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貰買新黔首奴婢畜產及它物盈三月以上而弗予錢者坐所貰賈<買>[1] 1113、1037 整理者把“奴婢畜產”連讀,疑斷讀為:“其貰買新黔首奴婢、畜產及它物盈三月以上而弗予錢者坐所貰賈<買>”,似更爲妥當。奴婢、畜產及它物應是并列關係,斷讀時用頓號區分句意更清晰。《嶽麓秦簡(四)》1415號簡 :“黔首賣馬牛勿獻(讞)廷,縣官其買殹(也),與和市若室,勿敢強。買及賣馬牛、奴婢它鄉、它縣,吏”[2]、0990號簡:“告,吏弗為質,除。黔首其為大隃取義,亦先以平賈(價)直之。質奴婢、馬牛者,各質其鄉,鄉遠都市,欲徙”[3],以及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34號簡:“□籍□不相(?)復者,毄(繋)劾論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4]、337號簡:“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同產子,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5],皆以頓號區分奴婢、畜産(如馬牛羊)、它物之間的關係,可參看。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51 頁,中西書局2017年。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33 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35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34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 [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35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12日15:0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