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按,恐當斷讀作:“●令曰:諸所上而為令,詔曰可,皆以書下日定其奏日下之;其當以時下,各以下時定之。”上奏之日可能早于“詔曰可”之日,但大概是出于便于稱述的考慮,在頒布詔令時,將“詔曰可”亦即“書下日”作爲上奏之日表述。如果是需要標署頒布時間的詔令,將“詔曰可”亦即“書下時”作爲上奏之時表述。 ![]() 今按,此字筆劃或未缺,乃“片”字。《説文》:“片,判木也,從半木。”段注:“謂一分爲二之木。片判以叠韵爲訓。判者,分也。《周禮·媒氏》掌萬民之判。《喪服傳》曰夫妻胖合也。牉當作片。片卽《媒氏》判字。鄭注《周禮》云: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成夫婦也。按夫婦各半而合。故取象于合𧯷。《漢書》一半冰,亦叚半爲片字。木字之半也。”章片,猶分章。 今按,“鹵”疑通“虜”,抄掠、俘獲義。《史記·吳王濞列傳》:“燒宗廟,鹵御物。”集解引如淳曰:“鹵,抄掠也。”《漢書·趙充國傳》:“鹵馬牛羊十萬餘頭,車四千餘兩。”簡文似當讀作:“與卒、官屬同舍,同舍蓾(鹵)所飲食物,得與飲食之;及得倳(使)爲所以給舍事者物。非此物,皆爲私利。” 今按,從興,整理者無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61號簡云:“徼外人來入爲盜者,要(腰)斬。吏所興能捕若斬一人,𢱭(拜)爵一級。不欲𢱭(拜)爵及非吏所興,購如律”整理小組注釋:“興,徵發。”這條漢律顯示,在官府正式組織的行動中抓捕嫌犯,不予獎賞。岳麓秦律本條意境相同,當讀作:“捕以城邑反,及非從興殹而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爲閒,賞毋律。”如果習慣用長句,去掉兩個逗號,亦可。 ![]() 今按,此當系“詗”字。同條律文前面説“詗吏,吏捕得之,購錢五萬。”(簡173)“所詗雖多”,正與之呼應。 今按,“上書者有言殹”當連讀,下文“所請、言”,即分别指“有請”和“上書者有言”二事。 今按:“或”下之字,看殘畫和文意,疑爲“偏”。“弗”下爲編痕所在,雖有一橫筆,其實或無字。 今按,這條禁取旁錢的令文,是針對官吏而言。“吏”當如字讀,簡文應讀作:“徒隸輓禀以輓日之庸(傭),吏收錢爲取就(僦),不爲旁錢。” 今按,本條與十七條類似,“上書者有言殹”當連讀。 今按,“勿予臧(贓)”、“入縣官”爲二事。當“臧(贓)過四千錢”時,對告者“購錢四千”,所以不再“以臧(贓)賜告者”,而作爲公家收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10日20:5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