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 賜錢百卅萬使為棄入粟西河郡 ![]() 本簡下殘,約為官文書殘簡。《集釋》釋文之“棄”原本未釋,依照圖版呈現出來的樣子作“ ![]() ![]() ![]() ![]() 簡2.止害隧長刑昌 三月十五日祿帛臿 ![]() 本簡下殘,為吏俸稟食簿。釋文“祿帛臿”三字原本均存疑未釋作“□□□”,《集釋》所補“祿帛”二字可從,但“臿”字有問題。因為,王莽簡中“祿”的“稟食簿”中尚不見“臿”字,可見者有“祿帛”、“祿錢”、“祿大黃布”。由祿用之“大黃布”本簡的“臿”字,可釋為“黃”。 簡3.光交錢買卒馮自為袍一領直千一百光不買賜袍 EPT59:31 本簡簡牘自身完整,文字與光、馮自為二人的買賣糾紛有關,可以歸為“爰書”。釋文並不存在爭議。“交”字在類似本簡的漢代簡牘文書中不好理解。若為“交”字,則光交一定的錢去買馮自為的袍,袍值錢千一百,但是爰書又說光沒有買自為的袍。且現代意義上的“交錢”之“交”漢代並不存在。因為簡牘文書中“交”、“它”字形易淆,此處可釋為“它”字。漢代簡牘文書中的“交錢”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它錢”。其例甚多,略如: (1) ![]() ![]() (2) ![]() ![]() (3) ![]() ![]() 隧交錢百卌 ![]() (4)卅頭直三百一十八不三百八十頭直三百卌八交錢百不二百辭不相應 EPT51:82A (5)第廿五隧卒唐憙 自言貰賣白紬襦一領直千五百交錢五百 ·凡并直二千 ![]() (6)弘勝之皆謝賢曰會坐文事繫論用自給請今具償責弘未得責勝之已得粟 ![]() 二石直三百九十穈三石直三百六十交錢三百五十凡已得千一百少二千四百今 ![]() (7)……長□□貸戍卒隨君房交錢二千 ![]() 以上數簡,內容不一,文字的多寡與字義有一定關係。字數少者,“交錢”問題不大,如(1)、(2),但是對於文字比較多的簡,“交錢”就不好理解。如簡(5)、(6)。 簡(5)言唐憙貰賣“襦”一領,值1500錢,又“交錢”500,並值2000錢。既然是唐憙貰賣,襦一領值錢1500,交了500,焉有2000之數? 簡(6)所記糧食買賣記錄,粟值390,穈值360,“交錢”350,合計是1100。糧食值750,已交錢350,焉能1100?若將“交錢”作“它錢”(它物所值之錢),其中的問題就可迎刃而解。 這一觀點曾與武漢大學的黃浩波先生私下有商議,不敢自掠其義。 簡4.會計從當還錢九百六十萬年當還錢千四百七十□ ![]() 本簡下殘,與錢物往來有關。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現存文字當還錢者二人,一人名“萬年”,一人名“從”。人名稱“從”?疑是“德”之偽,可釋作“德”。 簡5.始建國天鳳二年桼月丙申朔戊戌第十候長育敢言之爰書第十二戍卒宣調當曲□ ![]() 爰書敢言之 EPT59:57 本簡下殘,如其文字所記為爰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當曲□”三字,釋文不妥,依照圖版字形應釋作“告曰同隧”。 簡6.第十四隧卒氾寬不在署謹驗問第十守候長士吏裦候史裦辭曰十二月五日遣寬買 ![]() 本簡下殘,案驗類官文書。隧卒氾某不在崗,候長、候史應對調查時說派氾某去做某事。“寬”,原本釋作“賽”,“買”原本未釋。今案“買”字殘筆甚少,姑且可從;“寬”字就字形而言,下部不類,差異比較大;“賽”字,下部可從,而上部又不符。作為人名釋作“實”應該比較合理。 簡7. ![]() 本簡上殘,與馬匹的死亡有關,記錄馬匹死亡時的特徵,包括顏色、年齡、耳、鼻狀況,懸泉漢簡稱“傳馬病死爰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但是,根據很多類似的記錄文書,本簡的文字有點怪。其中之一是“決有鼻”之“有”,另一個是“頭”字。 “決有鼻”,如此對馬匹的描述,在懸泉漢簡中可以看到的記述有“決兩鼻”、“決左鼻”、“決右鼻”。如: a.傳馬一匹騧乘決兩鼻左驃取左後一齒九歲高五尺五寸名曰善載 ⅤT1712④:7 b.傳馬一匹騮乘左驃決兩鼻齒九 ![]() c.傳馬一匹駠驍乘決左鼻左剽取左後□ ![]() d.私財物馬一匹駹乘左剽決右鼻齒十五歲高五尺七寸半寸 名秋霜 ⅡT0214③:204 對應與馬匹的鼻部決與否,其記錄文字“決有鼻”,可以理解為“決右鼻”之訛。 “頭”字,根據字形釋作“頭”可以說得過去。但是根據漢代的律令制度,類似馬匹死後的記述文書一般不收集馬頭來作為死亡的證據。如: e.傳馬老錮病終不可用剝賣者賈匹千五百輸筋革齒耳郡庫 ⅡT0114③:478 f.到自今以來傳馬騎馬牛驢橐他病死者輙持其革角筋齒 耳詣府有姦必坐如律令敢告卒人 ⅡT0216②:50 g.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錢。 《秦律十八種》 從上述三簡用字的書序、多寡,無一不是由“筋”字替代了“頭”字,疑可釋作“頭”字的字形是“筋”字形之訛。 簡8. ![]() ![]() 本簡上下殘,可能是對鉼庭候長某人的失職通報,因為在其負責的範圍之內省卒太多,以致缺乏正常從事候望的戍卒,“甚”可以理解為簡牘文書所見之“甚毋狀”。釋文《集釋》在原基礎上補釋“亟”字。但是從文義理解“千亟”應是候長之名,若作為人名“千”字應釋作“于”字,人名姓氏。“亟”字正好是簡牘殘斷處,筆迹漫漶,釋作“聖”較妥。 簡9. ![]() ![]() 本簡上、下殘,官文書首起的時間部分。釋文《集釋》在原基礎上補釋“第”字。但是考慮到本簡的文字書寫比較規整,“第”字與圖版之形不符,應從原釋作“□”。 簡10.起南都尉府書曰反虜翟逆義黨與陳伯陽第□所犯 EPT59:107 本簡上殘,字迹殘泐、漫漶,記述事與河東太守翟義起兵討伐王莽有關。《集釋》注意到了它與簡EPT59:42(“翟義劉宇劉璜及親屬當坐者盜臧證臧它皆赦除之書謹到敢言之”)的聯繫。而翟義反王莽起兵事,劉樂賢依據金關漢簡曾有探討(《金關漢簡中的翟義同黨陳伯陽及相關問題》,《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1期),涉及到本簡的釋文,其中的“第□”認為可作“等賊”。與此事有關聯的簡文在懸泉漢簡中也有記述,如ⅠT0114①:41AB記“·義黨與上祭韓君長(B面字 卅三)”;簡ⅡT0114③:117作“·義黨與東陽守令□□ ![]() 簡11.鄣卒毋同第卒杜同 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五萩卿第桼隧長孫卿俱開小倉 EPT59:112 本簡右側微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作為鄣卒人名之姓“毋”字,不如釋作“田”字更為合理。 簡12.宣成與橫俱求保任為卒又任橫取閣帛布各五匹橫償 EPT59:113 本簡完整,釋文無異議。但是從字形來看,本簡首端第二字有問題,“成”字,應釋為“本”字。 簡13. ![]() 本簡完整,《集釋》釋文作“申”者原本作“□”。從其書寫格式與現存文字而言,本簡無疑是簡牘文書的“格式簡”。在簡牘文書格式簡中,“申”字無疑是“甲”字,應釋作“甲”(詳見邢義田:《從簡牘看漢代的行政文書範本——“式”》,《嚴耕望先生紀念文集》,1998年)。 簡14.恐為放所賊即謂放曰卒黠靡刀□視義為宣即起去遺 EPT59:122 本簡完整,字迹漫漶,致釋文存異。《集釋》釋文之“義”,原本作“我”,“義”可從;“□”原本作“數”,“數”可從。現存字形是“數”字之原本的左下部移至現在的右下所致。 簡15. ![]() ![]() 本簡上、下殘,捕繫、遝捕類官文書。《集釋》釋文在原本基礎上補釋“所得”二字,可從;而將原本釋讀正確的“追”字,誤作“還”字,此字應從原釋。 簡16.匿泄檄以即日平旦時到候官謁報敢言之 ![]() 本簡下殘,字體草率,為捕亡類文書。釋文《集釋》之“匿泄”,原本釋作“氐池”。今案“泄”字可從。因為懸泉漢簡之有幾條類似的捕亡文書,其中的用詞與之相類,可以旁證作補。簡文如: 1)十月己卯敦煌大守快丞漢德敢告部都尉卒人謂縣督盜賊史吉光刑世寫移今□□□□□ 部督趣書到各益部吏遮泄來捕部界中明白大編書鄉亭市里顯見令吏民盡知□□□□□□ ⅠT0309③:222 2)黃龍元年十二月己 ![]() 檄到遣尉游徼遮泄部界 ![]() □□守丞付福□□□□ ![]() 3)各部吏遮泄往來疑類者毋令亡人過留居部界中 ![]() 簡17. ![]() 本簡上殘,文字與官吏免職後俸祿的管理有關,官文書。《集釋》“令斥”二字原本未釋讀。今案本簡上殘,致存半字,以文義釋“斥”可從。但是因為“令斥免”無疑是簡牘文書“以令斥免”之語。這一詞常出現在對於某人的直接免職處理時,而用在該類官文書中“令”字不妥,應存疑作“□”。 2018年3月11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11日16:1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