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令曰:諸所上而為令,詔曰可,皆以書下日定,其奏日下之,其當以時下,各以下時定之。 ·卒令乙廿七[1] 簡文“·卒令乙廿七”中的“七”,圖版作 ![]() 1875:□當以縣次駕到官及吏歸印御史以次駕舍郡柢(邸)及咸陽中它官,咸陽當為駕送到官及到御史而毋[2] 簡首未釋字圖版作“ ![]() 1680:●令曰:郡守有覆治及縣官事當案行及尉事不□者,□□□□□及給(?)。·郡卒令己十三[3] 簡文“尉事不□者”中未釋字,圖版作“ ![]() ![]() 1919:●令曰:南陽守言:興(?)吏捕辠人,報日封診及它諸(?)官□□□□者,皆令得與書史、隸臣、它所與捕吏徒[4] 簡文“興(?)吏補罪人”中的“興”,圖版作“ ![]() ![]() 1769:者物└,非此物,皆為私利。諸不在此令中而買為之,及雖在令中買為而□□,皆為私【利】。□□□錢以上,皆毋[5] “及雖在令中買為而□□”中,未釋字圖版分別為 ![]() ![]() 另,簡文“□□□錢以上”,未釋字圖版分別為 ![]() ![]() ![]() ![]() 1163:□軍□為令。奏。制曰:可。布以為恒令。 ·尉郡卒令乙[6] 簡文“□軍□為令”中的第二個未釋字,圖版作“ ![]() 1170+1172:令曰: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隷給事祠所,齋者,祠未 ![]() 簡末“其□□”,“其”后的未釋字,圖版作“ ![]() [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03頁。 [2]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10頁。 [3]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13頁。 [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98頁。 [5]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17頁。 [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18頁。 [7]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57頁。 [8]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20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9日15:4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