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五十八□□ EPT56:139B 本簡從木質紋理上來看是松木,AB兩面所書文字並不連屬。A面寫甲渠第卅三隧幾人,B面所書為器物,“五十八”是數字。《集釋》未釋的兩個“□”原本釋作“皁布”,未妥,應該是“斥呼”或“呼”二字的異體。 簡2.□錢二百五十凡四百 EPT56:141 本簡上殘,文書性質不明。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錢”其中的“□”應釋作“四”,“錢”字不妥,可釋作“畢”。末端還至少有兩個二次書的字,第一個應釋作“四”,第二個可釋作“畢”。 簡3.渠伏地再拜請願子顧 EPT56:142A 本簡上殘,從文字書寫內容來看屬於習字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但作為習字書寫的文字,“顧”應釋作“願”。雖然前後兩個字字形有異,但仍可釋作“願”。 簡4.入二月四日舂米糜 三月六日□□□ EPT56:144 本簡上下殘,糧食出入簿記錄。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但是“糜”應釋作“穈”。此外《集釋》EPT56:149之“糜”類同,也應釋作“穈”。 簡5.居延甲渠吞北隧長居延安平里公乘徐為年卅三 EPT56:155 本簡下殘,屬於名籍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圖版“平”字的筆畫比較多,應釋作“國”。如是居延縣並沒有安平里,存在安故、安國二里。一字之差,攸關已有漢代居延縣鄉里志研究。 簡6.□□令史威付第卅五隧長安世 EPT56:161 本簡上殘,出入簿類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因為本簡簡體有點扭曲,圖版釋讀不便,但是細審圖版會發現“令”之上的干支時間應釋作“丑”。“安”字形有點類似“充”,居延舊簡44·17有第卅五隧長安世的記錄可旁證,作“安”可從。 簡7.第廿三隧長韋從迹卒張叔道不以時□迹狀 EPT56:162 本簡上下殘,因為釋文的不同,直接影響到文書的性質。釋文《集釋》“叔”原本未釋,“□”原本釋作“乘”。今案若以《集釋》與原本釋文,本簡與日迹有關,案驗“張叔道”的日迹問題。但是細審圖版會發現“韋從迹”應釋作“奉德送”,“叔”字應釋作“掖”。如是應該是隧長奉德送卒至張掖,沒有按時送到,出現了查驗、追究的情況。如此後面的“狀”可從,而“乘迹”則還是有問題的。“乘”可存疑待釋作“□”,“迹”參考上面的文字,仍應釋作“送”。另隧長奉德送卒至張掖,所送卒性質不明,或為罷卒,唯其來源組成不明,竊以為與漢代戍卒管理有關。 簡8.赦貝丘張子長足下 EPT56:164 本簡上殘,文義暫不明。釋文原本作“□□張子長足下”,《集釋》補釋“赦貝丘”三字可從。唯從字體與簡形來看,本簡與簡138關係比較密切,特別是138B面的“赦”、“貝丘”,二簡可以綴合。綴合之後,因為簡138A仍有文字,恐本簡也是兩面書寫。根據簡138所書文字,本簡應該是習字簡。最下端類似“已入”的二字,因為另一面私人書信的性質釋作“足下”,可從。 簡9.□怨昌劾輔火誤守乏即誣筩言今昌部吏卒 合檄自曉府君如是昌幸府君有記報以檄□ EPT56:175 本簡上下殘,屬於管理類公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檄”字上下各一,字形頗有異,尤其以右上角不類。疑後一個“檄”字不妥,應存疑作“□”處理。 簡10.吏□□□□□□ 甘露元年三月戊子下 EPT56:187 本簡右、上、下殘,屬於轉移詔書用語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作為詔書用語簡,右殘半字“吏”下應補釋“謹以文理”四字。此例文又見簡10·40與新簡EPF22:246。後者文字出現于新莽始建國地皇上戊四年,自名“行塞勞敕吏卒記”,約是對舊有管理制度的重申。 簡11.戍卒東郡貝丘武昌里黃侯模 EPT56:191 本簡上下殘,約為戍卒名籍。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貝丘”應屬魏郡,簡牘文書例甚多,且舊簡確有貝丘武昌里屬魏郡的記錄,見簡82·9。本簡作“東郡”可能與政區演變無關,廼筆誤所致。又本簡尾端“模”字左部是雙人部“彳”,不是木部,應存疑作“□”。 簡12.吏民所部為移書或不□問□ EPT56:197 本簡上下殘,與邊塞公文書管理有關。因字迹殘泐漫漶,原本作“士吏□所部為移書□□□問”,《集釋》補釋可從,唯“不□”應釋作“不實”。 簡13.里公乘莊奉年卌二 EPT56:211 本簡上下殘,殘存文字為名籍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奉”字不准,或可為“龍”字。 簡14.……□並南欲 EPT56:220 本簡上下殘,文義不明。“並”字為《集釋》所補,但字形不對,應從原釋存疑。 簡15.牒使告 □□□ EPT56:252 本簡兩行,上下殘,官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使”應釋作“吏”,另一行不可釋字能見到者是二,應保留兩個“□”。 2018年1月31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2月1日09:0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