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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二則

http://www.newdu.com 2018-04-2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劉楚煜 参加讨论
(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所謂“入姨夫”:
    1025:●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來,禁毋敢謂母之後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認)為兄、姊、弟∟。犯令者耐隸臣妾而1107:毋得相爲夫妻,相為夫妻及相與奸者,皆黥爲城旦舂。有子者,毋得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財嫁及入姨夫及予1108:後夫、後夫子及予所與奸者,犯令及受者,皆與盜同灋。母更嫁,子敢以其財予母之後夫、後夫子者,棄1023:市,其受者,與盜同灋。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見存者環(還)之,及相與同居共作務錢財者亟相1024:與會計分異相去。令到盈六月而弗環(還)及不分異相去者,皆與盜同灋。∟雖不身相予而以它巧(詐)1027:相予者,以相受予論之。有後夫者不得告辠其前夫子∟。能捕耐辠一人購錢二千,完城旦舂辠1026:一人購錢三千,刑城旦舂以上之辠一人購錢四千。女子寡,有子及毋子而欲毋嫁者,許之。謹布令,令黔首盡。
    1107-1108簡“有子者,毋得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財嫁及入姨夫及予後夫、後夫子及予所與奸者,犯令及受者,皆與盜同灋。”
    此處“入姨夫”,整理者注為:入,交、交納。《說文》:“入,內也。”姨夫,妻之姐妹的丈夫。入姨夫,即交給姨夫。[1]何有祖先生認為,此處“入姨夫”之“入”與“入贅”意義相同。[2]張以靜先生指出,“入”為“入贅”之意,“入姨夫”之“姨”泛指“婦女”,主要指“離異”或者“夫死更嫁”的婦女。“入姨夫”,釋為“婦女招婿入贅為後夫”[3]案嶽麓簡該條法令旨在說明,與前夫有子的婦女禁止用前夫或前夫子之財產做四種事情:1、改嫁;2、入姨夫;3、予後夫、後夫子;4、予所與奸者。“改嫁”“予後夫、後夫子”“予所與奸者”皆是“動詞”或“動詞短語”,因此“入姨夫”必然也是一個“動詞短語”,“入”是動詞,“姨夫”是名詞。把“入”釋為“入贅”是合理的,“入贅”的對象是“姨夫”,“姨夫”應當是專指一類男性。“姨夫”是一個“偏正結構”的詞語,“姨”修飾語,“夫”是中心語。因此,張以靜先生把“姨”作為名詞,釋為“婦女”的說法應有誤。
    案此條法令應指失去前夫的婦女,在與前夫有子的情況下,不得用前夫或前夫子之財產招贅男性。與前夫有子的婦女如果不改嫁則依然在夫家生活,其可能變改嫁為招男入家。招男入家則有兩種情形,一是招夫家親屬,一般是前夫胞兄弟;二是招外人入家。第一種情形,贅夫本就是夫家族人,此條法令旨在保護前夫家財,應當不會禁止婦女以前夫之財招夫家親屬。因此,只有可能是招外人入家,這裡的外人當是難以獨立生活、貧窮無能之人,婦女把這類人招進家中后,用前夫之財養之,造成了前夫家財外流,所以法律禁止。因此,“入姨夫”當是這第二種招外人入家,又“姨”字從女,“姨夫”應當專指在秦代經濟落後的情況下那些“難以獨立生活、貧窮無能,不得不依靠寡婦生活的人”。因此“入姨夫”當釋為“婦女招贅難以獨立生活、貧窮無能,不得不依靠寡婦生活的人”。
    1023-1024簡“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見存者環(還)之,及相與同居共作務錢財者亟相與會計分異相去。”
    何有祖先生認為003正“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財嫁及入姨夫”之“嫁”、“入”之間用“及”斷開,可知是需要區別的、并列的二動詞。筆者從之,需要多說一句的是,此處“前令”包含前面提到的四种情况:1、改嫁;2、入姨夫;3、母予后夫、后夫子、予所與奸者;4、子予母之后夫、后子。因此詞條法令“前令”之後的文字應是概括前面四種情形的,即“予及以嫁入姨夫”七字應當包含前面四種情況。其中予已經包含后兩種,那麼“以嫁入姨夫”則是包含前兩種,因此斷句應是“以嫁、入姨夫”,“以嫁”兩字中省略“前夫、前夫子之財”。
    
    

    1792-1684簡當為一條完整的法令。
    1792:●捕以城邑反及非從興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爲閒,賞毋律└。今為令└:謀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 1813:蠻夷來欲反城邑者,皆以為以城邑反。智(知)其請(情)而舍之,與同辠。弗智(知),完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 1855:存者,智(知)請(情),與同辠,弗智(知),贖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為城旦舂,弗智(知),貲二甲。▪廷卒乙廿一
    1596:●能捕以城邑反及智(知)而舍者一人,拜爵二級,賜錢五萬,詷吏,吏捕得之,賜錢五萬。諸已反及與吏卒戰而【缺簡】1892:受爵者毋過大夫└,所□雖多□□□□□□□□□□□及不欲受爵,予購級萬錢,當賜者,有(又)行1684:其賜。▪廷卒乙廿一
    法令開頭:“捕以城邑反及非從興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爲閒,賞毋律。今為令”
    整理者注云:今為令:現在制定法令。因此,“賞毋律”是指,前述內容應當得到賞賜,但沒有法律規定。關於“從興”,陳偉先生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61號簡云:“徼外人來入爲盜者,要(腰)斬。吏所興能捕若斬一人,(拜)爵一級。不欲(拜)爵及非吏所興,購如律”整理小組注釋:“興,徵發。”并認為這條漢律顯示,在官府正式組織的行動中抓捕嫌犯,不予獎賞。岳麓秦律本條意境相同,當讀作:“捕以城邑反,及非從興殹而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爲閒,賞毋律。”如果習慣用長句,去掉兩個逗號,亦可。[4]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這種斷句,“非從興殹”僅指“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爲閒”,而“以城邑反”則不受此限制,即逮捕到以城邑反的人,無論其抓捕是否在官府正式組織的行動中。此條律令后有“能捕以城邑反及智(知)而舍者一人,拜爵二級,賜錢五萬,詷吏,吏捕得之,賜錢五萬。”一句,“捕以城邑反”后未提“非從興殹”也證實了這一點。這一現象顯示“以城邑反”的罪行屬於較高級別,在犯罪等級上要高於“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爲閒”。
    簡文“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爲閒”,陸德明《經典釋文》:“道音導,本亦作導。”[5]陳偉先生在解釋1105簡時,認為簡文之“道”恐當讀爲“導”。送導,似猶“導送”,送行、引導義。[6]此處“道”也應是引導之意。即此句釋為:引導過去的塞徼外的蠻夷來是內奸的人。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為閒”與“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當是同位結構的短語,都指引導之人。因此,此處“為閒”的人不是故塞徼外的蠻夷,而是引導之人。
    “謀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蠻夷來欲反城邑者,皆以為以城邑反。智(知)其請(情)而舍之,與同辠。弗智(知),完為城旦舂└。”
    此句把“謀以城邑反”與“道故塞徼外蠻夷來欲反城邑者”並列,“謀以城邑反”前沒有主語,若“道”不做“引導”講,做行政區劃講的話,此句變為“道、故塞徼外蠻夷來欲反城邑者”即指蠻夷欲反城邑,而前部分未提何人“謀以城邑反”,因此兩句有包含關係,不應以及字連接。合理的解釋應當是:“謀以城邑反”指城內人圖謀自己以城邑反,“道故塞徼外蠻夷來欲反城邑者”指城內人自己難以以城邑反,想要通過引導故塞徼外的蠻夷來的方式以城邑反。此條法令把兩句並列,是為顯示兩種不同的“以城邑反”的行為,而不是兩類人。
    “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請(情),與同辠,弗智(知),贖城旦舂└。”
    此處“及”字連接的是“以城邑反”和“舍者”,而不是連接“以城邑反”和“舍者之室人存者”。若是後者,“以城邑反”和“舍者之室人存者”並列,則知情“以城邑反”與同辠,弗智(知),贖城旦舂。這就與前文法令規定“謀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蠻夷來欲反城邑者,皆以為以城邑反。智(知)其請(情)而舍之,與同辠。弗智(知),完為城旦舂└。”相違背。前文法令規定,弗知,完為城旦舂。而此條規定弗知,贖城旦舂。同一行為卻判罰不同,必誤。因此此句應指“以城邑反”和“舍者”並列。
    此處“舍者”,簡文1019也出現過“訊。其所智從人、從人屬、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論之。敢有挾舍匿者,皆與同辠。”整理者注為:“舍,安置。舍為不知情收留。”[7]而1813簡的“舍者”應當不是“不知情收留”,因為法令已經給出知情和不知情的處罰,此處“舍者”指“收留以城邑反的人”。
    此處“室人”,古代多指“親人”。但此處“室人”釋為親人難通,親人的概念太過廣泛,有共住一室的親人,也有相隔很遠的親人,此處明顯指的是可能知道內情的人,因此“室人”是指其本意“屋室的人”。《禮記-昏義》:“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鄭玄注:“室人謂女妐女叔諸婦也。”孔穎達疏:“經既言順於舅姑乃和於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女妐謂婿之姊也,女叔謂之妹,諸婦謂娣姒之屬。”[8]孔穎達即把室人解釋為“在室之人”,此處意為與婦住在一起的丈夫家中的平輩婦女。《詩經-邶風-北門》:“王事適我,政事一埤益我;我入自外,室人交徧讁我。”鄭玄箋:“我從外而入,在室之人更迭徧來責我,使己去也。言室人亦不知己志”[9]也把“室人”解為“在室之人”。因此,“室人”可以理解為住在同一間屋子的人。“存”做“存在”的意思。
    因此本句可以釋為:以城邑反和收留以城邑反的人,如果有與他們共住一個屋室的人存在,如果知情,與他們同罪,如果不知情,贖城旦舂。法令這樣規定,符合秦代法律嚴苛的特點,只要民眾與犯罪的人共處一室,知情不知情都要受罰。
    另外,此條法令的刑罰具有明確的層級。簡文“謀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蠻夷來欲反城邑者,皆以為以城邑反。智(知)其請(情)而舍之,與同辠。弗智(知),完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請(情),與同辠,弗智(知),贖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為城旦舂,弗智(知),貲二甲。”中分別有“與同辠”、“完為城旦舂”、“贖城旦舂”、“貲二甲”四種刑罰,當然第一種沒有具體說是何種刑罰,但明顯要高於後面三種。“完為城旦舂”是指肉刑與徒刑的結合,即先進行完刑,再罰為“城旦舂”。“贖城旦舂”則是指罰為城旦舂,但可以用金錢贖。“貲二甲”是經濟處罰。很明顯,刑罰的層級由高到低是“與同辠”、“完為城旦舂”、“贖城旦舂”、“貲二甲”。“與同辠”處罰是知情而收留以城邑反的人,其犯罪層級當然是為最高。“完為城旦舂”、“贖城旦舂”分別是處罰不知情而收留以城邑反的人和不知道與自己同住之人是以城邑反或收留以城邑反的人,後者明顯離犯罪行為更遠,因此刑罰相差了一個層級。而“典、老、伍人”知情不告卻只罰“完為城旦舂”,甚至不知情就不處以徒刑,僅進行經濟處罰。此處對“典、老、伍人”有明顯的法律優待,當是由於他們特殊的身份、等級。
    
    (本文撰寫過程中受到“武漢高校讀簡會(又名讀譚社)”諸位師友的啟發,在此深表感謝,惟文責由本人負責。)
    
[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73頁。
    [2] 何有祖:《<嶽麓書院秦簡(伍)>讀記 》,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4。
    [3] 張以靜:《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一則》,簡帛網2018年3月27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6。
    [4]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簡帛網2018 年3月10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6。
    [5] [晋]杜預注,[唐]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註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728頁。
    [6]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三),簡帛網2018年3月21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0。
    [7]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75頁。
    [8]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註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681頁。
    [9] [漢]毛亨傳,[鄭玄]箋,[唐]孔穎達等正義:《毛詩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註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31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4月23日22:4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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