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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嶽麓秦簡《內史倉曹令》札記

http://www.newdu.com 2018-03-12 武汉大学简帛网 謝坤 参加讨论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新近公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收録有幾條“內史倉曹令”,[1]這些律文對探討秦倉的相關問題具有重要價值。下面試在整理者意見的基礎上,談談對部分簡文的看法。不妥之處,敬請整理者以及方家指正。
    

    ●令曰:縣官□□(?)作徒隸及徒隸免復屬官作□□徒隸者自一以上及居隱除者,黔首居251/2142及諸作官府者,皆日勶薄(簿)之,上其廷,廷日校案次編,月盡爲冣,固臧(藏),令可案殹(也)。不從令,丞、令、令史、官嗇夫、吏252/1854主者,貲各一甲。稗官去其廷過廿里到百里者,日薄(簿)之,而月壹上廷,恒會朔日。過百里者,上居所縣廷,縣廷案之,253/1925薄(簿)有不以實者而弗得,坐如其稗官令。 內史倉曹令甲卅254/1921
    
    這條律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對“徒隸”等居作官府者,縣官需要按日分條記録勞作情況(日勶簿之[2]),並上呈縣廷。縣廷在收到各官的上呈文書後,按日編次並在月終匯總爲“冣”,以備案察。其二,根據各官距離縣廷的遠近,規定了上呈簿籍的頻次、時間、地點等內容。而在里耶秦簡中,可以看到這些規定的具體執行情況。
    首先,第2142號簡提到的居作官府者應當包括“官作徒隸”、“徒隸免復屬官作□□徒隸”、“居隱除者”、“黔首居及諸作官府者”等幾類人員,這些人員在里耶秦簡中也多有出現。比如,里耶8-495“倉課志”文書中有“徒隸行䌛(徭)課”,8-736是秦始皇三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倉是”上呈縣廷的徒簿文書,這些文書中勞作人員應當就是律文所言的“官作徒隸”。比較而言,里耶簡中的“作徒”或是“官作徒隸”的省稱。又,7-304號簡有“廿八年遷陵隷臣妾及黔首居貲贖責作官府課”,其中的“黔首居貲贖責作官府”當可與“黔首居及諸作官府者”對讀,殘斷處所缺的文字或是“貲贖責”。
    律文中的“皆日勶薄(簿)之”、“廷日校案次編,月盡爲冣”記録的是勞作簿的形成過程,而這可與里耶秦簡中“作徒簿”、“作徒簿冣”的形成相互驗證。我們知道,里耶簡中有眾多倉、庫、司空等機構製作的徒簿,並且這些徒簿可分爲“日簿”和“月簿”兩種類型。[3]試舉幾例如下:
    (1)丗一年四月癸未朔甲午,倉是
    大隸臣廿六人
    其四人吏養:唯、冰、州、□8-736
    □午旦,隸8-736
    (2)二人付□□□。A
    一人付田官。A
    一人付司空:枚。A
    一人作務:臣。A
    一人求白翰羽:章。A
    一人廷守府:快。A
    其廿六付田官。B
    一人守園:壹孫。B
    二人司寇守:囚、嫭。B
    二人付庫:快、擾。B
    二人市工用:、亥。B
    二人付尉□□B8-663
    五月甲寅,倉是敢言之:寫上。敢言之。8-663
    3)丗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庫武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倉隸臣二人。·凡十五人。Ⅰ
    其十二人爲藇:獎慶忌、、船、何、冣、交、頡、徐、娃、聚;Ⅱ
    一人𥿮:竄。Ⅲ二人捕羽:亥、羅。Ⅳ8-1069+8-1434+8-1520
    丗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庫武敢言之:疏書作徒日薄(簿)一牒。敢言之。橫手。Ⅰ五月庚子日中時,佐橫以來。/圂發。Ⅱ8-1069+8-1434+8-1520
    4)丗一年五月壬子朔壬戌,都鄉守是徒薄(簿)。
    受司空城旦一人、倉隸妾二人。
    一人捕獻。
    二人病。8-2011
    五月壬戌,都鄉守是□□□Ⅰ五月壬戌旦,佐初以來。/氣發。8-2011
    5)丗四年十二月,倉徒薄(簿)冣:AⅠ 大隷臣積九百九十人,AⅡ 小隷臣積五百一十人,AⅢ 大隷妾積二千八百七十六,AⅣ 凡積四千三百七十六。AⅤ 其男四百廿人吏養,AⅥ 男廿六人與庫武上省, AⅦ ……GⅠ 女𠦜人爲除道通食, GⅡ 女丗人居貲無陽,GⅢ 女廿三人與吏上計,GⅣ 女七人行書酉陽,GⅤ 女丗人守船,GⅥ 女丗人付庫。G 10-1170[4]
    
    前四例是倉、庫、鄉製作並上呈縣廷的徒簿,幾封文書應當都屬於“日簿”,這些記録與《內史倉曹令》規定縣官“皆日勶薄(簿)之,上其廷”的情況相符合。“廷日校案次編,月盡爲冣,固臧(藏),令可案殹(也)”,則顯示上呈的徒簿需要按日編次、並在月終匯總爲“冣”[5],之後再妥善收藏。
    這裡所言“冣”文書的處理,可以在里耶簡中看到具體執行的實例。除了整理者所提及的8-1559號簡“上五月作徒簿及冣(最)卅牒”之外,第10-1170號簡也是比較直接的證據。這枚由時間爲秦始皇34年12月的倉徒簿冣文書,不僅更符合《內史倉曹令》中關於倉的主題,而且根據其分條記録的內容,也可以更清楚地看到由“日簿”到“冣”的變化。
    其次,律文還根據距離縣廷的遠近,規定了上呈簿籍的頻次和時間。其中,若稗官距離縣廷的距離在二十至百里的範圍內,則按日記錄,在每月朔日上呈一次。過百里時,則向“居所縣廷”上報。[6]律文沒有單獨提及距離在二十里以內的處理辦法,但考慮到距離較近的因素,縣官的簿籍可能是按日記録、當天上報。[7]也即,離縣廷較近的各官上呈徒簿的時間則要更靈活,而不僅僅局限於朔日。
    

    ●令曰:毋以隷妾及女子居貲贖者爲吏僕、養、老、守府,及毋敢以女子爲葆(保)庸,令炊養官府、寺舍,不從令,255/1670貲二甲,廢。丞、令、令史、官嗇夫弗得,貲二甲。·內史倉曹令弟(第)乙六256/1780
    
    律文中的“老”(),整理者注“當爲某類僕役”。今按,從字形看,整理者對“老”的釋讀當是可信的。“老”在簡文中當是與吏僕、養、守府並列的雜役類型。不過,秦簡牘中的各類僕役似無稱“老”者。反倒是“走”,具有上述特徵。比如,里耶秦簡8-756號簡“令曰:吏僕、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概與此律相關。比較而言,嶽麓律文提到的“吏僕、養、老、守府”或可對應里耶簡中的“吏僕、養、走、守府”,“老”似與“走”相對。考慮到秦簡中二者字形相近,頗疑“老”可能是“走”(《嶽麓伍》1779)之誤寫。[8]走,爲秦代常見的僕役類型之一。里耶簡中傳送文書者多爲“走”,如8-453“走祿以來”。[9]另外,里耶簡中還有倉管理“走”的記錄,比如10-1170號簡中有“丗四年十二月,倉徒薄(簿)冣:AⅠ;小隷臣積五百一十人;……·小男三百丗人吏走CⅥ”,即倉當月共安排了330名小隸臣(折合每天11人次)擔任“走”。這條《內史倉曹令》主要是關於倉對人員分工,若“老”字爲“走”之誤,亦與簡文主題相符。
    另外,該律還體現了秦代倉分配任務所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1)不分配隸妾及女子居貲贖者擔任僕、養、守府等雜役。類似的規定,也曾見於睡虎地秦簡《均工律》[10]和嶽麓秦簡《倉律》[11]。比較而言,幾條律文內容相近但又各有側重,這也顯示了秦律、令之間的相互補充。(2)“毋敢以女子爲葆(保)庸,令炊養官府、寺舍”。這條律文顯示,秦代官方曾禁止以女子擔任葆庸,或令其在官府、寺舍中烹炊。之所以禁止這些行爲,應當是由於這些勞作一般會派遣專門的男性刑徒完成(比如隸臣),同時爲了更大的發掘其勞動價值,隸妾等人一般會被安排從事更能創造價值的工作(比如“織”)。
    

    ●令曰:諸乘傳、乘馬、倳(使)馬倳(使)及覆獄行縣官,留過十日者,皆勿食縣官,以其傳稟米,叚(假)鬵甗炊之,257/1663【有】、僕、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無)走、僕、司御者,縣官叚(假)人爲炊而皆勿給薪采。它如前令。 • 內史倉曹令258/1779第丙卌六259/1913
    
    該簡與倉發放稟食以及食物何人烹炊有關。律文提到,諸乘傳馬及覆獄行縣官者,如果滯留停留10天,便不能在縣官就食。在出稟粮食之後,會借出一些烹炊器具。如果這些人員有走、僕等輔助人員,令他們自炊。如果沒有走、僕等輔助人員,縣官可以借人爲其烹炊但不提供薪菜。反過來考慮,如果這些人員停留時間不超過10天,則可能是在縣廷中就食,並且由官方提供烹炊服務。
    另外,該條律文可與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傳食律》對讀。比如,“諸乘傳、乘馬、倳(使)馬倳(使)及覆獄行縣官,留過十日者,皆勿食縣官”一句,與張家山《傳食律》“諸□□及乘置、乘傳者□□,皆毋得以傳食焉231”、“其有事焉,留過十日者,稟米令自炊234-235”的規定相近。而對“薪采”的供應,也可以與睡虎地秦簡《傳食律》179-182號簡中供給“采(菜)羹”、“韭葱”、“醬”等物品的規定相關。[12]
    

    ●令曰:諸以傳食稟貣者,人馬牛羊有死亡廝└及別者,將吏輒自言縣官,縣官以實署當稟者數于傳,其290/1691
    
    該簡雖缺少下文,不過其屬於何類令文,或可綜合律文格式和內容作出判斷。整理者提到對該組簡的排序方法有如下説明:“本組竹簡的簡背鮮有反印文,背劃綫也少見,故簡文編聯主要依據內容來確定。這組簡抄寫形式多樣,其中有在簡尾明確標明令名者,如‘內史倉曹令’、‘內史旁金布令’、‘遷吏令’等。又有以‘令曰’起首者,還有‘諸’字起首者。我們所作的排序順序爲先有令名者,次以“令曰’起首者,再以‘諸’字起首者,最後排以其他一些沒有令名的令。同一令名下的條文排序,優先考慮天干順序,如天干數同,則按天干後的數字序號從小到大排列,未有天干而僅標序號者則置於最末。”[13]該簡以“令曰”起首,此或是與“內史倉曹令”、“內史旁金曹令”、“備盜賊令”在格式上相類似的令文。
    又,該簡是關於出稟時當“傳”與本來所記有出入的時候,如何處理的問題。[14]簡文中的“以傳食稟貣”、“人馬牛羊有死亡”、“當稟者數”等信息,與倉出稟糧食、管理人畜死亡的職能相關。里耶簡中有大量倉出稟糧食的文書,簡8-495“倉課志”文書中還有徒隸、禽畜死亡的相關考課。綜合來看,上揭律文主要與倉的事務有關,因此頗疑該令可能屬於“內史倉曹令”。
    

    ●居室言:徒隷作宮,宮別離居它縣界中,遠。請:居室徒隷、官屬有辠當封,得作所縣官,作所縣官令獄史封,319/1704其得它縣官當封者,各告作所縣,作所縣□□□移封牒居室。·御史請:許泰倉徒及它官徒別 320/J35+J34
    
    該律以“居室言”起首,這與“內史倉曹令”的格式不同,應非“內史倉曹令”的內容。不過,簡文中有“泰倉徒及它官徒”一句,可見該律與倉有關。整理者注:“泰倉,或寫成‘大倉’。內史屬官,掌管全國糧食的官署。《秦律十八種·廄苑律》:‘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15]那麼,“泰倉徒及它官徒”當是指太倉和它官管理的徒隸。該律的出現説明,在秦代不僅是地方的倉官管理有徒隸,在中央的太倉同樣管理有徒隸。
    
    附記:小文寫作中得到魯家亮老師、何有祖老師、黃浩波兄的幫助,謹致謝忱。唯文中疏漏,皆由筆者負責。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
    [2] 勶,整理者注:“分條記録,相當於《里耶秦簡牘校釋(壹)》8-1517中提及的‘疏書’”。另外,整理者在“前言”中還提到第三組的令文“涉及的範圍包括官府每日均要記録刑徒、居貲贖債者的勞作情況”,或是指該律的規定。
    [3] 對於徒簿文書的分類,學者多有討論。比如高震寰《從里耶秦簡徒簿管窺秦代刑徒制度》 ,《出土文獻研究》第12輯,中西書局2013年,第132-140頁;黄浩波:《里耶秦簡牘所見“計”文書及相關問題研究》,《簡帛研究》2016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00-122頁。另外,沈剛先生認爲,作徒簿可分爲臨時付受與月度統計兩種。詳見沈剛:《〈里耶秦簡〉(壹)所見作徒管理問題探討》,《史學月刊》2015年第2期。
    [4]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何有祖執筆):《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簡帛》第十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82-184頁。
    [5] 冣,整理者注:“總計,總匯。《里耶秦簡牘校釋(壹)》8-1559‘上五月作徒簿及冣(最)卅牒’”。見,《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212頁。關於“冣”,學者已有頗多討論。比如,胡平生先生曾指出,“最”就是總彙、總計。8-815“作徒簿及最卅一”,“最”不是牒數的總計,應當是作徒人數、分工數據的總計。見胡平生:《也説“作徒簿及最”》,簡帛網2014年5月3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26。
    [6]“居所縣廷”,與秦漢簡常見的“居縣”有關。陳偉老師指出,“居縣”指當事人家鄉之縣。見陳偉:《秦漢簡牘“居縣”考》,《歷史研究》2017年第5期。
    [7] 比如,第8-1069+8-1434+8-1520號簡是庫武在“丗二年五月庚子”(25日)上呈縣廷的作徒薄(簿),就在當天徒簿送達縣廷。另外,黄浩波先生曾據8-815、8-1559等簡指出,里耶簡中“各部門日作徒簿彙編成為月作徒簿的時間在當月月末,並且在晦日呈報縣廷”。黄浩波:《里耶秦簡牘所見“計”文書及相關問題研究》,《簡帛研究》2016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10頁。
    [8] 黄浩波先生告知,針對此條律文皆是對女性而言,“老”似也可讀為“姥”,同“姆”,解爲女師。
    [9] 里耶簡中,傳送文書者還有隸妾,但身份並非“走”。比如,8-904+8-1343號簡有“今隸妾益行書守府”。
    [10]“隸臣有巧可以爲工者,勿以爲人僕、養。 均113”
    [11]“毋以隸妾為吏僕、養、官【守】府┗ ,隸臣少,不足以給僕、養,以居貲責(債)給之;及且令以隸妾為吏僕、養、官守府,有隸臣,輒伐〈代〉之┗,倉廚守府如故。163-164”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22-123頁。
    [12] 整理者已指出,“采,通‘菜’,《秦律十八種·傳食律》‘采羹’三見,均作‘菜羹’解”。見《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212頁。
    [13]《嶽麓書院藏秦簡(伍)》“前言”部分。
    [14] 黄浩波先生告知,“諸以傳食稟貣者”一句似可讀作“以傳食、稟、貸”,三者剛好就是里耶稟食記錄中常見的三種發糧方式。
    [15]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21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9日23:0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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