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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三)

http://www.newdu.com 2018-03-21 武汉大学简帛网 陳偉 参加讨论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三二

    012号簡記云:“【●】自今以來,有誨(謀)傳言以不反爲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𡩡(索)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    ·十三”
    “其有不”下一字,中部殘泐。整理者原釋文缺釋,注釋云:“疑是‘安’。”何有祖先生疑即“冥”字。[1]從字形輪廓和文意看,恐當是“𡩡(索)”字。岳麓肆276-277號簡爲一條“𡩡(索)律”,原注釋:“𡩡(索)律,當是‘捕律’的秦代稱法。‘索’,猶‘搜索、搜捕’也。《史記·留侯世家》:‘秦始皇大怒,大索天下。’”其有不索,是説“有誨(謀)傳言以不反爲反者”而不作追捕。
    
三三

    013-018號簡記云:“●叚(假)正夫言:得近〈從〉人故趙將軍樂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當完爲城旦輸巴縣鹽。請論輪〈輸〉袑等013/1029【□□□,故】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產、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𡿁(魏)、荊從人。·御史言:巴縣鹽多人,請014/1028令夫輪〈輸〉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產、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當收者,比故𡿁(魏)、荊從人之015/0960【妻】子、同産、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已論,輪〈輸〉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處難亡所苦作,謹將司,令終身016/0921毋得免赦,皆盜戒(械)膠致桎傳〈傅〉之;其爲士五(伍)、庶人者,處蒼梧,蒼梧守均處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膠致桎傳〈傅〉017/0898之。其夫妻子欲與,皆許之。有等比。    ·十五018/1111”
    “𡿁”,整理者徑作“魏”,孫濤先生改釋。[2]
    “已論”,原釋文與下文連讀。此處“已論”包含下列兩種情形,一是“完城旦舂”者,一是“爲士五(伍)、庶人者”,單獨斷開比較好。
    “盜戒(械)膠致桎”,原注釋云:“《漢書·惠帝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顔師古注:‘盜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稱焉。’盜械,即是因爲犯罪而帶上刑具。《里耶秦簡》8-532中有‘解盜戒(械)’。膠致,猶同密封。《史記·張耳陳餘列傳》:‘乃轞車膠致,與王詣長安。’張守節《正義》:‘謂其車上著板,四周如檻形,膠密不得開,送致京師也。’桎,拘繫犯人兩脚的刑具。”高一致先生指出原注釋的不足,進而認爲“皆盜戒(械)”和“桎傳之”是兩層含義,以斷讀爲宜。[3]今按,岳麓伍220-223號簡云:“●諸當衣赤衣冒擅(氈)、枸櫝杕及當鉗及當盜戒(械)而擅解衣物以上弗服者,皆以自爵律論之。其辠(罪)鬼薪白粲以上,有(又)駕(加)辠(罪)一等。以作暑故初及臥、沐浴而解其赤衣擅(氈)者,不用此令。敢爲人解去此一物,及吏徒主將者擅弗令傅衣服,及智(知)其弗傅衣服而弗告劾論,皆以縱自爵辠(罪)論之;弗智(知),貲二甲;告劾,除。徒出,將吏坐之,居吏弗坐。諸當鉗枸櫝杕者,皆以錢〈鐵〉。當盜戒(械)戒(械)者皆膠致桎梏。不從令,貲二甲。”[4]《廣雅·釋宮》:“杽謂之梏,械謂之桎。”王念孫疏證云:“《説文》云:‘梏,手械也。’‘桎,足械也。’《周官·掌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鄭衆注云:‘拲者,兩手共一本也。’鄭注云:‘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説文》:‘械,桎梏也。’《月令》注亦云:‘桎梏,今械也。’然則‘械’為在手、在足之通稱也。”兩相對照,似可認爲:“械”是指桎梏(名詞)以及用以約束手足(動詞)。“盜械”則是以“膠致桎梏”,使之更加堅固。其間不應斷讀。
    刑徒稱“傅”,是指押送過程而言。如33-34號云:“●諸有辠(罪)當䙴(遷)輸蜀巴及恒䙴(遷)所者,辠(罪)已决,當傳而欲有告及行有告,縣官皆勿聽而亟傳詣䙴(遷)輪〈輸〉所,勿留。”倘若如字讀,013-018號簡中針對兩種人所説的“盜戒(械)膠致桎傳之”就只指押送途中。然而,令文對第一種人,先説“輪〈輸〉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處難亡所苦作,謹將司,令終身毋得免赦”,然後才説“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對第二種人,先説“其爲士五(伍)、庶人者,處蒼梧,蒼梧守均處少人所”,然後才説“疑亡者戒(械)膠致桎傳之”。從叙述順序看,指的都是在押解完成、到達所輸之所以後的事情。因而我們有理由懷疑這兩處“傳”均爲“傅”字誤寫。上揭220-223號簡以及後面將要討論的093-094號簡都把穿戴囚衣、刑具稱爲“傅”,這裏誤寫爲“傳”的“傅”字正是這層含義。
    
三四

    045-047號簡原釋文作:“●諸取有辠䙴(遷)輪〈輸〉及處蜀巴及取不當出關爲葆庸,及私載出扜關、漢陽關及送道之出蜀巴045/1105畍(界)者,其葆庸及所私載、送道者亡及雖不亡,皆以送道亡故徼外律論之。同船食、敦長、將吏046/1124見其爲之而弗告劾,論與同辠。弗見,貲各二甲而除其故令。    ·廿四047/0967”似當讀作:
    ●諸取有辠䙴(遷)輪〈輸〉及處蜀巴及取不當出關爲葆庸,及私載出扜關、漢陽關,及送道(導)之出蜀巴畍(界)者,其葆庸及所私載、送道(導)者亡及雖不亡,皆以送道(導)亡故徼外律論之。……
    令文講的三種情况,即(1)“取有辠䙴(遷)輪〈輸〉及處蜀巴取不當出關爲葆庸”;(2)“私載出扜關、漢陽關”;(3)“送道之出蜀巴畍(界)”,亦即隨後所説的“葆庸及所私載、送道”。這三種幷列關係,在斷讀上采用同樣的方式比較好。
    送道,整理者無説。今按,《書·堯典》“寅餞納日”孔傳:“餞,送也。”孔穎達疏:“導者引前之言,送者從後之稱。”《史記·大宛列傳》:“大宛聞漢之饒財,欲通不得,見騫,……騫曰:‘爲漢使月氏,而爲匈奴所閉道。今亡,唯王使人導送我。誠得至,反漢,漢之賂遺王財物不可勝言。’大宛以爲然,遣騫,爲發導繹,抵康居。”索隱:“發道,謂發驛令人導引而至康居也。”簡文之“道”恐當讀爲“導”。送導,似猶“導送”,送行、引導義。
    
三五

    056-058號簡記云:“●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狀、臣綰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幷,親撫晦(海)內,南至蒼梧,淩涉洞庭之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樹木野美,望駱翠山以南樹木□見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狀、臣綰請:其禁樹木盡如禁苑樹木,而令蒼梧謹眀(明)爲駱翠山以南所封刊。臣敢請。制曰:可。”
    “見”上一字,左側殘泐,整理者無説。齊繼偉先生疑爲“顧”。[5]從左旁殘存筆迹看,疑是“頫”字。頫,通覜、眺,遠望義。[6]
    
三六

    059-061號簡記云:“●制詔御史:聞獄多留或至數歲不決,令無辠(罪)者久𣪠(繫)而有辠(罪)者久留,甚不善。其舉留獄上之。御史請:至計,令執灋上㝡(最)者,各牒書上其餘獄不決者,一牒署不決歲月日及𣪠(繫)者人數爲㝡(最),偕上御史。御史奏之。其執灋不將計而郡守丞將計者,亦上之。制曰:可。”
    其,原注釋:“指上奏者。”今按,這裏的“其”似當是副詞。《詞詮》:“殆也。于擬議不定時用之。”[7]093-94号簡“其勿令衣傅之”,係同一用法。
    上㝡(最),原注釋:上報簿籍綱要。《漢書·嚴助傳》:“願奉三年計最。”顔師古注引晋灼曰:“最,凡要也。”今按,《史記·絳侯周勃世家》:“最從高帝得相國一人,丞相二人,將軍、二千石各三人。”索隱:“最,都凡也。謂總舉其從高祖攻戰克獲之數也。”“上最”的“最”,是各地統計資料的匯總,即計簿。“上最”猶“上計”。下文“一牒署不決歲月日及𣪠(繫)者人數爲㝡(最)”的“最”,則是“各牒書上其餘獄不決者”的合計。
    
三七

    082-084號簡原釋文作:“●諸相與奸亂而䙴(遷)者,皆別䙴(遷)之,勿令同郡。其女子當䙴(遷)者┗,東郡┗、參川┗、河內┗、穎(潁)川┗、請(清)河、082/0864河間┗、蜀巴┗、漢中┗、□〼083/2193亂,不從令者,貲二甲。    ·十七084/0865”
    今按,83號簡“漢中”之下,幷非墨鈎,而是墨點,當是另一層意思的提示符。因而,“其女子當遷者”所列諸郡至此結束,下文則應是講述男子當遷之郡。墨點下一筆,或是“其”字之殘。
    
三八

    085-086號簡,我們曾兩次述及。[8]後一次改讀時,一處標點有疏誤。我們目前理解是:“【●諸】吏有案行官官而獨有令曰‘有問其官必先請之’者,令案行其官者盡先封閉其所當案行官府及券書;它不可封閉者,財(裁)令人謹守衞。須其官自請,請報到,乃以從事。”
    
三九

    093-094號簡原釋文作:“●制詔御史:聞反者子年未盈十四歲,有辠(罪)爲城旦舂者,或嬰兒殹(也),尚抱負及毚(纔)能行,縣官即皆令衣傅城旦舂具,其勿令衣傅之。丞相御史請:諸年未盈十四歲而有辠爲城旦舂者……”
    這條令文的斷讀雖然没有原則性問題,但逗號偏多,影響了對文意的準確把握。建議調整爲:“●制詔御史:聞反者子年未盈十四歲有辠(罪)爲城旦舂者,或嬰兒殹(也)尚抱負及毚(纔)能行,縣官即皆令衣傅城旦舂具。其勿令衣傅之。丞相御史請:諸年未盈十四歲而有辠爲城旦舂者……”
    衣傅城旦舂具,整理者無説。是指城旦舂必須穿帶囚衣、刑具。可參看岳麓肆167-168號簡,或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147-149號簡。
    應該注意的是,令文規定是否穿帶囚衣、刑具,以十四歲爲限。岳麓肆196號簡記行書律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歲者行縣官恒書,不從令者,貲一甲。”《秦律十八種·行書律》184-185號簡則説:“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又,《秦律十八種·倉律》49-52號簡記云:“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爲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53號簡記云:“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爲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可能的情况是,在不清楚徒隸年齡時,是否成人用身高判斷。而在清楚徒隸年齡時,達到十四歲則算成年,開始接受成年徒隸的糧食配給,也啓用成年徒隸的管制規定、承擔成年徒隸的勞作。
    
[1] 何有祖:《〈岳麓書院藏秦簡〔伍〕〉讀記(二)》,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5。
    [2] 孫濤:《〈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釋文校訂一則》,簡帛網2018年3月1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23。
    [3] 高一致:《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筆記一則》,簡帛網2018年3月1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27。
    [4] 釋文斷讀有調整。其中“及智(知)其弗傅衣服而弗告劾論”當連讀,“當盜戒(械)戒(械)者皆膠致桎梏”當作一句讀,上揭高一致先生文已作引述和說明。
    [5] 齊繼偉:《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一)》,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98。
    [6] 《管子‧小匡》:“以極聘頫於諸侯,以安四鄰,則鄰國親我矣。”一本作“覜”。尹知章注:“頫,見也。”參看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211頁。
    [7] 楊樹達:《詞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頁。
    [8]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0;《也說岳麓秦簡律令中讀爲“裁”的“財”》,簡帛網2018年3月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21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20日15:0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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