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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一則

http://www.newdu.com 2018-03-20 武汉大学简帛网 范雲飛 参加讨论
(武漢大學國學院)
    

    《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中有一條關於“縣官所給祠”的令文:
    1170+1172:令曰: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隷給事祠所,齌者,祠未(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并□皆棄市,其□□[1]
    以上這則殘缺的令文,齊繼偉、陳偉兩位先生都曾留意到。齊繼偉先生認為:簡末“其□□”,“其”后的未釋字,圖版作“”,可釋為“舍”。[2]陳偉先生認為令文應當讀作“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幷(姘)【者】,皆弃市。”並認為“幷”應當讀爲姘。引《説文》“姘”字引《漢律》:“齊人與妻婢姦曰姘。”又認為“并”後之字可據字形輪廓及文意推定為“者”。[3]
    我們認同陳偉先生的讀法,這是關於參與縣中祠祀的人員行為規範的一條令文。令文規定:縣官所供給的祠祀,吏、黔首、徒隸等供事於祠祀場所的人,如果參與了齋戒,那麼在祠祀的祭品尚未撤去之前有性行為,或者與妻、婢相奸,其人與妻、婢均受棄市之刑。至於令文中提到的“縣官所給祠”到底是什麼?我們根據目前已有的材料,對其內涵和外延略作探究。
    看到“縣官所給祠”,我們首先聯想到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的“公祠”、“王室祠”等概念。[4]彭浩先生對這兩個概念作過研究,認為“王室祠”是由國家承認的正式祭祀,“公祠”是“為民所立,與眾共之”的“共祠”。[5]楊華先生根據里耶秦簡8-461號木牘“王室曰縣官”、“公室曰縣官”的記錄,[6]認為所謂“公祠”、“王室祠”,其實就是“縣官祠”,也就是國家承認的、受法律保護的縣一級的祭祀。楊先生認為,秦及漢初的官祭下設到縣一級,縣以下的鄉里祭祀則具有半官方、半民間的性質,由民間自主之。縣一級的官祭才受到國家的承認、法律的保護,與淫祀(“奇祠”)相對。[7]
    楊華先生的觀點給我們很大啟發。秦漢文獻中的“縣官”一詞有多種含義,可以表示縣級政府,可以表示縣廷所在地,[8]也可以表示“公家”、“官家”、“天子”。[9]上引“王室曰縣官”、“公室曰縣官”之“縣官”,應該是“公家”、“國家”的意思。而本條令文中“縣官所給祠”之“縣官”,應該指的是縣廷機構。在本條令文中,“給事祠所”而參與齋戒的人,有“吏、黔首、徒隸”等高低不同的身份,可見其祭祀的級別不是很高,與縣級政府機構所供的祭祀比較符合。[10]按照里耶秦簡8-461號木牘,秦統一六國之後,原來的“王室祠”等說法會更改為“縣官祠”,但目前的材料中還沒有看到這一提法。倒是本則令文中“縣官所給祠”這一法律術語,印證了楊先生關於秦漢時期把祭祀等“神權”掌控到縣一級的觀點。所謂“縣官所給祠”,從字面意思來說,就是“縣官”所供奉的祠祀。由於“縣官”不僅可以表示縣廷機構,還有“公”的含義,“縣官所給祠”也可以說是國家設在縣一級的官祭。
    總而言之,“縣官所給祠”可以理解為縣級政府所負責供給的祠祀,也可以說是設置在縣廷之中的國家所置之祠。楊先生認為,秦漢帝國在宗教祭祀上一直管理到縣這一級,縣以下的鄉里則是民間自出財以祠,這條令文印證了這一觀點。同時,也為我們從具體細節上理解縣官到底如何根據國家律令進行規範、嚴格的祠祀活動提供了可能。國家權力如何在縣一級通過祭祀來發揮其影響力,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以上討論“縣官所給祠”的內涵,下面再說其外延。彭浩先生研究作為國家承認的正式祭祀的“王室祠”的範圍,認為包括四帝、陳寶、山川、星辰等雜祠、宗廟、伏祠、臘祠等;而廣泛設在郡縣之中的“公祠”,則有社、五祀。[11]根據目前所有的材料來看,作為秦朝國家官祭的最低一級、也就是縣級官祭,除了根據傳世文獻就已熟知的社、五祀之外,根據新出秦簡,還有先農等祭祀。[12]除此之外,秦朝的“縣官所給祠”,還應該包括縣道宗廟。關於秦朝的縣道宗廟,《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之“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己”說到:
    
    0316: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己
    0624:如下邽廟者輒壞,更為廟便地潔清所,弗更而祠焉,皆棄市。各謹明告縣道令丞及吏主
    J47:更,五日壹行廟,令史旬壹行,令若丞月行廟□□□……
    0549:丞相議。……
    0467:祠焉。廷當:嘉等不敬祠,當……
    0055(2)-3:·泰上皇祠廟在縣道者……
    0327:令部[13]吏有事縣道者循行之,毋過月歸(?),當繕治者輒繕治之,不□□者□□□□有不□□[14][15]
    
    根據上述材料,以及里耶秦簡中的“令史行廟文書”,我們得知秦朝縣、道宗廟制度的存在,秦國在擴張的過程中,往往會在新設之縣立宗廟,讓吏民供祠。[16]本條令文中所說的“縣官所給祠”,與上引“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己”中的“弗更而祠”、“祠焉”、“不敬祠”、“泰上皇祠廟”等“祠”,至少有部分的重合。也就是說本條令文的“縣道所給祠”,應該是包括縣、道宗廟在內的。
    和宗廟祭祀之前的齋戒有關的禁令,尤其是齋戒期間不能發生男女關係這方面,我們在先秦古禮中也能找到相關的內容,比如《禮記·祭統》中說:
    及時將祭,君子乃齊。齊之為言齊也。齊不齊以致齊者也。是以君子非有大事也,非有恭敬也,則不齊。不齊則於物無防也,嗜欲無止也。及其將齊也,防其邪物,訖其嗜欲,耳不聽樂。……是故,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齊七日,致齊三日。君致齊於外,夫人致齊於內,然後會於大廟。
    所謂“君致齊於外,夫人致齊於內”,孔穎達《正義》解釋說:“外,謂君之路寢,內,謂夫人正寢。”也就是說,在宗廟祭祀之前的“致齋”階段,要男女內外別處,不能共寢。在齋戒期間,要禁絕嗜欲,防閑邪物,保持恭敬的心態,如此,才能交接於神明。這跟本條令文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由此可見,秦代律令之中,有頗多與周代古禮之禮意暗合之處。
    後世也有與本條令文類似的規定,比如:
    (周澤為太常,)清潔循行,盡敬宗廟,常臥病齋宮,其妻哀澤老病,闚問所苦,澤大怒,以妻干犯齋禁,遂收送詔獄謝罪。當世疑其詭激。時人為之語曰:“生世不諧,作太常妻,一歲三百六十日,三百五十九日齋。”(《後漢書·儒林周澤傳》)[17]
    太常周澤負責宗廟祭祀,長期在齋宮中處於齋戒的狀態,其妻來闚問,周澤認為這是“干犯齋禁”,乃至要收送到詔獄治罪。可見在東漢時期,也有與本條令文類似的“齋禁”,即宗廟齋戒期間不得發生男女關係。此事亦見於應劭《漢官儀》,所載與此略同,把周澤之妻的行為稱為“干齋”,與此“干犯齋禁”意同。[18]漢代還有專門的《齋令》,規定了齋戒期間的種種禁令。見《續漢書·祭祀志》劉昭注引蔡邕《表志》:“建武乙未、元和丙寅詔書,下《宗廟儀》及《齋令》,宜入《郊祀志》,永為典式。”[19]可見漢代有《宗廟儀》、《齋令》一類的律令、儀注。[20]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古禮,在宗廟祭祀之前需要齋戒的是“君”和“夫人”,他們是主祭者,也是被祭祀者的直系後代及其配偶。而本條令文所施行的對象,是“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之人,就縣、道宗廟祭祀而言,他們與被祭祀者之間並無血緣關係,而是某種意義上的君臣關係,卻要按照古禮對“君”和“夫人”的要求來約束自己。秦朝在縣、道廣設宗廟,讓與皇族沒有血緣關係的天下吏民普遍祭祀之,並且還要求他們像祭祀自己的祖先一樣虔誠地對待皇族宗廟之祭祀,這是深可玩味的。
    
    (本文撰寫過程中受到楊華老師、何有祖老師、張馳學長的幫助,並承蒙惠賜資料,在此深表感謝。)
    
[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00頁。
    [2] 齊繼偉:《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二)》,簡帛網2018年3月9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97。
    [3]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二)》,簡帛網2018年3月11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1。
    [4] 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9-100頁。
    [5] 彭浩:《睡虎地秦簡“王室祠”與<齎律>考辨》,《簡帛》第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39-248頁。
    [6]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56頁。
    [7] 參見楊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第25-28號補說》,《古文字研究》第28輯,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關於秦漢帝國把祭祀(“神權”)控制到縣級這一觀點,參見楊華:《秦漢帝國的神權統一——出土簡帛與<封禪書><郊祀志>的對比考察》,《歷史研究》2011年第5期。
    [8] 《漢書》卷72《龔舍傳》:“頃之,哀帝遣使者即楚拜(龔)舍為太山太守。舍,家居在武原,使者至縣請舍,欲令至廷拜授印綬。舍曰:‘王者以天下為家,何必縣官?’遂於家受詔。”此例中“縣官”表示縣廷這個地點。
    [9] 《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司馬貞《索隱》:“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縣也。”《資治通鑒》卷95《晉紀十七》成帝咸康三年條,胡三省注:“西漢謂天子為縣官,東漢謂天子為國家。”
    [10] 《史》《漢》中的“縣官”,大多可作“國家”、“天子”來理解。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縣官”也大多表示“國家”、“公家”的意思,至於縣級政府機關,《二年律令》則用專門的“縣道官”來表示,與“縣官”有所區別。但是秦簡律令中的“縣官”、“縣道官”則沒有這麼明確的區分,“縣官”很多表示縣級政府機構,也有表示“公家”、“國家”的用法。至於本條令文中的“縣官所給祠”之“縣官”,根據文義來看,應該就是指縣級政府機構。
    [11] 上引彭文第240-243頁。
    [12] 參見張春龍:《里耶秦簡祠先農、祠和此隄校券》,《簡帛》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93-396頁;宋超:《“先農”與“神農炎帝”——以里耶、周家臺秦簡為中心的討論》,寶雞炎帝研究會編:《中國(寶雞)炎帝·姜炎文化與民生高層學術論壇》,三秦出版社,2009年;田天:《先農與靈星:秦漢地方農神祭祀考》,《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3年第4期;田旭東:《秦簡中的“祠五祀”與“祠先農”》,《西部考古》第12輯,北京:科學出版社,2016年。
    [13] 根據陳偉先生的意見,此“部”當為“都”字。參見陳偉:《嶽麓秦簡肆校商(三)》,簡帛網,2016年3月29日。原文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6
    [14] 據朱錦程先生的意見,此句可補釋為“不從令者貲二甲□有不□□”。參見朱錦程:《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札記(一)》,簡帛網,2016年3月25日。原文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5
    [1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49頁。
    [16] 參見拙作《從新出秦簡看秦漢的地方廟制——關於“行廟”的再思考》,簡帛網2016年5月3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40。
    [17] [宋]范曄:《後漢書》卷七十九《儒林周澤傳》,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2579頁。
    [18] [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27頁。
    [19] [晉]司馬彪:《續漢書》志第九《祭祀志》,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196頁。
    [20] 關於兩漢時期與齋戒有關的種種律令,可參看拙作《秦漢祠祀律令拾遺》,《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五輯),成都:巴蜀書社,2017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20日08:2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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