謹懷念陳紹鵬老師。又,小文承周海峰博士提供諮詢,協助尋找資料;承陳偉、何有祖、沈剛、王子今、鄔文玲、邢義田、劉欣寧、張榮強等先生提出寶貴意見建議,特此一併致以謝忱。
2017年12月數稿;2018年1月初改。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月8日10:4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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