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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睡虎地漢簡簡冊中的質日簡冊》書後

http://www.newdu.com 2018-04-25 武汉大学简帛网 曹旅寧 参加讨论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陳松長先生在2009年3期《文物》發表《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一文末尾提出三个問題:“這批秦簡是否出自同一个墓葬?墓主人到底是誰?墓主人与這批竹簡的関系如何?這都是有待于仔細研究的問題。”在這段文字之前,陳先生還提出一个問題:“就是那三份日志(質日)內所記的人物也有不同。”
    質日按今天的通俗講法,其實就是年曆。彭浩先生曾教示,質日就是正日,是官方頒行的年曆。官方可以抄本出賣謀利,百姓也可抄寫使用(中唐以后始有雕版印制出賣的曆日)。質日在官府、民間皆广泛使用。里耶秦簡中有官吏行廟時須在官備廟所質日上記錄(“署廟所質日”)的規定;墓葬中出土多本質日有行政及私家事務標注,當為考課及防備遺忘之用。
    嶽麓書院藏秦始皇二十七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質日,其中二十七年的質日,多次記載不署姓名者出差公干,皆在江陵外圍。三十四年的質日,主要記載了騰的情況,騰這个名字共出現了10次,騰曾由江陵往返益陽出差公干;此外在三十四年的質日中,有一个叫做爽的人物。“辛亥,爽之舍”,后九月“戊戌,爽會逮江陵。此外,“爽”這个名字還在簡中單獨出現過。三十五年質日中有不署姓名者曾由江陵往返咸陽公干出差。此后,于振波、蘇俊林諸先生咸有研究及推論。陳偉先生曾認為,騰與爽都不是質日的主人,主人應是兩人之父,即出差咸陽者。在爽出生的秦王政三年時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以后為小吏,曾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出差公干咸陽,并死于此後不久。德國學者史達曾指出單獨出現的四支簡的爽簡曆,据背划綫應接于二十七年質日之后,二十七年質日的主人即墓主為爽的上司。[1]筆者也曾指出:“我們認為,从出土數書、官箴、日志(質日)、奏讞書、律令雜抄簡牘來看,也是一个與睡虎地11號秦墓、77號漢墓,張家山247號漢墓、336號漢墓等墓主人身份相仿佛,為當時官府中的小吏,而且據岳麓秦簡中所載律令中有為郡守府所應用的律令,我們推測墓主人當為南郡郡守府服務的小吏。”[2]
    近讀《文物》雜志2018年3期《睡虎地漢簡中的質日簡冊》一文中有云:“蘇俊林針對早先刊布的秦漢質日簡冊指出,質日類文獻的大多數記事文字,都只記載事件內容,而沒有事件行為者,沒有事件行為者的記錄,應該為同一个人所為,即質日的主人。我們也曾認為,記錄者在私人文書中記敍本人的行事,本來就沒有必要交待自己的身份,然而在睡虎地漢簡質日中,未曾交待名字的行事者,即質日記錄者和墓主,應當就是質日中多次出現名字的越人。”其實,雲夢睡虎地11號秦墓主人喜就曾自署姓名、出生時辰及行事于叶書之上。
    据此啟發,我們初步推測岳麓秦簡質日中的“騰”很可能為質日主人即墓主。嶽麓秦簡的出土地當在今湖北荊州地區,具体地望則要根据《中国文物地圖集》相關記敍來推斷。因此,嶽麓秦簡有可能出自荊州地區某秦代墓穴。墓主人有可能就是質日中的“騰”。這批律令或許為墓主人日常工作所需或使用。
    
    本文承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新出秦漢令与中國法制文明的形成”(17FXB005)資助。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4月24日20:34。)
[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的整理与研究》,中西書局2014年,第23-32頁(《質日》釋文和簡注),第98-109頁(《嶽麓秦簡〈質日〉篇的研究》)。參見溫俊萍《嶽麓書院藏秦簡〈質日〉研究綜述》,《中國簡帛学術研討會論文集》,山東濟南2017年9月,第38-44頁。
    [2]拙作《秦漢魏晉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4月24日20:3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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