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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鹏飞:中共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对于“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的理论探索以及历史选择———种基于历史文献的梳理和阐释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学海》2017年第1期 newdu 参加讨论

    摘要: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共为夺取全国政权、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而艰苦奋斗的历史关头。在这个过程中,直面新中国即将诞生需要全面谋划和统筹其开国的大政方针——包括内外政策、国体政体的大背景和新形势,中共经过二十余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在积累了丰富而深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国家统一”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和提升,进一步系统和丰富,开始明晰地意识到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模式”有违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开始全面彻底地扬弃客观存在的导致中国四分五裂,导致中华民族离心离德隐患的“民族自决”、“联邦制”的理念和概念,开始逐步奉行更加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原则,更加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单一制”的理念和概念,并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完成了这一战略转换,最终将新中国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国家结构、国家形式,正式确定为具有鲜明而突出的中国特色、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以“中央集权”为主导的“单一制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键词:中共/国家统一/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与单一制
    标题注释:本文系北京市宣传文化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项目号:2016XCB096)的阶段性成果。
    1921年中共成立以后,在义不容辞地承担起领导中国人民争取民主独立、人民解放之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务的历史重责的同时,也义不容辞地承担起领导中国人民结束积贫积弱的旧中国之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混乱局面、彻底实现中华民族的大统一、大团圆的重要使命。
    在90余年的中共党史之“第一个三十年”,也就是自1921年至1949年间中共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28年,中共是以“革命党”之“在野”身份和地位,提出并实践自己的“国家统一”的理念、战略和政策的,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完成中共在甲国近代以来的“第一大历史任务”的革命斗争中,来逐步推进彻底结束积贫积弱的旧中国之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混乱局面,彻底实现中国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之国家大统一,民族大团结的历史进程的。在此一历史时期,中共关于“国家统一”的理念、战略和政策,由不自觉到自觉,经历了一个由直接搬用“苏联模式”而主张“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共和国”之“国家统一”道路,逐步向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而主张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包括民族实际和历史传统的“民族区域自治”和“单一制共和国”之“国家统一”道路嬗变的“历史大转折”。最后,终于在20世纪中叶,在彻底“颠覆”旧中国政权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中国境内的基本统一为基础的、中共执政的、中国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共为夺取全国政权、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而艰苦奋斗的历史关头。在这个过程中,直面新中国即将诞生需要全面谋划和统筹其开国的大政方针——包括内外政策、包括国体政体确立的大背景和新形势,中共经过二十余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在积累了丰富而深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国家统一”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和提升,进一步系统和丰富,开始明晰地意识到教条地照搬“苏联模式”有违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弊端和不利影响,因此开始全面、彻底地扬弃客观存在的导致中国四分五裂,导致中华民族离心离德隐患的“民族自决”、“联邦制”的理念和概念,开始逐步奉行更加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原则、更加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单一制”的理念和概念,并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完成了这一战略转换,最终将新中国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国家结构、国家形式,正式确定为具有鲜明而突出的中国特色、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以“中央集权”为主导的“单一制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历史的积淀”——中共在解放战争全面爆发以前对于“国家统一”之目标和模式的理论探索
    1921年中共成立以后,第一次明确提出解决当时中国四分五裂的混乱局面而实现中国境内各区域、各民族大统一之“国家统一”的战略目标和具体方案,是在1922年的中共二大上。会议闭幕时发表的《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目前利益计,引导工人们帮助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使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利益在这个联合战线里奋斗的目标是:(一)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四)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五)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①《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指出:“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大会认为最近要极力要求:(1)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2)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3)统一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为真正民主共和国;(4)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5)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②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进一步提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发生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③同年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问题之计划》中对于“民族自决”和“联邦制”问题更是有了初步的解释:“在国家组织之原则上,凡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语言不同的人民,至多也只能采用自由联邦制,很难适用单一国之政制;在中国政象之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阀统治的痛苦。”④
    这里,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中共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是以“联邦制”为底色的,即以承认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民族自决权”为前提,以统一的“中国本部”联合“各少数民族自治邦”来建立“联邦制”的新中国——“中华联邦共和国”。这也是中共在探索实现“国家统一”道路的艰难历程中关于解决国家结构和形式问题、关于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最初的政治主张。
    为什么中共成立以后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是与中国历史上传统的中央集权之“单一制”国家存在巨大差异的,以承认各少数民族之“民族自决权”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内在驱动,也有外来影响,是“历史合力”的结果。择其要者,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中共对于当时中国社会流行的联邦主义思潮、地方自治思潮、民族自决思潮及其社会实践——“联省自治”运动的正面回应。二是中共受共产国际成立前后列宁的“民族自决”、“联邦制”思想和共产国际关于民族问题的决定的深刻影响和严重制约。
    中共是在列宁以及苏俄和共产国际的直接帮助和指导下成立的,中共二大又决定加入共产国际成为其下属的一个支部,列宁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思想、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理论以及有关的共产国际决议对于“幼年”的中共而言,不仅仅是一般性的指导原则,而且是带有约束力的指令,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中共二大第一次制定的“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就不可避免地深深打上了这一印记。这也是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共最初仿效苏俄建国的实践经验而提出“联邦制”的“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时,也绝不是机械地、教条地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初步的“中国化”改造的,即将“民族自决权”和“地方自治权”仅仅赋予了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至于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即中国本部,则主张实行传统的中央集权。很明显,这是与苏俄有所不同的“单一制”与“联邦制”相结合的特殊形式的“联邦共和国”。而且是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才逐步将“民族自决权”和“地方自治权”的行使对象由传统观念的“五族共和”中的“蒙古、西藏、回疆三部”扩大到“中华民族”这个“国家民族”大概念中的中国境内所有被压迫的各少数民族。另外,中共所主张的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其根本目的并非是导致“国家分裂”之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与中国脱离之“民族独立”,而是以此为“国家统一”的过渡形式,是“先分后合”,看重的是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在获得民族解放、民族平等以后与内地即中国本部的“联合”和“统一”,是加入“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国家统一”。这些积极的思想因素,为其后中共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处理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中国本部)与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关系,处理民族问题,处理“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上,逐步推进和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逐步扬弃以“民族自决”为基础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而历史性地选择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自中共二大第一次提出以“民族自决”为基础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政治主张以后,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里,“联邦制”的“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一直是中共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处理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中国本部)与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关系、处理民族问题、处理“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的基本准则,并得到坚决的宣示和贯彻执行。
    当然,由于在建党时期和大革命时期,一方面中共还没有直接触及境内的各少数民族问题,另一方面,中共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独立政权,所以,中共“以俄为师”所建构的以“民族自决”基础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仅仅是一种纯理论意义的探索,仅仅停留在政治主张和政治口号层面,并没有条件付诸实践和具体化实施。
    这种情况到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中共在各地通过武装斗争的方式纷纷建立起“工农武装割据”的苏维埃政权以及自己的红色根据地,尤其是1930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召开以后,1931年以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基础统一各革命根据地的中央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共将以“民族自决”基础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由纯理论意义的探索,演进到政权建设、国家建设的“法治化”层面,就有了政权的依托,就有了把革命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革命政权的施政纲领的基础和条件。
    早在1930年5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召开之际通过的一系列政治文件中,中共就已经为这种“转化”做了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中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的十大政纲之一就是“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一切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由联合之权”。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明确指出:“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四就是彻底的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一直到承认各小民族有分立国家的权利。蒙古、回回、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的这些弱小民族,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⑥《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指出:“现在国内各少数民族(蒙、回、藏、苗等),一样的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汉族地主的压迫与封建势力的束缚。大会一致通过,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由联合的自决权,坚决赞助各少数民族反帝国主义反汉族地主与封建势力的民族解放斗争,并赞助其建立苏维埃制度。”⑦
    因此,到了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际,这种转化的实现就是水到渠成的必然结果了。会议前夕,《中共中央关于宪法原则要点给苏区中央局的电报》中就已经明确提出:宪法原则要点如下:……八、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十四、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望提此原则要点在苏大会通过。”⑧据此,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⑨同日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对外宣言》也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反对帝国主义对于殖民地与半殖民地任何侵掠,而主张彻底的民族自决。”⑩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再次作出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相同的规定。(11)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更是具体规定:“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中国境内各民族订立组织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条约”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项权力(12)。
    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独立的“中央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宣告成立,即把中共二大提出的以“民族自决”为基础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作为自己的建政和建国纲领付诸实践,虽然新国名并非最初设计的“中华联邦共和国”,而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3),但是其关于中国境内各弱小民族拥有“完全自决权”、可以实行“彻底的民族自决”、可以自由加入也可以自由脱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具体论述,充分表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是“中华苏维埃联邦共和国”。
    在1934年10月-1936年10月中央工农红军万里长征期间,由于三大方面军所经略的地方有相当一部分为少数民族聚集区,中共逐步开始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理论在所经略的地方对少数民族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宣传,将其少数民族政策付诸实践,直接处理与少数民族间的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问题,开始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理论在少数民族中有针对性地介绍和宣传。
    当然,由于中共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的中央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仅仅是“局部执政”,实际维系时间也并不长(14),而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进行万里长征时经略少数民族聚集区都是非常短暂的,所以,一直到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共二大提出的以“民族自决”为基础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目标和“国家统一”模式,也就始终基本停留在政治主张、政治口号以及宪法原则之“一纸空文”的程度上和范围内,并没有能够真正付诸实践并得以全面实现。
    抗战八年,是中共在探索解决“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国家形式问题,探索解决“国家统一”之目标和模式问题方面,实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实现其“国家统一”的理论与实践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取得重大的、实质性进展的八年。
    1937年中国的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因应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的侵略战争肇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命悬一发”之危急形势,中日之间的民族矛盾已经上升至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严峻挑战,同时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的侵略战争使中国境内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均被牵扯进来共同面临着亡国灭种之现实威胁,这导致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之整体性民族观念、民族意识空前觉醒。也随着中共在倡导和践行全民族抗战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过程中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对于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中国本部)与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关系问题、对于少数民族问题、对于“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之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提升、不断丰富和全面,中国共产党开始自觉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开始自觉地调整自中共二大以来形成的以“民族自决”为基础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之“国家统一”之目标和模式,初步形成了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淡化‘民族自决’观念,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意识”;“淡化‘民族分离’和‘民族独立’观念,强化‘民族联合’和‘民族统一’意识”之“国家统一”的新理论和新政策。
    抗战八年,一方面,中共并没有放弃中共二大以来就提出的以“民族自决”为基础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国家统一”之传统目标和传统模式,仍然一如既往地将其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解决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中国本部)与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关系问题,解决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公开的政治主张,但是另一方面,在倡导和践行全民族抗战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实践过程中,在争取实现中华民族的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的实践过程中,中共也逐步觉察和认识到之前的“国家统一”之传统目标和传统模式,存在很多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不相适应的弊端,尤其是如果继续教条地照搬列宁、斯大林“民族自决”理论和共产国际、苏联“联邦制”实践中为了达至实现“民族解放”、“民族平等”之目的而无条件地鼓励各少数民族“独立建国”并与主体民族相脱离、相分裂的“民族自决权”,势必将加剧中国已经是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现实境遇,使全体中华儿女之中华民族的大团圆、大统一的夙愿实现永远遥不可期,而且也非常容易落入日本帝国主义同样打着赋予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之“民族自决权”的旗号实则是为了彻底分裂中国之阴谋圈套。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继续抽象肯定并坚持“民族自决”、“联邦制”之建国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的同时,逐步将“民族自决权”理论中原有的赋予各少数民族可以独立建国、可以自由地选择与主体民族脱离、与“中华联邦共和国”脱离的基本内容扬弃,具体否定了“民族自决权”理论中原有的鼓励“民族分离”、“民族独立”的极端偏向,并主张用更加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之理念和概念来取代“民族自决”之理念和概念,主张已经通过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的民族民主革命获得民族解放和民族平等的各少数民族在统一的“中华联邦共和国”框架下实现“民族区域自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不是“先分后合”,而是“不分即合”。将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独立和统一远远放置于中国境内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的独立和联合之上。如此,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期间就逐步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中国本部)与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关系,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处理“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并最终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的新目标和新模式。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建立建设“革命的三民主义联邦共和国”或曰“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之“国家统一”目标和模式,有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在以汉族人为主体的内地(即中国本部),以“分权制”、“均权制”的“地方自治”实现“中国的统一”,以“联邦制”的方式实现“中国的统一”。二是在内地的少数民族聚集区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以“民族区域自治”之理念和概念逐步取代“民族自决”之理念和概念,以“联合”为主旨、以“统一”为主旨的“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以“联邦制”的方式实现“中国的统一”。
    也就是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处理少数民族实现民族解放、民族平等问题,处理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中国本部)与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关系问题,处理内地(中国本部)与内地(中国本部)少数民族聚集区、与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共同建立建设“革命的三民主义联邦共和国”或日“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问题方面,其有意识地淡化或回避“民族自决”观念,而强化或直接替代为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里,在统一的“革命的三民主义联邦共和国”或日“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框架下“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之“民族区域自治”意识的理论与实践,已经逐步成为中共党内的基本共识和主流意见,成为中共在其后的解放战争初期彻底摒弃不适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民族自决”之理念与概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基础和历史积淀。
    以“民主集中制”的“中央集权”逐步取代“分权制”和“均权制”的“地方自治”
    在抗战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在理论上仍然存在着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同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共同建立举国一致的民主联合政府的可能性,为了维护中共及其领导的解放区之独立地位和独立自主权,中共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继续沿用了抗战时期提出的“地方自治”原则。
    在国共重庆谈判和筹办“旧政协会议”期间,为了全面实现国内和平、共同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共同建立举国一致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共再次向中国国民党提出以“地方自治”原则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政治主张。
    1945年8月30日,毛泽东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同中国国民党谈判的十一条意见,其中明确地讲:“在和平、民主、团结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现三民主义。……拥护蒋先生,承认蒋先生在全国的领导地位。……确立省制,信任地方……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1945年9月27日,毛泽东在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时具体解释说:“中共要求中央政府承认解放区的民选政府与人民军队,它的意义只是要求政府实行国民党所早已允诺的地方自治,借以保障人民在战争中所作的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与教育上的地方性的民主改革,这些改革是完全符合国民党创造者孙中山先生的理想的。……如果联合政府成立了,中共将尽心尽力和蒋主席合作,以建设独立、自由、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行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15)经过中国共产党的不懈努力,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达成的《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中公开载明:“双方同意各地应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16)
    1945年12月5日,为准备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之中国共产党的“和平建国纲领”提案,周恩来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民主施政纲领中关于政治改革应提到地方自治。有乡到省,凡一县过半乡区已实行乡区自治的,即实行县自治。凡一省或行政区过半县已实行县自治的,即实行省自治和行政区的自治。省得自订省宪,自举省长和省级政府。如果能通过此种省制的纲领,解放区问题即迎刃而解。”(17)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召开。16日,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正式提出自己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关于“地方自治”问题,中国共产党提出如下建议:“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在蒋主席领导下,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必须立即扩大现有的国民政府的基础,改组为能够容纳全国各抗日民主党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参加的、举国一致的、临时的、联合的国民政府。……(五)地方自治:(甲)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废除现行保甲制度,实行由下面上的普选,成立自省以下各级地方民选政府。(乙)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省得自订省宪,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丙)全国各地凡已实行普选的地方政府,应承认其为合法,并定期实行普选。(丁)未能立刻完成普选的省区省政府,应由各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地方性的临时的民主政府。(戊)收复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与当地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临时的民主联合的省市县政府,再筹备经过自由普选产生正式的省市县政府,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18)经过中国共产党的不懈努力,1946年1月31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和平建国纲领》载明:“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全国力量在蒋主席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迅速普遍成立省、县(市)参议会,并实行县长民选。边疆少数民族所在之省、县,应以各该民族人口之比例,确定其实行选举之省县参议员名额。……自治县政府,对于其辖区内之国家行政,应在中央监督指挥之下执行之。……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19)
    应该说,中共对于贯彻落实《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和平建国纲领》有关“地方自治”的条款是有诚意的。如1946年3月18日,周恩来在《关于国民党二中全会的谈话》中再强调必须按照孙中山《建国大纲》进行“地方自治”建设。他指出:即从五权宪法本身来说,五权宪法,第一是主张五权分立……第三是地方分权,某些权应归中央,某些权应归地方,故孙先生主张实行省自治并得制定省宪。……如说孙先生遗教的一个字也不能修改,那么,国民党今天所做的,就违反了建国大纲。根据建国大纲的程序先实行县自治,然后实行省自治,在全国有过半数省自治后,才可以召开国大,实行宪政。”(20)如一直到1946年10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还制订了《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明确规定:“陕甘宁边区为中华民国地方自治最高单位之一。……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地方自治之民主联合政府。”(21)不一而足。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国共两党共同签署的《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和平建国纲领》并没有能够付诸实施,在政治协商会议结束以后,中国国民党即发动了旨在消灭中国共产党实现其一党独裁的全面内战,国共两党共同签署的《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和平建国纲领》变成了一纸空文,中共和全国人民共同期待的国共两党合作共同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共同建立举国一致的民主联合政府的美好愿望彻底落空。在这样的情形下,再坚持“地方自治”原则来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有鉴于此,中共毅然决然地决定全面放弃自抗战以来提出并奉行的不再采取”两个政权对立”的战略和政策,重新恢复推翻中国国民党政权的战略和政策。1947年10月10日,由毛泽东起草、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总司令朱德和副总司令彭德怀的名义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口号:“本军作战目的,迭经宣告中外,是为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解放。而在今天,则是实现全国人民的迫切要求,打倒内战祸首蒋介石,组织民主联合政府,借以达到解放人民和民族的总目标。……本军是中国人民的军队,一切以中国人民的意志为意志。本军的政策,代表中国人民的迫切要求,主要的有如下各项:一、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到了今天,全国绝大多数人民,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都认识了蒋介石的滔天罪恶,盼望本军从速反攻,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22)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自此已经有信心、有能力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彻底推翻中国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旧政权,建立一个中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
    那么,新政权又是以什么原则来建立呢?一言以蔽之——“民主集中制”。早在抗战时期的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就已经比较深入地论述过这一问题,他明确指出:“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革命的中国、抗日的中国所应该建立和决不可不建立的内部政治关系,这就是今天‘建国’工作的唯一正确的方向。”(23)
    1947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信》明确指出:目前解放区各级政权形式,应采取从下而上的代表会议制度,其名称或称农民代表会,或称人民代表会均可(一般以称人民代表会议为妥)。……各级农民代表会,或人民代表会,为各级政府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应集中于代表会。…‘我们应……放手建立创造与试验这种制度,注意收集经验,以便将来能正式规定解放区的政权制度。”(24)自此,在解放区的政权建设中,“地方自治”的原则不再被提及,解放区的各级政权逐步实现了由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转变。人民代表会议是革命战争环境下产生的地方政权形式,部分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是一种过渡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从1948年开始,中共基本确定把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建立新中国的政体模式。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华北人民政府,标志着大行政区制开始实施。随后,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华北人民政府等大行政区人民政权相继成立。大行政区人民政权的建立,是适应中共中央统一权力的必然要求,伴随人民解放战争的“凯歌行进”,中国共产党逐渐取得了全国政权,中共中央开始特别强调权力的集中与统一。中国共产党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到政权建设中,因此新政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就体现为“民主集中制”的“中央集权”。
    1949年9月29日,负责创制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开国大宪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25)如此,新中国的政体模式即最终确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新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即最终确定为“民主集中制”的“中央集权”。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国家结构、国家形式也必然是“单一制”而非“联邦制”。
    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单一制”共和国全面取代实行“民族自决”的“联邦制”共和国
    在国内学界,对于中共何时放弃中共二大所提出的“民族自决”、“联邦制”原则而奉行“民族区域自治”、“单一制”原则作为处理少数民族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处理“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国家形式问题的指导思想,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在抗战初期,以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发表为标志;另一种认为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为标志。由本文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明显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在抗战胜利以后,在国共和谈和国共内战时期,即通常所说的广义的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经过二十余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艰苦奋斗,在不断探索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理论和苏联“联邦制”经验与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实践相结合的历史过程中,对于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国家统一”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的思想认识逐步深化和提升、全面和丰富,逐步明晰地意识到教条地照搬“苏联模式”有违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弊端和不利影响,开始全面、彻底地扬弃客观存在导致中国四分五裂与导致中华民族离心离德隐患的“民族自决权”、“联邦制”的理念和概念,开始逐步奉行更加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单一制”的理念和概念,并最终在中共建立全国政权前夕,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完成了这一战略转换。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最终完成这一战略转换,也是分阶段完成的,有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先是在全国解放战争初期,完成了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彻底扬弃;后是在全国解放战争后期,完成了对“联邦制”原则的彻底扬弃。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一直到抗战胜利前后,中共已经开始在自己直接领导、直接管辖的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根据地——包括后来的各解放区,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试验和实践,至少在理论层面、在政治主张和政治口号的公开宣传层面,并没有完全放弃“民族自决”的理念和概念,在中共领导人的讲话和中共中央的各种政治文件中,“民族自决”的提法还时时出现。但是,在全国解放战争即将全面展开和全面展开以后,在中共已经有可能在超出预期的时间内推翻中国国民党一党专制的中华民国政府而夺取全国政权,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中国之大背景和新形势下,中国境内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包括西南的西藏、西北的新疆以及北部和东北部的内蒙古,却因为境外势力的干涉和影响,主张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与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中国本部)相脱离的“藏独”、“疆独”、“蒙独”的喧嚣日益严重,包括中共正在进行的大规模“民族区域自治”试验和实践的“大行政区”——内蒙古的民族区域自治运动(26)中,也开始出现了有违中共“国家统一”意旨的“民族独立”、“民族分离”倾向。针对这种现实威胁,中共不得不开始慎重考虑“民族自决”的理念和概念是否需要正式弃用的问题。
    1946年2月18日,在《关于内蒙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的指示电》中,中共中央已经提到:“国民党现利用所谓内蒙独立问题大造谣言,已引起国内外注意。我们对内蒙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27)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弃用“民族自决”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口号。2月24日,在《关于不宜成立东蒙人民自治政府给东北局的指示》中,中共中央进一步具体说明:“我们研究了东蒙人民自治政府的主张与行动以后,认为在今天整个国内国际形势下,成立这种自治共和国式的政府仍是过左的。……东盟今天应依和平建国纲领第三节第六条实行地方自治,在辽宁省与热河省省政府下成立自治区,至多要求成立一单独的省,作为普通地方政府出现,而不应与中国形成所谓宗主国与类似自治共和国的关系。”(28)3月23日,在《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中,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关于“内蒙民族自治政府与中国的关系问题,在大会宣言中应确定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29)11月26日,在《关于考虑成立内蒙自治政府的指示》中,中共中央的态度仍然非常明确和坚定:“现在即可联合东蒙西蒙成立一地方性的高度自治政府,发布施政纲领,但……避免采取独立国形式。”(30)1947年3月23日,在《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中,中共中央再次重申:关于“内蒙民族自治政府与中国的关系问题,在大会宣言中应确定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它承认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31)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公开澄清外界对于中共“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模糊和错误认识,中共重要领导人、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主席乌兰夫(云泽)还亲自在《晋察冀日报》发表谈话,具体说明中共在内蒙古地区推动的民族区域自治运动并非要“分疆裂土”,因为“内蒙地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内蒙民族是组织成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它要求的自治,基本上与内地各省区一样是一种地方自治。”当然,这种“地方自治”并非是中国国民党政权所许可的“地方自治”,乌兰夫指出:“因为它是一个民族,所以它又是一种民族自治。”(32)
    正是由于中共的不懈努力,使得内蒙古的民族区域自治运动始终保持一个正确的方向。1947年4月底召开的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告内蒙古自治区将于5月1日正式成立,并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中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地位和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宣示:“一、内蒙古自治政府系内蒙古民族全体人民的公意和要求,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中国国内各民族之自治权’,中国共产党领袖毛泽东先生《论联合政府》中的少数民族政策的主张及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而成立。二、内蒙古自治政府系由内蒙古民族各阶层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三、内蒙古自治政府,以内蒙古各盟(包括盟内旗、县、市)、旗为自治区域,是中华民国的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以内蒙古人民所选举之内蒙古参议会为权力机关,参议会选举内蒙古自治政府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参议会闭幕后,自治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自治政府以下之各级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33)“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区域性自治的地方民主联合政府,并非独立自治政府。它以内蒙古现有各盟旗为自治区域。是中华民国的组成部分。……内蒙古人民坚决拥护中国真正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国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即包括为其一部分。”(34)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共领导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共民族区域自治运动的成功实践和率先垂范的样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明确地将其界定为中国版图内不可剥离、不可分割的地方政权,明确地将其界定为“中华民国的一部分”以及未来将成立的“中国民主联合政府”的一部分,标志着中共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彻底地扬弃了内含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之“民族独立”、“民族分离”偏向和隐患的“民族自决”原则,自此开始全面奉行以“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来处理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实现民族解放、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路径,开始全面奉行以“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来处理内地(中国本部)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边疆地区与以汉族为主体的内地(中国本部)实现“自由联合”之“国家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路径。
    此后,为了防止“民族自决”思潮的反弹,中共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在党内进行关于弃用“民族自决”原则的思想教育工作,以统一全党的思想认识。如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共中央还在有关政治文件中再次重申这一问题:“关于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过去在内战时期,我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时(它对各少数民族特别表现为大汉族主义)曾强调过这一口号,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但今天的情况,已有了根本的变化,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基本上已被打倒,我党领导的新中国业经诞生,为了完成我们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以免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而使我们陷入被动的地位,在今天应强调,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助团结。”(35)
    另外,在这个过程中,斯大林和苏联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早在西柏坡时期,斯大林和苏共中央的特使米高扬曾经秘密到访,与中共领导人一起商谈中共的建国大计。在谈论到新中国可能面临的民族问题时,米高扬向中共中央具体建议:“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不要过分大度,如让少数民族独立并从而在中共执政后缩小中国的领土,应该让少数民族自治,而不是独立。”米高扬表示,“如果让新疆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那可能会留下独立运动的土壤”,苏联“不想造成新疆的独立,也不觊觎新疆的领土”,“新疆是也应该是在中国的版图之内”(36)。至于斯大林和苏联的建议是否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认可,目前尚无直接的历史资料可以说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共中央对于斯大林和苏联也主张弃用“民族自决”原则的意见没有表示反对,就是在这次会谈中,毛泽东曾经向米高扬表示:内蒙古自治政府这种既可以满足少数民族自治要求、又可以实现中国领土统一的做法,可能恰恰符合苏联的建议,是中国未来解决民族问题的出路(37)。
    当然,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全面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理念和概念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全党的基本共识和主流意见,而且也明确了这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政权是中国版图内不可剥离、不可分割的地方政权,是目前“中华民国的一部分”以及未来将成立的“中国民主联合政府”的一部分,但是,这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政权究竟是以“联邦制”原则还是以“单一制”原则为指导进入和保留在中国版图内,进入和保留在目前的“中华民国”以及未来将成立的“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内?这个问题在当时并没有解决,中共党内的意见还并不一致。从总体上观,一直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开国大宪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前,中共在解决“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国家形式问题上的主导思想仍然是中共二大以来即提出的“联邦制”。
    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以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的名义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向全国人民公开宣示了中国共产党的八条政策,其中第七条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国联邦的权利。”(38)这个宣言是毛泽东起草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宣示自己关于建立新中国、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各项政策之“安民告示”,其代表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1848年8月,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副书记的高岗《在内蒙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从内蒙解放的道路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一贯正确始终不渝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即宣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少数民族自治与自决权,从各方面帮助少数民族的解放和发展。统一的内蒙自治政府,就是经过逐步发展而成立的。……在全国解放以后,则将‘按照自愿和民主的原则,由中国境内各民族组成中华民主共和国联邦’(毛泽东《论联合政府》)。内蒙自治政府,将是这个联邦在国境北部的主要组成部分。”(39)应该说,也代表了中共党内一种比较普遍的思想认识。同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中所言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内部还有民族问题,如汉族同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的矛盾,同回民的矛盾,在某一个民族内部也有矛盾。这可以用苏联的办法来解决。”同年11月刘少奇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论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一文中所言的“无产阶级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压迫。……主张一切民族(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和国内的完全平等与自由联合及自由分立,并经过这种自由分立与自由联合的不同具体道路,逐步达到世界的大同。”(40)这里,虽然都没有使用“联邦制”的字样,但是其思想实质却是指向“联邦制”。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新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初稿——《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新民主主义纲领》、《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时,最初的建议方案还是“联邦制”——1949年8月22日成稿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规定:“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及中国境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亦即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联合政府制度。只有这个制度,才能做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使各民主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皆有应有的地位,取得一切自由和权利,实现人民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能做到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联合,使各民族在国家政权中皆享有平等地位,实现各民族的自治权,并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皆有权成立各级政权中的民族自治区,实行民主的民族联盟。”(41)
    中共党内集中讨论新中国之“国家统一”的国家结构、国家形式问题,并最终决定弃用“联邦制”而历史性地选择“单一制”的建国方案,是在1949年6月-9月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其思想成果集中反映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9月29日通过的“开国大宪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
    在1949年6月-9月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中共和与会的各方面代表对于即将诞生的新中国究竟采取怎样的实现“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国家形式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最初,毛泽东并没有明确表态,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以后,尤其是在听取了当时主管民族工作的时任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的李维汉的意见后,权衡利弊,最后决定弃用“联邦制”而采用“单一制”的实现“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国家形式。对此,李维汉的回忆有具体说明——1983年,李维汉在给中共中央领导人和邓小平的一封《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的问题》的信(由黄铸起草)中,对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最终放弃“联邦制”建国方案的思想转变过程回忆说:“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同志就是否实行联邦制问题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作了点研究,认为我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理由是:(一)十月革命后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二)苏联实行联邦制是逼出来的。本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不允许联邦制。列宁说‘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列宁又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既要求其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资产阶级共和国,其中大多数经过内战成为苏维埃型的国家),布尔什维克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同时我研究了斯大林把政治分为行政自治、比较广泛的政治自治、更阔大的自治、最高自治形式即条约关系四级的论述,觉得其中行政自治一级适合中国国情,建议采用。毛泽东同意这个建议,这就是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2)
    在弃用“联邦制”的问题形成定案以后,1949年9月7日,周恩来专门向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各方面代表作了具体说明:“我们的国名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国家是属于四个民主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动的封建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分子不能列入人民的范围。等到他们彻底悔悟和改造后才能取得人民的资格。中国的少数民族也应该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承认他们的自治权。因此,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名是很恰当的。……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现在可以把起草时的想法提出来,请大家考虑。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但其特点是汉族占人口的最大多数,有四亿人以上;少数民族有蒙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夷族、高山族等,总起来,还不到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十。当然,不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首先是汉族应该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语言、风俗、习惯。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政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如英帝国主义对西藏及新疆南部的阴谋,美帝国主义对于台湾及海南岛的阴谋。不错,这些地方是有少数民族的,但是他们一向是在中国领土之内。清朝压迫少数民族的政策,是对满族以外的民族进行欺骗和屠杀。北洋军阀政府继续了这样的政策,国民党反动政府更加深了这样的政策。我们应该改变这样的政策,把各民族团结成一个大家庭,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分化。陈嘉庚先生这次到东北参观,同时也到了内蒙古自治区,他回来后说现在内蒙的汉、蒙二族合作得很好,犹如兄弟一样。这消息我们听了非常高兴,这足以证明我们民族政策的成功。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向大家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43)
    正是在中共的正确领导和强力主导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开国大宪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将扬弃了“民族自决”、“联邦制”原则而奉行“民族区域自治”、“单一制”原则以实现“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国家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44)五年以后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完全继承和全面发展了这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45)
    “历史的总结”——周恩来等中共领导人对于“单一制”之“人民共和国”历史选择的“瞻前顾后”
    对于中共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最终决定彻底扬弃“民族自决”、“联邦制”原则而全面奉行“民族区域自治”、“单一制”原则以实现“国家统一”之国家结构、国家形式的历史背景、思想基础和理论根据,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共党内长期主持民族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领导人周恩来、李维汉等,曾经多次在不同场合反复而详细地进行过具体说明和阐释。
    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解放以后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的政策。这是我国宪法上规定了的。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实行民族自治共和国那样的制度呢?自治的形式在我国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还有民族乡,在苏联叫自治共和国、自治省、民族州。这不单是名称的不同,制度本身也有一些不同,也就是实质上有一些不同。不同的地方,不是在自治不自治的问题上。苏联的自治共和国是给民族以自治权利,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也是给民族以自治权利。不同的地方,在于苏联的区域划分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苏联的自治共和国的权利、权限的规定也与我国有些不同。这些不同,是从两国的历史发展的不同而来的,部分地也是由于中国和当年十月革命时代的形势不同而来的。……我国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形成许多民族杂居的状态。……历史的发展使中国各民族多数是杂居的,互相同化,互相影响。中国民族多,而又互相杂居,这样的民族分布情况,就不可能设想采取如同苏联那样的民族共和国办法。因为要构成一个民族共和国,需要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绝大多数的民族人口要聚居。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需要采取与苏联不同的另一种形式。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历史发展情况,不能照抄别人的。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对于我们是完全适宜的。……在中国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历史发展没有给我们造成这样的条件,我们就不能采取这样的办法。……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十月革命时,俄国无产阶级是首先在城市中起义取得了政权,然后才普及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俄国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时候打这个擂台是不容易的。同时,它又是在一个帝国主义的国家里进行革命的,所以必须摧毁旧有的殖民地关系。为了把各民族反对沙皇帝国主义压迫的斗争同无产阶级、农民反对资产阶级、地主的斗争联合起来,列宁当时强调民族自决权这个口号,并且承认各民族有分立的权利,你愿意成为独立的共和国也可以,你愿意参加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来也可以。当时要使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站住脚,就必须强调民族自决权这个口号,允许民族分立。这样才能把过去那种帝国主义政治关系摆脱,而使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社会主义国家站住脚。当时的具体情况要求俄国无产阶级这样做。中国是处在另一种历史情况之下。旧中国虽然有北洋军阀和后来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压迫劳动人民,压迫兄弟民族,但是整个中国则是被帝国主义侵略的国家,成为半殖民地,部分地区则成为殖民地。我们是从这种情况下解放出来的。革命的发展情况也和苏联不同。我们不是首先在大城市起义或者在工业发达的地方起义取得政权,而是主要在农村中建立革命根据地,进行长期奋斗,经过二十二年的革命战争才得到了解放。因此,我国各民族的密切联系,在革命战争中就建立了起来。……总之,我们整个中华民族对外曾是长期受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内部是各民族在革命战争中同甘苦结成了战斗友谊,使我们这个民族大家庭得到了解放。我们这种内部、外部的关系,使我们不需要采取十月革命时俄国所强调的实行民族自决、允许民族分立的政策。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因此,解放后我们采取的是适合我国情况的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不去强调民族分立。现在若要强调民族可以分立,帝国主义就正好来利用。即使它不会成功,也会增加各民族合作中的麻烦。……我们是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不采取民族共和国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度。……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中国的民族宜合不宜分。我们应当强调民族合作,民族互助;反对民族分裂,民族‘单干’。我们民族大家庭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我们普遍地实行民族的自治,有利于我们发展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我们不要想民族分立,更不应该想民族‘单干’。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上,建立起我们宪法上所要求的各民族真正平等友爱的大家庭。”(46)
    1951年12月21日,李维汉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上的报告《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民族的区域自治,是毛主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已受到了各民族人民的热诚拥护。内蒙古自治区和其他民族自治区的经验证明,这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钥匙。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违反共同纲领的)。”(47)
    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有人提出过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理由是我们没有强调民族自决权,不主张实行联邦制。这样提出问题,对不对呢?我看不对。其所以不对,第一,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原理原则不理解或者理解得不完全,有很大的片面性;第二,是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历史条件不理解。因此,不能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原理原则和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正确地结合起来,而这种结合,正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绝对要求。……马克思列宁主义承认民族有自决直到分离的权利。同时,马克思列宁主义又认为:第一,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时代,无产阶级承认民族自决权,估量民族自决权的作用,是把它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联系起来的。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之后,人类历史进入了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时代,整个民族问题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一切被压迫民族从帝国主义之下解放出来的问题,成为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同盟军问题。在这个时代,无产阶级估量民族自决权的作用,当然应当把它同全世界反帝国主义斗争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联系起来,必须使之服从全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和反帝国主义斗争的总的利益。……第二,承认民族自决直到实行分离的权利,决不等于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拥护民族分离。民族有权实行自决直到实行分离,决不等于说在任何条件下实行分离都是适宜的,更不等于说都有实行分离的义务。适宜不适宜,实行不实行,取决于具体的历史条件,看这样作对反帝斗争和本民族解放,对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对达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和自愿联合,是有利或者有害。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从来没有把民族自决直到分离权,当作脱离具体历史条件的孤立的口号提出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民族革命,就是要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以实现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在这里,民族自决和分离的要求,就是向帝国主义实行自决,同帝国主义统治实行分离。这种自决和分离是完全必要的和正义的,因为这正是这些国家和民族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也是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利益。……在多民族的国家内,革命胜利以后,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原则,一个在国家内部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联合的基本政策,任何多民族国家在革命胜利后必须实行的原则和政策。至于实行区域自治的时候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和方式,是像苏联那样实行联邦制,或者是像我国这样实行自治地方制,则应当根据每一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来决定。列宁和斯大林都说过,在苏联,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是过渡到社会主义单一制的形式。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从来没有要求各个国家脱离自己的具体历史条件,而一律采取联邦制。……中国很早就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一方面,各民族在长期共同发展中,早就以汉族为中心,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联系,在大多数民族间,这种联系是比较密切不可分离的。另一方面,又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制度,主要是汉族反动统治的压迫,在多数情况下是汉族反动统治同少数民族内部的反动阶级勾结在一起(同时,他们之间又常常互相矛盾),向少数民族的劳动人民进行压迫剥削。……这一方面的情况规定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必须互相紧密地联合、团结起来,共同斗争,共求解放,而不可互相分离。……同时,历史已经证明,这个革命必须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团结一切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压迫的人民,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农民为主力军,才能取得胜利。……这一方面的情况同样决定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必须互相紧密地联合、团结起来,共同斗争,共求解放,而不可互相分离。……在民族民主革命已经胜利,共同敌人已经推翻,民族压迫已经消灭,民族平等已经实现了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实行民族分离,至少让几个主要民族建立独立国家呢?中国革命的实践证明是不能这样做的。……以上,我们从马克思列宁主义,从中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中国革命的史实,说明了中华各民族的解放决不能走民族分离的道路,而只能走民族平等联合团结的道路,从而在革命胜利后,必须在统一民族大家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同时也说明了,在我国的条件下,区域自治的形式不宜于采取联邦制,而宜于采取自治地方制。……中国革命的发展是从农村到城市,在长期的农村斗争中,党和工人阶级就同许多少数民族人民结成了战斗的联盟。中国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的结果,不是政权落到各民族资产阶级的手中,而是在各民族普遍地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所以,中国各民族不是经过分裂而后又走上统一,而是从平等联合团结的革命统一战线到平等联合团结的人民共和国。……由以上的种种说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和中国当代的具体历史条件,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道路是:一方面中华各民族必须坚决地反对帝国主义及其在中国的走狗,取得和巩固民族的完全独立,对帝国主义彻底实现民族自决权;另一方面,中华各民族必须在中国无产阶级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联合、团结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消灭国内民族压迫制度,然后在各民族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这后一个方面,既决不能保存任何民族压迫,而必须坚决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彻底实行一切权利方面的民族平等;又决不可借口民族自决权搞民族分离,而必须坚决反对任何民族分离运动,彻底实行民族团结。这两个方面,看来是矛盾的,实际上是统一的和不可分离的。……正因为这样,在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革命领袖的时代,一切反对这条道路,企图搞民族分离的反动运动,不但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因为得不到中国各民族人民的支持和世界人民的同情,根本闹不起来,极少数人闹了起来,也迅速地烟消云散了。”(48)
    1962年,李维汉在《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写于1962年、公开发表于1979年第6期《民族团结》)一文中明确指出:“各民族间的平等和联合是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它们构成了工人阶级国际主义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各民族平等、联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不能不根据各个民族和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经过不同的具体道路,采取不同的形式:在一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帝国主义国家和被压迫民族之间,要经过自由分立才能达到在平等的基础上的自由联合;在另一种情况下,特别是人民革命胜利的国家,则可以不经过分立,就能达到平等的联合(这在有些民族之间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平等联合;在有些民族之间表现为一个国家内部的平等联合)。由于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我国各民族实现平等联合,不是经过民族分离和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而是从平等联合的革命统一战线到平等联合的统一人民共和国。……由于这些条件,我国各民族在解放之后,就自然而然地联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民族大家庭。我国各民族的广大人民根本没有提出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问题。只有个别民族中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曾经提出过这种问题,还有个别民族中极少数的反动上层分子曾经发动武装叛乱,但是都根本得不到人民的支持,所以都失败了。……民族区域自治,就是我国各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之内实行平等的联合,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最适当的政治形式。……那么,这样做是不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学说呢?不错,马克思列宁主义承认民族自决权。但是,不同的阶级对于民族自决权向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不能不加以分析和区别。……工人阶级对于民族自决权的解释,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解释。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解释,才是唯一科学的和彻底革命的解释。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民族自决权的解释呢?马克思列宁主义分析和估量民族自决权以至一般的民族问题,有三个基本的要求:第一,要服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二,要从整个世界历史时代来看。……第三,要估计到一个国家的具体条件。首先要区别压迫其他民族的国家和被压迫的国家。……那么,民族自决权的意义是什么呢?民族自决权包含着民族分离权。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民族有分离权,也就是有分离的自由,但是,这决不等于说在任何条件下实行分离都是适宜的,更不等于说有实行分离的义务,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实行分离。……马克思列宁主义决不能无条件地支持每个民族的分离,这样做‘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形而上学的,在实践上是让无产阶级服从资产阶级政策。’马克思列宁主义承认民族分离权,这不妨碍在一定条件下支持或者反对某个民族实行分离,正如我们承认有结社的自由,同时只赞成人民行使这种自由,而坚决反对一切反革命的组织一样。……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民族革命,就是要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实行民族独立。在这里,民族自决权就是要同帝国主义的统治分离。这种分离,不论它的为首者是何阶级,其性质都是正义的和革命的,它符合这些国家民族解放的利益,也符合世界工人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利益。……那么,用什么形式来实现这种联合呢?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多民族的国家内,劳动人民取得政权以后,应当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区域自治,这是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列宁和斯大林曾经多次指明过这一个原则。……但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形式或者具体制度,则是多种多样的。采用哪一种形式,或者哪几种形式,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特别是民族关系的特点来决定。不论是马克思或者列宁,都从来没有要求各个国家脱离自己的具体条件,一律采取什么具体制度。苏联和中国革命胜利后,都实行区域自治,但是由于两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苏联采取了联邦制,我国则实行自治地方制。……具体历史条件,使俄国各民族走过了这样的道路:由军事封建帝国主义的专制国家分裂为许多民族国家,又经过联邦制,重新走向统一。正是这种具体历史条件使列宁在苏联采取联邦制显出了合理性。人们知道,列宁曾经多次指出,马克思主义在原则上是反对联邦制的,只有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用比较涣散的联邦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完全的统一。’但是,在上述条件下,为了把已经分离成为独立国家的各民族重新统一起来,并走向完全的民主集中制,不能不采取联邦制作为过渡的形式和步骤。列宁说:‘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特别是在苏维埃国家结构的组织下,联邦制往往是一种向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过渡的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这就是苏联采用联邦制的道理。……中国的具体条件和俄国不同。中国各民族不是经过分裂而后又重新走向统一,而是从平等联合的革命统一战线,到平等联合的人民共和国。再加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等等情况,中国显然不宜采取联邦制,而应当实行自治地方制,以利于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保证各民族政治上的完全统一。从以上种种说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当代的具体条件,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道路是:中国各民族在工人阶级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联合和团结起来。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对外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实现民族独立,对内消灭民族压迫制度,在各民族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各民族人民自愿联合的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49)
    也就是说,在抗战胜利以后,在国共和谈和国共内战时期,即通常所说的广义的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经过二十余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艰苦奋斗,在不断探索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理论和苏联“联邦制”经验与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实践相结合的历史过程中,对于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国家统一”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国家结构和国家形式问题的思想认识逐步深化和提升、系统和丰富,逐步明晰地意识到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模式”有违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弊端和不利影响,开始全面、彻底地扬弃客观存在导致中国四分五裂、导致中华民族离心离德隐患的“民族自决”、“联邦制”的理念和概念,开始逐步奉行更加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单一制”的理念和概念,并最终在中共建立全国政权前夕、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完成了这一战略转换,最终将新中国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国家结构、国家形式,正式确定为具有鲜明而突出的中国特色、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以“中央集权”为主导的“单一制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共领导全国人民所锐意推进的全面、彻底地实现中华民族大团圆、大统一的伟大事业——包括解决“国家统一”的三大历史遗留问题——港澳台问题之“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伟大工程,均是以此为基础的。这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实现“国家统一”方面为我们所遗留下来的最宝贵的思想遗产和精神财富。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7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33页。
    ②《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摘录)》(1922年7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8页。
    ③《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1923年6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53页。
    ④《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1923年,具体时间不详),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24-25页。见《“二大”和“三大”中国共产党第二、三次代表大会资料选编》(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42-143页。
    ⑤《中国苏维埃的十大政纲——摘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1930年5月),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19页。
    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1930年5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25页。
    ⑦《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言》(1930年5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31-232页。
    ⑧《中共中央关于宪法原则要点给苏区中央局的电报》(1931年11月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47-648页。
    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49、652页。
    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对外宣言》(1931年11月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54页。
    (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月第二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十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59、162页。
    (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934年2月1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十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23页。
    (1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机构,在1935年10月跟随中央红军万里长征转移至陕北,其首都由瑞金迁至陕西延安。在1935年12月中共“瓦窑堡会议”后更名为“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1937年9月6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的最后一个政府机关“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更名为“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此国家体制实已终结。1937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正式宣布取消“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
    (14)《毛泽东关于同国民党谈判的十一条意见给刘少奇转中共中央的电报》(1945年8月30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67-668页。
    (15)《毛泽东在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1945年9月2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03页。
    (16)参见《中中中央关于双十协定后我党任务与方针的指示》(1945年10月12日)之附录:《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1945年10月10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730页。
    (17)周恩来:《关于国共谈判》(1945年12月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848页。
    (18)《和平建国纲领草案》(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于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51-53页。
    (19)参见《和平建国纲领草案》(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于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之附录《和平建国纲领》(1946年1月31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57-59页。
    (20)《关于国民党二中全会的谈话》(1946年3月18日),《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27-228页。
    (21)《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1946年10月28日),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1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50页。
    (22)《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35-1237页。
    (23)《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十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5页。
    (24)《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信》(1947年11月12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74-475页。
    (2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760-762页。
    (26)此前,中国共产党先后在淮南、山东、晋察冀等解放区分别建立的二龙回民自治区、鲁中回民自治区、枣庄回民自治镇、孟村回民自治镇、宣化二区回民自治区等,均为县级民族自治地方,此为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27)《中共中央关于内蒙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的指示电》(194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000页。
    (28)《中共中央关于不宜成立东蒙人民自治政府给东北局的指示》(1946年2月24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011页。
    (29)《中共中央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1946年3月23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034页。
    (30)《中共中央关于考虑成立内蒙自治政府的指示》(1946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083页。
    (31)《中共中央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1947年3月23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094页。
    (32)《关于内蒙自治问题 云泽主席发表谈话》,《晋察冀日报》1946年2月22日。
    (33)(34)《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111-1112、1118页。
    (35)《中共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自决权”给二野前委的指示》(1949年10月5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0页。
    (36)[俄]安·列多夫斯基撰:《米高扬与毛泽东的秘密谈判(1949年1-2月)》(上、中、下),李颖、杜华译,李玉贞校,《党的文献》1996年第1、2、3期。
    (37)转引自沈志华《从西柏坡到莫斯科:毛泽东宣布向苏联“一边倒”——关于中苏同盟建立之背景和基础的再讨论(之二)》,《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4期。
    (38)朱德、彭德怀:《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10月10日),1947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该宣言为毛泽东起草,1953年编辑出版《毛泽东选集》第四卷时收入了该宣言,但是作了修改,删去了有关主张“联邦制”的内容,即把“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国联邦的权利”一句修改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现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文本,可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的《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35-1239页。
    (39)高岗:《在内蒙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8月3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7.7-1949.9)》(内部发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044页。
    (40)刘少奇:《论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1948年11月1日),《人民日报》1948年11月7日。
    (41)《〈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1949年8月22日),《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96页、第304页。
    (42)李维汉:《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的问题》(1983年),转引自黄铸:《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总大转变——丛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此内容亦可见江平为中共中统战部编的《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所写的前言,第10页。
    (43)周恩来:《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1949年9月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701-702页,
    (4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760-762页。对于1949年6月-9月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中国共产党对于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初稿——《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定稿之历次修改的具体情况,可以参见查阅过有关原始档案的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陈扬勇的研究论文和专著——如《〈共同纲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兼谈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8期)、如《建设新中国的蓝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等。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布),《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50-464页。
    (46)《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3-264页。
    (47)《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1951年12月21日),《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8-249页。
    (48)《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961年9月),《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2-373页。
    (49)《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62年),《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42-56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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