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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二)

http://www.newdu.com 2018-03-12 武汉大学简帛网 陳偉 参加讨论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二二

    257-259號簡原釋文作:“●令曰:諸乘傳、乘馬、倳(使)馬倳(使)及覆獄行縣官,留過十日者,皆勿食縣官,以其傳禀米,叚(假)鬵甗炊之,其【有】走、僕、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無)走、僕、司御者,縣官叚(假)人爲炊而皆勿給薪采。它如前令。    • 內史倉曹令第丙卌六”
    今按,“而皆勿給薪采”是針對上述有無“走、僕、司御者”兩種情形而言,所以用“皆”字。有關簡文宜讀作:“諸乘傳、乘馬、倳(使)馬倳(使)及覆獄行縣官留過十日者,皆勿食縣官,以其傳稟米,叚(假)鬵甗炊之。其【有】走、僕、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無)走、僕、司御者,縣官叚(假)人爲炊。而皆勿給薪采(菜)。”
    
二三

    265-266號簡一段簡文原釋文作:“……主及曹事有不當及廢之、留者,盡坐之,雖有叚(假)代爲行之,病者與共坐,皆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唯謁屬所吏官長歸乃勿坐。”
    “廢”下一字作,與下文“之”()字有异,而與299號簡“以留乏發徵律論坐者”中的“乏”()字基本相同,當釋“乏”,與“廢”、“留”幷言。
    
二四

    267號簡“均”下一字,整理者缺釋。今按,看字形輪廓,應是“吏”,相關一句作“均吏教獄史、冗佐居新地者”。《岳麓書院藏秦簡〔伍〕》多處説到以違法犯罪的官吏“均”至他地,如51號簡“令獄史均新地”,225-226號簡“令獄佐史均故徼一歲,其故徼縣獄佐史,均地遠故徼,其新地縣獄佐史有約日者,奪日一歲而勿均”,268號簡“令、丞以下均行”。“均吏”應指這類人。
    
二五

    273號簡原釋文云:“以次爲置守、學佴。
    今按,因爲前簡未見,文意不大清楚。秦簡中單獨稱“守”指郡守,郡守無由與學佴幷言,疑當連讀,“守學佴”指代理學佴。
    
二六

    276-277號簡一段簡文原釋文作:“有適過,廢,兔爲新地吏及戍者。”
    今按,053-054號簡記云:“●定陰忠言,律曰:‘顯大夫有辠當廢以上勿擅斷,必請之。’今南郡司馬慶故爲冤句令,𧧻(詐)課,當廢官,令以故秩爲新地吏四歲而勿廢,請論慶。制書曰:‘諸當廢而爲新地吏勿廢者,即非廢。’”276-277號簡這段文字的立法意圖當與相同,“廢”宜連上讀,“有適(謪)過廢”,實際上是指犯有罪過依法應當廢官的場合。
    
二七

    282-284號簡原釋文作:“●令曰:有發䌛(徭)事(使),爲官獄史者,大縣必遣其治獄㝡(最)久者,縣四人,小縣及都官各二人,乃遣其餘,令到已前發(?)者,令卒其事,遣詣其縣官,以攻(功)勞次除以爲叚(假)廷史、叚(假)卒史、叚(假)屬者,不用此令。·縣盈萬戶以上爲【大】,不盈萬以下爲小。    ·遷吏歸吏羣除令丁廿八”
    今按,令文開頭部分恐當連讀作“有發䌛(徭)事(使)爲官獄史者”。令文針對的,是接受徭使專門充當“官獄史者”。又,《漢書·百官公卿表上》記云:“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爲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萬戶爲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看來,大、小縣以萬戶爲限,也屬于秦制。
    
二八

    288號簡云:“盜賊發不得者,必謹薄(簿)署吏徒追逐疾徐不得狀于獄,令可案。”原注釋:“獄,此似指一類文書。”
    今按,簡文前面所説“謹薄(簿)”的“簿”即文書,後面説的“獄”則是指這種文書存放的地點。《岳麓書院藏秦簡〔肆〕》135-138號簡記云:“●尉卒律曰:黔首將陽及諸亡者,已有奔書及亡毋(無)奔書盈三月者,輒筋〈削〉爵以爲士五(伍);有爵寡以爲毋(無)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士以上子皆耤(籍)以爲士五(伍)。鄉官輒上奔書縣廷,廷轉臧(藏)獄,獄史月案計日,盈三月即辟問鄉官,不出者,輒以令論削其爵,皆校計之。”[1]這裏也是將奔書收藏在獄。
    
二九

    307號簡原釋文作:“令曰: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𨶅(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幷□,皆弃市,其□□”
    今按,令文恐當讀作:“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𨶅(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幷(姘)【者】,皆弃市。”《説文》:“齋,戒絜也。”因而禁絕性事。幷,讀爲姘。《説文》“姘”字引《漢律》:“齊人與妻婢姦曰姘。”者,可據字形輪廓及文意推定。
    
三十

    314號簡原釋文作:“令曰:縣官治獄者,令、丞謹承事,有(又)爲囚𣪠(繫)者簍籍,署所以𣪠(繫)日月,自擅以數案課獄史,治者以智(知)其”。
    今按,“治者”似當屬上讀,“自擅以數案課獄史治者”即令、丞用自己建立的“簍籍”考核獄史中經辦的人。“簍”、“數”疑是一字异寫。
    
三一

    323-325號簡一段文字原釋文作:“其病及遇水雨不行者,自言到居所縣,縣令獄史診病者令、丞前,病有瘳自言瘳所縣,縣移其診牒及病有瘳、雨留日數,告其縣官,縣官以從事診之,不病,故……”原注釋:“從事,此指負責診斷病情的官吏。”
    今按,這段文字當讀作:“其病及遇水雨不行者,自言到居所縣,縣令獄史診病者令、丞前,病有瘳自言瘳所縣,縣移其診牒及病有瘳、雨留日數,告其縣官,縣官以從事。診之,不病,故……”此處“從事”當與令文常見的“從事”無异。“縣官以從事”是説徵發該役的縣官按中途停留縣(到居所縣)診斷的結果處理未如期到達者。“診之,不病”,則是另一層意思,是説“自言到居所縣”“縣令獄史診病者令、丞前”而發現當事人佯病。後文已殘,其處罰一定比普通失期更重。
    
[1] 引文斷讀有調整,參看陳偉:《岳麓秦簡“尉卒律”校讀(二)》,簡帛網2016年3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0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11日19:1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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