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孔刺婢奪錢案》、[1]嶽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中的《同、顯盜殺人案》和《魏盜殺安、宜等案》都出現了“微難獄”一詞。三者在時間上都屬於秦代案件,在形式上都屬於縣向郡推薦破案有功者的推薦信,因此三者可以進行串並研究。學界對三案已有部分研究,[2]但在詞語語義的細節上仍有些許討論空間,故筆者撰此文,以期求教於方家。 “微難獄”一詞是三個案件共同的標籤,學界對該詞語鮮有專門研究,多從整體上將其解釋為偵辦難度很大的案件。[3]這樣的解釋在大體上無疑是正確的,但結合三案中出現的“微”與“難”的概念、傳世文獻對該詞的用法以及案件的具體偵辦經過,我們對“微難獄”的理解可以更加深入細緻。 在三案的文本中,不僅出現了“微難獄”一詞,還出現了其他一些“微”與“難”字的用法,這是我們理解“微難獄”最原始的線索,其文如下: 1.順等求弗得,乃令舉閭代,毋徵物,舉閭以智研詗求得,其所以得者甚微巧, 俾令盜賊不敢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孔刺婢奪錢案》) 2.無徵物,難得。(嶽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同、顯盜殺人案》) 3.民大害也。甚微難得。觸等以智治纎微,廉求得。(嶽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魏 盜殺安、宜等案》)[4] 第一條材料中出現了“微巧”一詞,應指隱秘巧妙之意。《韓非子·難四》有言“事以微巧成,以疏拙敗”,[5]正是此意。從“所以”可知,此處的“微巧”是稱讚舉閭的辦案方法隱秘巧妙,“微”當為隱秘之意。第三條材料中出現了兩個“微”字,其意既有聯繫也有區別。“甚微難得”一句前接的是案情,講述了兇犯魏盜殺多人後掩蓋罪行,又買刀想繼續犯罪,由此給民眾造成恐慌的事情,可見這里的“甚微”是對案件的評價。“微”在古漢語中有隱匿、貧賤、細小、衰敗、幽深、非等含義,[6]顯然此處應解作隱匿為宜,引申為曲折之意。正因為案情曲折以至於“甚微”,因此導致案件難以破獲。再看後一句中的“纖微”。“纖微”一詞在其句中應作賓語,是觸等人用“以智治”的對象,[7]因此“纖微”指的是案件本身的內容。“纖微”意為細小的事物,《新語·慎微》言“垂大名於萬世者必先行之於纖微之事”,[8]即是此意。此處應指本案的各種細節。這種細節不易處理,但獄史觸等人以智慧和經驗發掘了案件的細節,最終破案。他們的行為也正符合秦代對官吏辦公時“微密纖察”[9]的要求。 朱騰先生認為“該案中人證全無、物證僅兩件的情形很可能就是所謂的‘微’,亦即證據稀缺”。[10]其說應從“毋徵物”中得出,有一定道理,富有啟發意義。但從上文的分析來看,文本中“微”的含義可能比朱說要更加複雜一些。“微”更像是一個總括性的辭彙,並非單指證據稀少這一種現象,應當指代案情細節隱秘難察,曲折難尋,需要辦案者費力去鑽研的一種整體上的案件現象。符合這種現象的情況被稱為“微”,正是因為“微”這種現象的出現,使得案件呈現出“難”、“難得”的局面。換句話講,從文本來看,正是由於“微”而導致了“難”,進而形成了“微難獄”這樣一個稱呼。雖然“微”可以單獨做出解釋,但“微”與“難”之間有著因果關聯,因此“微難”是一個辭彙,是該類型案件的名稱。 從傳世文獻的角度看,“微難”二字也確實可以用作一詞,也有其含義,可以反過來觀察案件中的“微難”。《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有“是以言以纖察微難而非務也,故季、惠、宋、墨皆畫策也”一句,出現了“微難”一詞。梁啟雄先生以為“微妙難能也”,[11]日本學者太田方與梁相似,訓之為“微妙難為”,[12]邵增樺先生則解釋為“隱微艱難的事物”。[13]三種解釋看起來有所差異,但其根本思想是一致的,即“微難”是難以感知、難以把握、難以實踐的事物。在漢代醫書中,還有將“微難”用作描述病情的例子。如《傷寒論》中有“小便為微難”[14]的記載,意指病人因病而導致排尿不暢。這和案件中的“微難”及《韓非子》中的“微難”在核心意義上是一致的。“微難”作為一個單獨詞語在先秦秦漢的傳世文獻中不多,不過在漢代及後世文獻可見諸如“細微難識”、“幽微難明”之類的詞語。這些四字詞語雖然在形式上發生了變化,但在含義上和前述的“微難”是一脈相承的。由此,我們可以從傳世文獻上深化對“微難”的理解。 結束對字詞的討論,我們回到案例中,看看“微難”在秦代的司法實踐中有哪些具體表現,從實際操作中更加具體地感知“微難”的意義: 其一,案發地和案發時間較為隱秘。《孔刺婢奪錢案》發生在市場通向住房的小巷中。女子婢從市場取道小巷回家,在巷中被孔從背後襲擊。小巷因其特殊的建築構造,本就是案件高發的場所。當時正值居民應政府命令去救蟲災,里中人員稀少,巷內更是無人,有事發生難以察覺,因此兇犯孔選擇在此處、此時作案。《同、顯盜殺人案》發生在死者毋憂自家的田舍中。毋憂是棄婦,案發時應是單人獨居,選擇這樣的地方作案不易被發覺。毋憂不僅被殺死,而且還被捆綁,衣服也丟失。這些犯罪過程都需要一定的作案時間,而在這段不算短的時間里沒有人發現異常,應和毋憂獨居的隱秘環境有密切關係。《魏盜殺安、宜等案》中的安、宜及一名女性死者死在內室中。內室屬於私密空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兇犯魏在黃昏時分事先悄悄潛入死者的內室中,潛伏等待時機。等死者就寢後,兇犯出現,殺死三人。此案在私密空間發生,有很強的隱秘性。在案發時間上則選擇了黃昏到夜晚這段時間,也具有很強的隱秘性,正是這些隱秘性條件使得兇犯順利完成了犯罪。可以說隱秘的時間與地點是案件之所以“微難”的重要因素。 其二,兇犯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與能力。反偵查是一個現代刑偵術語,指“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而實施的擺脫嫌疑、抗拒偵查的犯罪行為”。[15]反偵查行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擺脫嫌疑的行為,如銷毀、偽造、掩蓋犯罪證據等,二是抗拒偵查行為,如拒捕、抗審等。先看案件中擺脫嫌疑的行為。在《孔刺婢奪錢案》中,兇犯孔故意將別人的賈人券遺留在現場,意圖混淆視聽。獄史順、去疢等人和代替者舉閭在偵查初期都因此被引入歧途。在《魏盜殺安、宜等案》中,兇犯魏在作案前特意置辦了城旦的紅衣,在行凶後將其放在案發現場,意在讓官府認為是城旦作案。先後加入調查的獄史彭祖、衷和觸都以紅衣為線索,日夜搜尋案發地及附近縣內的城旦名錄和逃亡者。由於文本缺簡,導致中間的調查環節不全,但可以想像從誤入紅衣歧途到正確抓捕兇犯魏,期間定然經歷了相當的波折。再談抗拒偵查的行為,以撒謊抗審為主。三個案件無一例外都出現了兇犯撒謊的現象:《孔刺婢奪錢案》中的孔否認佩刀與刀鞘的事情;《同、顯盜殺人案》中的同先謊稱自己為“歸義”,撇清自己的關係,被識破後依舊抵賴;《魏盜殺安、宜等案》中的魏為掩蓋身份謊稱自己叫同,對犯罪百般抵賴。以上的反偵查行為加大了案件的隱秘程度,也是理解“微難”的重要窗口。 其三,案件對獄史的能力和經驗提出了極大的挑戰。發生的三個惡性案件在百姓中造成了極大的恐慌,所謂“黔首大害”即是民間輿論壓力的寫照。官府方面,由於上計、考課等制度的存在,未偵破的惡性案件也對縣府造成了巨大的官方壓力。這是考驗獄史等辦案人員的時刻。獄史們不僅要勘驗現場搜尋證據,還要在困難的情況下不斷追查,更要時時辯駁、分析嫌犯的謊言和翻供,沒有一定的工作水準是無法完成的。從案件文本看,縣府在上報推薦時,都盛讚破案獄史的“智”。結合前文中所述案案件的種種困難之處可知,這並非完全是範本式的套話,而是對獄史能力與水準的真實肯定。被推舉的獄史還要符合“勞、年中令”的要求,[16]他們應為縣府的業務骨幹。以《魏盜殺安、宜等案》中的觸為例,其被推舉時43歲,已經在基層摸爬滾打了22年,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其他被推舉者大體應與之類似。正因為這些骨幹具有良好的工作水準和能力,所以他們是處理“微難獄”的最佳人選,這也反過來說明“微難獄”的“微難”之難。 小結前文,我們似乎可以將“微難獄”總結為以下內容:“微難獄”主要指疑難的刑事案件。這種案件可能具有以下特徵,即案發時間和案發地點較為隱秘,大多缺少明顯證據,案件細節隱秘難察,案件情節曲折難尋。由於是惡性犯罪,常會給社會帶來恐慌感,給官府帶來巨大壓力。兇犯狡猾而具有反偵查意識,往往由獄史中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出馬才能偵破。 [1] 該案在學界沒有定名,如高恒先生稱之為“得微難獄事例”(《秦漢簡牘中的法治文書輯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401頁)、李學勤先生直取簡文所言稱之為“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案”(《<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95年第3期)等。後李說逐漸成為學界對該案的基本稱呼。筆者不揣鄙陋,以為上述稱呼雖可指代案件,但似不宜用作案件的正式稱謂,故擬新名,以期指正。《為獄等狀四種》諸案的命名方式為此案的命名提供了新思路。《為獄等狀四種》中案例的名稱往往包含罪犯、受害者、犯罪方式和作案目的等要素(可以不同時出現),如《屍等捕盜疑購案》、《猩、敞知盜分贓案》、《魏盜殺安、宜等案》、《得之強與棄妻奸案》等等。這些標題可以直接揭示案件的核心資訊。回到此案,此案罪犯為孔,受害者為女子婢,犯罪方式為刺殺,犯罪目的為奪錢,因此仿照上述例子,似可將其命名為《孔刺婢奪錢案》,以直接揭示案件核心信息。 [2] 學界對這三個案件的研究主要是兩類:一是解說考訂,如高恒先生的《秦漢簡牘中的法治文書輯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李學勤先生的《<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95年第3期)、彭浩、陳偉、工藤元男諸先生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朱漢民、陳松長二先生主編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三)》(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等。二是“微難獄”與官吏升遷研究,如沈剛先生的《簡牘所見秦代地方職官選任》(《歷史研究》2017年第4期)、朱騰先生的《簡牘所見秦縣少吏研究》(《中國法學》2017年第4期)、朱瀟先生的《秦漢地方司法屬吏的升黜機制初探》(《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5期)等等。 [3] 參見朱瀟先生的《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獄等狀四種>與秦代法制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勞武利先生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與嶽麓書院秦簡<為獄等狀四種>的初步比較》(《湖南大學學報》2013年第3期)等研究。 [4] 為方便書寫,本文所引簡牘文字都為改寫後的通用字,後文不再重複說明。 [5] [清]王先慎撰,鐘哲點校:《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383頁。 [6] 徐複等編:《古代漢語大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第958—959頁。 [7] 黃傑先生曾將該句改斷為“觸等以智治,纖微廉求,得”,則“纖微”與“智治”斷開。(《<嶽麓書院藏秦簡(三)>釋文注釋商補》,簡帛網2013年9月12日)其依據為《同、顯盜殺人案》中“洋以智治,訮詗廉求而得之”一句的改斷方法。筆者同意黃先生在《同》案中的改斷方法。但與《同》案原釋文中三個動詞連用而產生的錯誤不同,此處的“纖微”不是動詞,與動詞“治”連用,似乎不存在動詞連用的錯誤,因此筆者在此處依舊採用原本的釋文。 [8] [漢]陸賈撰,王利器校注:《新語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89頁。 [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167頁。 [10] 朱騰:《簡牘所見秦縣少吏研究》,《中國法學》2017年第4期。 [11] 梁啟雄:《韓非淺解》,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268頁。 [12] [日]太田方:《韓非子翼毳》,上海:中西書局,2014年,第424頁。 [13] 邵增樺:《韓非子今注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539頁。 [14] 南京中醫學院編著:《傷寒論譯釋》,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年,第1223頁。 [15] 蔣俊平、徐國春:《反偵查行為及其識別與分析價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6年第4期。這樣的概念雖是現代人界定的,但反偵查行為在古代的司法實踐中已有大量例證,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和南宋宋慈《洗冤集錄》中的相關勘察記載。本文的三個案件是該類行為的早期代表。 [16] 見沈剛先生《簡牘所見秦代地方職官選任》(《歷史研究》2017年第4期)中的相關討論。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3日14:4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