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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

http://www.newdu.com 2018-03-12 武汉大学简帛网 陳偉 参加讨论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9-11號簡爲一條令文。9號簡未尾一字僅存殘筆,整理者釋爲“作”,相關釋文爲:“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材官作,終身作遠窮山,毋得去。”
    今按:原釋“作”字,疑是“令”,屬下讀。相關簡文讀作:“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材官,令終身作遠窮山,毋得去。”同書16號簡有“令終身毋得免赦”,可參看。
    
    

    12號簡云:“自令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爲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原注釋説:“誨,誘使。《史記·五帝本紀》:‘取地之財而節用之,撫教萬民而利誨之。’”
    今按:誨,恐當讀爲“謀”,策劃義。
    
    

    19-20號簡原釋文云:“·諸治從人者,具書未得者名族、年、長、物色、疵瑕,移讂縣道,縣道官謹以讂窮求,得輒以智巧譖(潜)訊。其所智(知)從人、從人屬、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論之。……”
    今按:“以讂窮求”後,用逗號比較好。其後文字,恐當斷讀作:“得,輒以智巧譖(潜)訊其所智(知)從人、從人屬、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論之。”
    
    

    31號簡原釋文“皆以彼(被)陣去敵律論之”,注釋云:“彼,通‘被’,有及或到達意。《玉篇·衣部》:‘被,及也。’被陣,即到陣、臨陣之意。或説被讀爲避。”
    今按:彼,疑應讀爲“背”,棄去、離開義。《荀子·解蔽》:“明月而宵行,俯見其影,以爲伏鬼也,卬視其髮,以爲立魅也。背而走。”楊倞注:“背,弃去也。”《三朝北盟會編》卷二百三十七:“而馮湛已背陣而去。”年代雖晚,意境卻相同。
    
    

    35-37號簡原釋文云:“·御史言:予徒隸園有令,今或盜牧馬牛羊徒隸園中,盡蹂其嫁(稼)請自今以來盜牧馬牛羊035徒隸園中壹以上,皆貲二甲。吏廢官,宦者出宦,而沒其能馬牛羊縣官。有能捕詗告犯此令036〼□傷樹木它嫁(稼)及食之,皆令償之,或入盜牧者與同法。·請:諸盜牧馬、牛羊縣官園者,皆用此令。  ·廿037”
    今按:“蹂”字略殘,疑應釋爲“踐”。徒隸園,整理者注釋云:“徒隸勞作之園。《里耶秦簡》8-1636:‘二人治徒園。’此徒園或爲‘徒隸園’之省。此‘園’應是後文所説的‘縣官園’。……”從簡文看,徒隸園應是縣官園的一種。其以“徒隸”命名,恐怕當是將公地撥劃給徒隸使用,讓徒隸維持自我的生計。
    
    

    48-52號簡,整理者視爲一條令文。其中52號簡殘甚,是否確屬此條,似不確認。48-51號簡原釋文作:“·監御史下劾郡守,縣官已論,言夬(决)郡守,郡守謹案致之,不具者,輒卻,道近易具,具者,郡守輒移048御史,以齍(齎)使及有事咸陽者,御史掾平之如令,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卻郡而歲郡課,郡所移049幷筭而以夬(决)具到御史者,獄數率之,嬰筭多者爲殿,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殿一郡。〼050亦各課縣,御史課中縣官,取殿數如郡。殿者,貲守、守丞、卒史、令、丞各二甲,而令獄史均新地051”。
    今按:原釋文頗不順,疑49號簡“而歲”下衍一“郡”字,50號簡未尾可能僅殘重文符。簡文應讀作:“·監御史下劾郡守。縣官已論,言夬(决)郡守,郡守謹案致之。不具者,輒卻道近易具;具者,郡守輒移048御史以齍(賫)使及有事咸陽者。御史掾平之如令。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卻郡。而歲〈郡〉課郡所移049幷筭,而以夬(决)具到御史者獄數率之,嬰筭。多者爲殿。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殿一郡。〖郡〗050亦各課縣。御史課中縣官,取殿數如郡。殿者,貲守、守丞、卒史、令、丞各二甲,而令獄史均新地。051”
    
    

    66-68號簡,原釋文作:“·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066曰:以此當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煩留而不應令。今其令,067皆署之如令。    ·五068”
    今按:恐當讀作:“·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066曰:以此當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煩留而不應令。今其令067皆署之如令。    ·五068”
    
    

    73-75號簡云:“泰山守言: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盜,耐爲鬼薪白粲。子當爲收。柀(彼)有嬰兒未可事,不能自食,73别傳輸之,恐行死。議:令寄長其父母及親所,勿庸别輸。丞相議:年未盈八歲者令寄長其74父母、親所,盈八歲輒輸之如令。琅邪郡比。    ·十三75”
    寄長,原注釋云:“寄,托付。長,成長。”今按:“長”有撫育義。《詩·小雅·蓼莪》:“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左傳》昭公十四年:“長孤幼,養老疾。”寄長,即寄養。
    值得注意的是:泰山守説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有嬰兒未可事”,丞相議則云“年未盈八歲者令寄長其父母、親所,盈八歲輒輸之如令”。可見在秦代,七歲以下“未可事”,八歲以上爲可事。陳槃先生曾據漢簡資料推定:男自七歲則爲“使男”,六歲以下則曰“未使男”。女子年限,今唯知八歲以上爲已使,六歲以下爲未使。陳槃先生也注意到古書中有“八歲”的記載。他寫道:“《志》又云,孝景後三年,復下詔曰:‘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繫之。’此‘八歲以下’,俞樾以爲本作‘七歲以下’,引《孝平紀》元始三年詔爲證;又引《禮記·曲禮》‘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謂此正漢制所本(詳湖樓筆談卷四)。槃按《周禮·秋官·司刺》注:‘鄭司農云,幼弱老旄,若今時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此‘八歲’,疑亦當作‘七歲’。”[1]王子今先生分析説:”漢代刑罰制度的年齡界定中多見‘七歲以下’的説法,而所謂‘八歲以下’之‘八’,也可能幷非‘七’的誤字。這一情形使我們想到當時社會觀念中男童和女童的年齡界定有‘八歲’和‘七歲’的不同。《説文·齒部》:‘齔,毀齒也。男八月生齒,八歲而齔。女七月生齒,七歲而齔。’《周禮》鄭玄注:‘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而《白虎通·嫁娶》又説:‘七,歲之陽也。八,歲之陰也。’‘陽數七,陰數八,男八歲毀齒,女七歲毀齒’。事實上,七歲與八歲之間,應當是一個年齡轉換的大致界限。”[2]事,通“使”。從這條秦簡看,秦代無論男女,七歲以下均爲未事(使)。
    
    

    85-86號簡,原釋文作:“【·諸】吏有案行官,官而獨有令曰:有問其官必先請之者,令案行其官者,盡先封閉。其所當案行085官府及券書它不可封閉者,財(裁),令人謹守衛,須其官自請,請報到乃以從事。   ·十八086”
    今按,85號簡首字已殘,是否“諸”字尚難斷定。其他簡文恐當讀作:“吏有案行官,官而獨有令曰有問其官必先請之者,令案行其官者盡先封閉其所當案行085官府及券書。它不可封閉者,財(裁)令人謹守衛。須其官自請請報到,乃以從事。   ·十八086”
    
    

    89號簡原釋文作:“當不當。當上夬(决),匿弗上,令、丞、史(吏)主者,皆耐。其非匿之殹,貲各二甲。    ·廿”
    今按:前簡缺失,從大意推數,簡文恐當讀作:“當不當,當上夬(决)匿弗上,令、丞、史(吏)主者,皆耐。其非匿之殹,貲各二甲。    ·廿”第一個“當”指判决,第二個“當”字指恰當,第三個“當”指應當。
    
    
十一

    95號簡“壞敗厭(厂-疒)殺人”。
    今按,厭(厂-疒),當讀爲“壓”。《漢書·元帝紀》:“二月戊午,地震于隴西郡,毀落太上皇廟殿壁木飾,壞敗豲道縣城郭官寺及民室屋,壓殺人衆。”《續漢志·五行志一》注引《古今注》曰:“十七年,洛陽暴雨,壞民廬舍,壓殺人,傷害禾稼。”可參看。
    
[1] 陳槃《漢晋遺簡偶述》,《漢晋遺簡識小七種》,(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5年,第27 —30 頁。
    [2] 王子今:《兩漢社會的“小男”“小女”》,《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9日20:2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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