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雜誌2018年第3期刊載了張存良等先生的大作《甘肅永昌縣水泉子漢簡“五鳳二年二年曆日”整理與研究》[1](下稱“張文”)。我們拜讀後,對復日條簡文產生了一些同的看法,現在寫出來,敬祈方家賜教。 “復日”又稱為報日[2],亦可簡稱“復”,如連雲港尹灣出土《元延三年曆日》,上注有“復丁癸”[3]。在簡帛材料中可以看到報日、復日共用的現象,後世選擇通書則只保留了復日這一名稱。神煞復日沒有特定的吉凶屬性,只是受時間因素影響,該日所做之事會重復、返回到做事者身上。[4]其日宜為吉事,利賀人、畜畜;忌為凶事,禁寧人、問疾、安葬。 釋文有一“并”字,張文解釋說: 并者,兩同也,大概指的就是一月和七月、二月和八月等六組間的相同情況。但是曹震圭卻對此提出異議:“假令正月寅,即甲也,而又見甲,是復也。又如辰戌,即戊也,丑未,即巳也,而又見戊巳,是復也。餘仿此。《地理新書》云:正月甲,七月庚,二月乙,八月辛,四月丙,十月壬,五月丁,十一月癸,三月、九月戊,六月、十二月巳。”《協紀辨方書》的編者也贊同曹氏之說。如果真是如此,則可圖示如圖一一(下圖)。 敦煌出土的《永元六年曆日》,其閏十一月下有“十日癸巳執全復”[5],十一月復日所值為丁癸,閏十一月復日所值與十一月一致。本曆日閏八月的復日值日當如八月為乙辛。據此,我們懷疑“并”可能是針對閏八月而言,被誤抄於此。 劉樂賢、陳松長二位先生對居延新簡中復日條簡文做了考證,[6]復日所值天干從一月至十二月當為: 甲庚 乙辛 戊己 丙壬 丁癸 戊己 甲庚 乙辛戊己 丙壬 丁癸 戊己 港中大漢簡《日書》簡七三報日、居延新簡探方二七第二號簡復日中所記與水泉子漢簡曆日所載一致。 《协纪辨方书》引《天寶曆》曰:“復日者,為魁、罡所繫之辰也。其日忌為凶事,利爲吉事。”又建除十二神“平”引《曆例》曰:“阳建之月前三辰为天罡,後三辰为河魁;阴建之月反是。”可以看出,神煞魁、罡与建除之“平”关系密切,在具注历中也常於“平”下标注,如《唐光啟四年戊申歲(888)注曆日》(伯3492)九月十二日丁未收下注魁,十八日癸丑平下注罡,廿五日庚申收下注罡。[7]神煞魁、罡、復同時注出的具注曆日也有發現,《後梁貞明八年壬午歲(922)》具注曆日》(伯3555背),如正月三日甲申破下注復,六日丁亥收下注魁,九日庚寅建下注復,十二日癸巳平下注罡,十三日甲午定下注復,年四日乙巳平下注罡,廿九日庚戌成下注復。[8]同例亦見於《宋雍熙三年丙戌歲(986)具注曆日并序》(伯3403)。由此也可以說明,魁罡之日與平收有關,而復之日與第幾月有關。 復日在發展過程中產生了不同的值日方式,《協紀辨方書》就記載了早、晚期兩種值日方式。本曆日簡文所載是早期形式,後來又出現了每月值日為戊己和曹震圭所言的值日,不過時間都較晚,大概宋以後才出現。復日值日變化主要是其與重日、重復等神煞禁忌相近,發生了混淆。[9] [1] 張存良等:《甘肅永昌縣水泉子漢簡“五鳳二年二年曆日”整理與研究》,《考古》2018年3期,第94—103頁。 [2] 陳松長:《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年,第40頁。 [3]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28页。 [4] 賀璐:《嶽麓秦簡伍報日條律令及相關問題研究》,待刊稿。 [5] 釋文引自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增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3頁。 [6] 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增訂版),第192—193頁。陳松長:《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第40頁。 [7] 鄧文寬:《敦煌天文曆法文獻輯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34頁。 [8] 鄧文寬:《敦煌天文曆法文獻輯校》,第348—350頁。 [9] 賀璐:《嶽麓秦簡伍報日條律令及相關問題研究》,待刊稿。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4日10:49。) (责任编辑:admin) |