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爲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冥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012 冥,整理者疑是“安”。今按:簡文作 ![]() ![]() ![]() 簡文用“行訞律”來給“誨傳言以不反爲反”之人定罪,[1]但對“不冥者”,即可以開導之人予以另外處罰,即發配邊地勞作。 雖同編者,必章手之,令可別報。114-115 手,整理者未釋。按:該字作 ![]() 牘一行,毋過廿二字。書過一章者,章次之。117 “章”下一字整理者疑是“次”,其圖版作: ![]() ![]() 與岳麓111“次”作 ![]() 形同。其說可從。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52號簡: ![]() 其中“毋章”一詞,陶安、陳劍先生理解爲名籍之間也沒有一定的順序條理或分類。[4]當是。結合“不署前後發”,可知“毋章”大概是指原即未編章次。這與岳麓簡“書過一章者,章次之”可合觀。 本文寫作得到謝坤、黃浩波二位先生指教,謹致謝忱! [1] 曹旅寧先生《岳麓秦簡中一條關于“妖言”的秦律令》(簡帛網2016年12月11日)引《史記•孝文本紀》:“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群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 《史記•衡山淮南列傳》:“熒惑百姓,倍畔宗廟,妄作妖言。”《漢書·眭弘傳》:“妄設妖言惑衆,大逆不道。” [2] ![]() [3]“朵”字參看陶安、陳劍:《〈奏讞書〉校讀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第39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4]陶安、陳劍:《奏讞書》校讀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第39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10日10:5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