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国国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君主专制,这也决定了这份文献的特点和局限,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这份文献在韩国历史上评价是比较低的,当然也有历史学家反对这种态度,认为这份文献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大韩国国制》作为一部宪法,其特点及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一部典型的钦定宪法,它维护君权的程度远甚于《德意志帝国宪法》及《大日本帝国宪法》等著名的钦定宪法,因为这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韩国实行“专制政治”、“无限君权”,丝毫未提及人民享有的权利及君主应有的义务,故《大韩国国制》在当时就遭到了不少批评。中国的柳亚子在《中国立宪问题》中便对《大韩国国制》抨击道:“徒使擅权据位之徒,出其狙公饲狙之手段,造成沐猴而冠之政体,于寻常专制腐败法律之中,添一钦定宪法以饰大地万国之瞻听,毋亦崇拜朝鲜而为斯效颦之下策乎,于国民幸福固何有也!”宋教仁也在《清太后之宪政谈》亦以韩国和俄国的宪法为例,来斥责清政府的假立宪。 由于《大韩国国制》强化君主专制及没有保障人民权利,所以在后世韩国评价较低,普遍认为是一种倒退。比如代表韩国官方观点的《韩国史》一书评述道:“《洪范十四条》虽然有日本这一变数介入的问题,但是对我国近代法制的确立过程有巨大的影响,以后在人权伸张和消除财产不均等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前景。因而甲午更张后过了近5年的《大韩国国制》颁布之时分明当是对近代法制思想的认识更为深化的时期。尽管如此,在《大韩国国制》里没有关于国民权力的规定,故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相去甚远。” 但韩国历史学家李泰镇则说:“我认为这种评价是错误的。除了《国制》之外,大韩帝国还制定了《会计法》、《陆军法》、《刑法大全》等具体的分类法。而皇帝绝对权是日本明治宪法里更加坚决地作了规定的。如果说由于皇帝绝对权的规定而把大韩帝国看成封建国家的话,明治日本也应该算是封建国家。在建设近代国家的过程中,君主的绝对权倾向是常有的现象。大韩帝国的《国制》与日本明治帝国宪法有很大的差异。众所周知,明治帝国宪法是主要参考德国系统法而制定的。而大韩帝国的《国制》是直接活用当时国际性较强的《万国公法》和《公法会通》,这两个法对明治帝国宪法的影响很小。……《国制》采纳了很多这本书(公法会通)中的有关国家的重要规定。可以说它体现出了要求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大韩帝国的法律依据的意志。”因此对《大韩国国制》给予肯定评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