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⑧755-759簡與⑧1564簡的關聯性 眾所周知,里耶秦簡⑧755-759是構成一組簡冊的簡牘。『里耶秦簡〔壹〕』在首次公佈這些簡時,就已經指出「簡七五五、……七五九,五簡編聯」[1],『校釋』也將其作爲一篇文書一併作出釋文[2]。而⑧1523簡也是該簡冊的一部分,是應該接在⑧759簡之後的「追」的部分,這一點陳垠昶已經指出[3]。筆者認爲,在此基礎上,⑧1564簡也是該册書的一部分,應置於⑧758與⑧759之間。以下舉出加上⑧1564後的全部釋文與圖版。 首先,正如圖版顯示的,⑧1564與⑧755-⑧759簡的長、寬大致相同,而且筆跡也很相似,無疑是同一個人所寫的彼此有密切聯繫的簡。不僅是「密切聯繫」的,而且斷定「應置於⑧758與⑧759之間」,這是有幾個理由的。最容易理解的一點是,相對於「即/如前書律令」(758→759)不是慣常的表達方式,「它/如前書律令」(1564→759)卻有如下的類似例子,作爲來自郡守的下行文書的結尾是合適的。 它如前書(⑧1093) 八月庚申,橐佗候賢謂南部候長定昌。寫移書到,逐捕驗問害奴山柎等言。案致收責, □記以檄言,封傳上計吏。它如都尉府書律令。/尉史明。(73EJT30:26) 而且如將⑧1564置於此處,也容易把握文書整體的脈絡。現根據復原方案一邊探尋文書整體的構成,一邊確認這一點。 2.本件文書下達前的經過 本件文書是洞庭郡下達給遷陵縣的,開頭有「丞言……,有書。書壬手」,首先引用了遷陵縣丞早前發給洞庭郡的上行文書[4]。而且縣所發來的上行文書是接受洞庭郡的照會後製作並提交的,因此可以推測本件文書的製作經過如下: 洞庭郡-遷陵縣之間的針對此事的文書往來,在此以前可能還有若干次。 尋繹本件文書的構成可知,在引用了縣的答覆之後,又引用了「令」。其後從「今遷陵」至「它如前書律令」這一段,是本件文書所記載的洞庭郡進行照會要求遷陵縣處理的內容,是本件文書的核心部分(以下簡稱爲「本件文書的照會部分」)。這個照會部分是對遷陵縣的答覆產生疑問的洞庭郡將其駁回,再次要求對方準確地說明情況的記載,1564簡的「卻」(駁回答覆的文書)應該正是指本件文書本身[5]。 本件文書有一部分非常難以理解,其原因之一是關於洞庭郡-遷陵縣之間早前的文書往來祇能知道某些片段,詳細內容不明。下面以遷陵縣的申述與本件文書中洞庭郡對此的照會部分爲線索,加以若干推測,按時間順序來整理我們所推斷的這種經過。 a. 來自洞庭郡的照會 首先,「令」的內容傳達到遷陵縣,諮詢了是否符合其所規定的情形,這是肯定的。如下所述,這是因爲在本件文書的照會部分「應[6]令及書所問」(符合令及文書所諮詢的內容)還是「弗應」(不符合)成爲焦點。 「應令」的「令」無疑是本件文書作爲「令」引用的指令[7]。總之這是關於如果從事耕作的徒隸不夠,應製成帳簿提交給治虜御史,接受補充人員的命令。 而且正如照會部分的「應令及書所問」記載所暗示的,可以推測除了該「令」,洞庭郡還以「書」進行了某種「諮詢」,同時詢問了是否符合「書」的情形。本件文書照會部分結尾的「它如前書、律令」的「前書」應該是指該文書。遺憾的是其內容未被本件文書明確引用,祇能想像作了甚麼指示。但從本件文書的內容來看,這是就遷陵縣動員徒隸耕作官府農田的問題,詢問了從置縣(始皇二十五年)到現在(始皇三十四年)的情況,這一點大致是無疑的。 b. 遷陵縣的答覆 洞庭郡的「令」與「書」送達後,遷陵縣提交了對此所作的答覆。其槪要被引用於本件文書的開頭,就是從「遷陵丞言」到「有書。書壬手」的部分。 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耐爲司寇。 (徒隸沒有耕作。上奏說:「作爲司空的厭等應被問罪,均有其他的罪,處以耐司寇之刑。」) 這種情形的「奏」是遷陵縣向洞庭郡的報告。下文有「上奏夬(決)」(報告決定後的處分結果),⑧1695又有「上論奏」,據此,關於處罰的報告也許特稱爲「奏」。無論如何,徒隸沒有耕作的責任在於司空厭,這是遷陵縣的答覆。 可是這個引用不過是答覆的槪要。答覆的文書還有其他內容,對此可從本件文書的照會部分作一些推測。首先,關於757-758簡的「司空厭等失弗令田」,可以認爲這也是追究厭的責任的語句,這個部分[8]是遷陵縣申述的內容。758簡的「厭失,當坐論」也一樣,厭雖然犯了罪,但是屬於過失,這是遷陵縣的說法。 而且1564簡的「云當坐」大槪也是遷陵縣所作答覆的一部分內容,但應該注意前面有「弗應」[不符合(令與書的規定)]。如果旣認爲「不符合「令」與「書」的規定」,又答覆說「有罪應當追究」,這就互相矛盾,可以設想這一點正是答覆被駁回的主要原因。 雖然「書」的內容還不明確,但就「令」而言,遷陵縣的情況確實與此不符,因爲遷陵並非徒隸不足,祇不過是忽視了對徒隸的役使而已。但是要說徒隸的耕作是否順利進行呢,實際上並非如此。遷陵縣大槪是因此而做出矛盾的答覆,認爲雖不符合令所規定的罪責,在這一點本縣沒有過錯,但仍有應該追究的罪責。如果大膽地想像一下,遷陵縣的答覆這樣自相矛盾,也許是因爲遷陵縣本身並未準確把握使用徒隸耕作官府農田應該始於何時這個問題(詳後)。 無論如何,接到遷陵縣答覆的洞庭郡,對此不予受理並駁回,要求說明詳情,命令再次調査後進行報告,本件文書就是爲此目的而寫的。 3.本件文書的內容 在本件文書的內容中,關於開頭的兩處引用,即遷陵縣的答覆與「令」,已經簡單地介紹了其內容。其後的「今」以下的部分是洞庭郡的照會與指示。在此依次提出本研究會的解釋,並加以語譯。 今遷陵廿五年爲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失弗令田, 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 及 蒼梧爲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 即𤻮(應)令及書所問且弗𤻮(應)?弗𤻮(應)而云當坐之狀何如? 這個部分兩次出現了「即A且B」的句型。這是用於「~是A,還是B」的選擇疑問句的句型[9],睡虎地秦簡也有類似的例子。 可(何)謂竇署?竇署即去殹(也),且非是?是,其論可(何)殹(也)?即去署殹(也)。(法律答問197) (「竇署」是甚麼意思呢?「竇署」是離開工作崗位,還是並非如此呢?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應該怎麼判呢?這是指離開工作崗位。) 如上所述,兩個選擇疑問句之前是遷陵縣答覆的內容,可以認爲洞庭郡是就其內容詢問:「貴縣的說法是A,還是B呢?」。在來自上級機關的照會文書中使用同樣的選擇疑問句對事實進行確認的事例,亦見於嶽麓簡[10]。 二月辛未,大(太)守令曰:問:芮買(賣),與朵別賈(價)地且吏自別直?別直以論狀何如?勿庸報。鞫審,𤅊(讞)。(嶽麓〔叄〕案例④63-64) (二月辛未,來自大(太)守的令說:「芮在賣時,是同朵協商後與房屋分開估價,還是吏這一方面分別估價呢?如果是分別估價進行判決的話,那是基於何種情況呢?對此現在不用答覆。審訊結果出來後,報告上來。) 在該事例中,郡也是指示再次調査、報告,「~狀何如」的語句也與本件文書的照會部分一致。根據以上的理解我們將這個部分翻譯如下。 遷陵縣於始皇二十五年成爲縣,二十九年進行了耕作,但自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也應耕作。答覆認爲「司空厭等出於過失未讓人耕作」,但所謂「未讓人耕作」是雖有徒隸卻未使其耕作,還是徒隸不夠卻未陳述[11]於對洞庭郡的報告中呢?又,蒼梧郡成爲郡已有九年,但去年纔開始耕作。答覆認爲「厭有過失,符合追究罪責進行審判的規定」,但這是符合「令」與文書所詢問的事項,還是不符合呢?如果雖不符合該事項卻答覆說「符合追究罪責的規定」,那是基於何種情況呢?[12]。 此處將波浪線部分作爲遷陵縣答覆的內容來翻譯,但這樣解釋的話,提到「蒼梧郡」云云的意圖何在是難以理解的。或者波浪線部分之前的部分(虛線部分)可能也是遷陵縣答覆的一部分[13]。如果這樣理解的話,那麼遷陵縣就是旣承認該縣的失誤,又舉鄰郡的情況爲例,委婉地辯解說「不知道早就應該開始耕作」,這一點或許也是被駁回的一個原因。 接著命令在駁回之後再次進行調査。 其謹桉(案)致,更上奏夬(決)。展薄(簿)留日。毋騰卻。它如前書律令。 (認眞調査,重新報告決定後的處分結果。按帳簿滯留的天數延長。本件駁回文書不必移送。其他按照以前所送的文書、律令處理。) 「展薄(簿)留日」的意思不明,如果「簿」與見於「令」的「簿移治虜御史」有關的話,那麼也許是說應該向御史提交的關於役使徒隸情況的帳簿尚未提交,滯留當地,按滯留於遷陵縣的天數延長提交的期限[14]。「毋騰卻」也因沒有類似例子而難以解釋,但如上所述,若「卻」是指本件文書,那麼這大槪是附言遷陵縣答覆時不必再次將本件文書寄回[15]。 以上是本件文書照會部分的內容。在此之後記載了洞庭郡反復送出「追」,催促對方答覆。根據陳垠昶所指出的,可知這種督促多達三次,可見洞庭郡需要遷陵縣迅速答覆。 4.文書的內容與復原方案的妥當性 通過以上的論述自然可以發現,雖然尚有若干不明之處,但加上1564簡後,本件文書整體的意思、內容更加明確了。根據復原方案,在出現了兩個「即A且B」的句型、洞庭郡照會的內容與駁回的理由得以明確的同時,發現了要求遷陵縣再次調査、報告的指示記載於這件文書中的事實。如按原書中758→759的編聯方式,那麼對於遷陵縣認爲「司空厭等有罪」,洞庭郡回應說「厭應被問罪」,縣的主張與郡的意見旣然是一致的,爲何後來又要反復地「追」,這就完全不知原因何在。其實1564簡對本件文書來說是最關鍵的部分,祇有將其置於758簡與759簡之間,纔可能對本件文書作出合理的理解,這是本研究會的結論。 附記:小文根據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的共同研究班「秦代出土文字史料的研究」的討論寫成,參加者如下:伊藤瞳、郭聰敏、魏永康、古勝隆一、佐藤達郞、齋藤賢、朱騰、角谷常子、鷹取祐司、陳捷、土口史記、畑野吉則、藤井律之、宗周太郎、目黑杏子、安永知晃、宮宅潔。而且集體研讀該簡時(2018年11月17日、12月1日),武漢大學的陳偉敎授也來日本參加討論,惠賜了寶貴的意見。 2018年1月4日初稿,1月22日定稿,3月3日修訂 (翻譯:陳捷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非常勤研究員) [1] 湖南省文物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釋文49頁。 [2]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217頁。 [3] 陳垠昶「里耶秦簡8-1523編連和5-1句讀問題」,簡帛網2013年1月8日。 [4] 以「言~有書」引用上行文書的事例見於典籍與居延漢簡。 博口占檄文曰:府告姑幕令丞,言賊發不得,有書。檄到,令丞就職,游徼王卿力有餘,如律令。(『漢書・朱博傳』) [5] 這一點是研究班成員角谷氏指出的。 [6] 「應」是初世賓、張東輝所指出的「相當、符合」之意。參看「漢簡“應書”辨疑」,『簡牘學研究』第1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6年(後收入『隴上學人文存 初世賓卷』,甘肅人民出版社,2015年,303-310頁)。這一點承陳偉敎授指敎。 [7] 在里耶秦簡中,卽使以「令曰」的形式引用規定、準則,也未必是「律令」之「令」,上級機關的具體指示、命令也有被稱爲「令」的情形(例如⑧163)。但此處所引的「令」是要求向御史報告的命令,很可能是比郡更高級的機關所發的命令,大槪是皇帝所下的「令」。 [8] 此前的「遷陵廿五年爲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可能也是遷陵縣答覆的一部分,參看下一節。 [9] 出現兩個選擇疑問句的構造這一點是研究班成員鷹取氏所指出的。 [10] 據陳偉敎授的指敎。 [11] 以傅奏其言〔注:應劭曰:敷,陳也。各自奏陳其言,然後試之以官,考其功德也。師古曰:傅讀曰敷。〕(『漢書・宣帝紀』) [12] 正文是考慮遷陵縣答覆說「雖然不符合令與書的規定,但是有罪」來進行討論的,但與此相對,另一個方案認爲遷陵縣對符合還是不符合未作明確答覆。在這種情況下,從縣接到含糊的答覆的郡一方面追問「是符合,還是不符合呢」,另一方面詢問「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話,那麼出於何種原因答覆說『應該問罪』呢」。引用的嶽麓〔叄〕63-64簡的追問也有同樣的發展,這種解釋確實也可通。但「弗應而云當坐」的「而」是連詞,很難想像會是連接「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話」這個表示假設的分句的虛詞。因而此處暫從正文的解釋。 [13] 虛線部分也是對縣所作答覆的引用,「今」以後「引用答覆→以選擇疑問句確認、追問」的形式兩次重複出現的見解,是研究班成員目黑氏提出的。 [14] 「(展)簿留日」亦見於⑧1617+⑧869、⑧2154、⑧638,可以推測與「書(某日)到,(某日)起,留……日」(⑧648、⑧944)相關。並參看伊強「里耶秦簡“展……日”的釋讀」,『簡帛研究二〇一六(秋冬卷)』。 [15] 或許「卻=被退回的申述」,是命令不許再次提交過去已被駁回的答覆。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4日10:4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